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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冲刺培训重点

2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3.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5.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

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6.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

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7.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8.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主要包括行政

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9.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

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10.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11.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12.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3.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

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等。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

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Z201030宪法

15.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16.宪法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7.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Z201040民法

18.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19.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财,如一定数量的货币。

2.物,例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就都属于物的范围。

3.行为。

这种结果表现为两种:

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

物化的结果指的是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

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非物化的结果,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4.智力成果。

例如,文学作品就是这种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为精神产品。

22.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2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24.不要式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

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5.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26.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

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

的行为。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7.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8.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9.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0.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问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有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相应的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这些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都是债的关系。

31.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32.债的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2.债因抵销而消灭。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3.债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4.债因混同而消灭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5.债因免除而消灭;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33.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

34.专利权。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5.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36.商标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7.胜诉权消灭,而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38.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二)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9.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Z201050物权法

40.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

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4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

42.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买受人的效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对承租人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

45.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4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7.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8.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49.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50.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Z201060建筑法

5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2.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53.有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四)临时性建筑。

例如工人的宿舍、食堂等。

(五)军用房屋建筑。

(六)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5.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6.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7.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58.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59.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6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61.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法》第19条规定:

62.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63.属于无效的合同的有: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64.对无效合同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65.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6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7.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三)成片开发的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68.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69.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不仅仅指不得转包,也包括不得分包。

70.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独立监理)

7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

7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7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7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5.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查、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76.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77.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78.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80.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要求如下: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8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82.共同投标协议: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三)不得重复投标;(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83.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撤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84.开标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8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一)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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