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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社会学视角下的中国贫富差距问题研究

财政社会学视角下的中国贫富差距问题研究

作者:

贺蕊莉更新时间:

2011-7-23

  摘 要:

国内外对贫富差距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收入分配上。

我国近年来的贫富差距除了收入分配不公平外,还有流量财富分配不公和存量财富直接转移等方面原因。

在财富由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转移的路径中,财政做出了重要贡献,扩大了贫富差距。

财政制度是一国社会的“元制度”,对其他制度发挥着规范与制约作用。

由于我国保留了诸如租金型和利润型等古老的财政收入制度,使得财政在贫富差距扩大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因此,本文认为应改变我国古老的财政收入制度、阻止存量财富的直接转移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关键词:

贫富差距;收入分配;财政社会学

  贫富差距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

虽然学者们一直致力于研究如何缩小差距,但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却越来越大,甚至出现了收入极化现象,即一方面是两极的人数越来越多,而中间阶层的人数越来越少;另一方面是两极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

虽然图海纳以社会竞争是“一场没有终点的马拉松”[1]对此进行了解释,但这丝毫没有降低经济学家们的关注程度。

  本文从财政社会学的视角来研究中国的贫富差距问题,试图对我国近年来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提供财政解释。

财政社会学是财政学与社会学的交叉,主要有二类研究:

一是从财政学出发研究社会问题;二是从社会学出发研究财政问题。

本课题属于第一类。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目前,对贫富差距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收入分配上,成因不同治理对策也不同。

由于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是近百年来困扰人类社会的重要课题,相关的研究也已经形成了一个经典性的框架,目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大多是在这个框架中进行。

  经典研究认为,收入差距的成因有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之分。

个人原因有先天禀赋、家庭影响、个人选择和偶然性因素;社会原因则有经济增长、金融效率和能力贫困等。

Ambra和Jac-ques基于1985—2003年意大利的劳资收入变化研究了收入的极化和流动问题,认为个人特质在收入极化中的作用不可忽视[2]。

Galor和Zeira论证了教育、家庭初始财富和人力资本投资对收入分配的影响[3]。

国内的相关研究以教育影响收入方面居多[4],李煜还分析了管理阶层的资源优势正逐步转变化为其下一代的教育机会从而进一步影响代际不平等的传递问题[5]。

Lucas认为仅仅消费偏好的随机扰动就足以产生巨大的不平等[6];Satya和Conchita在Wolfson收入极化指数的基础上建立了收入极化定序函数,结论是极化指数由绝对收入变化和相对收入变化共同决定[7-8]。

Kuznets[9]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会随经济增长而恶化、拐点之后会逐渐改善的“倒U”假说很有影响,不过其反对者也众多。

Benddicte利用Wolfson极化指数和Rodriguez公式,证明了收入极化问题的严重性[10]。

Green-wood和Jovanovic认为金融效率低下导致富人的财富积累永远不可能使穷人摆脱贫困[11];Sen认为能力贫困是收入贫困的主因,而能力剥夺、权利剥夺和社会排斥都会导致能力贫困[12]。

奥尔森指出政府会出于自利目标而进行社会排斥[13]。

杨灿明和毛晖认为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贫困问题实质是科层问题,也是在强调社会排斥对城乡贫富差距的深刻影响[14]。

王天夫和崔晓雄对中国行业工资收入差距的研究,也涉及社会排斥的收入后果问题[15]。

龚刚和杨光将工资收入不能随经济发展而增长的解释为“劳动力无限供给”[16]。

龚刚和林毅夫还以宏观动态模型从功能性收入分配的视角研究了中国二元经济结构下劳动力市场的无限供给使工资无法对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做出反应的问题,但没有更深入挖掘[17]。

  总体上看,西方的研究认为教育、专业技术能力、性别、年龄等这些个人特征因素对收入回报的影响显著,对垄断、社会排斥等社会因素的研究较少,很少关注引起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原因。

Brennan曾经讨论过政府追逐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冲动[18],但没有与收入分配问题联系起来。

