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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管理制度范本.docx

股东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股东管理制度-范文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GL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

 

编号:

FS-QG-47067

 

股东管理制度-范文

 

ShareholderManagementSystem-FanWen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

 

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

 

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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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

 

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

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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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

 

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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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

 

后一个交易日收盘

 

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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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

 

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

 

限售条件股份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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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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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

 

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

 

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

 

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

 

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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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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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

 

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

 

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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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

 

制度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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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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