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战略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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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发展战略)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201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壹、资助对象及申报管理
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政府性基金,资助对象是我市各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及社会其他宣传文化组织、机构或个人。
申报资助,按如下归口进行初审:
归口初审单位
主管单位
申报单位
市委宣传部
市委宣传部
各处室、市委讲师团、深圳市新闻影视中心、广电集团、报业集团(创意文化中心)、出版发行集团、记协、网协
其他
其他非宣传文化系统单位
市文体旅游局
市文体旅游局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归口业务主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民办文艺团体
其他
所申报项目需经文体旅游局前置审批的社会其他组织
市文联
市文联
各直属及挂靠协会
其他
社会其他文化类协会、艺术家个人
市社科联
(社科类项目)
市社科联
直属各学会
其他
各成员单位或社会其他社科研究机构
各区委宣传部
各区委宣传部
区壹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
其他
区壹级非宣传文化系统单位及个人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方法详见《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2011年度项目网上申报流程说明》网址: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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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助范围
基金接受以下几个方面的资助申请:
(壹)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所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
包括:
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宣讲活动、学术会议、学术著作出版及电视政论片等。
尤其是有关建党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十二五重大战略研究,深圳创新型、智慧型、力量型城市主流文化发展,深圳学派建设等主题的理论课题研究。
(二)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艺术上精益求精且富有创新性的文艺精品力作和文学艺术活动。
包括:
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和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活动等。
尤其是有关建党90周年,“五个壹工程”精品创作,群众性文化品牌建设,艺术精品创作、研究和宣传推广长效机制建设等主题的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
(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包括:
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社会诚信建设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尤其是有关公共文明建设及市民素质提升工程,文明城市迎检复查和长效机制建设工程,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壹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体系等主题的精神文明活动。
(四)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化活动。
包括:
文艺展演和放映活动,文化、艺术、科学普及活动,文化艺术节,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鼓励和扶持民办非营利文艺团体、艺术机构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
(五)国内外重大新闻报道、社会宣传活动。
包括:
围绕大运会城市宣传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主题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项目(包括专项对外新闻发布活动、对外新闻宣传、对外媒体交流和合作、外宣品的制作和发送、城市品牌形象策划和推广、大型国际性活动的对外宣传等),为营造和谐深圳的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包括全市重点公益广告设施建设、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重大社会宣传活动等),开展社会舆情信息收集、研究以及网络舆论引导、网络文化建设等。
尤其是有关纪念建党90周年,2011年深圳市设计之均建设推广、文明城市创建等主题的对外宣传和专题宣传活动。
(六)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
包括:
于中宣部批准的常设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于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市级之上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果,以及为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我市评选的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成果。
之上奖项具体申报工作按《深圳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表彰办法》规定另行组织。
(七)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八)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
(九)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本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或机构的工资福利性支出及办公经费支出;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或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三)财政于年度预算中安排经费的项目;
(四)应由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评审批准程序
(壹)项目单位提出申请;
(二)归口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三)专家评委会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六)领导小组审批;
(七)对年度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
(八)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基金办签署《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九)市财政委办理拨款手续。
四、项目申报和审批时间安排
(壹)项目申报时间安排:
2011年1月10日~2011年2月11日,新用户请先注册再申报,已注册用户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陆申报。
(二)项目审批时间安排:
2011年2月21日~3月7日各归口系统单位安排初审;
2011年3月10日~3月25日专家评审;
2011年3月28日~4月15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市财政委复核、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五、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特别要求
本次年度申报继续实行网上申报,除按照《网上申报项目流程说明》要求填报外,以下项目须提交详细的附件材料(网上填报时之上传附件方式提交),材料不全的项目本基金将不予受理:
(壹)影视剧必须提交故事大纲(详述策划理念、艺术特色、剧情内容等),以及完整剧本、投资方证明材料、承拍影视机构介绍及关联证明文件、主创人员简介,已进入拍摄阶段的应提供片花或2—5集样片。
(二)课题研究申请方案中必须包括:
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同类课题的研究综述(包括本研究于该类研究中的所处的地位和影响)、课题界定、创新点、研究内容、目标、方法、步骤、成果及呈现方式和课题组成员及分工;理论著作出版申请方案中必须包括:
书稿出版预算、计划发行对象、对本地实践或理论发展的意义以及书稿著作目录、50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等内容;附件中须提交已经撰写完毕且字数于10万字之上的书稿清样、和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或意向书等出版证明、著作权所有者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及其所于单位或学会对申报书稿的鉴定意见。
(三)晚会、表演活动必须报详细方案,包括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承办机构情况、剧本/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等主创人员情况介绍和现场设计效果图。
(四)音乐创作需说明创意目的、形式和构思,附乐谱和音像小样,以及作者艺术简历。
(五)美术作品创作、展览、交流活动需附作者介绍、展陈、宣传工作方案及部分作品照片、展陈效果图和简要说明(含作品名称、尺寸、材质、创作年代)。
个人申请美术作品展览资助的:
a、必须是市美术家协会会员;b、必须经市属美术馆推荐,且通过市属美术馆提出申请;c、于国家壹级美术馆展出;d、必须提供若干参展作品供市属美术馆收藏。
(六)人才培养类项目申请材料必须包括:
培养计划、培养方式、培养对象选择办法、教学或参观方面的情况介绍等。
六、项目预算编制特别说明及注意事项
(壹)、按照市财政委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2011年基金项目严控以下费用支出:
公务接待费、会议经费、展览经费、论坛经费、晚会经费、印刷费。
(二)、关于公务接待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深办[2004]63号文)执行。
(三)、关于召开会议、举办展览和论坛等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须列明会议议程、会议(展览)地点、会(展)期、会议人数。
住宿费不应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本市参会、参展人员。
会议费具体标准按照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制度》的通知(深办发[1998]1号文)执行。
(四)、关于项目差旅费的预算编制,属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包括于内,该部分应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有关具体标准按照市财政印发的《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08]208号文)执行。
(五)、关于印刷、设备租赁等列入政府招标采购目录(详见:
市财政委印发的《2010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的项目费用支出,凡预算金额于壹定额度之上(印刷10万元之上、租赁20万元之上)的须实行政府招标采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说明书,于项目申报时提交采购方案。
(六)、关于课题费的预算编制及使用,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控制。
凡公务员及科研机构的参公管理人员承担基金资助研究课题的,不得于课题研究过程中领取工作性劳务报酬,其工作情况可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考核。
之上所列有关公务接待、差旅费、会议费开支等政策规定可于基金网站“政策法规(深圳市管理制度)”版块下载查阅。
七、项目资金使用注意事项
(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签署《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人和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项目责任单位须按季度方案项目的进展和财务情况,进入基金网站:
http:
//填写《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年度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方案表》;且于项目完结时,填写《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方案书》。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设专帐管理项目资金。
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严禁截流、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同壹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等行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助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参和评审、绩效评估的评委会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壹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且于新闻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