缩小收入差距的对策主要是针对社会原因的,有财政分配和公共政策两类。

财政分配主要是通过抵消市场分配结果和改变市场分配条件两个方面进行的,包括歧视性征税、转移支付手段、教育及有益于改善穷人生活状况的公共设施投资等措施。

促进收入流动缓解收入不平等的公共政策主要有实现机会平等、消除社会排斥等。

相应地,提高融资效率,推动经济增长也被认为是治理贫困的重要办法。

  目前国内外理论和政策研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对那些西方目前极少而中国却大量存在的问题研究不够。

如存量财富直接转移引起的财产性收入差距。

认为收入分配不公是我国贫困问题的唯一甚至主要原因。

其实,中国的贫富差距除了由收入分配差距引起之外,还有一种重要的形式是存量财富的直接转移,如国企改制产生的一夜暴富,“圈地运动”等引起的财富在居民间的直接转移问题,而存量财富的转移也与政府财政收入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其次,对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的财政收入制度原因关注不够,没能从财政社会学的角度分析非税收型收入制度对贫富差距的推动作用,没能从财政的角度解释中国的贫富差距的成因。

Bren-nan等对政府追逐财政收入最大化问题进行过讨论,但没有对政府追逐财政收入最大化而引起的财富分布不均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的研究试图对此有所突破。

  二、中国财富归集路径的财政社会学分析

  财政社会学将财政收入制度分为贡纳型、租金型、利润型、税收型、关税型和公债型。

财政制度是一国的“元制度”,是从“钱”上对其他制度发挥着基础性的规范作用。

每种形式的制度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不同,其产权基础也有差异。

同一时期一个国家会有多种财政收入制度并存,但现代国家大多是税收型为主再辅以公债型的制度。

而我国却仍然保留了诸多的“古老”制度,这些制度对推动贫富差距扩大不容忽视,须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财富有流量财富和存量财富之分。

流量财富如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等,收入分配一直是社会和学界关注的重点,但是,存量财富如资本、房产等的直接转移对贫富差距的影响更加剧烈而深刻。

在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因素中,既有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也有资产转移的问题,可以说是流量财富分配不公与存量财富逆向转移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这些路径中,都有财政收入制度的基础性因素,见图1所示。

  

(一)市场分配中的财政

  市场经济是现代国家的主要经济方式,在市场的初次分配中,人们凭借劳动力、资本、财产等的所有权获得工资、利润、利息、租金等收入。

由于个人的劳动能力、技术水平、受教育程度、拥有财产等资源不同,综合收入水平差异很大。

但是,在经过累进所得税、转移支付等财政调节后,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将会缩小,缩小的程度取决于财政调节的力度。

由此,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应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

  1·非完全竞争市场分配的财政贡献

  在我国,财政参与市场分配的形式还有利润型收入,如专营收入、专卖收入、国有企业利润分成收入等,其比重和构成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不同。

虽然国有企业利润收入由计划经济时期的一半以上下降到现在的微不足道,但2008年仍达690亿元,2009年、2010年分别为873·6亿元和440亿元,占一般预算收入的2%左右。

而专营专卖收入,在房地产尚未发达的90年代曾经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在每年全国排名前10位的利税大户中,烟草业和酒业的企业就达6—7户,这与该类企业的专营专卖制度密切相关。

  2·非完全竞争市场分配对收入差距的影响

  上述财政收入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主要表现在行业收入差距、公共资源浪费等方面。

财政部日前发布数据显示,全国国有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19870·6亿元,上缴红利440亿元,上缴比率为2·2%,这与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30%—40%之间的国际惯例严重不符,如英国盈利较好的企业上缴盈利相当于其税后利润的70%—80%。

2007年恢复“红利”征缴以来,我国央企中上缴比例最高的资源性行业及垄断行业,也仅仅上缴税后利润的10%,其余的利润被国企占为己有形成“内部分红”。

此外,在利润分配的利益博弈过程中,企业会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内部人控制”,通过种种途径将利润从末端向前端转移,以规避红利上缴。

