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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保险宣传手册

新社会保险宣传手册

企业社会保险

宣传手册

社会保险基础知识…..............................................3

企业养老保险..............................................................12

工伤保险......................................................................23

失业保险......................................................................35

生育保险......................................................................40

医疗保险……………………………………………..45

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二、社会保险险种有哪些?

企业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分别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单位承担。

三、参加社会保险有什么好处?

(一)职工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老有所养。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终生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基本生活有保障。

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3、没有职业差异。

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参加养老保险,退休时可享受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职工生病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险后,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就相当于有了一项最重要的健康保障:

1、基本自己不花钱,轻松拥有医疗保障。

如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月职工个人仅缴纳月工资总额的2%,其他由单位付费,个人负担较小;

2、住院期间的费用在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医疗费;

3、发生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时,大部分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大大减轻了职工个人的经济压力。

(三)职工因公负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企业以种种借口未按规定进行工伤赔偿,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确定工伤的,由政府劳动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等级鉴定,并由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进行赔偿。

这样,就能够较好地处理好工伤事故,协调好企业和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有效地防止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企业也不会因工伤事故的发生牵涉很多的精力和财力,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2、减轻企业负担。

若企业职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由企业承担职工工伤所带来的医药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诸多费用,会给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

(四)职工失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可在丧失生活来源时两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期间可获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培训等待遇。

我区2012年度失业金标准为500元/月,同时享受物价补贴。

(五)职工本人或配偶生育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独立的险种,生育保险是与生育相关的福利,即享受生育报销及相关补贴,保障的是妇女从怀孕到生育期间的部分费用。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后,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生育津贴等,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社会保险,可为个人提供生活、工作上的便利。

社保参保记录是当前个人办理购房、购车贷款、子女入学、入户等手续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后,社保参保记录今后与人们的工作、生活中息息相关。

总之,参加社会保险,可确保公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补偿、失业有救济,个人投入较小,终身受益。

四、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及缴费工资构成?

社会保险缴费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稽核、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票据结算”。

参保缴费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参保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即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认缴费基数(即缴费基数下限)。

缴费工资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社会保险的险种不同,征缴比例也不同。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险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承担缴费,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单位性质和视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

社会保险各险种险费征缴比例表

险种名称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备注

养老保险

18

8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社平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

医疗保险

6

2

以4.5%比例缴纳,但不建个人账户。

离休人员单独筹集。

失业保险

2

1

工伤保险

0

差别费率、浮动费率

生育保险

1

0

六、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有何损失,应该怎么办?

缴费基数是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记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依据。

少报、漏报缴费基数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更重要的是,减少了职工个人账户的记账金额,降低了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直接损害了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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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保险是否可以选择性参保?

社会保险相对于商业保险而言,具有强制性。

凡参保单位须按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不允许选择性参保。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以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八、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

就是用人单位在合法成立、合法用工后,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单位和所用职工的个人基础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登记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社会保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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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增减变化、

缴费基数变化、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化等情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和手续,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和减免。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个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

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得截留挪用代扣代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用人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必须接受职工的监督,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九、我国社会保险的税收优惠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社会保险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前列支。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免征利息税。

(3)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责任有哪些?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应如何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

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十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于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的强制征收手段有哪些?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的强制征收手段依次是:

(1)责令欠费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足额补

缴;

(2)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3)通知欠费

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4)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5)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十三、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十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

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十六、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应当如何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

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有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为: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我市自2005年1月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二、企业如何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表》1份;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其中,外地驻临沂市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书原件1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其中,驻临沂市的养老保险省级管理单位还需同时提供省社会保险局等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1份;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批准证件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结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法院破产裁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4、其他有关注销文书。

三、如何核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亦称“缴费工资”,我市目前采取的是按年申报.即职工所在单位于每年年初申报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情况,作为当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有上、下限额限制,即“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社会平均工资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干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额的60%确定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由选择。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申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基数增减变动情况,每月10日前结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应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参保档案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如何认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视同缴费年限”系指:

国家尚未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系指:

职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

六、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达到15年后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达到15年,只是按月领取养老金必备的条件之一。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后,只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否则,退休后会严重影响养老金计发额。

七、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体年龄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

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

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基本养老保险费现行的征缴比例是多少?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

单位18%、职工个人8%。

另,根据《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基数在上、下限范围内自由选择。

九、为何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企业职工退休核准的条件之一?

劳动合同作为企业职工在认定特殊工种、退休职工工作经历等方面的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制约措施,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核准其企业职工退休手续。

十、职工失业期间是否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息。

职工再就业后,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职工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保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被判有期徒刑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可以与其他职工相同。

十二、出国定居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并取得居住国国籍,经职工本人申请,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没有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待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什么时间建立的?

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号)精神,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1996年1月起建立个人账户,其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时间、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十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是多少?

如何进行对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为:

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单位缴费的一部分。

自2006年1月起,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即职工本人缴费的全部,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转。

按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要求,经办机构应每年以个人账户对账清单形式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打印给职工本人审核签字后,贴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十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

以继承。

”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六、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如何办理转续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即: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具体条件是: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未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

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十七、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统筹基金转移额为: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八、国家对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企业与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退休核准条件

1、正常退休:

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

岁,女工人年满5O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

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年满6O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

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

1O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

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

周岁。

3、因病退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职核准条件

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个人缴费满15年,

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十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符合规定年限,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

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3、死亡后的1000元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二十、具备领取条件时,如何办理退体手续?

1、本人书面退休申请;

2、本人档案;

3、劳动合同或托管协议;

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一式二份;

5、二代身份证原件;

6、养老保险手册。

7、因病退休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书面鉴定结论。

二十一、办理退休手续后,何时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十二、退休待遇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并足额缴费,且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可以办理退手续。

根据鲁人社发[2011]3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一般每年都还要进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二十三、影响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高低的因素是什么?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高低具体因人而异,其影响的原因有三个:

与退出劳动队伍前的缴费基数高低有关系;与缴费时间的长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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