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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泗洪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洪综办[2009]8号

 

关于印发《泗洪县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泗洪县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泗洪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23日

 

泗洪县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派驻使用运行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深化平安泗洪创建活动,依据《泗洪县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洪办发【2009】16号),结合我县社区警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的性质。

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是乡(镇)人民政府在特定时期,通过聘用方式招聘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辅助力量,保安联防队员实行一年一聘。

第二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的任务。

在公安派出所的组织领导下,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协助社区民警开展巡逻防范、人口管理、信息收集、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三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1、县综治委成立全县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具体负责全县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的管理、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

2、全县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大楼、重岗社区)成立保安联防中队,辖区派出所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兼职中队长,队员中选拔一人担任专职副中队长。

3、各乡(镇)依托中心警务室在所辖的村居范围内成立乡镇(村、居)保安联防区队,每个区队可明确一名区队长、二名副区队长,负责区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的招聘由乡(镇)综治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具体组织实施。

招聘经过报名、初审、考试、面试、体检,政审、录用等程序;新录用的保安联防队员,由县公安局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履行聘用手续上岗;在聘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和具备解聘条件的,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履行相关手续对其解聘,并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乡(镇)综治办备案。

中途自动离岗的,视为自动解聘。

对解聘的保安联防队员,应及时收回其配备的服装、标志、聘书、上岗证、交通、通信装备及防卫器械等物品。

第五条县综治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乡(镇)综治办和派出所建立保安联防人员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乡(镇)综治办和派出所及时上报保安联防队员变动情况。

第六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实行派驻制。

即实行全县统一招聘,在乡(镇)范围内,以中心警务室为依托,打破村居区域界限,对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实行统一调派、采取异地交流,至少半年实行轮岗一次的工作模式。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安联防队伍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派出所在所有村(居)设立警务室,根据地域特点,在三至五个村(居)设立一个中心警务室,每个村配备不得少于2名专职保安联防队员。

做好农村保安联防队伍的车辆、服装、装备、工资等经费及警务室用房的保障工作,确保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人员的稳定。

第八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对全县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每月对保安联防队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每季度对全县的保安联防队员轮训一次,做到岗前必训,在岗轮训。

第九条派出所负责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的派驻、异地交流、轮岗等工作。

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保安联防队员工作进行考评,严格兑现奖惩;强化对保安联防队员的督查、指导,每天对保安联防队员的巡逻、警务室值守等工作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根据辖区地域状况、季节特点和发案规律制定详细的巡逻计划,巡防网络及力量配置图上墙,确保全天候巡防到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在派出所及其社区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

1、情报信息搜集。

及时搜集违法人员、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和违法线索,对于重大紧急情报信息或违法犯罪线索迟报、漏报、瞒报或倒流的,派出所在每月的考核中予以处罚。

2、人口管理。

每月协助社区民警开展入户调查,及时向社区民警反馈流动人口的信息,并建好相关台帐;协助社区民警登记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协助社区民警对重点人口进行考察、控制,对“五类”监管对象帮教等工作。

3、巡逻防范。

根据派出所制定的巡逻计划开展巡逻防范,巡逻队员要着装整齐,配带必要装备,同时开展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巡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4、矛盾纠纷调解。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调解一般民事纠纷。

5、协助民警盘查、堵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可疑物品,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迅速向派出所领导报告。

6、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工作。

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如为村民代办户口变动、发放证件、帮扶孤寡老人及儿童等。

7、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

8、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中队领导职责:

1、负责本保安联防中队的管理。

2、督促检查中队保安联防队员开展各项工作。

3、协助做好对中队保安联防队员的考核及奖惩。

第十二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财物等。

2、参与非警务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3、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

4、给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5、擅离职守或酒后执勤。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的考核奖惩采取“三层考核”制。

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派出所、社区民警三方共同对保安联防队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的工资中应包含80%的基本工资和20%的绩效工资。

派出所每月对保安联防队员的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发放保安联防人员的工资。

有违纪行为的,按奖惩规定在其考核工资部分中扣除;有抓获现行等突出成绩的,亦按奖惩规定发给奖金。

第十五条对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保安联防队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并广泛宣传;保安联防队员因公负伤的,应及时予以救治、慰问;致残、牺牲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经济补贴。

