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租赁第十三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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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租赁第十三讲

第十三讲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模式创新

同窗们,上周去香港访问,请法学院郭雳教师给大伙儿做了一个讲座,不明白大伙儿是不是有些收成。

十几年前,我和他一路念书的时候,就曾经预言,他可能是法学院以后最有阻碍的法学家,此刻,那个预言正在慢慢变成现实。

我请他做讲座的目的,是想给大伙儿提供另外一个视角,来观看明白得信托的本质。

这次去香港,拜见了李嘉诚先生、郭鹤年先生、李兆基先生等企业家,和他们进行了深切的交流,也有很多思想上的收成。

我注意到,香港很多上流社会的人士,生活哲学其实超级简单,确实是做生意,赚很多钱,生很多小孩,然后把生意做得更大,继续赚更多的钱。

固然,在那个进程中,他们也不断地回馈社会,做很多慈善事业,包括利用信托。

这使我意识到,咱们是应该有一个远大的目标,有一个远大的理想,可是,实实在在地劳动、赚钱、养家,可能是更重要的生活目标。

多青年来,咱们一直在追求成心义有价值的生活,可是,关于社会的进展来讲,或许,最朴实的生活才是推动社会进展的力量。

比如,你开一家餐馆,有多少价值和意义呢?

但你把它开成遍及全世界的连锁店,就可能显现不一样的价值和意义。

陈国钜先生给我讲了一句话,我感觉专门受震动,他说,咱们应该鼓舞创业而不是就业。

因为就业,你会多占据一个工作职位,可是,创业,你不但节省了一个工作职位,而且还制造了许多新的工作职位。

我感觉咱们当下的社会,有太多的人想去当官,想去占据什么核心的职位,可是,很少有人想去制造性地去制造财富,但社会进步的原动力,可能就在那个制造性的进程当中。

在前面的课程中,咱们已经分析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模式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要紧缘故。

从全然上说,以“金融百货公司”

为要紧特点的全能型业务模式是致使信托投资公司始终无法走出“治乱循环”的全然诱因。

多元化的业务模式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之间的选择,已经成为摆在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眼前的现实选择。

这一讲咱们研究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模式的创新问题。

咱们以为,信托投资公司必需选择专业化的业务模式,围绕信托业的本质开展业务,从而在金融业的整体魄局中凭借业绩博得自己的地位。

咱们第一澄清几个熟悉上的重要问题。

“一法两规”陆续颁行以来,中国信托业在曲折艰巨中不断进展,第五次整顿的成效日趋凸显。

但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金融进展的不断深化,信托业所面临的机缘与挑战也呈现出加倍复杂的局面。

当前,围绕着信托业进展,专门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模式进展问题,理论界的争辩十分猛烈,有几个重要问题迫切需要取得澄清。

第一、信托业是不是有存在的必要?

在信托业恢复重建20连年后从头提出这一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荒唐的行为。

若是一个行业连是不是存在都要产生疑问的话,那就全然谈不上生存、进展乃至成为金融业支柱之一的问题。

但事实上,这20连年里,不管在信托业内部,仍是在信托业外部,如此的困惑不绝于耳:

信托业到底还有无存在的必要?

持否定意见的人以为,现时期信托业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理由有三:

第一、中国本来确实是一个没有信托传统的国家,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需要具有一系列的基础条件,现时期中国并非具有如此的条件。

这正是长期以来信托业在中国屡屡“搁浅”的缘故。

再加上目前中国社会诚信基础薄弱,信任危机普遍,致使信托制度难以在中国真正推行;第二、长期以来,信托投资公司并无从事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

尽管名义上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但事实上,除没有做信托业务之外,什么金融业务都做了。

既然如此,那就没有必要在现有金融结构中增加信托的部份;第三、通过第五次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在从事信托本业方面有了专门大进步。

但与此同时,“委托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有了庞大进展。

实践证明,这些机构在开展专业化的“委托理财”方面并非逊于信托投资公司,乃至由于自身的优势,做得比信托投资公司还要好。

因此,信托业务和带有信托色彩的业务能够交给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没有必要单独辟给信托投资公司。

上述三点理由在逻辑上呈递进关系。

持确信意见的人以为,不管现时期信托业面临的困难有多大,信托业都有存在的必要,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大力进展。

理由一样有三:

第一、信托业存在与否关系到几十家信托投资公司、上千亿资产的前途命运,关系到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固健康进展;第二、信托业由于其极具弹性的制度设计,是金融业中唯一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独特作用不可或缺;第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进展,对金融效劳的多样性、适应性和创新性的要求愈来愈高,必需通过信托业取得实现。

