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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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规定

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进一步规范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内公务(业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业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业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业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业务)外出活动要以确有工作需要为前提,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公务(业务)外出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机关各部门、配送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公务(业务)外出需报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正科级待遇、副科级(含待遇)干部公务(业务)外出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科级以下人员公务(业务)外出需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六条公务(业务)接待要以派出单位公函为主。

电话联系来检查、指导或交流工作的,填写《电话来访审批表》(附件1),经主要领导批准的电话记录作为公函对待。

市委市政府安排由承办的政务活动,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市委市政府正式来文作为公函对待。

无公函、政府来文或电话联系的公务(业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机关公务(业务)接待前,要依据公务(业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制订接待方案,填写《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附件2),按照程序报领导批准实施,未经事前审批的接待活动一律不予安排。

公务(业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要如实填写《机关公务(业务)接待清单》(附件3),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列明陪餐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在机关食堂或系统内部餐厅用餐的,接待部门(单位)要同时填写《食堂用餐结算单》(附件5),由机关食堂或系统内部餐厅盖章后经相关食堂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机关工作人员到系统内单位进行公务(业务)活动要提供公函,接待单位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被接待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公务(业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干部职工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机关工作人员到系统内单位进行公务(业务)活动,接待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要有利于公务(业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关于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系统内宾馆酒店或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国家局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机关工作人员到系统内单位进行公务(业务)活动的,出差人员住宿费要回机关按标准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接待对象要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安排就餐的,行业内接待对象与行业外接待对象按标准接待。

行业内,工商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相互宴请,一般在机关食堂安排自助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控制在早餐10元、午餐和晚餐各45元以内)。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食堂就餐,需在外就餐的,用餐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行业外,公务活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标准确定为:

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200元,司局级领导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00元。

由于工作原因仍需继续用餐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安排自助餐。

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

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低价位酒,每瓶价格不超过100元,并注意控制用量。

外事接待中,原则上外宾在华期间一地只安排一次正式宴请。

宴请每人每次开支不超过260元。

公务(业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机关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机关食堂或系统内部餐厅,确须外出用餐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外出用餐时,要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票安排自助餐或份饭,执行与酒店协议价格。

行业内对外经营的宾馆、酒店不能视同单位食堂。

工作餐要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公务(业务)接待的出行活动要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公务(业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业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外事活动中,如外宾向我方赠礼,我方可酌情回赠小纪念品,原则上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公务(业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接待费报销凭证要包括财务票据、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来访审批表或政府来文和接待清单。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业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主要领导参加的机关重要公务(业务)接待,由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并负责服务保障。

机关日常公务接待由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并负责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公务(业务)接待日常管理,控制公务(业务)接待数量,合理安排接待事项,提高公务(业务)接待规范化水平,并负责做好机关公务(业务)接待的服务保障工作。

财务科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

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机关公务(业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问责。

第十五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服务中心)负责机关食堂的管理,保证职工自助用餐和公务(业务)接待用餐。

对于非公务(业务)拜访来客,由于时间等原因确须用餐的,在保证职工用餐和公务(接待)用餐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客餐。

接待人应填写《客餐接待单》(附件4),经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服务中心)审核批准,接待人按直接成本价到财务科付费后,凭交费收据安排用餐。

附件:

1.电话来访审批表

2.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

3.机关公务(业务)接待清单

4.客餐接待单

5.食堂用餐结算单

 

附件1

电话通知来访审批表

来访单位

来电时间

接电人员

来访事由及人数

部门意见:

办公室意见:

领导意见:

附件2

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部门(单位):

填制日期:

年月日

来宾单位:

餐费□住宿□其他□

备注:

申请金额

批准总限额

经办人

经办部门负责人

经办部门分管领导

归口部门负责人

局长(经理)审批意见

注:

凭此单和合法的原始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实行一事一批;审批单内备注应注明是否是外出就餐且是否饮酒。

附件3

机关公务(业务)接待清单

部门:

日期:

年月日

单位

姓名

职务

公务活动项目

陪餐人员

接待

地点

标准

消费

金额

经办人

接待部门

负责人

管理部门

负责人

领导

被接待人员

附件4

客餐接待单

部门:

日期:

年月日

接待事由

接待地点

人数共计

金额

接待人

接待部门

负责人

办公室负责人

 

附件5

食堂用餐结算单

食堂签章:

填制日期:

年月日

接待部门

就餐人数

菜金

酒水饮料等

用餐金额合计

经办人:

食堂部门负责人:

注:

凭此单和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办理报销手续,实行一事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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