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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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含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市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运管局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市区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非本市企业还应当提供在本市市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

、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八条市运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第九条市运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市运管局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届满前日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许可延续。

市运管局应当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日向市运管局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妥善处理已接入的运营车辆,经市运管局批准后,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

第十三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市区内登记注册的座以上、座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安装嵌入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上述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

(三)燃油车辆价格不低于万元,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年。

纯电动车辆轴距毫米以上、续航里程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公里以上;

(四)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相关标准;

(五)车辆应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

(六)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个人只能申请一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且车辆所有人名下应无巡游车运营许可。

第十四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左前方及右后方度彩色照片各一张;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七)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聘用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购置车辆只需提交本条

(一)、(三)、(四)、(五)、(七)项材料。

第十五条市运管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日。

第十六条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嵌入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相关设备。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相关材料到市运管局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运管局对车辆相关设备及车容车貌勘验合格后,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运管局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变更程序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网约车车辆终止运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市运管局办理退出网约车经营手续,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条市运管局应当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并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

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仍不合格和超过日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依法按照培训教材内容进行自学或参加培训,个人、相关培训机构均可向市运管局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市运管局应按照申请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人的报名顺序安排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男性年龄在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五)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六)自申请之日前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体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公安机关提供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市运管局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并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本细则公布之日前,已取得原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注册的网约车驾驶员应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企业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网约车驾驶员应为企业聘用人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每名驾驶员只能注册一台网约车车辆。

第五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为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购买保险额度不低于人身损害赔款相关标准的承运人责任险,并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向市运管局报备。

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建立车辆定期检查、车辆维修、车辆保养、车辆保险档案。

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运管局报备。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并建立相关档案。

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运管局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公布的计程计时方式应符合质监部门相关规定,公布的计价方式应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发票样式应符合国税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前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安全,提供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驾驶员运营过程中应根据网络服务平台规划线路或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说明原因,经证实并向乘客说明后,可不视为拒载或甩客。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它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

接到乘客投诉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小时内调查核实情况,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市运管局投诉。

第三十七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车辆不得设置用于巡游经营的标志标识。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只可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第四十条网约车驾驶员提供服务应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相关规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市运管局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每半年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建立小时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对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做好投诉受理记录,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受理投诉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调查处理,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做出正式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做出正式答复。

市运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二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三条发改、公安、人社、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入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管局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运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运管局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运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四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低价倾销或恶意抬价等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认定并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长春市各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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