尽管目前信托投资公司进展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进展中的问题,需要用进展的方法,在进展中解决。

无疑,上述观点都揭露了问题的某些方面。

咱们以为,

现时期中国决不能取消信托业,反对信托业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一样是缺乏信托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日本信托业却在继承英美法系国家信托业的体会基础上,成功进行了制造性转化,为中国进展信托业提供了极好的借鉴。

这说明,在大陆法系国家移植信托是完全可行的;第二、传统信托投资公司的确没有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可是,第五次整顿以后从头记录的信托投资公司却在经营信托主业轨道上有了长足的进步。

实践证明,信托投资公司有能力做好信托主业,关键是可否依照自己的比较优势,正确选择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定位;第三、现时期“委托理财”市场的混乱有其时期性和偶然性,不能以为存在的确实是合理的。

“委托理财”是高度专业化和科技含量很高的业务,专业化的信托机构应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第二、“金融百货公司”是不是是一种佳誉?

长期以来,信托投资公司被誉为是“金融百货公司”。

早在198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支持技术改造信贷信托会议,以为“信托业务是金融的轻骑兵,也是金融百货公司,更偏重于金融市场调剂。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明确信托业“金融百货公司”的定位,确认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

尔后的20连年中,信托投资公司大体上依照“金融百货公司”的要求,成立起无所不包的全能型经营模式。

此刻看来,那个定位可能是错误的,“金融百货公司”并非是一种佳誉。

诚然,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普遍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腕的灵活性和效劳功能的专门性,能够针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效劳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采掏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知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可是,这种综合优势是信托制度所规定的信托业务的本质特点,信托目的的普遍性、信托品种的普遍性和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普遍性不能与信托业务的普遍性、信托业经营范围的普遍性混为一谈。

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应该从事也只能从事信托本业,依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去开展业务经营。

第三、目前“委托理财”市场是不是是混乱和无序的?

“委托理财”市场正在形成多元化竞争的格局,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已经全数参与到这一市场的竞争当中。

目前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要紧有委托贷款(专门是多方委托贷款)、个人理财打算、外汇结构性存款,和各商业银行客户理财室推出的带有代理与理财双重性质的业务,如按期定额购买基金、账户治理等;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治理业务要紧有一对一的资产治理业务,和多对一的集合理财业务;基金治理公司除推出各类公募基金外,已有一些基金治理公司作为社保基金的财产治理机构,从事一对一的资产治理,一些基金公司也被许诺作为企业年金的财产管理者。

同时这些基金治理公司还在踊跃争取从事私募型的资产治理业务;随着保费收入的迅速增加,保险业的综合经营和理财业务是国际保险的进展趋势。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已推出的各类投资联结险、分红险等产品,也在争夺财产治理市场份额。

一些保险集团乃至自己成立财产治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资金的投资理财业务;信托投资公司目前除从事极少量的公益信托外,绝大多数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大量交叉。

如何评判这一竞争性的市场格局?

一种观点以为,这一市场格局是合理的。

理由有三:

第一、财产治理业务是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为资金供给者提供的专业增值理财业务。

随着国民经济实力的提高,其需求将日趋增强。

各金融机构围绕这一领域开展竞争是金融进展和金融深化的必然;第二、各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都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换言之,都是在法律法规许诺的框架内进行的,没有违法违规;第三、金融市场的进展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不该该通过行政命令予以干与或改变。

与此对应,另一种观点以为,这一市场格局是混乱和无序的。

理由一样有三:

第一、依照信托的概念,目前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均是信托业务,都应该纳入《信托法》约束的范围内,“委托理财”的政出多门必需终止;第二、围绕财产治理市场的法律法规本身呈现出混乱和彼此抵触的问题,法律依据模糊不清;第三、产品同质化偏向严峻,防范金融风险的难度加大。

咱们以为,“委托理财”市场的竞争是金融业整体市场竞争的一个组成部份,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进展和完善,提升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增加消费者的选择和福利。

可是,这一市场的竞争必需在有序的条件下进行。

第一,必需从法律法规上明确财产治理市场的法理依据,统一各相关法律法规对财产治理市场的标准;第二,增强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和谐,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财产治理市场实行统一监管;第三、一个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应当以平等为基础。

可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历史上的缘故,此刻让他们直接参与那个竞争是不公平的。

各金融机构并非站在一个起跑线上,竞争实力差异,最终将会显现信托业全行业覆亡的危险,无益于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固和进展。

解决那个问题,一方面要依托市场,由市场去进行选择,而市场的选择往往是最好的。

但另一方面,在那个进程中,政府能够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那个市场的竞争,同时,通过为信托投资公司划拨业务范围的方式,增强信托投资公司的竞争实力,提高财产治理市场的竞争有效性。

第四、信托业是不是只有等到金融混业时才能实现进展?

