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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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及所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
1.企业受到县级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2.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奖项;
3.企业、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业协会作出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报表彰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
1.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2.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作出的书面通报批评;
3.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自行录入、申报(已领取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企业基本信息由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申报管理系统自动导入),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外地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信息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一周后,本市企业持书面材料至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地企业持书面材料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核验后入库。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审核。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执法系统、招投标系统、安监系统和质监系统等对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输入,并自动对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入库。
在各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对接的过渡阶段,对跨区域施工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不良信息及时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评价。
上半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按照30%、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
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80分基本信用初始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备案的工程合同造价进行计算。
工程合同造价最高的企业,动态分为20分;无工程合同备案的企业,动态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
累计加分最高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100分;无加分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
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组成。
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由质监站、安监站分别对应考核期对在建工程日常巡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其他不良行为起评分为100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不良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
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分别按照40%、30%、3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八条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
第十九条在综合检查中,无在建项目或未被抽查到的本地或外地建筑业企业的项目得分,按本次综合检查本地或外地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在建项目检查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第二十条同一外地企业同一考核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取其平均值作为该企业该考核期的最终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本市新办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本市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新进我市外地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得分为在我市施工的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半年度公布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二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每年8月份和次年2月份将辖区内注册的本市企业和进入辖区施工的外地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上报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后在每年三季度和次年一季度按企业主项资质类别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及相关网站公示、公布建筑业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和排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计算其总分值,作为企业该年度综合得分(该年度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工程的外地企业不计算综合得分)。
按照主项资质类别排名,综合得分排名前10%左右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A类,综合得分排名在10%~95%之间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B类,排在后5%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C类,在该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D类:
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
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
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并查处的;
7.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评定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建筑施工招投标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作为对应时间段中该企业信用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预选承包商评审、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行为内容
加分标准
企业综合方面
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荣誉称号的
+10
受到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人民政府荣誉称号的
+6
受到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级人民政府荣誉称号的
+4
受到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
+2
受到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4
受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3
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2
受到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1
受到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的
+3
受到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的
+2
受到市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的
+1
受到县(市)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的
+0.5
质量
方面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表彰的(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
+10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表彰的(扬子杯、紫金杯、省优质市政示范工程等)
+6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表彰的(姑苏杯、天堂杯、市市政优质工程等)
+4
承建项目获得县(市)级优质工程表彰的
+2
安全文明施工方面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
+10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
+6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
+4
承建项目获得县(市)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
+2
科技进步方面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工法的
+10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工法的
+6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工法的
+4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
+6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
+4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
+2
获住建部“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的
+6
获省住建厅“江苏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
+4
注:
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奖项的有效期为2年,市及县(市)级奖项的有效期为1年,以发文日期或证书日期为准。
附件二:
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综合检查是以在建工程为载体,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进行量化考核。
