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类业务运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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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类业务运营
任务2-1-3中间类业务运营
第一中间业务的概述
一、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条件
1、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奠定了基础;
2、金融监管的加强刺激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活动;
3、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为了增加竞争优势,迫使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含义及特点
(一)含义: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资金、机构网点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不运用或者间接运用、甚或少运用自己的资金,以中间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咨询、代理、担保、租赁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简单来说,中间业务就是商业银行作为居间的、中介的或代理的业务。
银行在办理这类业务时既不是债务人。
也不是债权人,而是处于受委托代理的地位,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它属于服务性质的业务。
商业银行通过利用自己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结算中心的地位,满足了经济社会对业务结算的需求,同时又能吸引更多客户,进而增加自己的利润。
(二)特点:
1、代理性——强;2、资产性——弱;3、风险性——低;4、收益性——高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历史与现状
(一)历史我国商业银行指南国间业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从1995年——2000年是以存款为导向阶段,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客户的关系,稳定和增加存款,中间业务主要是为资产和负债业务服务的,中间业务主要集中在代收付业务和委托贷款等业务,第二阶段是2000年以后,以收入为导向的阶段,中间业务的目的是为防范风险、增加收入。
主要集中在代理保险、投资银行、资产托管等高收益的中间业务领域。
(二)现状总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状况良好,门类比较齐全、品种较多、涉及的领域较广,总的发展势头较快、功能较强。
各商业银行为中间业务的投入在逐渐加大。
但是,很明显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中间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偏低,我国的商业银行一般在10%以内,平均为7%—8%,有些仅为1%—2%。
西方国家的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一般为40%—50%,有些甚至高达80%。
另外,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发的中间业务,虽然种类繁多,但是没有自己的品牌,而且很多中间业务的功能不全,范围单一,结构不合理。
电子化技术上也需要进一步加大投资和整个行业的集成化。
第二节主要中间业务的内容
一、支付结算业务
(一)概念: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的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借助结算工具来进行,它充分体现了商业银行的功能作用,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在存款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开展的一项业务,客户到商业银行存款除了安全保值之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利用商业银行在转账结算方面的便利。
商业银行要想吸收更多的存款,就要尽可能完善结算业务工作,为客户提供迅速、优质的结算服务。
在结算过程中,商业银行要遵守三大结算原则:
⑴恪守信用,履约付款;⑵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⑶银行不垫款。
(二)结算工具是商业银行用于结算的各种票据。
目前可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
1、银行汇票:
是由银行签发的,由签发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的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般情况下,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配现金的票据。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付款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一般情况下,商业汇票是由企业签发的一种票据,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汇票的结算流程图
说明:
①汇款人交存款项给银行,要求委托汇款;②银行签发银行汇票;③持票异地采购付款;④收款人交送汇票委托银行收款;⑤兑付行对收款人办理转账或支付现金;⑥兑付行向签发银行提示汇票并索汇;⑦签发行通知汇款人,款项已付,余款收账。
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流程图
说明:
①依据合同发货后填写商业承兑汇票;②盖章确认承兑;③委托银行收款;④解票托收;⑤交存票款;⑥传递结算凭证;⑦到期转账或收取罚金;⑧划回票款或退票;⑨收妥入账或退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流程图
说明:
①双方签定合同;②出票并申请承兑;③承兑协议;④承兑及收票;⑤送交汇票;⑥交回票款;⑦到期委托收款;⑧银行划付清算;⑨收妥通知入账;⑩传递结算凭证;11查询货单。
3、银行本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
法所称本票就是指银行本票。
一般是由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银行本票可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
定额本票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4种。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一般情况下,支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付款的票据,是我国传统的票据结算工具,可用于支取现金和转帐。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三)结算方式
1、同城结算方式
⑴支票结算:
商业银行最主要或大量的同城结算方式是支票结算。
支票结算就是银行顾客根据其在银行的存款和透支限额开出支票,命令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从而实现资金调拨,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过程。
⑵帐单支票与划拨制度。
这是不用开支票,通过直接记帐而实现资金结算的方式。
⑶直接贷记转帐和直接借记转帐。
这两种结算方式是在自动交换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自动交换所交换的是磁带而不是支票。
它通过电子计算机对各行送交的磁带进行处理,实现不同银行资金结算。
⑷票据交换所自动转帐系统。
这是一种进行同城同业资金调拨的系统。
参加这种系统的银行之间,所有同业拆借、外汇买卖、汇划款项等将有关数据输入到自动转帐系统的终端机,这样收款银行立即可以收到有关信息,交换所同时借记付款银行帐户,贷记收款银行帐户。
2、异地结算方式
⑴汇款结算:
汇款结算,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结算又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⑵托收结算:
托收结算,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业务主要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
⑶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授权其签发以进口商或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条款规定条件下必定付款或承兑的文件。
⑷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随着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投入银行运用,电子计算机的大型化和网络化改变了商业银行异地资金结算的传统处理方式。
通过电子资金结算系统进行异地结算,使资金周速度加快,业务费用大幅度降低。
二、银行卡业务
(一)概念:
银行卡是由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随着电子技术的进步和推广,银行卡业务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主要的中间业务之一。
银行卡为推动银行大众化服务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银行卡的功能
1、储蓄功能。
2、结算功能。
3、提款功能。
4、透支功能。
(三)银行卡业务中的关系人
1、发卡银行。
发卡银行是指有权发行银行卡的各商业银行,是银行卡业务的主体之一。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
2、持卡人。
