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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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管理制度
三铝片区工程测量管理制度
1.总则
1.1工程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又为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依据。
为了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测量管理监控,搞好工程测量工作,提高工程测量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经济效益,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做好测量成果交接、复测、施工过程检查等管理环节,特制定此项管理制度,请各单位依据工程具体情况严格遵循该制度。
1.2本制度要求在建工程测量必须按以下相应规范执行: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3)《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
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5)《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6)《火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L/T5001-2004)。
1.3测量工作必须坚持“复核制”。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测量单位、工程部及其它工程有关单位,都必须遵守此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认真执行。
2.施工测量内容
2.1施工测量
2.1.1地面施工控制测量:
施工期间首级GPS控制、二等水准网应完整、准确、可靠,并能方便施工及进一步加密地面控制点。
2.1.2联系测量:
明挖工程投点、定向,向地下传递高程。
定向测量的方法有:
铅垂仪、陀螺经纬仪联合定向,联系三角形定向、导线定向测量、钻孔投点定向。
传递高程测量的方法有:
钢尺法、水准测量法、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全站仪垂直测距法等。
2.2施工导线测量和施工水准测量
2.2.1施工导线测量:
施工导线测量必须按规范规定施测,施工导线应起于高一级导线控制点,经复核准确无误后方可布设。
导线形式对建筑物应布设为闭合路线,加强校核,并在布设新点时,应对原有点(不少于三点)进行复核。
2.2.2施工水准测量:
施工水准测量必须按规范规定施测,测量路线为闭合或附合形式。
2.3施工放样
2.3.1在进行施工放样前,须对控制点进行复核,在点位准确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施工放样,控制点的复核结果记录在测量记录本中。
2.3.2建(构)筑物结构和装修工程、设备及管线安装工程放样时,要提高轴线、中线、垂直度、高程、预埋件等的放样精度。
2.4竣工测量
主要包括与各建筑、构筑物相关的建筑结构竣工测量、装修、设备竣工测量、道路竣工测量以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
2.5其他测量作业
在工程前期、后期,为工程施工服务,控制施工影响,检测在建构筑物的质量,对构筑物本身或周围地表、地下及其它构筑物的变形观测等。
3.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3.1交接桩制度
3.1.1工程部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的资料与实际点位,各方签署交接桩文件纪要。
施工单位接桩后,必须对首级控制网进行复测和对桩点进行保护。
复测情况及保护措施报告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在接桩后15天内上报给工程部审定。
3.1.2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部要求移交相当数量的控制点,经第三方测量单位复核合格后,进行验收。
3.1.3利用已知点进行引测,加密测点和放样测量前,必须坚持“先复核后利用”的原则。
3.2多层次管理制度
3.2.1施工单位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所承包工程的控制测量均须经施工单位上级部门精测队复核(由监理工程师监督)。
3.2.2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控制测量、放样测量及其它测量工作均须进行复核。
3.2.3为确保测量质量,第三方测量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测量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进行后续施工,但不能因此免除施工单位测量错误的责任。
3.2.4测量限差:
施工平面与高程控制网的测量限差、基础放线尺寸定位限差、施工放线限差、轴线竖向投测/标高竖向传递限差要满足1.2所列标准之规定;对有特殊要求(设计图纸都有明确的限差要求)的工程项目,其测量限差除满足1.2所列规范要求外,要满足图纸要求,二者有冲突者,以精度高的为准。
复核均应按照规定的同等级精度作业要求进行,及时地提出复核成果报告;复核结果若超过限差要求或发现粗差,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重测,重测结果与复核结果相比若仍然超限,第三方测量单位须重新复核;若第三方测量单位重新复核后仍判断施工单位的测量成果不合格,工程部将采取专项复测来处理,如果是施工单位方面原因引起专项复测,测量费用从施工单位进度款中扣除。
4.施工测量各方责任
4.1施工单位职责
4.1.1施工单位是所承包工程施工测量的主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测量质量负全责,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施工控制测量性质的和细部放样性质的测绘工作,按第三方测量单位提供的部分地面高程控制点或导线控制点、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本工程设计图纸组织完成全部施工测量作业。
4.1.2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以保证测量成果准确可靠。
4.1.3各项单位工程地面、地下控制测量与给定首级控制网不一致,未按设计坐标完成细部放样,特别是未能保证轴线位置和限差要求者,施工单位要负全责。
4.1.4施工单位在进行测量放样时,应注意与相邻单位工程的衔接,后序施工单位工程必须与相邻的先序施工工程进行联测,保证相对位置的准确。
4.1.5第三方测量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复测,不减轻或免除施工单位对工程测量质量所承担的责任。
4.2监理单位职责
4.2.1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有关规范及本制度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成果进行验收,对重要部位进行复测。