金融混业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进展的大趋势。

而且,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信托业在金融混业的格局下有了更大的进展。

因此,有人以为,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的格局下,信托业由于市场狭小,业务较少或业务经营手腕单一,不可能有大的进展。

信托业真正进展的黄金时期只有等到我国实现金融混业经营的时候才能实现。

反对的人以为,尽管在金融分业的情形下,信托业的确面临很多困难,但从发达国家的金融进展史来看,都曾经历过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进程。

在那个进程中,信托业的进展并无受到制约和限制。

专门是,日本实行的是严格的金融分业制度,信托业却取得了庞大进展。

因此,不能因为实行了金融分业制度,就必然说明信托业无所作为。

咱们以为,金融分业制度是我国金融进展的必经时期,最终会走到金融混业制度。

但在那个进程中,信托业与其等而死,不如起而生,在进展中不断壮大自身实力,才能在以后金融混业格局中占据自己的一席之地。

在现时期,一方面,信托投资公司要尽力做好自己的信托本业,增强企业和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能够探讨在适当的机会许诺信托投资公司兼营部份与信托业务有关的银行业务,实现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战略合作。

判定信托业兼营、专营是不是好坏的标准有三:

第一、是不是有利于拓展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空间,降低经营本钱;第二、是不是有利于充分发挥信托的职能,使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取得稳固的进展,使之成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支柱;第三、是不是有利于防范和降低风险。

依照这三条标准,咱们以为,能够借鉴美国和日本的模式,在适那机会许诺信托投资公司兼营银行业务,形成信托投资公司以专业分工原那么要紧经营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为主的基础上兼营部份与信托业务相关的银行业务的银信合作模式。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这种银信合作模式必需符合两点要求:

一是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严格分离,包括内部经营机构设置、业务人员、业务治理等的严格分离,以确保风险隔离机制的长效存在;二是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的分工标准和配合依据,将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各自的业务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加以标准,不得彼此混淆。

咱们下面分析一下我国金融结构中信托投资公司定位问题。

美国经济学家戈德史密斯最先对金融结构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他将金融结构概念为:

“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

”过去20年中,表征中国金融结构多元化进展成绩最重要的事实是中国大体上形成了“全套的金融机构”,而拥有“全套金融机构”正是现代金融的大体特点。

尽管戈德史密斯在他的《金融结构与金融进展》一书中略去了信托组织,其理由是“这些组织与其他金融机构有着全然的区别。

”但此刻一样以为,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是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信托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份。

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形成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的银行业改革。

银行体系的成立起步于中国人民银行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改革,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组建。

尔后,十余家全国性股分制商业银行、近100家地址性商业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的组建完善了该体系。

以上述四大类银行为支持,中国形成了一个支撑起间接金融的银行机构体系。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被慢慢打破,保险机构开始进展。

尔后,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的组建,支撑证券市场运行的机构体系开始大规模形成。

和以上三大机构不同的是,信托投资公司早在1979年就开始恢复成立。

这本来是一个进行制度重建的绝佳机会,但在2000年以前,在长达20年的时刻里,信托投资公司一次次丧失改革进展的良机,没有形成自己具有自身鲜明产业特点的业务模式。

但中国金融结构的多元化进展是不平稳的,这能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宏观金融结构方面。

从金融产业结构看,银行业一统江山的局面有了专门大改变,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证券业进展专门快,保险业在最近几年也有了较大进展,信托业不断取得标准。

但整体来讲,仍然是银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未能完全实现各业的均衡进展。

从金融机构结构看,机构总量增加庞大,并向多元化方向有必然进展,但尚未形成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展滞后。

从金融资产结构看,在资产总量庞大增加的同时,资产结构必然程度上实现了多样化,但由于金融创新缓慢,金融产品种类少,金融工具缺乏,资产结构尚不合理。

第二,从微观金融结构方面分析。

在严格的分业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突出特点之一是资产结构单一和业务结构单一,由此致使收益结构单一。

商业银行70%以上的资产为贷款,由于贷款对象以国有为主,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因其要紧贷款对象国有企业效益低下,为幸免产生新的不良资产,银行显现了必然程度上的“过度惜贷”现象,造成资金闲置。

