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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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依据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分级管理(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七)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责任和义务(九)发证部门的职责(十)罚则,3,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关于对四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机构提出基本要求的函、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的公告、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等各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5,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6,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7,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8,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9,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10,(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考试是法定的,考试工作由考试机构承担,并非发证部门。
、考试机构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理论考试实现计算机考试,操作采用模拟机或实物设备场地可以租赁,设备设施必须自有。
具体要求:
总局关于对四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机构提出基本要求的函,11,(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总局及省局指定考试机构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考试机构,申请资料报市局,经市局考核批准后,报省局统一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并指定为考试机构。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锅炉能效测试、压力管道作业(带压封堵、带压密封)、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安全阀校验、安全阀维修、长输管道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的考试机构,申请资料报省局,由省局考核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并指定为考试机构。
12,(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大型游乐设施维修、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车辆维修、额定工作压力大于9.8Mpa的发电锅炉的作业人员(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锅炉司炉、集控作业、附属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锅炉水质处理)和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不含长输管道和非金属焊接操作)的考试机构,申请资料报省局,由省局考核批准指定并公布。
13,(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除
(1)、
(2)款之外的其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申请资料报市局,由各市质监局考核批准指定报省局同意公布。
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原则上设在市级,也可设在设备数量较多且符合条件的扩权县。
14,(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分级管理,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锅炉能效作业、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大型游乐设施维修、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车辆维修、安全阀校验和安全阀维修作业人员资格证由省局颁发。
2、其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原则上由考试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质监局颁发;经市局同意辖区内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扩权县局可颁发相应考试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发证的作业种类与项目必须执行95号公告,15,(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16,(六)考核、发证程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
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执行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17,(七)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18,(七)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19,(八)作业人员责任和义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其他有关规定。
20,(九)发证部门职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21,(十)罚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3)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4)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
(1)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2,(十)罚则,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23,(十)罚则,、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24,(十)罚则,、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25,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目录,一、特种设备事故管理法规依据二、特种设备事故定义及界定三、特种设备事故分类与报告四、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程序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组织与协调六、特种设备事故技术调查七、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分析与责任认定八、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与结案九、特种设备事故分析与事故后的工作改进,一、特种设备事故管理法规依据,
(一)法规依据1、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并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于2009年5月1日施行。
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要求增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条例恢复和确立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能。
实现了安全监察制度的闭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特点之一:
对设备进行从生到死的管理,设备经多年使用,产生了裂纹、磨损减薄、腐蚀、疲劳等缺陷,不再具备使用条件,需要对设备进行报废处理,这是设备的“正常死亡”。
设备的另一种死亡方式:
事故导致设备失效。
2、总局以115号令公布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定是关于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规章,是条例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补充和细化。
对特种设备事故定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进行了规定,3、总局2009年12月29日第135号公告批准发布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导则进一步对特种设备事故做了明确定义,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细化,是事故调查处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导则既有程序的规定,又有管理的内容,既有工作的要求,也有方法的要求。
两点说明:
一是493号令与549号令是共用关系,特殊法有规定的,按照特殊法执行,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一般法执行。
二是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三部文件内容条例侧重于实体,即事故范围、等级、调查组织和法律责任要求;规定侧重于程序,即事故报告、调查组织、调查内容、批复结案等程序。
导则侧重于方法,即事故认定方法、调查组织方法、现场调查方法、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方法、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方法、调查报告书写方法、事故批复处理方法。
(二)特种设备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区别1、安全生产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的侧重点不同,2、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与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的方法不同,(三)事故调查处理在安全监察中的作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是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条例、三定方案)事故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资源事故调查是研究、认识、遵循规律的重要途径事故调查处理是全过程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二、特种设备事故定义及界定,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等级;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作出了定义;导则对特种设备事故定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和导则又有不属于、不作为,以及相关事故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事故定义,规定第6条作了定义: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二)特种设备事故界定1、按照事故起因,特种设备事故是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
其中,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是指:
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指:
