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篇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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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篇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
(CharityFederationofWestlakeNationalPark,Hangzhou)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由本区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帮扶弱势群体,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会址:
杭州市龙井路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筹集慈善资金。
接受区内外个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慈善捐赠;按捐赠者的意愿和本会的宗旨,举办实施各项活动计划,开展各项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2、扶贫济困。
遵循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组织开展各项慈善活动,扶助弱势群体;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积极参与管委会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3、紧急救助。
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管委会开展赈灾救济工作。
4、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济困等各项社会慈善公益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慈善援助活动;严格遵照慈善资金捐赠者的意愿,协调统筹本区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
5、对外合作与交流。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同意下,加强同其他公益机构和热心慈善事业人士的联系与合作,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慈善事业的路子和方法,协同全区公益机构,共同发展我区慈善事业。
6、当好参谋。
沟通管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管委会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入会;
3、热心慈善公益事业,愿意为此作出贡献的;
4、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取得本会提供学习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关心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4、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并督促实施;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及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推举。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为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获得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区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9月1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资金募集
1、募集原则。
坚持自愿捐赠、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2、捐赠程序。
本会秘书处负责捐赠接收工作。
捐赠者捐资后,由本会出具捐资凭证、颁发证书。
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协商举行捐赠仪式。
捐赠物资的,由秘书处与捐赠者协商处理,除直接用于救助外,捐赠物资可采取变卖等方式兑现,作为捐赠收入。
严格规范捐赠款物的登记、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3、募集方式。
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将开展义卖、义演及各种专项慈善捐赠活动,向社会募集慈善资金。
4、捐赠荣誉。
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别对捐赠者实行信函答谢、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安排担任本会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等方式致谢。
第四条资金使用
1、量入为出原则。
慈善资金的使用,根据募集资金数额和上年资金结余,确定年度支出总额,无特殊情况发生,不突破年度预算安排。
2、专款专用原则。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各项救助款和定向募集的捐款以及根据捐赠者意愿的专项捐款,原则上用于特定对象的慈善救助、福利或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3、资金使用范围
(1)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慈善救助活动;
(2)举办和资助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
(3)按照捐赠者意愿所实施的慈善项目;
(4)捐赠定向捐赠资金的企业和街道一次性捐赠的善款,其总额的40%根据捐赠者和捐赠单位的意愿,优先用于该辖区和企业的慈善事业。
(5)本会宣传、工作和表彰经费。
第五条资金分配
1、建会当年,从募集款中设定慈善储备金200万元,从次年起每年按募集款的20%充入慈善储备金。
2、本会每年的工作经费从严使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主要用于支付募集费用、宣传策划和表彰奖励等必需支出。
3、年度安排的助困、助医、助学资金,视上年度慈善资金积余情况,实行一年一定。
第六条申请救助
1、申请对象
(1)凡名胜区范围内的居民、农民,区、街道两级在职干部职工家庭,因灾害、疾病、残疾、求学、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状况特殊困难的,均可申请善款救助。
(2)因经济短缺而影响正常工作运行或事业发展严重受阻的社会公益福利机构,也可申请善款援助。
2、审批程序
(1)名胜区范围内的居民、农民家庭申请生活困难救助、子女求学资助、大病医疗补助,由受助家庭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2)区、街道两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家庭申请救助,由受助者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调查核实,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3)公益福利单位申请资助,由公益福利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第七条救助标准
1、生活困难救助:
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或财产严重损失,给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一次性救助2000—10000元。
2、医疗费补助:
患有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或肾移植后、癌症、严重糖尿病等疾病,自负医疗费当年在4万元以上且生活困难的,一次性救助5000—10000元。
3、求学资助:
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小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高中生(含职高、技校、中专)每年不超过1500元;大学生(含大专)入学当年一次性补助3000元。
4、公益福利单位资助:
根据当年慈善资金收支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确定资助金额。
5、定向或专项捐款的资助:
由捐赠者提出建议,视项目情况,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定资助金额。
第八条救助款发放
1、对街道审核上报并经批准给予救助的家庭,救助款由区慈善总会以转帐结算方式划拨到街道,通过所在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户到人。
2、对区、街道两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发放的救助款,由区慈善总会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3、对公益福利单位的资助,由区慈善总会直接划拨到受助单位。
第九条资金审批
1、由本会秘书处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编制次年的慈善资金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2、慈善资金的日常审批。
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审批。
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一个月审批一次。
3、因突发性救急需要,一次性安排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审批;1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慈善项目支出,需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审批;1万元以下的慈善项目支出及日常办公经费开支由秘书长根据预算安排审批使用。
第十条资金管理
1、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2、资金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
(1)存入银行获取利息;
(2)购买国家债券获取利息;
(3)其它合法途径增值。
3、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4、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慈善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试实行。
2、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办法修改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