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东莞星河城购物中心商场管理规约第一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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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东莞星河城购物中心商场管理规约第一稿

 

东莞『星河城购物中心』

商场物业管理规约

(第一稿)

 

 

广州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0年5月31日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星河城购物中心的物业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让业主及租户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情况,合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物业,特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第三条本管理规约对星河城购物中心的各租户均具有约束力,各租户必须遵守本管理规约,并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第四条

第五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的星河城购物中心是指坐落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的综合性商业物业。

第六条

第七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的业主是指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

第八条

第九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的租户是指与业主(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的承租星河城购物中心物业(商铺)的单位或个人,同时也包括租户为其商铺所雇用的各类工作人员。

根据本管理规约内不同条款的约定,租户为其商铺所雇用的各类工作人员也可称为商铺员工。

第十条

第十一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指已经与业主签订星河城购物中心委托管理合同,受委托管理星河城购物中心的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人已持有建设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已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具有从事管理星河城购物中心的主体资格。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以维护星河城购物中心的物业及公共秩序为目的,为租户和顾客提供良好的经营和消费环境,协助业主实现星河城购物中心的资产保值为宗旨。

第十四条

 

第一章物业管理

第二章

 

第一条物业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业主的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星河城购物中心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下列公共事务:

第四条

(一)24小时的保安服务及闭路监控服务;

(二)

(三)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服务;

(四)

(五)租户商铺的装修管理;

(六)

(七)接受及处理租户及其顾客的诉求;

(八)

(九)电梯、通道、平台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十)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空调、照明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十二)

(十三)排水、排污、排气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十四)

(十五)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十六)

(十七)安防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十八)

(十九)提供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等服务;

(二十)

(二十一)租户商铺信函、报刊、杂志的分发;

(二十二)

(二十三)本管理规约约定的其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和负责的事务。

(二十四)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中,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管理办法/制度,各租户必须配合遵守及执行。

第六条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及相关因管理需要而制定的相关物业管理办法的租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第八条

第九条租户违反本管理规约或相关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法向肇事商户进行索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除保安、消防的应急需要,或者发生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以及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设施出现故障等情形外,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或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人员进入商铺内实施物业管理工作须事先通知该商铺租户。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经事先通知租户后,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或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人员,可以到商铺内了解情况或者检查、维修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因星河城购物中心物业使用的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临时关闭通道、门、窗,或者临时停止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设施。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布置和更换星河城购物中心公共区域的装饰。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定期公布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非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引起的星河城购物中心的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空调、电梯、消防、保安、广播、排水、排污等设施故障,而为业主及租户造成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非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引起的爆炸、火灾、水患等,而为业主及商户造成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租户应当自行负责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租户及其商铺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商铺装修管理

第四章

 

有关商铺装修管理的相关管理细节,按照《星河城购物中心商场装修手册》执行。

 

第五章公共秩序管理

第六章

 

第一节营业时间

第二节

第一条商场内各商铺的营业时间:

第二条

(一)营业时间为:

每天上午10时至晚上10时(待定)

(二)商场营业时间若有变动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预先以书面通知的形

式通知各租户。

 

第三节非营业时间的管理

第四节

第一条各商铺员工每天进入星河城购物中心工作的时间不得早于上午9时,离开星河城购物中心的时间不得迟于晚上11时00分。

第二条

第三条各商铺需要在营业时间以外加班的,应当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非营业时间工作申请书》,并详细填写加班理由、加班商铺员工的出入证或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第四条

第五条各商铺员工除经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批准外,不得在非营业时间进入商场范围。

如经批准可以进入的,必须从规定的员工通道或由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其它通道进出。

第六条

第七条营业时间结束或者加班结束后,商铺员工在离开商铺前必须关闭铺内的电闸、水阀、煤气阀门等,确保商铺在非营业时间内的安全。

因租户或其商铺员工的疏忽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租户必须负责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第九条各租户必须确定非营业时间内可以处理商铺铺紧急情况的负责人,并将其名单递交物业管理公司备案,并在变更相关人员资料时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联络该紧急情况负责人到场协助解决。

如因租户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造成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及时与紧急情况负责人联系或其不能到场的,相关的一切责任均由租户负责承担。

第十条

 

第五节水、电和电梯服务

第六节

 

第一条供水:

(待定)

第二条

商场内茶水间的开放时间为上午9时至晚上10时30分,商铺员工饮用水及清洁用水均可在茶水间内取用。

第三条供电:

第四条

商场出于用电安全的需要,【一般商铺的供电时间为上午9时至晚上10时30分,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为晚上11时。

】特殊供电需求的商铺须经管理公司审批。

第五条电梯服务:

第六条

商场内自动扶梯的运行时间为上午9时50分至晚上10时15分。

 

第四节物品摆设、影视和音响设备安装与使用

第五节

及其它设备的管理

 

第一条物品摆设的管理:

第二条

商铺内的货物等物品的摆设应当整洁、有序和安全,并保持通道的畅通无阻,物品堆放时顶端与天花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cm。

地拖、扫帚等用具不得摆放在公共区域且应当藏置于不明显的位置。

第三条音响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一)商铺内如需要安装影视、音响设备的,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

(二)

(三)经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安装影视、音响等设备的商铺,在使用时

(四)

必须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合理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其它商铺

的正常经营。

第五条商铺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六条

(一)商铺内安装的照明电路、灯具、门、窗、地板、天花、墙壁、玻璃

(二)

橱窗及其它设备出现故障或者损坏的,租户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

聘请专业施工单位或者要求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有偿服务维修,因

维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商户负责承担。

(三)商铺内的任何消防、保安、广播、通讯、闭路电视、有线电视、空

(四)

调、供水、排水、供电等连接中央系统的设施,在未经物业管理公

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装、拆卸、维修等,否则因此而

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租户负责承担。

 

第六节公用设施和特殊设施的管理

第七节

 

第一条各商铺员工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使用商场内的电梯。

第二条

第三条各商铺员工搭乘电梯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四条

第五条各商铺员工搭乘电梯时必须礼让商场内的各类顾客,不得抢先搭乘电梯。

第六条

第七条各商铺员工违反有关规定搭乘电梯,或者在搭乘电梯时实施不当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电梯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第九条各商铺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用方面的相关规定使用水,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供水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各商铺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用方面的相关规定使用电,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供电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第八节车辆停放及货物运送的管理

第九节

 

第一条各商铺需要运送货物的,应当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核发《货物进场证》或者《货物放行证》,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不予相应的人员及货物进出商场范围。

第二条

第三条为了维护商场及全体租户的财产利益,租户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签署《货物放行模式确认书》。

需要送出货物的商铺必须正确填写《货物放行证》,经物业管理公司检查、核对后放行。

第四条

第五条如果运送的物品与《货物进场证》或者《货物放行证》不相符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阻止相应的人员及货物进出商场范围。

第六条

第七条各商铺运送货物时,应当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货物装卸平台,不得使用扶手电梯运送任何货物,并应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货物通道路运送。

第八条

第九条运送货物不得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

第十条

第十一条运送超高、超长、超重等大型货物的,或者需要在非营业时间运送货物的,必须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

经得同意后,在物业管理公司的专人监管下在指定的非营业时间内运送。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在商场内必须使用胶质车胎的小型手推车运送货物。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为商铺运送货物时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使得商场内的公用设施受到损害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租户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第十节商铺员工的管理

第十一节

 

第一条各租户必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聘用商铺员工。

第二条

第三条各租户不得聘用无身份证、无暂住证和无就业证的“三无人员”。

第四条

第五条各租户必须定期安排员工参加体检,所聘用的商铺员工必须持有东莞市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培训证》。

第六条

第七条各租户应当为所聘用的商铺员工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核发《星河城购物中心商铺员工出入证》,《星河城购物中心商铺员工出入证》为商铺员工进出商场范围的唯一有效证件。

第八条

第九条各租户必须安排商铺员工参加消防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课程,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熟悉基本的消防常识。

第十条

第十一条各商铺员工在非营业时间进出星河城购物中心时应当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出示《星河城购物中心商铺员工出入证》,并工作人员的核对。

第十二条

 

第十二节营业管理

第十三节

 

第一条各商铺开业前必须持有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条

第三条经营金银珠宝、药品、化妆品等特许行业的租户,在开业前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经营的许可证》。

第四条

第五条各租户必须依法向政府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

第七条各商铺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第九条各商铺在营业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不得影响商场内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

第十一条各商铺不得从事或者指使、容留他人从事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违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各商铺不得在商铺范围以外摆放任何物品,也不可坐在商铺门口有吃东西或闲聊等与经营无关的行为。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各商铺不得容留包括商铺员工在内的任何人在商铺内留宿。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不得在商场范围内饲养各类动物。