比如,加大税前支出、提高管理层薪酬、增加职务消费、滥发奖金、超标准福利,等等。

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金融业为农林牧副渔业的4·3倍;如果再考虑地区差别,则最高的北京金融业是最低的辽宁农林牧副渔业的18倍。

  垄断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在西方国家竭力扼制自然垄断的同时,我国却保留了大量的行政性垄断国企。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完全竞争下,企业是利润的追求者,也是生产者剩余最大化的运营者,同时也是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提供者,以及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创造者。

然而,由于国有企业的垄断及其在扩张时所采取的垄断市场地位,导致了对生产者剩余的挤压,对消费者剩余的侵占,以及对民营经济机会的剥夺,这种以损害其他利益为代价的市场活动和市场扩张,是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反而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同时,行政垄断的维护成本又是极其昂贵的,需要一系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防范和打击民间资本的“非法经营”活动以维护国企的垄断地位,如打击“私烟”、“私彩”、“私盐”等,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财政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财政是现代西方国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工具,但在我国,财政不但没能发挥调节分配的作用,反而扩大了分配差距。

  1·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下,低收入者的税负更重

  我国的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中的1/2以上,如2008年为55·3%,其中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3·2%,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是附着在商品上的税收,并随着商品的销售和消费而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由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消费支出又以购买商品为主,其实际的增值税税负反而更重。

刘怡和聂海峰也认为尽管这种影响不是很显著,但间接税还是恶化了收入分配[19]。

与此同时,所得税却在财政收入中比重很小。

2010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1%,远低于西方国家。

在美国,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联邦政府收入中通常会各占1/3。

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比例税率,小企业相对更重;在许多地方,为了保障财政收入,税务机关对账面没有盈利的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即以企业的经营收入作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核定5%、8%甚至是10%以上的所得税税率,这更加恶化了收入分配。

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累进个人所得税,只占财政总收入的5·8%,无法满足调节收入的客观需要。

  2·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起到累进性的作用

  首先,目前以货币收入为计税基数的做法,没有将福利和职务消费等构成个人实质性收入的部分纳入征税范围,形成有福利者和没福利者之间、高福利者和低福利者之间、有职务者和没职务者之间的税收不平等,导致无福利、无职务者的收入最低税负却最重的不公平状况。

其次,现行的九级超额累进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并未很好地起到累进作用。

岳树民等的实证研究显示现行的税率结构并没能改善税后基尼系数[20]。

再次则是我国而高收入者又拥有一系列的逃避纳税的渠道与手段,如隐性就业等,尤其是拥有企业实体的真正“富人”,拥有将个人生活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诸多逃避纳税的渠道,反而不承担税负。

我国实行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都需要申报纳税政策后,申报者几乎全部是工薪阶层,就很能说明问题。

  3·以购买性支出为主的财政支出结构使竞争能力强的高收入者更受益

  政府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购买性支出,其购买活动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只有竞争能力强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将产品或劳务销售给政府,才能从这种支出中获得好处。

2010年,全国用于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科学技术、教育、医疗等购买性支出占总支出的68%,远高于西方国家40%左右的比例。

同时,就教育、医疗资源的享用者来看,研究也显示高收入者从中获益更多。

  4·转移支付比重过低,制度不完善

  在2010年的财政支出中,有益于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只占总支出的13%,这与西方发达国家50%以上的比重相差甚远,保障能力严重不足。

转移支付不足导致两个结果:

一是大量的低收入者难以获得政府资助,难以维持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二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获得的转移支付资金不足,因无法改善环境而导致投资不足陷入恶性循环,进一步拉大了与发达地区之间收入差距。

王绍光的研究也显示,在我国决定转移支付的因素中,经济因素权重低于政治因素权重,致使许多不发达地区获得的转移支付资金反而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21]。

  (三)国企改制中的财政

  1·国企改制的财政缘由

  国企的民营化是全球性的趋势,但中国的国企民营化却有更多的财政原因。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中的固有问题越来越突出,国有企业的科层制结构导致其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众多的国企由赢利变成亏损,财政补贴负担沉重。

