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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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学校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我校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高我校空气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管理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工作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分级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全体行政成员及班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全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教委请示报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四,应急处置
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通知各个处室及班主任,做到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信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1.预警信息接收收到上级发布的相应预警后,应立即电话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
各科室、班主任要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网络等方式及时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空气预警信息。
2.预警分级及措施
(1)n级预警(中度污染、黄色预警)措施:
201W全区平均AQI指数W300),或收到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通报。
提醒学生、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要求师生减少户外活动;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期间等)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2)I级预警(重污染、橙色预警)措施:
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在II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易感人群的防护,增加或者加强以下措施:
要求师生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根据情况实行师生休假或弹性学习制。
五、工作要求
(1)在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我校积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2)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3)接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学校应及时向区教委报告,并由区教委逐级上报。
(4)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大家了解空气污染的分级以及防护措施,保持镇静,听从指挥;同时做好家长的工作,争取他们的支持。
(5)防止重污染天气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保持社会稳定。
六.重污染天气发生后的应急响应措施
响应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在上级的统一部署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根据预告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11级(中度污染)响应措施:
要求师生减少户外活动。
(2)I级(重污染)响应措施:
要求师生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
七.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
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主要以电话、网络等形式上报,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人员保障
应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备队,由安稳办牵头,各处室和班主任配合,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工作。
应急预备队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
3.善后与恢复
当接到由指挥部下达的应急终止命令后,学校立即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补齐因重污染天气而影响的室外课内容或者因停课而影响的正常教学内容。
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对应急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并报区教委安稳科。
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37号)、《关于印发的函》(环办函(**)504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由各地负责组织开展、落实辖区内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严格监管,预防为主。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实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和措施,依法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强化源头控制,做到防控结合。
(3)及时预警,强化宣传。
密切关注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及时分析、预测,适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部门联动,分工协作。
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整合、合理调动现有的应急队伍和资源,分工协作、紧密配合,联合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农办、市政府新闻办和市环保局、住建委、经信委、卫生计生委、监察局、教育局、公安局、农业局、水务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城管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指挥机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大气污染处置工作,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等对大气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应急资金,收集整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
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做好大气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当大气污染程度达到预警等级时,即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督促各地落实工业企业限产或停产减排措施;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加强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
市气象局:
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天气实况的监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预报,为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市环保局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变化趋势会商。
市委农办:
负责督促市人工降雨办公室在大气重污染天气下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天气下新闻信息发布的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大气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
市财政局:
负责按照财政预算为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经信委:
负责编制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名单,根据大气污染严重程度落实企业限产或关停措施。
市教育局:
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天气下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疏导交通,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并做好特殊时期安全防范工作。
市住建委:
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天气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城管局:
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天气下道路及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零摄氏度以上时段);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配合查处城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大气重污染天气下有关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天气下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对上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管控。
市农业局:
配合做好大气重污染天气下秸秆露天禁烧的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单独建设的水务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
市监察局:
负责本预案实施的监督执纪问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保局、气象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分别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监测,建立联动机制和联合会商制度;根据环境监测资料和天气演变趋势研究判定大气污染等级及变化趋势,并将预测结果通过网络进行共享;当出现大气重污染天气时,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定和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施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的监管,共同做好大气污染监测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48小时及以上,市环保局、气象局会商分析,预测大气污染可能持续或加重时,立即拟定预警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后,启动预警发布程序。
预警信息应在半小时内向成员单位、各地通报,并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保局、气象局要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拟定预警变化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主要媒体上公布预警变化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宣布预警升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分级
按照本市大气污染的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述。
蓝色预警适用于AQI连续48小时及以上介于200至300之间或者连续24小时及以上超过300的预警;黄色预警适用于AQI连续72小时及以上介于200至300之间或者连续48小时及以上超过300的预警;橙色预警适用于AQI连续72小时及以上介于300至500之间的预警;红色预警适用于AQI连续24小时及以上超过500或者连续120小时及以上大于300的预警。
3.2.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预警级别,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受影响区域,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组织市气象局、环保局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在不同的预警级别下,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进一步采取针对性的应急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应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有关单位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并在24小时内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2响应分级和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级别相对应于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W级、HI级、II级、I级。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以及大气重污染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响应。
4.2.1W级响应措施
(1)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以下倡议: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适当调整产能,严格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健康防护措施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如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运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通知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农办督促市人工降雨办公室在气象条件具备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重点工业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督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冒黑烟或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的整治力度。
4.2.2III级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以下倡议:
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2)健康防护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通知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将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产量缩减30%以上,并检查落实情况。
市住建委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施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督促混凝土搅拌站停止作业(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除外);加强上述部位扬尘污染管理。
市城管局负责将原定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增加30%以上,停止所有建筑工地(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除外)渣土运输,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露天烧烤的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禁止渣土车在中心城区通行。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禁、限行区域内行驶的黄标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3II级响应措施
在in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以下倡议:
机动车未行驶时,应及时熄火,减少原地怠速运行;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为26摄氏度以上,冬季设定为18摄氏度以下。
(2)健康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集体操、跑步等户外运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将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产量缩减50%以上,并检查落实情况。
市住建委负责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管线维护维修工程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施工。
市城管局负责将原定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增加50%以上,禁止城区露天烧烤。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禁止搅拌车在中心城区通行。
市公安局负责禁止黄标车进入中心城区。
市水务局负责停止所有单独建设的水务工程的施工。
4.2.4I级响应措施
在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场所
和设施营业时间。
(2)健康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责令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停产。
市城管局负责将原定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增加100%以上,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禁止渣土车、搅拌车在市区内通行。
(4)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I级响应,市公安交警支队要加大安全保障措施,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大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并向上级如实汇报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4.3应急监测
应急状态下,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市气象局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并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将相关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经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
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要求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否则,视信息发布危害程度作出相应处罚,违反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4.5应急终止
经专家分析论证,市环保局、气象局会商,预测本市空气质量将不满足预警条件,且未来气象条件变化趋势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的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相关单位传达应急结束指令,解除应急状态。
5总结评估
5.1调查与评估
出现大气重污染天气后,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原因和应急过程进行评价,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2奖惩与总结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纪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予以处置。
6应急保障
6.1组织机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预警及响应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推进辖区内大气污染应急工作。
各成员单位是应急措施实施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确保准备充分,应急迅速,监管有力,效果明显,并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应急保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6.2监测预警保障
按照空气质量标准,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市环保局、气象局建立合作机制,开展空气质量预测评估,联合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预报,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6.3经费保障
为确保应急措施及时有效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工作需要为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等提供资金保障。
6.4技术保障
组建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家库。
专家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建议。
6.5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各成员单位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根据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监测、指挥、处置、救治、通讯等应急设备,按照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6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方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的7个工作日前公示告知。
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方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6.7信息宣传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普及大气重污染天气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
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u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u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7.2预案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环保局牵头修订和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