第十八条

 

第十四节清洁和绿化的管理

第十五节

 

第一条商场所有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二条

第三条商铺范围(包括卷帘门和玻璃橱窗内外部分)内的清洁工作由商铺自行负责,亦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有偿服务申请。

第四条

第五条商铺的污水、废水必须倒在茶水间的指定位置。

不得在卫生间倒水,更不得将污水、废水倒入公共区域的垃圾桶内。

第六条

第七条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弃置垃圾或存放任何物品(如垃圾桶或家私等),如需要额外的清洁或搬运服务,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有偿服务申请。

第八条

第九条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垃圾及废料必须每日清理,只可弃置到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或自行清理。

第十条

第十一条所有因日常经营而产生的垃圾,必须先用垃圾胶袋存放及封好,弃置到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堆放地点,不得将商铺内的垃圾放置于商场的公共区域。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所有具有危险性、有毒、易燃或爆炸性的废料(例如:

石棉、天那水、强水、酒精、汽油等)在未经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均不能弃置在商场及其周边范围的任何地方,不论该废料是否有恰当的盛载物。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餐饮的垃圾应作特别处理,不得影响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同时必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如需要提供以上专门的服务,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有偿服务申请。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商场所有公共区域的杀虫控制服务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各商铺应当负责铺内的防、灭虫蚁和灭“四害”的工作。

该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由租户负责支付租赁范围内杀虫服务的费用。

收费标准请另行向物业管理公司咨询。

第二十条

 

第十六节仓库物品管理

第十七节

 

第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商铺内的仓库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定期抽检。

各商铺应制定防火责任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物品堆放和灭火器材的管理。

第二条

第三条各商铺内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仓库操作规范,落实值班安全检查制度,杜绝安全隐患。

第四条

第五条各商铺内的仓库必须严格按照消防管理规定,安装防爆灯具、灭火器和烟感、温感探测器等。

第六条

第七条各商铺内的仓库必须建立货物进仓、出仓登记制度和仓库值班管理员登记制度,仓库内的贮藏物遗失、损失或者灭失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责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第九条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商铺内的仓库。

第十条

第十一条不得在商铺内的仓库会客或者作为办公使用。

第十二条

 

第七章保安管理

第八章

 

第一条各租户应当自觉遵守并教育商铺员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商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纠正危害商场安全保卫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第五条各商铺员工必须按照规定使用《星河城购物中心商铺员工出入证》,使用过期的、涂改的或者他人的出入证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50.00)的违约金处理。

第六条

第七条各商铺必须确保安全报警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商铺内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

第九条各商铺不得从事色情、吸毒、赌博、违反社会公德活动和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组织、参加非法团体和集会,并不得提供商铺作为上述活动的场所。

第十条

第十一条不得在商铺内贮藏枪支、管制刀具、炸药、雷管、汽油、烟花爆竹、化学腐蚀、毒性溶剂等易燃、易爆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各商铺应当自行保护其财产和商铺员工的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物业管理公司对各商铺的财产和商铺员工权益的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各商铺必须配合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安全检查工作,并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为维护各租户的利益,各商铺内不得留存大量现金、贵重物品和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各商铺运送货物时必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进出商场范围。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各商铺必须落实门、锁、现金、贵重物品的管理和防盗教育,落实预防爆炸、投毒的安全教育等工作,对管理不当发生安全事故并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自行组建保安队伍的商铺,应当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指导,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在处理危害商场安全的情况时,各商铺必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指挥,物业管理公司根据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各商铺必须配合和协助,不得阻扰,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保留追究相关商铺租户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营业时间内,商铺内如果发生滋事、斗殴、盗窃、抢劫等治安和刑事违法行为的,租户应当按照本管理手册第六章第一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由于各商铺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随意拔打报警电话、按动报警按钮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第九章消防管理

第十章

 

第一条商场的消防管理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商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与消防管理有关的规定,切实保障商场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二条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商场内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是受业主委托的星河城购物中心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租户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消防及安全责任书》的约定,负责其商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第五条各商铺必须切实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各商铺必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第七条未经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各商铺不得挪动或者损坏各种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由于各商铺原因造成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损坏的,其租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此而引发的消防责任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第九条各商铺不得在走火通道、消防楼梯、各通道口和公共区域摆放物品阻塞通道。