为解决由此带来的问题,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涉足证券、保险业务、信托业务

,改善业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调整收益结构和增强盈利能力。

从证券机构看,十余年来证券业有了较快进展,但却受到资金严峻不足的限制。

一是券商的自有资金严峻不足,二是受分业制的相关限制,券商的外部融资渠道十分狭小,仅能利用的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作用不大。

资金不足造成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狭小,无力拓展新业务,各家券商只能在有限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低水平重复建设,因此迫切需要打通从商业银行融资的通道。

另外,从保险机构来看,保险业在近几年的较快进展,保费积存专门快,但1995年《保险法》对投资渠道的严格限制,使得保险资金运用成为制约保险业进展的重要问题。

目前,受品种单调、利率低、期限短的限制,使保险资金专门是长期寿险资金无以匹配,投资收益低,乃至连保值增值的目的都难以达到,从而危及到保险机构的健康进展。

保险结构迫切需要取得直接证券投资等新的投资渠道,和包括股票、股权在内的金融资产,以改善资产结构和收益结构。

  以上宏观和微观两方面不平稳进展的结果确实是,我国金融市场长期以来以银行信誉为主,缺乏发挥中长期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

金融既无法知足社会对灵活多样的金融效劳需求,也无法知足经济起飞时期对长期建设资金的需求。

这恰恰给信托业提供了广漠的进展空间。

从功能上看,信托的大体功能是资产治理,其核心制度定位应该是中长期金融信誉。

银行和信托是两种信誉形式。

作为商业银行,它是一种欠债性业务,是以吸收短时间存款和发放短时间资金贷款为主的作用于货币市场的间接信誉;而信托那么是非欠债性业务,是受托代人治理资产或经营资金的商业中介。

由于信托财产从法律上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财产相隔离,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信托既不同于银行的间接信誉,也与资本市场上典型意义的直接信誉略加区别,同时还有别于证券和保险的纯市场化模式。

信托投资公司在投融资中提供的是一揽子金融效劳,构建的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与投资项目的多边信誉,既可融资,又能融物,是联结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混合信誉形式,表现的是一种财产治理制度及商业信誉关系。

因此,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信托投资公司的大体功能定位应该是:

依据“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发挥“风险隔离”和“权益重构”的独特制度优势,为法人商事活动、公益事业和居民个人提供财产治理和中长期投融资效劳。

从行业的市场定向看,资金和财产信托应该是信托的专属与核心业务。

我国金融资产的主体是民众,而且金融资产的形态以货币为主。

现时期的投资渠道、居民收入、消费水准和风俗习性等,决定了储蓄率将在一段时期内维持较高水平,个人急需风险及收益介于银行储蓄与股票、债券、保险之间的投资工具;大量的国有企业在改制和重组购并、破产清算、债务托管、治理层收购、员工持股打算、企业上市等进程中,都需要信托投资公司通过独特的制度安排、个性化设计和产品创新,组合运用投资、贷款、租赁、担保等中长期的资本运营和股权信托及财产治理业务为其提供效劳。

信托投资公司目前还要紧局限于资金信托这一财产信托中的一个品种,投融资通道过于狭小,尽管正在向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各类公益金等方面延伸,但尚未冲出资金信托传统经营模式的束缚。

从资金信托向财产信托和资产治理业务扩展,是我国信托业潜在的专属优势和行业市场定位。

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工业化时期,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近期选择以资金信托为主打产品,远期那么以财产信托为核心业务,发挥长期金融信誉功能与作用,是我国信托立业与展业的现实选择和行业进展的国情需要。

从盈利模式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宗旨及其本业,资金信托是目前信托产品的一个重要内容。

由于受现行法律和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等条件限制,私募型资金信托在一段时期内仍将成为其主角。

私募信托与私募基金不同,私募型资金信托是一个标准化的固定“信托池”,治理运营的信托资金期限相对较长,投资运用的范围较广,要紧知足“低风险、中收益”

的投资需求,这与私募基金针对的是一些短时间闲置资金且要紧投资于证券市场和风险收益放大的功能比较而言,有着不同的投资者群体和市场需求定位。

由于这种模式单一、科技含量太低、资金来源狭小的融资型资金信托,其开发本钱、营销投入、运营和治理费用及风险系数偏高,且完全依托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因此现存的私募型资金信托只能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目前一个广种薄收的利润来源之一,无法形成其终极核心盈利模式。

