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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

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

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

【篇一: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

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

外聘常年

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书面合同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明、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导致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合同事务管理,包括:

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该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核;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档案及备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事务。

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审核制度,合同涉及的各业务职能部门通过会签对合同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

(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负责对合同签署的必要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以及缔约对方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

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

重大合同签订前,业务主办部门应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二)合同草拟

本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

有合同示范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用该文本来拟定合同条款;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在先行草拟合同初稿后或收到合同对方草拟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初稿,必须包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必要的说明。

(三)合同审批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如果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律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由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身审核不严而存在重大缺陷时,可以直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本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审查工作。

(四)合同签署

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署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是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及时和实际履行。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应当及时督促合同对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对该合同履行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将结果汇总到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合同档案,包括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公司书面合同以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等所有文字材料。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

第十六条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根据要求,将重大合同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印章。

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本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

【篇二: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八)拟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实际;

(三)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四)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行性的意见。

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然后,由公司办公室报请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

施;或由总经理组织召开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公司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印刷、发布。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必须定期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

第二十一条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二十五条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含500元),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二十六条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

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应

【篇三:

法律事务部法律工作制度(定稿)】

法律事务部法律工作制度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预制订公司及下属企业法律事务部相关法律制度,制度如下:

第一章企业内部咨询制度

第1条咨询目的:

通过咨询和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为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的合法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第2条咨询方式:

分为“主动为本部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及“回复下属托管企业咨询”两种方式。

第3条咨询形式:

法律事务部可以采用书面及口头两种形式处理公司内部咨询。

对下属托管企业的书面咨询,只能采取书面回复的形式。

本部门仅对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回复或法律意见承担责任(下属企业的咨询事项必须有详细的情况介绍及附准确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4条回复期限:

对公司本部各部门或下属托管企业的咨询,法律事务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可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口头法律意见,并在事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5条书面签报:

法律事务部出具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须部门领导签字,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相关领导审阅签字后才能下发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

第6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的书面法律咨询书应

当一式两份,法律事务部及下属托管企业各留存档一份。

第7条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一式两份,接收部门及法律事务部各留存档一份。

第二章内部工作职责审查制度

第8条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将工作职责草案送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

法律事务部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1)工作职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2)工作职责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管理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3)工作职责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管理制度的要求。

体例结构是否完整,条款文字是否有争议。

第9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事务部审查意见修改定稿的部门工作职责,经公司领导会签生效后法律事务部须备案存档。

第三章对外合同、协议审查制度

第10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重大对外合同、协议或特殊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律事务部参与起草,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起草。

第11条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协议文本,法律事务部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协议文本内容准确反映公司及下属托管企业的诉求。

第12条法律事务部合同审核人员对合同、协议中所涉的情报资料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13条合同、协议审核的工作时间规定如下:

重大合同、协议5个工作日,非重大合同、协议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14条合同、协议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待签署的合同、协议文本及附件

(2)情况简要说明及论证材料

(3)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15条合同、协议审核的具体程序:

(1)合同、协议承办人准备好材料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交法律事务部审查。

法律事务部人员须检查前序手续是否完备。

(2)法律事务部人员须审慎审阅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对公司本部合同、协议,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上报分管领导、企业法定代表人签报通过。

重大合同协议,须上报董事会签报。

对下属企业送交合同针对公司本部合同、协议,法律事务部提出法律审查意见,需修改的应与下属企业协商确定。

(3)法律事务部将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法律意见书复印留底后,将原件交与经办部门签收。

第16条法律事务部对合同审核完毕后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提出口头审查意见后再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17条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法律事

务部应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承办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第18条合同如未按照法律事务部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出具体理由,与法律事务部共同协商。

第19条法律事务部应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建立专项合同履行档案,对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协助经办人员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第四章诉讼与非诉讼制度

第20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及下属企业合法利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21条在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动参与诉讼活动的,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上报分管领导签报。

对于金额巨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需上报董事会签报。

第22条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可要求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积极、主动配合,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23条法律事务部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24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律事务部决定是否聘请代理律师。

如无需外聘律师,应指定一名人员承办案件法律工作。

第25条指定法律承办人员应与各部门及下属企业承办人协商是否出庭参与诉讼;对参与出庭的,应按时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至少提前两天向受理机构和法律事务部说明情况。

第26条如需外聘律师参与处理诉讼,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

法律事务部须在财务部门审批后才能审查签字。

法律事务部着重审查律师代理费金额、代理律师资质、专业性。

本部门负责人将已签字的申请报告递交分管领导签字后,再由递交部门及下属企业签收。

第27条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法律承办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并尽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决定,并及时报告案件的进度情况。

第28条对可以庭外和解的案件,法律承办人员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决定,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下属企业谈判,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决定。

第29条在案件审结后,依据法院的生效文书,法律事务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文书时,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提醒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30条案件处理完毕后,法律事务部应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31条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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