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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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流程图

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流程图

企业申请

当即办结

需要提供的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工商窗口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环保窗口

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

 

 

办结时

限:

5个

工作日

 

 

根据不同登记类型,填入相关的条件及材料(见附件)

卫生窗口卫生许可证核发

消防窗口建筑工程消防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

国税窗口、地税窗口

税务登记证

质监窗口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工商窗口

企业注册登记

需要前置审批的

不需要前置审批的

根据行业部门规定要求提供

附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二、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转让股权、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所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所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

(三)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张成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申报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盖章);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还应当提交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撤消的还应当提交被责令关闭或者撤消的文件;

5、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8、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9、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企业法人的设立登记

申报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报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

5、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法人资格证明;

6、设立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二)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

申报条件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经营期限、隶属关系、注册资金,以及增设或者撤消分支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与所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

申报条件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注销的文件。

或者政府一发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者法院对企业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集团的设立登记

申报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法人资格。

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集团章程;

4、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组建集团。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集团的变更登记

申报条件

企业集团登记事项(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集团住所、集团成员、集团母公司等)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

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集团章程修正案;

4、《企业集团登记证》;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集团的注销登记

申报条件

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应当在中指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

1、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集团设立条件;

3、母公司被依法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集团登记证》;

五、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分公司被公司撤消、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原因;

4、分工地被依法责令关闭或撤消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责令关闭或撤消登记的文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响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申报材料

1、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盖章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的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营业单位改变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与所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申报条件

营业单位歇业、被撤消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被依法责令关闭或撤消的,还应当提交令关闭或撤消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企业年检流程图

年检对象

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年检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年检程序

1、企业提交年检材料;2、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3、企业缴纳年检费;4、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年检受理

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年检审核

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其中,属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展销会审批工作流程图

受理申请

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1、营业执照;

2、申请书;

3、场地证明;

4、组织方案;

5、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资格审查

具有与展销规模适应的资金场地设施

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审批

局长审批

 

核准

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备案

相关文件归档

户外广告登记流程控制图

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

受理

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户外广告样件

广

登记申请表

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审查

报局领导批准

审批

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核发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控制图

备案

相关文件归档

 

受理

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抵押合同双方营业执照

抵押物清单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

权原始证明

初审要求补交、补正的资料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殊财产抵押的有关文件和证明书

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审理

设定的抵押物必备条件审查

主合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抵押物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主合同、抵押合同是否合法

申请书内容是否完备

其他相关内容

共有财产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抵押物权属期限或使用年限

抵押物是否否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

抵押物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合法

抵押的财产是否重复抵押

 

是否能够依法转让或流通

局长审批同意

抵押物价值是否大于担保债权额

国有财产的抵押是否有主管批件

抵押人是否依法有权处置财产

是否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归档

发放登记证

登记证盖章签署日期

核准登记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档案控制图

建立档案

档案装订

档案封面

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书写用钢笔或毛笔

档案目录

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立卷在办结登记7日内完成

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注销登记档案按短期存档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法宝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抵押物权属证明

《通知书》

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动产抵押变更、注销登记档案控制图

变更登记档案控制

注销登记档案控制

动产抵押注销申请书

动产抵押变更申请书

抵押合同变更协议

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

抵押物的灭失证明

原抵押物登记证

原动产抵押登记证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审批表

抵押物注销审批表

其他有关资料

其他有关资料

格式条款合同备案流程控制图

应当备案的种类合同

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

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申请书

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理

格式条款合同样本及其他材料

主要格式条款的内容及说明

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审查材料齐全出具备案受理单

审查格式条款合同样本

审查备案

对违反规定的发出修改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按通知书要求修改合格后予以备案

对通知修改有异议时举行听证

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合同进行公告

其他

对拒绝修改的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予以处罚

格式条款合同修改听证会准备流程控制图

申请人对备案机关要求其修改的通知有异议的

认定听证的必要

申请备案机关提出要求时

收到申请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

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准备要求

遇不可抗力可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延期申请

备案机关应尽快对是否准许延期作出决定

主持人、申请人、审查员及相关人员

主持人由备案机关负责人指定

听证人员组成

多人参加时要确定首席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可自行出席、也可委托他人

听证会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等除外

不公开的听证会应公布不公开的理由

举行听证的要求

公开的听证会应先期公告时间和地点

公开听证会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允许可以发言

可邀请法律专家、专业人士、行业主管等有关人员参加

举行听证会

按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听证会

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流程控制图

7月30日前申请单位向县级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

材料齐全,合同管理部门受理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书

企业法人主体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核查申报材料

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其他材料:

如:

银行、纳税信用等级的证明材料

初审应于11月15日前进行

向同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选

初审筛选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及时告知申请人

县级工商局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

三分之二的评委通过为资格合格认定标准

评审

12月1日前县级工商局发布评审公告:

公告期30日

公告期间内,对有异议的单位应进行复审

异议成立者,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审和发证

对异议不成立者,重新审核后,颁发证书

对公告期内无异议者颁发认定证书

认定等级:

县、市和省三级

等级管理

可以逐次升级认定

多渠道公示,为社会提供服务

公示管理

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监督管理拍卖活动流程控制图

拍卖企业填写备案登记表于拍卖日前7日到当地工商局备案

拍卖监督

备案材料中,拍卖企业应提供拍卖活动详细方案

特殊物品的拍卖还需提交鉴定、许可证明及审批文件等

前期备案

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核发“准予拍卖通知书”

备案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发修改通知书,拒不修改者,不予登记

依据规定的四种情形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合同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发现违规时应及时指正,但不得终止拍卖

现场监督

应派身着制服的两名人员参加现场监督,填写记录表

必要时,可收集现场资料,如:

摄像、拍照等

拍卖结束后,拍卖企业应于7日内到所在地工商局备案

填报拍卖活动后期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拍卖资料

后期备案

备案登记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加盖专用章

工商管理部门应对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建立档案和台帐

归档材料应包括拍卖主体和拍卖活动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材料归档

前期和后期的备案资料要一致,备案机关应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工商部门核准异地拍卖申请后,发给《准予异地拍卖通知书》

拍卖企业《准予异地拍卖通知书》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

异地拍卖

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局合同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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