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要在遵循《信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严格把握不冲破“受托人不为同一信托唯一受益人”的制度底线,综合运用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的固有功能,适时对信托合同中一起受益人及优先收益权等条款的设计进行升级化再造和制度创新,将目前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的单纯佣金型融资性资金信托模式,转化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同为受益人的共享受益型和投融资权益性资金信托模式。

这种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捆绑式的风险共担与收益共享业务模式,跳出了单一的信托制度框架,信托投资公司既能够发挥专业理财能力,在项目及股权投资与治理中大显身手,还能够在收益风险的博弈中寻求平稳,从而分享信托财产运用与治理产生的信托收益,拉长资金信托的价值链,实现资金信托业务的增值增益。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慢慢走向标准化,信托“业态”体系慢慢完备,财产治理核心能力发育成熟,专门是社会信誉制度不断健全,民众的投资理念及金融风险意识进一步强化,私募型资金信托也将向公募型资金信托转换,届时以共享受益及公募型资金信托为主的垄断性和专营性信托业务,将会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心业务能力所在,进而组成其主流畅润来源及核心盈利模式。

不仅如此,伴随信托投资公司“底盘”增大及资金信托业务的标准化和理性化,公募型资金信托的市场空间定位会面向机构大客户,要紧在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交易和流通,私募型资金信托将要紧定位于社会公众。

从产品创新模式及核心竞争力看,传统的单一、封锁式“融资型”及“债务型”信托产品设计模式,正在被诸如开放式信托、“伞型”信托、可赎回信托、产权租赁信托、贷款+股权组合信托等新的多样性和“权益型”

信托模式所取代;信托产品已介入房地产、科研教育、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银行信贷资产、商业单据、应收债权等多种领域。

当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若是围绕知足资金需求者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对收益和风险的偏好,从自身利益、法律界定、市场间隙中不断周旋并进行产品研发及业务创新,但作为金融产业中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信托投资公司必需依托于所独具的风险隔离和所有权划分的制度优势,才能真正创新和研发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及产品。

有了上面分析的基础,咱们最后来看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模式的创新。

信托投资公司的要紧义务是为他人治理财产,这一责任第一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必需严格履行忠实义务和谨慎治理的义务,并严格依照“一法两规”的规定履行受托人的义务,信托投资公司必需有足够的能力监控和操纵履行受托人义务时所伴随的风险,董事会和治理人员必需能够识别、测量、监控和操纵受托人行为中的固有风险,而且对转变的商业条件做出正确的反映。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向纵深方向的进展,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层日趋面临着更为普遍的操作、交易、战略、法律、合规、信誉、清算、市场、流动性和声誉的风险,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有必要依照其规模和业务复杂性,成立起适当的经营模式和完善的内部操纵程序,以化解上述风险,并最终成立起可持续进展的理想业务模式。

(一)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模式创新的大体要求

伴随尔后信托投资公司功能定位和进展战略的重大调整和从头定位,其业务模式也必将随之发生实质性改变。

以专业化经营为核心业务结构,以基金化原理为核心产品结构的专业化信托投资公司将成为我国信托业主流业务模式。

产业投资基金和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治理业务将成为专业化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

一、产品的标准化。

毫无重点的特定项目融资模式是当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传统业务模式和传统信托产品设计中最致命的缺点和最核心的痼疾,其前途在于依照基金化理念,运用基金要素实现信托投资基金的创新冲破。

传统的信托产品的实质是以个案融资为核心,以信托打算为表象,每一个信托打算的内容都不可复制,致使投资者面对的是数不胜繁内容各异的信托打算和千差万别的投资决策依据。

而基金化信托产品模式,应重点设计和塑造标准化信托产品系列,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市场信誉应慢慢转化为产品导向型,要打造适应投资者需求的信托产品品牌,使基金化的信托产品慢慢具有标准化、系列化、复制化、识别化、品牌化,从而提高运作效率,降低营销本钱,拓宽市场范围,实现规模效益。

二、融资策略化。

严格意义上的项目融资是指为一个特定经济实体所安排的融资。

在我国项目融资一般是由项目发起人为该项目筹资和经营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贷款,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的资产或权益作抵(质)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贷款方式。

项目融资一样都具有一次性融资金额大,项目建设期和回收期长,不确信因素多等特点。

尤其在传统的房地产信托产品结构中项目融资的模式极为普遍,其融资流程与信托公司的本源职能截然相悖,即异化为所谓“受人之托,代人敛财”。

而基金化信托产品的运行模式应是在确信大体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以后,发行标准化的信托投资基金产品,形成一个较具规模的信托基金资金池,再依照资金受托人、资金托管人、投资治理人等基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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