第十六条乡(镇)保安联防中队每年度应根据下辖的各区队的工作情况,分别评出综合奖、单项奖及先进区队长、先进保安联防队员若干名,按照规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年度考核奖励情况上报县综治办,统一奖励标准,经审批后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提供线索或现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由乡(镇)公安派出所根据被抓获人数和被抓获人应受处罚的档次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有见义勇为表现的,申报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奖励。

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在治安巡防工作中有其它应当表彰奖励事项的,可以结合年终总结一并表彰奖励,也可以在表彰事项发生之后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及规章制度。

违反规章制度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发考核工资,通报批评、解聘等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

1、衣冠不整或举止不端的。

2、粗暴执勤尚未引起严重后果的。

3、履行职责不到位尚未引起严重后果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服从管理或不服从命令的。

5、违反所配备的器材管理、操作规定,以致损坏配备的器材的。

6、有其他应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扣发当月考核工资20元至100元处罚:

1、不文明执勤,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服从组织管理和上级命令,给工作造成严重失误的。

3、睡岗、漏岗、中途脱岗、酗酒上岗的。

4、利用工作谋取私利的。

5、该作为不作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受到批评教育和警告不能及时改正的。

7、其他应当受到扣发考核工资处罚情形的。

(三)发生下列问题将对保安联防队员倒查,并进行责任追究,直至解聘;

1、辖区内维稳信息未及时收集并上报,导致出现重大责任后果的。

2、辖区内在逃人员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外逃回来后三天内未及时发现并上报公安机关的。

3、辖区内发生重大民转刑案件。

4、辖区内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或治安问题未及时上报,导致出现重大责任后果的。

(四)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解聘。

1、多次违反乡镇(村、居)保安联防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2、同一错误违犯三次以上或年度内违规违纪累计5次以上的。

3、违反规定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

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5、因工作失职辖区内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经常发生可防性案件的。

6、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7、给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8、其他不适合从事保安联防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条派出所对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月考核时间为每月21日(时段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年考核时间为12月21日。

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由派出所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与处罚的经费由派出所负责筹集和管理。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经费来源。

按照洪办发【2009】16号文件中规定的三个主要途径保障到位。

原则上,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的工资不低于500元,其中20%作为考核浮动。

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状况提高保安联防队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队内担任职务及工作一年以上的队员工资视情增加。

第二十二条经费管理。

所筹经费由县综治办实施统管,帐户设在县财政局国库股。

各乡(镇)在当地合作银行设立综治经费专户,由乡(镇)派出所负责为每个保安联防队员办理工资卡,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三条经费使用。

使用经费时,由乡镇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共同考核后填写乡镇治安防范经费申请表,经乡镇分管领导审核,报县综治办审批后将工资拨付至保安联防队员工资卡上。

其他综治工作经费拨付乡镇财管所帐户。

经费办理时间统一为每月20日至25日。

第二十四条凡虚报冒领保安联防经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回冒领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安联防队员配备的服装,交通、通信装备和防卫器械实行专人管理负责制,严禁外借他人使用。

巡逻车辆仅限于在派出所设定的巡逻时段、划定的巡逻地段巡逻防范使用,严禁私自使用和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保安联防队员使用巡逻电瓶车前必须经过派出所培训,熟练掌握电瓶车的性能后方可上路行驶,速度必须严格控制在安全时速以内。

用于集镇区巡逻的电瓶车,非工作时间统一停放在派出所;用于警务室的电瓶车,可停放于专职保安家中;使用电瓶车的队员必须对电瓶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严格遵守警灯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扰民。

第二十七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人为原因造成所配备的服装,交通、通信装备和防卫器械损坏的,由损坏人赔偿一切损失。

巡逻电瓶车在保修期内的正常故障由保修点维修,保修期过后,维修费用从村(居)保安联防定项定额经费准报项目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乡镇(村、居)保安联防队员在工作时间,统一着保安服装,配带标志,携带必要的通信工具和防卫器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

治安农村队伍管理△ 通知

泗洪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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