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条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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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条目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条目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则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等。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民事主体。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使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如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取得合同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法人。
产品责任,即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或者提供的有缺陷产品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
人格利益,是指形成人格权的客体。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和思维,不受任何人和组织的非法控制、约束和妨碍的权利。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
代理证书是指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任意合同是指全部条款均由当事人协商订立而成,不含格式条款的合同。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即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制度。
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部分或全部的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进行的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处分行为的权利。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享有和承担。
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受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清偿了债务,债权人接受其履行从而导致债的消灭。
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
债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停止侵害是指侵权行为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履行抗辩权。
即指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个人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民事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正当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时,根据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法人是指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如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公益法人是指成立目的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养殖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国有或集体所有水面从事养殖、经营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民事主体。
出典房屋的先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享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典物的权利。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劳务和服务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从事的为他人完成特定工作或提供特定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关系。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占有权是指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理或控制的权利。
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同时也都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取得时效制度是指非财产所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的、无争议的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超过法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民事法律制度。
取水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自己的生产、生活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开采、利用国家所有的地下水和地上水资源的民事权利。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要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以由特定的权利人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从而重新确立其效力的合同。
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实体。
合伙负责人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推举或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做负责人,由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合伙的财产是指合伙人在成立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包括资金和实物。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之债是指依据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型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按照协议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独立经营,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由联营协议加以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行为。
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同的担保,是指为保证已经成立的合同得到履行,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解除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根据具有解除权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失效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释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准确的说明。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名称,依法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妨碍或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依法享有的保有、维护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又称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
否定条件是指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内容的条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几个法人被归并入另一个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终止,其权利和义务由存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权利。
国有化和没收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合同方式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地上附着物出租给一定的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向国家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一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划拨是指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无偿的行政划拨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人,由取得使用权的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税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以合同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移转给其他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的行为。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由土地的所有权人(发包方)与公民或集体组织(承包方)签订的规定发包方将土地交付承包方自主经营的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达到一定年龄,智力正常的公民享有的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给付相对方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制度。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撤销,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被宣告死亡人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死亡宣告。
居住权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内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权利。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发生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了实现财产利益,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彼此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凌驾于对方之上的特殊权利,亦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接受。
延缓条件即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与结构上区分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意定期间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间。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所有权的标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自然原因而不复存在。
如因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抵押合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设定抵押权的法律行为。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也称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债务,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等。
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授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监护人是指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对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则由有关社会组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定监护人中指定某人担任监护人。
按份之债是多数一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捕捞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的内水、滩涂、领海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活动的权利。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人排除由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探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勘探、测量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撤销权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
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存在影响其生效的因素,合同的是否生效尚不能确定,须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合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全部终止。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不要求对方给付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合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客观归责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或行业内,只要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它是针对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性而加以规定和适用的时效。
智力成果,又称智慧成果,是指民事主体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创造出的劳动成果。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20年。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的价值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期日是指某种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中止的时间。
机关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而成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和从事国家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的质权。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附合合同。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性。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某种民事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由民法所规定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民事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某一要素发生改变。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绝对消灭,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民事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标准。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典,又称作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系统规定民事法律制度的成文法律典章,是一国民法的基本渊源。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型经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以财物、资金、技术等出资并组成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法人的分立。
这是指将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的行为。
法人分立的形式包括:
一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法人,原法人终止。
二是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继续存在,由其分出另一个法人。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存续期间发生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化。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整合为一个法人的行为。
法人的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创设法人,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全过程。
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定监护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的监护人。
消除危险是指侵权行为人消除由其行为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渔业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的内水、滩涂、领海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
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的物,是指除人身以外的独立存在并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有体物。
物上请求权,即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人对权利的控制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优先原则,即指同一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