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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路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一、加强公路的建设。

公路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

与航空、铁路和水路等其他主要运输方式相比,公路运输能够直接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因而显得更为方便,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始终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

据1996年底的统计,全国公路运输所承担的客、货运输量分别占全社会运输总量的90.1%和76.5%,公路运输已成为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达深度和广度,是其他运输方式所不能比拟的。

综观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史,可以说,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路的发展;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公路网也必然发达。

二、加强对公路的管理。

充分发挥公路设施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一是要加强公路建设,二是要加强对公路的管理。

对已建成公路的管理,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对公路的养护管理,保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二是对公路的保护,即公路的路政管理,防止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到人为的破坏和损坏,保障公路的安全与畅通。

三、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这是该法的间接立法目的。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为经济基础服务,为促进生产力发展服务的。

制定公路法,用法律手段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其最终目的是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因公路发展滞后而制约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被动局面,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基础设施的需求。

这一立法目的贯穿于《公路法》的全篇,体现在《公路法》的各条具体规定之中。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路法》适用范围和本法所称“公路”的外延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层含义:

1.关于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本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

《公路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2.本法适用于与公路事业有关的各项活动,为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路政管理等各个方面确立了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外,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公路”一词,就其内涵上讲,是指能够通行汽车的公共道路。

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在公共道路中,作为主要供城市公共交通使用的城市道路部分,不属于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而是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

为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区分,我们通常所称“公路”,是指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道路。

国务院曾经先后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两个行政法规,就是分别适用于两种不同的公共道路的。

《公路法》虽然未对本法所称公路的内涵加以界定,但其适用范围显然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公路,而不包括城市道路在内。

二、本条第二款是对本法所称“公路”的外延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公路,包括作为公路组成部分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在内。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对发展我国公路事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发展我国公路事业的基本原则是:

1.全面规划。

这里讲的“全面规划”,是指对公路路网建设的整体、系统的规划。

它包括公路的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规划、各地区公路布局的规划、现有公路的改建规划等。

公路路网是由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不包括主要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城市道路)所组成的线面结合的公路运输网络。

贯彻路网发展全面规划的原则,要求将全国各级公路的建设,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建设,都纳入全国路网建设的统一规划之中,统筹安排,相互衔接。

2.合理布局。

公路布局,是指公路在各个地区的分布。

公路在各地区的分布,既要与该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公路运输量的需求相适应,又要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合理的公路网络,和国家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公路运输的需求相适应,使有限的公路建设资金能得到合理的使用,不同技术等级的公路在全国范围内四通八达。

同时,公路建设的布局还应考虑加强国防、边防建设,加强民族团结,有利于缩小东西部差距的需要。

3.确保质量。

贯彻确保质量的方针,是要求对不同技术等级的公路,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建设、养护,保证新建公路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相应技术等级公路的要求,保证已建成的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允许偷工减料、降低标准。

4.保障畅通。

公路是为汽车运输服务的设施。

保证公路的畅通,才能发挥公路应有的效能,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

在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都应当围绕保障公路畅通这个目标做好工作。

5.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应当成为公路事业发展中必须认真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

要结合公路的特点做好保护环境工作,特别要注意在公路建设中尽量珍惜土地等自然资源,尽可能节约用地,特别要尽可能少占耕地。

6.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

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在公路发展中,一是要处理好公路建设与改造的关系。

这里讲的“建设”,是指建设新的公路;这里讲的“改造”,是指对现有公路以提高技术等级为目的的改建。

改造与新建相比,一般具有投资省、占地少、见效快的特点,但新增通行能力往往不如新建。

在采用改建的办法基本能够满足新增汽车运输量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采用改建的办法。

二是要处理好建设改造与搞好现有公路养护工作的关系。

从我国实践看,特别要注意克服重建设轻养护的做法。

在资金的使用上,必须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将公路养路费的绝大部分用于公路养护;不得擅自降低养路费用于公路养护的比重,挪作公路建设使用。

现有的公路不养护好,坑坑洼洼,通行不畅,而只注重建设新路,是很不经济的做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扶持、促进公路建设的职责和国家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路的方针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对全国和地方经济的发展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发展公路不只是交通部门的事,也不仅是哪一级政府的事,各级人民政府都应高度重视公路建设,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这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鼓励、引导多渠道投资建设、经营公路的规定。

公路是资金密集型的基础设施。

公路建设,特别是高等级公路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仅仅依靠国家财政的投入,是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发展的需求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采取多项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投资公路事业。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有: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以签订特许权协议的方式,将某段公路的建设权和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授予依法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可以按照确定的条件,向通行该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

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无偿移交给国家。

这就是近来国际上不少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的“BOT”(英文“建设”、“经营”、“移交”的缩写)方式。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将某段已建成的公路的收费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给依法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

公路经营企业可以向通行该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以收回购买公路收费权的投资并取得回报,直至转让的经营期限届满。

转让方取得的公路收费权转让的收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公路建设。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事业的原则性规定。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步伐,帮助这些地方的群众尽快脱贫致富,逐步缩小地区差距,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也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方面。

“要想富,先修路。

”帮助、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改变这些地区交通落后的状况,大力发展公路建设。

“八五”期间,配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老、少、边、穷”地区的扶贫公路建设得到加强,建成了一批对改善贫困地区生存条件、发展当地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县、乡公路。

今后,国家将继续在资金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公路建设的发展。

“老、少、边、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通过组织民工建勤、以工代赈等方式,加快本地区公路建设,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交通设施保障。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

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路等级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我国公路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的分类。

1.我国公路的行政等级,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四级。

国道即国家干线公路,是指公路网中具有全国性经济、政治意义的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连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政治意义,连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经济、政治意义,连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公路行政等级的具体划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规定。

将公路划分为不同的行政等级,主要是为了对不同等级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使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公路的建、养、管等各项工作。

2.我国公路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公路技术等级的具体划分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在交通部制定发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1-88)中,对这五个等级公路的技术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

二、本条第二款是对公路应当达到的技术等级要求的规定。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各等级公路技术要求的规定,是根据公路交通量及其使用任务和性质,在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尊重客观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合理与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制定的,是公路建设必须遵循的技术规范。

依照本条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后,新建和改造的公路都应当达到相应的公路技术等级的要求。

考虑到我国公路是在较低水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现有公路总里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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