因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
下列三种原因导致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第一,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第二,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第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引发的事故。
2、按照事故发生环节,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
下列几种情形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列入相关事故:
第一,在销售、报废等环节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第二,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包括: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第三,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如:
气瓶胶管泄漏引起的次生事故;第四,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等因其使用参数达到条例规定范围而引发生事故,如常压锅炉带压使用等;第五,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第六,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以上相关事故,需要作为事故信息上报。
3、按照事故特征和造成的后果,所谓事故后果,是指一般指与导致事故最严重后果所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
是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
条例从人员伤亡程度、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程度、影响社会程度四个方面,规定了事故的下限,只要符合以下8个情形之一的,都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的;2、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承压类特种设备发生爆炸的;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转移的;5、电梯轿箱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6、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的;7、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的;8、起重机械倾覆,或者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以往规定不属于事故统计范围,但需要作为事故信息报告的事故1、人为破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设备损坏及人员伤亡事故;特种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无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未因失效、损坏、故障而导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产品出厂技术参数虽然不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但使用时达到规定参数的设备发生的事故。
如:
土锅炉、土压力容器等。
土锅炉包括土锅炉(常压)和土锅炉(非法)两种。
土锅炉(常压)系指常压锅炉当作承压使用、土锅炉(非法)系指非法制造的承压锅炉,两种土锅炉引起的事故分别统计。
废旧锅炉的处理,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
报废锅炉不能使用,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私自改造、移装、经营倒卖、安装承压使用废旧锅炉的,均属违法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非法使用导致事故的列入“土锅炉”事故统计。
3、槽(罐)车在交通事故后,引发的罐体或者附件损坏,造成泄漏,进而引发大面积环境灾害、火灾等次生事故,此类事故通常由交通和公安部门处理,因涉及压力容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参加调查,且以事故信息方式上报。
4、气瓶减压阀、胶管泄漏引起的次生事故。
5、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由于安装、使用环节未列入监察范围,但在设计制造、事故调查等环节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故对其事故单独进行统计。
6、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中,不是因特种设备损坏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如在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时人员失足坠落事故;电梯门被人破坏或强力打开,引起的人员坠落事故。
7、电梯、起重机械运行、维修时,在设备正常使用或在维修时防护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其他人员意外进入引发的事故(可建议列入意外伤害或工伤事故)。
8、由于供电部门停电引起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意外断电故障,停电后能按规定及时处理,可以作为事故信息上报。
9、起重机械用于捆扎物品的索具(如钢丝绳、吊带、夹具等)不属于起重机械的组成部分,其事故不纳入起重机械事故统计范畴。
10、特种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非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或者非因安装、使用、维修施工不当,而由于其它外力导致设备倒塌、坠落的事故,不列入统计,如用汽车吊在起升另一台起重机或部件时,因索具断裂,导致被起吊物的倒塌、坠落则不列入事故统计,可作为事故信息上报。
(四)事故对人员伤害程度的判定标准,导则第6条。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轻伤为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为大于或者等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判定标准:
导则第6条和附件A。
具体计算方法参照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说明: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这与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是一致的。
三、特种设备事故分类与报告,
(一)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事故调查组织权限,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报告,1、事故快报规定第十、十一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2、事故快报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四、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程序,
(一)、事故调查工作属性
(二)、事故调查的任务和原则(三)、事故调查的程序规定(四)、事故调查一般工作程序(五)、事故调查特殊程序,
(一)、事故调查工作属性,1、事故调查工作是一种行政行为事故调查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赋有事故调查职能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采取委托临时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承担调查任务形式,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报批手续。
因此,事故调查工作是一种行政行为。
2、事故调查是一种行政委托行为事故调查组不是一级行政机关,而是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牵头组织,由各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组成的临时性工作组织,承担着负责事故调查质监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任务。
以事故的发生为组成前提,以完成事故调查任务的阶段性工作为目标,以形成调查报告报送委托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为任务终结。
事故调查组织依法成立后,其开展的事故调查工作属于行政行为。
但是,事故调查组不具有一般行政主体的功能,只是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决策服务的临时性组织,当事故调查工作结束,事故调查报告送达至负责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并自行解体。
质监部门通过向事故调查组派出组长和人员,领导和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来实现对事故调查工作过程的领导。
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报批,来实现对事故调查结果的把关。
在实践中曾经遇到这样问题,某地质监局请示,在处理某事故调查案件时,该局产生分歧,认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笔录由1名具有安全监察员资格人员及1名不具备安全监察员资格人员共同制作,执法主体不符合条例规定,该调查笔录不能采用。
这是对事故调查工作属性的误解。
第一,事故调查工作属于行政工作,但不属于行政执法工作,不需要参与事故调查人员均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事故调查笔录作为事故调查工作的组成部分,进行笔录的工作人员,应当是调查组指派的工作人员或专家,只对相对人的口述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负责,无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必要。
第三,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行政文书,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事故调查工作是政府行为条例第68条、第69条,规定第34条、35条。
事故调查工作是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质监部门组织开展的一种以查清事故原因为目的,以“四不放过”为准则的特殊行政活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人民政府批复,方可进入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调查组要对负责组织调查事故的质监部门及其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事故调查的任务和原则,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第一,事故调查第一要务是查明事故原因。
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必然性。
一起事故的发生往往联系着多种情况,有直接、间接的,有设备隐患、管理隐患,通过事故调查,发现这些潜在的隐患与事故发生的内在联系,分析事故原因。
第二,事故调查为制定安全措施提供依据。
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通过事故调查找出事故的规律,进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达到举一反三,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控制效果。
第三,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对有关过失方进行教育惩戒。
通过查明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进行分析认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保证法规的严肃性,对其他人员和社会起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