为了减少亏损、减少财政对亏损的补贴,国企改制被提上日程,促成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大规模改制行为。

财政补贴由1985年的507亿元下降到了2005年的193亿元,不能不说是得益于转制。

国企转制的另一好处是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绩效和效率。

韩朝华和戴慕珍以145户经历过产权重组的工业企业为对象,考察了产权重组前后这批企业纳税水平的变化,发现民营化重组显著提高了改制企业的纳税水平,为中国民营化过程的财政收入动因说提供了基于企业数据的直接证明[22]。

  2·国企改制的代价

  国企改制有两个显著的代价:

一是国有资产流失,另一个是职工下岗。

这两个方面又最终促成了巨大的贫富差距。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自国有企业放弃国有国营模式起就开始显露端倪,而国企改制使流失的速度加快。

在MBO方式下,半买半送、名买实送、边买边送,国有资产流失速度加快,并引起了一场被称为“-咸平风暴”的争论。

受国有资产流失影响最大的是国企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管理者和劳动者,前者由管理者变成了所有者,其利益因改制而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后者的损失则是失去了工作岗位,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

在科技进步、劳动力供给增加等多因素影响下,他们之中的大多数人难以重回主流社会,成为贫困者。

  (四)农地征用中的财政

  1·土地财政收益

  政府强制征地一直是我国农地转用的唯一合法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通常由地方政府给出,出于财政土地收益最大化的冲动,土地补偿普遍较低,在地方政府商业化转让土地和对农民低补偿之间形成巨额的土地收益,纳入地方财政。

这种以土地出让金收益和相关税费收入为财政重要收入来源的情形被冠以“土地财政”之称。

这种“征地—卖地—收税收费—抵押—再征地”的模式下,地方政府、开发商、银行是最大的受益者。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各地纷纷提出城市化甚至全域城市化的口号,其原因,既有地区间竞争压力问题,也有地方的财政利益问题。

  2·低价征用农地的后果

  低价征用农地的第一个后果是扩大了贫富差距,形成了农民利益向政府财政和开发商、政府官员的直接转移。

在征用农地之初,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下一轮农地承包再次获得土地,农民对政府补偿的依赖性较低,但随着城市化、土地市场化和农村组织的消失,被征地农民重新获得土地的机会越来越少,对土地补偿金的依赖愈益严17财政社会学视角下的中国贫富差距问题研究重。

与此同时,政府征用农地的行为却越来越频繁,失地的农民越来越多,生活陷入窘困,杨云彦等称其为“介入型贫困”[23]。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社会保障,因此,农民失地失去的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而且还是其最终保障。

不充分的征地补偿,使失地农民无法分享到城市化、现代化所带来的利益而成为存量财富的转出者,这些被转出财富又变成企业的利润和地方财政收入,最终转化成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或财富。

即财富通过征用农地的形式实现了由低收入农户向高收入群体的转移,恶化了收入分配。

低价征地的第二个后果是大量土地被开发商囤积起来,坐地生钱,可用耕地越来越少。

相关的事例很多,这里不再赘述。

  土地财政属于中典型的租金型财政制度,它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影响深刻而持久,对市场经济的破坏和阻碍作用巨大。

典型的事例是中世纪,向固定资产(如土地)要收入的法国与向人民收入要收入的英国,这两个起点相同的国家最后走出了两条截然不同道路,充分说明了土地财政这种收入制度对经济与社会的重要影响。

在欧洲的传统中,当平民拥有贵族的财产时,必须缴纳一种特殊的捐税,即所谓的封地获取税。

英国自17世纪以来,就废除了世袭领地与平民占有土地之间的差异,从而空前加速了这两个阶级的凝聚,为英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英国的强大、为其成为日不落帝国奠定了基础。

