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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检查表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检查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二)地下矿山

一、矿山井巷1、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

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2.1.22、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1.1.63、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1.1.8、6.1.1.94、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1.6.5、6.1.7.1、6.1.7.2二、运输和提升1、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3.1.1、2、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

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起作用。

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3.2.23、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

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信号标志;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3.2.6、6.3.3.6、6.3.3.284、采用钢丝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间各中段应设稳罐装置。

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两根主提升钢丝绳应采用不旋转钢丝绳。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3.3.16、6.3.3.175、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低于3m/s时,不小于4m;

--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

--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高度;

--提升速度高于10m/s时,不小于10m;

--凿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3.3.216、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木质井架,每半年应检查一次。

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3.3.23、6.3.3.247、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提升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绳缠绕式提升钢丝绳:

--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9;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9,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

--专作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6.5。

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

--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8;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8,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

--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7;

--作罐道或防撞绳用的,不小于6。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3.4.2、6.3.4.3、8、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人,用不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200~300mm)与首绳卡紧,然后再卡一视察圈(使用带模块楔紧装置的桃形环除外)。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3.4.1l9、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3.4.12

10、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落地安装的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和天轮不小于100;

--地表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井下单绳提升装置和凿井的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排土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绞车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其他移动式辅助性绞车视情况而定。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3.5.1、6.3.5.211、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

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3.5.412、主要提升装置,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3.5.25三、井下通风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

企业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

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4.2.1、6.4.3.12、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

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以保证风源质量。

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4.2.53、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0min内反向的措施。

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4.3.24、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4.4.1、6.4.4.2、6.4.4.55、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4.4.4四、电气设施1、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5.1.32、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5.1.83、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

采区变电所应比其人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

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5.4.14、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

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的硐室,应关门加锁。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5.4.55、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5.5.16、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开采工作面。

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5.5.4五、防排水1、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6.2.32、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区水文地质图。

执法依据:

GB16423-20xx6.6.3.13、一般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

防水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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