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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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质量管理办法
全面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3
第三章质量责任追究规定…………………………………………4
第三章质量考核、激励规定………………………………………6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规定……………………………………9
第五章现场质量管理考核细则……………………………………15
第六章附则…………………………………………………………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场作业质量管理,全面、有效运行公司现场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的现场管理能力,明确管理责任,结合ISO9000、HACCP管理体系,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法规和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品控部起草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别报公司办公室及各责任部门,公司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的现场管理机制,制定相应规定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标准、质量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变更,公司授权品控部依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条本办法发生重复考核的,奖罚金额重复部分不再重复计算。
第六条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对奖罚事件和奖罚金额有申诉权,可上报办公室,陈述理由,总经理有最终裁定权。
第二章质量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生产经营活动中,凡因质量管理不善出现严重问题的,对相应的责任人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二条生产经营中应遵守国家的下列法律、法规: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企业卫生规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出口产品还要遵守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使品牌声誉受到影响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并予以免职。
第三条在监督抽查中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或企业标准的,当月出现2次或当年累计出现8次的,相关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降职处理;
第四条产品发生质量事故、市场投诉,当月出现2次或当年累计出现4次的,相关直接责任人予以免职、降职处理;
第五条产品发生质量事故,使消费者致伤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予以免职;使消费者致残的,车间主管予以免职;使消费者致死的,生产部经理予以免职;
第六条发生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媒介曝光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予以免职;累计出现县级两次以上或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介曝光的,公司内质量直接责任主管、品控当班质检予以免职,累计出现市级两次以上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介曝光的,生产部经理、品控部经理予以免职、降职处理;属于其它部门直接责任造成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七条因技术、生产、销售、供应等部门的原因,对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使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断送该产品销路,使品牌声誉受到一定影响,对责任部门直接主管予以免职、降职处理;
第八条销售部应及时、准确将国家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抽检情况、市场反馈的质量问题报品控部及相关部门,并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危机事件的发生。
若因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出现危机事件,相应区域销售经理予以免职、降职处理。
第三章质量考核、激励规定
第一条在质量管理及产品实物中出现有关质量问题,除按以上质量责任追究规定处理外,其他问题按本章规定进行考核。
考核奖罚针对生产及相关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连带承担10%,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连带承担30%。
第二条品控部根据评估及巡查发现的问题对各部门进行评估排名时,前两名的责任部门可分别给予200元、100元奖励;对排名后两名的责任部门可分别给予100元、200元罚款。
第三条未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整体规划推进实施或未按体系要求落实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对有关实际情况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不配合检查、监督、评估工作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为保证、提高产品质量,提倡各部门针对本部们的情况不断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根据其建议对产品质量的提高所发挥作用的程度、效果,酌情给予500元以下奖励,成绩显著者奖励标准另定。
1、程序:
由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品控部组织审查。
2、奖励条件:
能切实使产品质量较前有明显改善,对产品质量的提高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采购部门按照相关采购物品、原(辅)材料品质标准、合同、肉羊购销合同对供方进行评价,履行质量管控职能。
采购的物品、原(辅)料经检查不符合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对责任部门处以50-1000元的罚款,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标准另定;同种原辅料相同的质量缺陷重复发生的,按出现次数(N)与50的倍数对责任部门扣罚。
同时符合下列要求对责任部门免予考核。
1、在与供方签订的合同中,有针对原辅料不合格的索赔办法,该办法既可以使我方利益受到保护,又足以促使供方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原辅料质量;
2、已按合同规定方法索赔,索赔金额从采购成本中扣除;
3、使用该不合格物品、原(辅)料经技术部(品控部)许可;
4、使用该不合格物品、原(辅)料对产成品外观及内在质量无明显影响,且经技术部(品控部)许可;
5、采购部将已实施索赔证明交财务签字后经品控部证实。
6、经检验不合格退货的不予考核。
第七条未严格按采购程序进行,所购物品、原(辅)料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50元以上直至货值等额的罚款。
第八条所购进物品、原(辅)料,必须经过检验,按先进先出原则领用。