各商铺由于违反本条规定引发消防责任事故的,其租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各商铺必须自觉保护防火安全门、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通讯等设备。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各商铺必须自觉保护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坚持定期检查,保证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商场内严禁吸烟和焚烧物品。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商铺仓库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应当使用60w以下的防爆灯,不得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烫斗、电热水器、微波炉和电炉等照明和电器设备。

第十八条

 

第十一章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二章

 

第一条营业时间内,商铺内如果发生滋事、斗殴、盗窃、抢劫等治安和刑事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按动报警按钮报警或者拔打物业管理公司电话或者拨打110号外线电话报警,由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场处理。

第二条

第三条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拔打物业管理公司联络电话或者拨打119号火警报警电话,并立即使用商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

使用灭火筒等灭火器材时,应当向火焰底部喷射灭火剂。

属于电源起火的,必须首先关闭电源开关,并立即报警,同时还应当及时查明火源位置、燃烧物质和火势蔓延方向。

灭火时不得使用水枪。

第四条

第五条灭火和避险时必须听从物业管理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的指挥,配合维持现场秩序、疏散现场顾客并抢救伤员和重要物资。

第六条

第七条商铺内如果发生火灾,必须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

不得向物业管理公司、公安消防部门隐瞒事实或者作虚假陈述。

第八条

第九条商铺内如果接到恐吓电话,应当保持镇定,认真应答,切勿打扰恐吓人讲话,通话时要留意恐吓人的嗓音和背景,通话结束时,必须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条

第十一条通话中恐吓人如果以爆炸行为恐吓的,各商铺应当尽量询问爆炸品的种类、放置地点、形状和特征。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各商铺在收到恐吓信件时,应当尽量避免破坏信件上的笔迹、指纹等痕迹特征和其他证据特征。

并及时将恐吓信件送交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公司转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发现或怀疑顾客以假钞、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付款时,应当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如果发生浸水、停电等紧急情况的,必须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第十八条

第十三章商铺进场、退场管理

第十四章

 

第一条进场管理

第二条

(一)商铺进场前应携带有关签约资料及已缴费用的票据原件到物业管理

(二)

公司办理收铺手续。

(三)商铺开业前如需进行内部装修,应详细阅读《装修手册》,并按有关

(四)

程序及规定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装修申请手续。

(五)商铺内的货架、货柜及货物等进场时,要确保本商场内的公共设备、

(六)

设施不受到损坏。

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追讨对于所损坏的公共

设备、设施而造成的一切赔偿责任。

运送特大件物品需提前向物业

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指定时间及路线运送。

(七)商铺进场装修时,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该商铺紧急联系负责人的名单及具体联系方法,以备发生紧急事故或特殊情况下联络之用。

若上述人员名单或联系方法发生变动时,租户必须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避免在发生紧急事故或特殊情况下因无法联络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

 

第三条退场管理

第四条

(一)当合约约定的期限届满、合约终止或解除合约的,租户应按有关规

(二)

办理退场手续。

(三)租户办理退场手续时,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缴费通知中列明的款

(四)

项和缴费期限到物业管理公司全额缴纳各项费用。

(五)租户必须在约定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日内清理并腾空商铺。

(六)

(七)租户除收回商铺内属商铺所有并可以移动的物品外,商铺内与墙壁、

(八)

天花板、间隔、地板等连接、附着的部分不得拆除收回。

(九)租户清理腾空商铺后,应当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验收。

(十)

(十一)租户未按本管理规定办理退场手续的,在租户同意全面履行本管理

(十二)

规约的相关规定前,不得将其任何物品搬离本商场。

(十三)租户在清理腾空商铺时对商场及其它商铺造成损失的,在租户同意

(十四)

履行赔偿责任前,不得将其任何物品搬离商场。

(十五)租户如需要运离大量物品时,请提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向物业

(十六)

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径,使用指定的货梯等

进行运送。

(十七)租户如需运离较大型物品,应做好边角位的包装处理,在搬运路途

(十八)

中应注意不要碰撞地面、墙身、天花及商场内的各类设备、设施,

必要时应做好地面、墙身以及货梯轿厢的保护工作,方能进行运送。

(十九)所有需运离的物品,不可在任何公共区域长时间堆放,特别是商场

(二十)

的公共区域及出入口通道。

(二十一)任何人士于搬运货物期间,对商场的任何设备、设施所造成的损

(二十二)

坏必须负责一切相关的赔偿或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

切责任。

 

第十五章费用收缴管理

第十六章

 

第一条物业管理费

第二条

(一)租户每月必须根据约定按时缴交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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