而法国,14世纪获取领地所纳的封建税很轻,并且相隔很久才征收;但到18世纪,这项捐税每20年便催征一次,数额达平民的全年收入。

父亲死了,儿子接着缴纳。

这项捐税妨碍平民购买贵族土地,所以连贵族自己也想废除;但是国库的种种需求使它维持下来,并且有增无减,最后拖累法国经济发展,使社会矛盾恶化,促成了旧制度的瓦解。

  (五)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财政

  1·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财政收益

  拆迁税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圈地运动”,在农村主要表现为征地,在城市则表现为拆迁,拆迁后的土地或者用于商业项目或者用于公益。

在拆迁的博弈系统中,由于被拆迁人是一个无话语权的“哑元”,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获得的补偿较低。

在低补偿和高转让之间,财富以三种形式流向了高收入者:

一是以商业利润的形式被项目所有者获取;二是以土地出让收益的形式充盈了地方国库;三是以政府财政支出的形式最终转化成财政受益人的利益。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这种损失是一种沉重的似税负担,是一种“拆迁税负”。

据测算,2002—2006年期间,大连市的拆迁收益由44亿元升至376亿元;被拆迁居民的拆迁损失在2002年户均7·2万元,为同期城市户均可支配年收入的2·9倍,到2006年每户引致移民的损失平均达到29·2万元,为同期城市户均可支配年收入的7·3倍。

在后土地财政时代,拆迁还可以推高房价,增加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相关税费收入,成为一些财源比较紧张的地方政府借城市改造改善民生之名而维系土地财政的一种手段。

  2·城市房屋拆迁对贫富差距的影响

  与征用农地相同,拆迁税亦属于典型的租金型财政收入制度。

拆迁税,对于开发商和政府来说是拆迁收益,对于引致移民来说则是拆迁损失。

在如下因素影响下,低收入者承担了更多的拆迁税负:

一是被拆迁房屋以低收入者所居为多;二是低收入的引致移民获得的补偿也低于高收入引致移民;三是拆迁恶化了低收入者的就业状况;四是拆迁影响低收入引致移民后代教育,并形成恶性循环[24]。

  (六)腐败与财政

  腐败收入无法创造财政贡献,这是由其非法非正常性决定的,但在国企改制、圈地运动等这些可以创造财政贡献的路径中都有腐败的影子。

社会观察和相关研究显示,人情为表象、腐败为实质的非法非正常收入是造成贫富差距扩大的主因[25]。

腐败这种兼有流量财富归集和存量财富转移的复合型路径,对转出、转入者均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而且重要的一点是,腐败这种财富转移是由地位低向地位高的人转移、低收入向高收入者转移、政治资源贫乏者向政治资源充分者转移,所以,腐败的过程是拥有公权力者将政治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的过程,也是贫富差距扩大的过程,腐败的程度决定着贫富差距扩大的程度。

  三、结论与建议

  

(一)改变古老的财政收入制度

  上述分析说明非税收型收入的财政贡献是以扩大贫富差距和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为代价的。

而且,从社会福利评价的一般标准来看,这些制度对扩大贫富差距的推动作用远大于其财政贡献,维持这些落后的收入制度实在是得不偿失,急需改变。

当然,这种转变会很艰难,涉及深层次的问题,但却是中国要缓解贫富差距扩大速度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概括来说,则是实现由利润型制度和租金型制度向税收型制度转变。

  

(二)阻止存量财富的直接转移

  存量财富转移对贫富差距的影响直接而巨大,会增加被财富被转出者的社会失范感、相对剥夺感和角色紧张感,是“社会冲突与混乱的根源”,急需遏制。

尤其是农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在目前的土地财政和城市化的浪潮的推动下,极易导致引致移民财产损失和绝对收入下降问题。

阻止存量财富的直接转移的最有效方法是提高引致移民的资源保有能力,防止地方官员滥用征地权力,将保有财产能力作为其公民基本能力的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

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现代税收体系,建立地方税体系,科学规范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收入制度。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内部收益率区域差距的企业投资诱导系统——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新举措研究”(09BJL052);辽宁省教育厅项目“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公共财政机理及政策研究”(2008T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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