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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九年三月

目录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1)

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89)学位办字023号)……………..(6)

3、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长理工大教[2008]17号)………………………………(10)

4、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工作流程…………………………(15)

5、附件……………………………………………………………………(18)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由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

第五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有关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择优推荐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校分管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的有关部门向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如教务处,简称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下同)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第六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一)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会同学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拟订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施行,同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对于本校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按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三)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通过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务教师组成,下同)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

审核有疑义的,专家组应进行考试或考核。

考试或考核要考虑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其重点是了解学位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情况。

考试或考核的方式由学校决定。

(四)对于经过审核和考试或考核的学位申请者,专家组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经复核同意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审核。

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应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总结和评价所授学士学位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教育部(83)教成字014号《关于授予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86)学位办字00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中等学校教师本科班授予学士学位问题的通知》即行失效。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89)学位办字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成人教育局、自学考试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科教)司(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全国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从前一个时期普通高等学校有关部门报送的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以及对京津沪地区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调查结果来看,不少学校没有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办事,造成学位授予工作中标准掌握不一,审核要求不严、职责分工不清的混乱局面。

有的学校擅自在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成人教育学院、函授学院等,下同)成立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严重干扰了学校对授予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

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暂行规定》,整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秩序,维护我国学位的声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全国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择优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是为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因此,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无论是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还是普通高教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通本科毕业生),都应坚持一个标准,即《暂行规定》上第三条的规定,政治和业务两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

有的学校没有在政治上提出明确要求,有的学校把对业务上要求的“成绩优良”降格为“成绩合格”,都不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应立即纠正。

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应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一样,统一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

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可以是学校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学校教务部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

凡是由于各种原因,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不能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学校学位办公室,或学校教务部门,下同)统一负责的普通高等学校,均不要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普通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成立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类似学位资格审查的办事机构,已经成立的要立即撤销。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校内外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责无旁贷。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初步审查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名单,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

3.责成学校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考试或考核,并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

4.定期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研究解决学校授予校内外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四、普通高等学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暂行规定》的要求,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认真审核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

要把审核重点放在学位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的情况;必要时,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五、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向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拟授予成人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的申请名单,并负责提供审查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档案材料。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普通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按《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并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检查、总结提高的领导责任。

七、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接此通知后,均应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已经授予一九八八和一九八九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复查。

对于不符合《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降格以求而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均应严肃处理,并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长理工大教[2008]17号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继续教育学院:

经学校同意,现将《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表

2、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情况汇总表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根据《长沙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2、参加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英语)考试(外省函授站的学生可参加当地省级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3、参加由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按照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的学位课程(一门技术基础课,一门专业课)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4、夜大学、函授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中等及以上成绩。

第三条    在籍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

2、非考试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无突出表现;

3、非考试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

4、考试舞弊。

第四条  授予程序

1、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两年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附成绩单、毕业证书以及身份证、照片等有关材料,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生学位申报表》;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等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复审,并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汇总表》;

3、学校教务处复审后将合格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相应学科学士学位,不符合条件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告知申请者本人。

第五条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六条学校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违规行为,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此前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或条文,自行失效,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申报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照片

(1寸)

学号

专业

身份证号

学历

申报资

学习形式

毕业时间

平均成绩

毕业证书号

毕业论文成绩

学位英语成绩

学位课程

(一)

成绩

学位课程

(二)

成绩

继续教育学院教学部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学籍与成绩管理科复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注:

学习形式指:

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

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情况汇总表

学院(公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学号

姓名

性别

学习形式

本科毕业证书号

专业

平均成绩

毕业论文成绩

学位外语成绩

学位课程1

学位课程2

备注

成绩

成绩

 

 

 

 

 

 

 

 

 

 

 

 

 

 

 

 

 

 

 

 

 

 

 

 

 

 

 

 

 

 

 

 

 

 

 

 

 

 

 

 

 

 

 

 

 

 

 

 

 

 

 

 

 

 

 

 

 

 

 

 

 

 

 

 

 

 

 

 

 

 

 

 

 

 

 

 

 

 

 

 

 

 

 

 

 

 

 

 

 

 

 

 

