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北岙镇小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221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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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北岙镇小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221合

洞头县北岙镇小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深化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巩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新渔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全称为洞头县北岙镇小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地址为洞头县北岙镇双朴路187弄2号。

第三条本社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章程规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金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的基本职能:

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五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政府、县渔农办和县农林水利局备案。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

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土地征用所得的补偿费50%(不包括青苗、地上附着物、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比例足额追加到经营性资产总股本中,另外50%作为当年的收益进行分配,享受对象为享有资产股股权的股东。

第八条通过清产核资及依法调整,截至2010年3月31日止,确认村集体净资产为680万元,提取集体净资产的5%,计34万元,作为改制风险金,用于处置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的遗留问题,实际用于改制的总股本为646万元。

第九条本社的经营范围:

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十条所有户籍关系在本村、劳动(经济)关系在册、享有和承担村集体资产权利和义务和符合享受对象条件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一条改制基准日定于2010年4月1日零时,改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改制基准日后出生、迁入的人员不作为改制对象。

第十二条股份量化按照人口股、农龄股两种股权形式进行量化。

其中人口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60%,计387.6万元;农龄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40%,计258.4万元。

1、人口股以改制基准日在册的村民为享受对象,具体界定如下:

全额享受对象:

①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在册的原本村村民。

②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在册的第一轮土地承包(1989年12月31日)前因户口管理迁入本村的其他村民。

③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村民。

④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村村民。

⑤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村民。

⑥已在本村落户并办理有关合法手续的全女户可享受一名上门女婿及其子女。

⑦以上人员中如有“农”转“非”人员,必须补交从“农”转“非”次年至2005年的村积累,男每年100元,否则不得享受(1958年至1960年国家下放人员和革命军残人员及在校生除外)。

⑧大中专院校毕业回迁的学生如有“农”转“非”,必须补交从毕业次年至2005年的村积累,男每年100元,否则不得享受。

部分享受的对象:

①户口在本村的己出嫁妇女或离婚回迁妇女按50%享受(其子女不予享受)。

②户口在本村的,因丧偶重新外嫁的妇女按50%享受。

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在册的,1989年12月31日后因户口管理迁入本村的其他村民按50%享受。

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在册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时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村民按50%享受;在单位期间未缴纳村积累的,必须按原单位工龄补交村积累每年100元,否则不得享受。

⑤以上人员中如有“农”转“非”人员,必须补交从“农”转“非”次年至2005年的村积累,男每年100元,否则不得享受(1958年至1960年国家下放人员和革命军残人员及在校生除外)。

⑥大中专院校毕业回迁的学生如有“农”转“非”,必须补交从毕业次年至2005年的村积累,男每年100元,否则不得享受。

不享受的对象:

①已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

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③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人员。

④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

从外村嫁入本村的,现已离婚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妇女及随母迁入的子女。

从外村嫁入本村的,因离婚重新外嫁的妇女及随母迁入的子女。

⑦其他按规定不得享受人口股的人员。

享受政策优惠的对象:

根据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独生子女在享受收益分配时,人口股按两人计算(本轮股权界定,其领证时间截止到改制基准日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如果出现再生育的,应退回全部多享受的收益分配。

2、农龄股以拥有人口股股权的人员为享受对象。

农龄计算从16周岁开始,到改制基准日零时止,男到60周岁,女到55周岁,最高为45年。

1989年12月31日以后迁入的以实际迁入时间起计算农龄。

其中:

①全额享受人口股的人员,其农龄股按全额享受;部分享受人口股的人员,其农龄股按人口股享受的比例享受。

②现役义务兵及退伍军人,军龄计算农龄。

③正在服刑及刑释解教人员,其农龄应扣减服刑和劳教时间后计算。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股份量化到人后,本社应向股东发放统一印制的社员股权证书,作为持股和股份分红的凭证。

股权证书不准抵押,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

遗失须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人口股、农龄股不得继承、转让、退股提现。

第十五条人口股、农龄股股权实行半动态管理,死亡、户籍外迁、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被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的股权于年底收回,归集体所有,收益分配结算到当年年底。

志愿兵退役后未安置工作的人员,自户口迁入本村当年归还股权,享受股权分红。

第十六条股权量化完成后,出生和婚嫁迁入增加的人口股、农龄股每五年调整一次,其他机械迁入人口原则上不得享受。

第十七条有特殊贡献人员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享受人口股。

第十八条本社如需增资扩股,由董事会提交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社员)。

第二十条股东(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金营运、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4、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3、承担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方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本社应结合财政部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制订《财务管理制度》来规范本社资产经营和财务运行行为,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确保本社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本社应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五条本社实行民主管理,财务收支等经营活动必须按季上墙公布,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社班子、村脱产干部的报酬,按照镇党委、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与村级正常运作经费一起纳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收益分配

1、本社的年度收益分配,从每年净收入(即经营性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

土地征用费收入及上级拨款等非经营性收入不作为当年经营性盈利)中,提取公益金20%、公积金15%后,按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分配。

每年分配一次,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镇党委、政府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股东收益分配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坚持同股同利、股东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但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股份分红,其股份分红充入本社公益、公积金;死亡和户籍外迁人员的股份分红也充入本社公益、公积金;欠本社债务的社员及其子女的股份分红冲抵所欠债务;

(2)收益分配要兼顾原经济合作社福利水平的原则;

(3)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次分配。

(4)本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赠本社资本。

本社的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

(5)坚持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的原则。

本社社员若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北岙镇小朴村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十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根据本社股东代表推选办法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决策机构,经股东大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5、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股东代表会议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有特殊情况的可临时召开。

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年满18周岁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三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1/2以上通过生效。

第三十四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股东代表如有保留意见的可以注明。

第三十五条本社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社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本社应当解除或解聘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社章程、制度,对本社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社财产。

第三十七条本社董事会由5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有候选人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方案;

9、拟定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的方案;

10、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11、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2、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四十条董事本人提出辞职、不履行职责或连续6次无故不参加董事会议,可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免除其董事职务,免除董事后是否补选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人数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董事如有保留意见的可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董事长职责:

1、董事长为本社法定责任人,非本社的股东不得担任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2、全面负责本社工作,直接向股东负责,负责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并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及发展谋略;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4、贯彻本社总体战略,执行各项决议;

5、提出本社的经营、投资计划,组织董事会拟定方案,搞好宏观调控;

6、拟定本社机构设置、聘用人员编制(包括总经理);

7、拟定人员聘用及辞退;

8、拟定聘用人员奖金分配方案;

9、拟定聘用人员工资报酬;

10、建立和完善基本管理制度;

11、组织研究本社重大事项;

12、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3、组织董事会研究拟定关于本社的其他措施、方案。

第四十五条本社监事会由5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有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召开监事会议,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监事如有保留意见可以注明。

第九章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2、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3、被依法宣布破产的;

4、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本社依照上条1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2、4款规定解散的,由镇政府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四条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五条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于2011年2月21日通过,自2011年2月22日起生效,并送北岙镇人民政府、县渔农办和县农林水利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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