4.2.2施工测量出现重大事故,监理单位应负对工程测量控制不力和对项目管理失职的责任。
5.主要测量内容及要求
5.1施工单位
5.1.1施工单位的测量队应由专业测量工程师负责。
由于单位工程的大小,复杂程度和性质不同,施工单位测量队的技术力量和技工人数是否满足需要,须经监理单位批准,并应按其指令进行相应调整。
5.1.2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指令编制所承担工程的测量设计,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工程部批准执行,并按其设计进行测量作业。
5.1.3测量设计重点是保证单位工程空间位置的正确、与相邻单位工程的贯通以及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明挖工程的平面控制以中线控制为主,也可以用导线控制,控制办法必须在测量设计中予以确定。
暗挖法工程的施工测量任务主要与地面、地下平面高程控制的“联系测量”和在地下布设支导线、支水准线。
按照贯通测量精度要求,掌握导线不同部位的测角、测距精度。
5.1.4施工单位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多级测量复核制,最少为二级,一般为三级。
5.1.5施工单位应独立复核由工程部提交的首级GPS控制点,精密导线点和二等水准点,以此安排控制和细部放样测量以及埋设规定尺寸的标桩。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展,施工单位适应当加密改善地面控制,以有较多的“多余观测条件”来保证施工测量的精度。
5.1.6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3.2.3规定的阶段时必须进行控制测量;控制测量应首先对首级网进行复核;控制测量的方法及成果应满足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并经监理单位复核后报工程部,由第三方测量单位进行复核。
施工单位的控制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工程概况,施工工艺,目前施工状况等;
(2)测量仪器及精度,测量的时间及环境情况;
(3)原始点位及对其的检查复核情况;
(4)测量方案及过程的详细叙述;
(5)测设的简略图形及其说明;
(6)测量精度评定,包括计算过程,起算数据,精度评定等;
(7)测量的原始记录;
(8)施工单位内部二级以上的复核情况。
5.1.7工程竣工后,必须按以下要求移交足够数量合格的建筑变形观测点、基准点、工作点:
(1)设计蓝图中所要求的观测点;
(2)1.2条文及其它未列测量、设计规范中所要求的观测点;
(3)工程部要求安装的观测点;
(4)观测点、基准点、工作点的设置要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中相应条款之要求;
(5)观测点、基准点的测量精度符合进行建筑变形测量之要求,并通过第三方测量单位复核合格。
5.1.8按监理工程师规定报告测量结果,测量作业作为工程实施的一个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核准后,进行后序工序的操作。
5.1.9接受和配合监理工程师对测量结果进行检查,复核。
5.1.10接受和配合第三方测量单位对地面、地下施工控制测量项目进行阶段性复核和检查。
5.2监理单位
5.2.1应委派有丰富工程测量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出任测量监理,测量监理应有两三位助手(熟悉观测得技术人员或技师),并报工程部备案。
测量监理的复核方式:
仪器复核,旁站监督,指令施工单位复核校核,对测量方案、测量计算资料和成果的复核等。
重要的地面、地下中桩,应以独立复核为主;监理单位的独立复核应使用自己的仪器,测量监理可以要求施工单位的测工配合测量复核。
5.2.2指令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做出完整的施工测量设计,审定批准施工测量设计,报工程部审查及备案、
5.2.3对施工单位测量作业进行日常监督,控制其投入的技术力量及所用的测量仪器以满足要求。
5.2.4建立可行的批准程序,把测量放样作业作为工序加以核准。
5.2.5作为信息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指令施工单位结合计量支付或实地测绘的工程(工序)实际形位尺寸,填绘值班竣工图或形象进行图表,特别要控制隐蔽工程的形位关系。
5.2.6建立测量报表、测量日志、测量报告控制,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整的施工测量档案。
5.2.7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行控制测量作业。
5.2.8工程竣工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实体测量和结构净空测量,组织施工单位向工程部移交竣工测量控制桩。
6.工程部测量专项工作及责任
6.1审核
6.1.1负责对在建工程所用全部测量仪器进行管制:
编号、登记,审核其送检日期。
6.1.2负责对建设单位测量队及测量人员资质进行审查。
6.1.3负责对监理方、建设方的测量资料进行日常抽检审核。
6.1.4对重要点线的放线测量,要有工程部监理旁站。
6.1.5对重要点线的复核,除工程部监理旁站外,并且有资料备案,专门保管。
6.1.6负责与建设单位、设计部门、监理单位的测量工作对接,推动全面测量工作的顺利进展。
6.1.7负责对建设方、监理方测量工作管理制度的补充和执行。
6.1.8工程部部长应对重要点的测量直接负责,并亲自参加测量和复核测量,须在测量表据上签字确认。
6.1.9公司负责人须每月两次对测量资料进行抽检,对要重点线的测量结果和复核结果进行跟踪,须在抽查表据上签字确认。
6.1.10相关责任人在出差时未能及时完成工程测量工作的,须委托专人负责告知技术监察部并备案。
6.2责任与处分
6.2.1对未严格执行相关测量标准及本管理办法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元至5000元;对因测量工作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由施工单位负全责,并追究相关责任,补偿甲方损失。
6.2.2出现重大测量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影响工期造成反工的,要自上而下追究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一定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公司负责人未及时对测量资料进行抽检并签字的扣300元/次;工程部部长未参加相关重要点线的测量和复核测量的扣200元/次;相关工程部管理人员弄虚作假、未实行旁站管理在复核数据时不认真,敷衍了事未按工程测量的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工作的每次扣100元/次。
7.备注
第三方测量单位:
指由工程部委托的,有相关测绘资质、资格的专业测量单位:
1.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年检合格、有效;
2.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测绘局核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等级根据工程性质、重要性、工程量大小、投资数额以及图纸设计的技术要求等确定)。
三铝技术监察部
20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