一、综合检查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六。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一(工程概况)
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形象进度
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层)
工程投资金额
(万元)
投资来源
各方主体和有关机构
各方主体和有关机构
项目
单位名称
合同内容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总包单位
施工分包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桩基检测机构
备注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签字: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二(建设程序情况)
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标准语言
是
否
备注
1
立项批文
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
无立项批文;立项批文失效。
2
土地使用证
是否与立项批文对应,时序是否颠倒。
无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与立项批文不对应或时序颠倒。
3
规划许可证
是否与立项批文对应,时序是否颠倒。
无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与立项批文不对应或时序颠倒。
4
施工许可证
是否与立项批文对应,时序是否颠倒。
无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与立项批文不对应或时序颠倒。
5
依法建设情况
是否被立案处理,是否少报多建
本项目正在被立案处理;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少报多建。
6
招标情况
是否办理招标,招标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总承包未办理发包手续;总承包发包内容不完整;未办理专业工程发包手续。
7
施工合同备案
是否备案,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
总承包施工合同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专业工程发包施工合同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8
监理合同备案情况
是否备案,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
监理合同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9
审图手续
是否办理
未办理审图手续。
10
质监手续
是否办理
未办理质监手续。
11
安监手续
是否办理
未办理安监手续。
12
资金支付情况
是否按见证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查支付凭证)。
工程结算时限是否有约定。
未按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3
安全文明措施费
是否按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措施费计取和支付,是否按规定在合同中明确“优质优价”
未按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措施费计取和支付;合同中有创优要求但约定不计取创优价款;合同中虽无创优目标但强制约定即使创建了优质工程也不计取优质优价费。
14
工期管理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经备案签证的合同约定的工期。
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压缩经备案签证的合同约定工期。
检查人签字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三(项目综合情况)
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
施工单位(100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情况
得分
情况
扣分
原因
1
企业管理(15分)
《信用管理手册》使用(10分)
总、分包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信用管理手册》
一项不符合扣5分,最多扣10分
《计价手册》(5分)
总包企业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
不符合扣5分
2
项目经理及管理班子
(10分)
项目经理专业是否与承接工程相适应,是否在岗
专业不对口扣5分,不在岗5分
项目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施工、造价等)是否持有岗位证书
一人不持证上岗扣3分,最多扣5分
3
项目部管理(15分
管理制度建设(10分)
项目部组织机构网络建立情况;项目部质量、安全、文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项目部质量、安全、文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工程档案管理人员是否参加档案管理培训,档案存放是否安全。
未建立扣5分,不健全扣3分
未建立扣5分,不健全扣3分
未上墙扣5分
缺一项扣2分,最多扣5分
“标牌设置”(5分)
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公示
漏一项扣2分,最多扣5分
4
总分包合同管理(30分)
总承包(10分)
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合同是否按规定备案
无资质扣10分,合同未备案扣5分
专业分包(10分)
发包方是否有发包资格、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备案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最多扣15分
劳务分包(10分)
劳务分包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备案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最多扣10分
5
农民工管理(30分)
《计酬手册》使用(5分)
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未使用扣3分,已使用,但不规范扣2分
农民工工资台账(12分)
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网络、是否按规定将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农民工花名册等进行存档
处理网络未建立,扣3分,台账未存档扣5分,不齐全扣3分
农民工业余学校设置情况(5分)
按有关要求设置农民工业余学校
未设置扣5分,已设置不达标扣2分
是否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台账
未建立扣3分,不健全扣2分
工资投诉(10分)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集访
产生集访扣10分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签字:
得分扣分情况
注:
标牌包括:
工程概况,项目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农民工权益告知,农民工投诉,建筑节能,安全应急预案,施工平面布置图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三(专业工程)
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
施工单位(100分)□防水□装饰装修□幕墙□安装□钢结构□安装□防水□门窗□消防□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桩基□弱电□保温□劳务
承(分)包单位
承(分)包内容
项目经理
序号
检查项目
及分值
检查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
得分
扣分原因
1
企业管理
(15分)
承(分)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15分)
承(分)包方无资质扣15分,承(分)包方无信用手册扣10分。
承(分)包方是否具信用手册(10分)
2
合同管理
(15分)
承(分)包合同是否按规定签订,是否按规定备案(15分)
未签订合同、承发包无资格扣15分,未备案扣10分。
3
项目经理
(资质标准由要求的)(10分)
承(分)包项目经理专业等级是否与承接内容相适应(5分)
专业等级不对口。
扣5分,不在岗扣5分
是否在岗(5分)
4
项目部管理(30分)
现场是否设立管理办公室(10分)
未设立扣10分
项目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造价、施工等)是否持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是否报总包审批(10分)
未报总包批扣10分,1人不持证,扣3分
项目部是否建立与其承接分包内容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总包审批(10分)
未报审批扣10分,制度不健全,扣6分
5
农民工管理(30分)
项目部是否按规定建立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农民工花名册等台账(15分)
未建立扣15分,不健全后10分
按规定使用计酬手册(5分)
未使用扣5分,不规范扣3分
因分包项目引起的农民工工资集访(10分)
产生集访扣10分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签字:
得分扣分情况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一)
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项目及分值
检查内容
是
否
1
建设单位执行重大变更审批程序情况
查验有无重大设计变更有关手续,未经施工图审查
2
建设单位执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任务书、方案和施工措施
查验资料,(非住宅项目不查)
贯彻《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墙体隔热保温是否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节能材料
3
门窗是否符合设计节能要求
外遮阳是否按照图纸要求设置,不符合扣10分
12层以下住宅是否按设计要求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不符合扣10分
40米以上高层建筑是否按规定使用面砖,未按规定扣10分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签字:
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之四(工程质量二)
项目编号检查日期:
施工单位(100分)
序号
检查项目及分值
检查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
得分
扣分原因
1
质量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20分)
检查材料、试件、试块取样检验制、施工质量检验制、隐蔽工程验收制、质量事故报告制、上岗培训制、技术交底制、施工组织方案审批制、回访保修制度及落实情况
缺一项扣5分,最多扣20分
2
按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20分)
对照施工图及工程隐蔽验收资料检查工程实体(10分)
不符合扣10分
检查施工图审查资料、图纸会审及有关设计变更资料(10分)
不符合扣10分
3
是否执行质量检验制度(10分)
检查检验制度建立及制度执行情况
不符合扣10分
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执行情况(10分)
查验施工资料和检查工程实体
不符合扣10分
5
是否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送检(标养试块及同条件试块)(20分)
检查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是否建立及执行情况(5分)
不符合扣5分
抽查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取样数量及检测结论(5分)
不符合扣5分
6
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