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经典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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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经典讲义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1.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4.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5.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6.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7.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
8.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9.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10.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11.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2.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法律关系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13.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4.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了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6.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17.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8.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
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
19.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0.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2.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3.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24.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5.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6.《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7.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8.《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败。
29.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0.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3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竟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4.《建筑法》第7条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36.2001年7月4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第10条规定: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
37.《建筑法》第9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限制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38.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9.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0.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4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42.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43.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44.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4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46.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47.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8.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9.《建筑法》明确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0.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5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3.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5.《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56.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57.投标文件的提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8.在提交招标文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9.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60.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的,其组织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投标人的同意。
61.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2.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3.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6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66.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67.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68.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办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之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7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
71.《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72.事故单位的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员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7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74.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起做到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7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7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7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负责。
7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8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8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的人员,不得上岗。
82.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8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
85.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87.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88.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89.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91.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9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9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点:
具有权威性;具有综合性。
94.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
9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96.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97.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8.销售者要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所以,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99.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00.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101.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2.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103.《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0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05.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6.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107.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108.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109.根据《消防法》,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10.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1.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12.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我国《劳动法》第77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
114.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15.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其一是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二是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11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1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18.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19.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20.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21.试用期的时间长度限制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2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2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24.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12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126.集体合同可分为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27.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出诉讼。
128.劳务派遣当事人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
劳动派遣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12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30.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131.监理文件,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132.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133.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13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135.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
13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37.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138.根据《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