持卡人是得到发卡银行的认定,具有良好信誉并符合发卡银行发卡条件的,并在发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持有该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卡的自然人或法人,是银行卡业务的客体之一。
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拆;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3、特约商户。
狭义的特约商户是指与发卡银行签定受理银行卡协议,向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结算便利的商店或其他消费场所;广义的特约商户是指向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提供受理服务的单位或机构,包括发卡银行的存取现金的营业网点。
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
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保护。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⑴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⑵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三、代理业务
(一)概念:
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
代理业务是典型的中间业务。
银行充分利用自身的信誉、技能、信息等资源代客户行使监督管理权、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目前,私人银行业务日益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的竞争核心。
(二)性质、特点及作用
代理业务具有为客户服务的性质,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契约关系和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在办理代理业务过程中,不使用自己的资产,主要发挥财务管理职能和信用服务职能。
代理业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增加银行的盈利。
2、促进银行间的竞争。
3、促进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发展。
(三)种类及内容
1、代理业务中应用范围最广的就是代收代付业务,此类业务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每一家每一户。
代收代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结算的便利。
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的业务。
如代发工资业务、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业务、代收交通违章罚款等。
代收代付业务的种类繁多,涉及范围广泛。
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代缴费业务,就是银行代理收费单位向其用户收取费用的一种转账结算业务,如代收电话费、保险费、交通违章罚款、养路费等等。
二是代发薪业务,就是银行受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委托,通过其在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直接向职工发放工资的业务。
2、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就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同时还包括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
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银证通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等是银行开办的主要代理债券类业务。
3、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就是银行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
属于兼业代理。
代理保险业务是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最为广泛的种类。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要符合中国保监会2000年《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兼业代理人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兼业代理活动。
4、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5、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是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是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等等。
6、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就是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业务,主要是指代理资金清算业务,如代理银行汇票业务。
四、基金业务
(一)投资基金业务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不确定多数的投资者通过认购基金份额将资金汇集起来,交由专业人士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后根据基金持有者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的投资方式。
投资基金具有如下特点:
⑴由专家运作、管理;⑵多元化组合投资;⑶流动性高,变现性好。
你了解基金吗?
●基金是长期理财的有效工具。
不要把基金当储蓄、把理财当发财。
购买基金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2006年购买基金取得的收益很难重复。
不要把预防性储蓄投资到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中,更不要抵押贷款进行投资。
●基金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
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可能取得的收益和承担的风险逐步降低。
●基金宜长期持有,不宜短线频繁炒作。
●注重分散投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中。
●要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进行分析,投资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要到合法场所购买合法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
规范机构和产品名单可到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
●并非基金越便宜越好,价格高往往是其具有较好历史业绩的证明。
●并非购买新基金比老基金更好。
在牛市购买业绩一直比较优良的老基金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投资收益。
(二)基金代销业务
基金代销业务是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理销售基金的业务及注册登记业务。
销售基金是指银行通过自己的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系统接收投资人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的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是指银行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单位账户、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人名册等业务。
商业银行在基金代销业务中主要是为基金的销售提供服务并收取手续费。
商业银行代销基金需要开立代销基金专业账户进行基金代销业务的清算、交易和管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
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产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主要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和代理业务都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是资产的中间人,按照资产所有人的要求开展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是他们的区别还是很大。
1、托管业务的资产形式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代理业务的资产形式往往以客户要求的金融工具或资金的形式为主。
2、托管业务得以开展的基础式基金契约、托管协议等,涉及多方参与人。
代理业务一般只有委托人和银行两方当事人。
3、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是透明的,相互衔接而又相互监督。
代理业务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4、托管基金的资产要完全独立。
代理业务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5、托管关系不能由任意一方单方面解除。
代理业务关系的解除比较容易。
五、咨询顾问业务
(一)概念性质、特点及作用:
咨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依据自身在信誉、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并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客户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需要的服务活动。
