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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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股东管理制度-范文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GL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
编号:
FS-QG-47067
股东管理制度-范文
ShareholderManagementSystem-FanWen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
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
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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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
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
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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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
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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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
后一个交易日收盘
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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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
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
限售条件股份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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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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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对
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
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
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
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
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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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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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
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
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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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
制度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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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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