 

 

 

 

 

 

 

 

 

 

 

 

 

 

 

 

 

 

 

 

 

 

 

 

 

 

 

 

 

 

 

 

 

 

 

 

 

 

 

 

 

 

 

 

 

 

 

 

 

 

 

注:

学习形式指:

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

填表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工作流程

 

随着我院办学规模的扩大,生源结构和办学层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科(含专升本)学历教育所占比重逐年增大,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人数逐年增多。

能授予学士学位对毕业生的就业和继续深造,对提升我院办学的社会效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院曾先后几次在教学站点会上就学位工作做过专题讲话,但有些教学站点因为重视不够,怕麻烦等原因,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从事学位工作的专干,对学位工作流程不熟悉,不能很好地指导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导致有的毕业生错失了申报学位的机会,非常可惜。

因此,我院要求各教学站点务必选派责任心强,服务热情周到的工作人员担任学位专干一职,并尽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对其工作应创造条件给予大力支持。

现将我院学士学位工作流程详列如下,请各站点务必遵照执行。

一、学位外语考试

1、时间安排:

3月和9月报名,6月和11月考试

2、工作要求:

由考生本人到所在教学站点报名并现场摄像,严禁冒名顶替报名。

教学站点负责将报名表的纸质文档(需加盖公章)、电子文档各一份和电子照片(电子照片的文件名组成:

报名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办。

考前两周(双休节假日除外)由教学站点学位专干到继续教育学院领准考证。

发放准考证时应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严禁冒名顶替考试和其他作弊行为,违纪者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报名表见附件三。

3、费用:

100元/生。

二、学位外语辅导

1、时间安排:

教学站点的辅导由教学站点与辅导老师共同商定,继续教育学院本部的辅导安排在考前。

2、工作要求:

按报名的人数和考生的需要安排辅导。

报名人数在50人以上的教学站点可安排到站点辅导,报名人数少的可到继续教育学院本部报名参加考前辅导。

3、费用:

240元/生。

三、学位课程考试和辅导

1、时间安排:

可常年到各站点报名,考前20天各站点将报名资料交至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办。

考试一般安排在学位外语考试后一天,辅导安排在学位外语考试后进行。

2、工作要求:

由考生到所在教学站点报名,教学站点负责将报名表的纸质文档(需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按规定时间报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办。

报名表见附件四。

3、费用:

150元/科。

四、申请学位

1、时间安排:

3月1日-10日申请

2、工作要求:

(1)申请条件:

①取得本科毕业证书;②学位外语考试及格;③学位课程(2门)考试及格;④平均成绩成教≥70分,自考≥65分;⑤毕业论文(设计)获得中等及以上成绩;⑥无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处分记录。

(2)申报材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毕业证复印件;③照片(蓝色同底电子照,电子照的文件名组成:

报名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纸质照两寸一张,一寸两张);④成绩总表原件(加盖考籍部公章,并将平均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手写在成绩表下方,学位专干签名);⑤申报费(由各站点学位专干统一交至继续教育学院财务,保留收据原件);⑥申报表原件(打印件,不接受手写表格,并将两张一寸的彩色照片粘贴在申请表个人表上,其中一张一寸备用照片请用双面胶粘贴在申请表的右上方,可随时拆卸)。

(3)申报程序:

由考生本人到所在教学站点申报,教学站点负责将报名表和汇总表(需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各一份和电子照片(要求同前)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办。

报名表见附件一,汇总表见附件二。

(4)、材料整理:

①第一页为个人申报表;②第二页为本科毕业证复印件,复印件背面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两寸彩照;③第三页为加盖考籍部公章的成绩总表。

3、费用:

200元/生。

五、审核与颁证

1、时间安排:

4-5月审核,9—10月发证

2、工作要求:

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报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复审,再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证书由各教学站点学位专干统一到继续教育学院领取。

 

继续教育学院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附件一:

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表

附件二:

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情况汇总表(含填表说明)

附件三:

学位英语考试报名表

附件四:

学位课程考试报名表

附件五:

大学英语(CET-)级报名登记表

附件六: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ECR)报名表

附件七:

成人学位考试课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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