咨询顾问业务是以转让、出售和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业务,它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
其显著的特点:
通过咨询更好的为银行和社会服务,提高银行的社会知名度和声誉;咨询业务是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信用和资金以及相关联的项目为主要内容。
(二)种类及内容
根据性质不同,咨询顾问业务主要分为企业信息咨询业务、资产管理顾问业务、财务管理业务和现金管理业务。
1、企业信息咨询业务。
主要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和资信咨询等。
商业银行的项目评估是指对拟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从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技术经济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提供决策依据。
主要是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是银行或有关信用评估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企业的货币支付能力,还贷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的所进行的评价河估测。
验证企业注册资金是工商管理部门准确提供新老企业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业务。
资信咨询业务是咨询部门站在中间人的立场,通过提供企业主要财务资料和对企业资信做出公正评价,以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了解交易对方信用程度,支付能力以及交货情况的需要而开展的业务。
2、资产管理顾问业务。
包括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
一般来说,是由银行咨询部门委派专门人员根据企业或个人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对企业或个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提出切合实际的改善其资产管理状况的建议,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指导的业务。
3、财务顾问业务。
是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收费顾问业务,一般是在公司进行重组、收购与兼并、证券发行、项目融资、租赁以及日常经营活动中,提供以财务为主的顾问咨询业务。
4、现金管理业务。
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的分析现金流,使企业科学、合理的管理现金余额,将多余的现金用于短期投资,增加收益。
通过银行协助企业进行现金管理,帮助企业达到既不占压资金,又可保证资金灵活周转的目的。
现金管理的方法主要包括加速周转法和推迟付款法。
六、信托与租赁业务
(一)信托业务
1、概念:
信托是委托人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而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所有人的名义按照契约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的行为。
信托可以说是一种,以资财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财产管理制度。
2、信托的当事人
⑴委托人。
委托人就是设定信托的人,一般就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委托人。
⑵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信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是唯一受益人。
⑶受托人。
受托人是信托中接受完成信托财产管理等事务的人,受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信托人接受信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相关事宜,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报酬之外的利益。
3、信托业务的中种类
⑴个人信托业务。
就是以个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常用的形式有生前信托、身后信托。
⑵法人信托业务。
又称“公司信托”、“团体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办理的以法人机构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法人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法人信托业务有公司债信托、动产信托、雇员受益信托和商务管理信托等。
(二)租赁业务
1、概念:
是指由物件所有者(出租人)按照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物件出租给使用者(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原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经济行为。
租赁一般包括租赁当事人、租赁物件、租赁期限和租赁费用等基本内容。
2、特点
⑴租赁当事人比较复杂。
一般租赁活动只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复杂的租赁交易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外,还包括其他当事人。
如融资租赁中的销售商、贷款人等。
⑵租赁标的具有特殊性。
在租赁行为中双方借贷的是物件,但实际买卖的是物件的使用权。
一般租赁的标的的物品必须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租赁物必须是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不能作为租赁物;二是租赁物使用后必须仍然保持原有形态,其原有的使用价值不因一次使用而丧失。
⑶租赁期限核算特殊。
租赁期限受租赁物件的使用寿命的影响,总租期不会超过租赁物件的使用寿命。
⑷租赁费用的特点。
确定租金必须考虑投资成本、目标利润与租赁物件的使用寿命之间的关系,供求关系不是影响租金的主要决定因素。
3、种类
⑴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出资购置由承租人选定的设备,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租赁形式。
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是现代租赁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经营性租赁又称管理租赁或服务性租赁,是一种不完全支付租赁,租赁设备的价值不是在一个租期内全部收回或大部分收回。
出租人一般除了提供设备,还要提供相关的服务,如维修和保险等。
租金比融资租赁的高。
⑵从出资人的投资比例角度分为单一投资租赁和杠杆租赁。
单一投资租赁是出租人一方独立提供全部租赁设备金额(100%投资)的租赁交易。
租赁关系比较简单,只需签订一个或两个合同。
杠杆租赁是一种融资性节税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要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的投资,其余部分资金则是以出租设备为抵押,从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取得。
主要用于资本密集设备的长期租赁业务,如飞机、输油管道、石油钻井平台、卫星系统的租赁。
⑶从业务操作方式的角度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售后租赁
直接租赁又称自营租赁,是指出租人自筹资金自行购买租赁设备,或购买由承租人选定的设备,成为设备的物主所有人,然后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
转租赁是由出租人先从租赁公司租金设备,然后再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
售后租赁又称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己的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那里租回的租赁形式。
先签订买卖合同,再签订租赁合同。
七、保管箱业务
(一)概念:
保管箱是银行为客户提供代保管贵重物品的安全设施,它是个人和单位存放金银珠宝、有价证券、重要契约文件及保密资料最理想的地方。
在国外及国内的大城市,银行开办此类业务较多。
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开办保管箱业务。
(二)操作程序
1、租箱。
客户凭有效证件向银行提出租箱申请,银行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为客户办理租箱手续。
有效证件主要只租用人本人的身份证或盖有本单位公章和负责人授权签字的证明文件。
一般每个箱只有两把正钥匙,全部交由租用人自己保管。
2、开箱。
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后开箱存取物品。
每次开箱,租用人须填写“保管箱开箱书”,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经办人核对后方可进入保管箱库。
3、续租。
保管箱到期后,租用人交清下期租金,可继续租用保管箱。
保管箱的租期一般是一年。
租用人逾期两个月仍没有办理续租手续,银行与公证处联系办理凿箱,箱内财务按照租约章程办理。
4、退租。
保管箱到期后,租用人退还钥匙,结清费用并办理退组手续,银行收回保管箱。
退租时,租用人清理箱内物品后,银行审查箱体无损坏时,办理退租手续,结清租金返还保证金。
(三)管理规定
1、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内放置违禁及危险品;要按期缴纳租金;要遵从代保管人的管理。
2、代保管人要保证箱体的安全;要为租用人保守秘密;除非国家法律规定,代保管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