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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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品买卖合同
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第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为月日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年月日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填写说明:
根据栋号相应的证号填写)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最终名称以产权登记为准)。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高新出[2007]0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填写说明:
根据各栋证号进行填写),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施工许可证号为(填写说明:
根据各栋证号进行填写)。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填写说明:
期房将根据各栋证号进行填写,现房则为“/”)。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现房住宅将根据各住宅对应的栋证号填写。
(填报说明:
期房为“/”,现房为取得栋证的各栋次)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XXX[幢]XXX[层]XXX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框剪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XXX层,地下XXX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约定】(填报要求:
期房为合同约定,现房为产权约定)建筑面积共XXX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XXX元,总金额(¥XXX元)XXX。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元)
/。
第五条预售款的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现房:
/期房:
根据预售证上登记的银行名称填写,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现房:
/期房:
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账号现房:
/期房:
根据预售证上登记的银行名称填写。
(依据栋次选填)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XXX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XXX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以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支付首期房款计XXX元,余款XXX元以按揭方式支付。
买受人应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支付首期房款(大写)计XXX元,余款(大写)XXX元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出卖人,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或者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
逾期,买受人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因买受人的原因或者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的贷款金额不能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到达出卖人账户,自满六个月的第二天起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的贷款金额不能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到达出卖人账户,买受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分期付款
(1)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2)年月日前支付元;
(3)年月日前支付元。
买受人应严格按照约定付款,任何一期付款违约都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
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60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
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如果竣工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同意在领取产权证时据实结算房价款,即:
商品房销售价款
房价补差款=(竣工实测面积—预售面积)×------------------
预售面积
当竣工实测面积大于预售面积时,由买受人向出卖人补交上述“房价补差款”;
当竣工实测面积小于预售面积时,由出卖人将上述“房价补差款”返还买受人。
第九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3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约定,误差在3CM范围内时,买受人予以认可;误差超过3CM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交付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将全额无息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1(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一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对应栋号、按以下实际情况选填写。
)
一、期房:
1:
按各栋约定的交房时间填写
2、如合同签定日期为交房前三个月内:
按揭付款方式:
银行已放款,且我司持有办理验证手续的授权委托书或已办理完房地局验证手续并已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的即可办理交房手续;
3.一次性付款方式:
交房前:
按各栋约定的交房时间填写,且已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
交房后:
买受人付清全款(含按揭款和相关税费)并已缴纳该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后15日内。
二:
现房:
买受人付清全款(含按揭款和相关税费)并已缴纳该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后15日内。
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市政工程建设、恶劣天气因素及其它政策性因素直接影响项目进展的,但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如买受人的房屋价款(包括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和其它代收费用)未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支付给出卖人,出卖人将顺延交房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日期。
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1和2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10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视为出卖人已按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将符合本合同约定交房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
保修期限以约定交房期限之日起计算,在延期收房的买受人清偿应缴的房屋管理费之前,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房屋实际交接手续。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90日内整改合格,在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每日承担/的延期交房的责任。
买受人已按房屋现状接收房屋视为对房屋无异议,不得再以房屋的结构、面积、楼层、房号、位置、装修、设计变更等为由提出退房和赔偿。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
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
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电梯在交付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30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的要求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并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22条)。
/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前述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90日内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在签定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在签定本合同三日内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并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十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期房:
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自银行审批通过买受人贷款资料,并向出卖人提供买受人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和该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之日起90天内,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自本合同签定且买受人提供给出卖人该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之日起起90天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售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现房则无备案约定。
)出卖人在实际交付商品房后365日内,将该幢商品房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取得栋产权证后90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180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或2项,由出卖人选择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
出卖人以招标方式选聘中房集团北京物业公司长沙分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收费标准为:
每月每平方米1.3元,收费的起始时间为期房:
填写时间为各栋约定的交房期限第二日合同签定日期为交房期限前三个月内的,填写---自入伙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10个自然日开始计算现房:
自入伙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10个自然日开始计算。
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的按揭款。
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9页,一式肆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壹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长沙签于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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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用户发35ax【合同编号】#【新密码】到106256588示例:
发35ax20064898305#654321到106256588
到房产局申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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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aw20064898305到1062199955
中国联通用户发35aw【合同编号】到106256588示例:
发35aw20064898305到106256588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2000《房产测量规范》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房政发[2000]124号《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进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
2、该商品房的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见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测量并出具的《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
3、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最终以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实测面积为准。
附件三:
佳境小区装修标准(住宅)(对应栋号选择填写)
4、9、10、11、12、13、14、15、16栋:
1.外墙:
外墙涂料;2.室内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天棚:
砼面层;3.地面:
客厅、卧室水泥地面;4.卫生间:
做防水油膏,卫生洁具及回填由业主自理;5.墙面:
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墙面:
砂浆6.入户门:
入户钢制门,室内门预留门洞;7.阳台栏杆:
钢质护栏;阳台天棚:
防瓷涂料;阳台墙面同外墙;阳台地面:
水泥地面;8.窗:
塑钢窗,中空玻璃;9.对讲系统: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10.给水:
每户公共卫生间预留一个水嘴,其他厨房、阳台给水由业主装修时自理;11.电气:
配电箱管、线到位,每户预装灯、插座各一处;12.排水:
厨房、卫生间、阳台做好预留预埋;13.电视、电话、网络:
配至多媒体箱,多媒体箱以后部分由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