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担保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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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担保协议书
关于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00万贷款
共同担保协议书
保证人:
甲方: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债权人:
丙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陂支行
鉴于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拟与丙方签订了金
额为1900万元整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债务人申请并经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共同为债务人该笔贷款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达成本协议内容。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甲方、乙方分别与丙方签订的《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利息。
2.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甲方为:
1000万元整;乙方为:
900万元整。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按份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对《保证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各保证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保证人对不同意转让的债务,各方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或修改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各方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请求对债务人对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8.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债权,致使无法实现权利,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权。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30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权利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权人有义务提供相应支持和帮助。
5.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保证人的反担保事项
1.债务人原抵押给乙方的
2.涉及《保证合同》的
第七条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通知、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确保传递到。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各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向守约各方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10%的违约金,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并结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其他补充事项
甲方(盖章):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武汉市建设大道715号银泉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中瑞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公司地址:
武汉市东湖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陂支行
公司地址:
武汉市黄陂区西寺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二:
标准保证担保合同范本
标准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
保证人:
_________法定住址: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电子信箱:
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_________
债权人:
_________法定住址: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电子信箱:
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篇三:
担保合同空白
担保合同
债权人:
秦皇岛金鑫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林建娜职务:
总经理
地址:
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259-1号
电话:
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地址:
电话:
为确保与秦皇岛金鑫典当有限公司签署的房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抵字号)。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
_元整。
2.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
4.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6.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7.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十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再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其与他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
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10%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4.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采用当面送交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
债务人(盖章):
债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篇四: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一
般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合
同
第1页(共9页)
保证人(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债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2页(共9页)
甲方陈述与保证
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处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
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费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7.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已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8.甲方同意在未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乙方权利无法实现时,乙方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而不对甲方构成任何侵权和违约。
第3页(共9页)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_________。
2.合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