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未执行处置,故意领入车间使用,造成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50元以上直至货值等额罚款。
第九条在车间自检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质量问题。
1、易误入产品使消费者致伤的如金属、异物、玻璃等,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易误入产品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如苍蝇、头发、昆虫等,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罚款额的30%奖励生产部门,以上罚款可由采购部从供方索赔金额中抵减。
第十条产成品不符合企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时,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产成品不符合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时,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质量投诉、质量事故及市场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事实成立,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外部各级质量监督与卫生防疫等部门抽检产品,每出现一次不合格,对责任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物品、原(辅)料、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
1、未按要求贮存、运输造成物品、原(辅)料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要求贮存、运输造成物品、原(辅)料或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能使用、销售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300元以上直至货值等额的罚款。
第十五条各责任部门应对计量器具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满足质量保证的需求。
1、未按要求配备或未使用计量设备及正确方法,无法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或未能满足质量需求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周期检定,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3、出现在用计量设备失准或违规操作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销售部门未及时、准确将国家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抽检情况、市场反馈的质量问题报品控部及相关部门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规定
第一条提倡各部门、生产车间采纳行之有效的现场管理办法,积极组织本部门、车间人员实施、改进旨在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严格按工艺流程组织生产,对表现积极的生产车间给予奖励。
各生产单位为提高产品质量采取的每项措施,对产品质量的提高发挥积极作用的,将根据效果对生产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1、程序为:
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鉴定,由品控部予以审查。
2、奖励条件为:
(1)实施质量改进措施,产品质量某种特性较前明显改善,且质量改进措施具有可操作性、推广性。
(2)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工艺、卫生操作规程得到严格遵守。
(3)员工质量意识较强,领导重视,产品质量、现场管理控制水平在检查中表现积极突出的。
(4)能积极配合质量管理人员、品控人员及工艺技术人员的质量控制管理与监督指导工作的、且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责任单位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奖励标准另定。
其负责人受益比例为:
车间主管20%;部门经理20%。
第二条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相关部门/车间在接到信息48小时内应及时采取有效纠正、预防措施。
1、未及时分析原因且未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反馈品控部,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2、纠正、预防措施未在生产过程实施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3、措施无效、实施效果不良、同类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
第三条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标准
一、各专项、具体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1、认真配合完成体系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而在日常内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出现1项给予相关责任人10元罚款。
2、要求专项、具体工作的人员必须胜任其本职工作,熟悉有关业务,掌握有关标准及信息,能根据外部条件发生的变化,及时对自身负责的工作进行调整,如因业务不熟悉或信息掌握不及时、全面而造成工作延误或失误,每出现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10-30元罚款。
3、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必须积极、主动地去做,,不得有"等、靠、要"的思想,如因工作不主动、不积极而造成工作延误,则每出现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30元罚款。
4、各专项、具体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文件中的不适宜之处提出修订、整改办法,并经常性的提出工作改进思路及具体办法,如因本职工作范围内有关文件有漏洞,并造成工作失控,则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50元的罚款,管理人员50-100元的罚款。
二、完成统一组织及临时性安排工作的考核:
1、质量体系内的工作既要强调分工负责,又要倡导团结、协作,在自己具体工作完成的同时,也须参与并配合完成共同性及统一安排的工作,服从统一的安排。
如因工作中出现推三阻四,不积极配合统一布署和安排工作的,或延误工作进程的,则每出现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20-50元的罚款。
2、未根据统一的工作要求或临时性安排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甚至出现敷衍塞责现象的,每出现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1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承担50%连带责任。
3、如工作完成较快、较出色,在统一安排的工作中表现积极,主动参与、献计献策,且工作质量较好者,将给予相关责任人20--50元的奖励。
三、质量体系检查、内审等有关活动参与情况的考核:
1、在质量体系日常检查或内审活动中,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不得出现漠视检查或审核人员的现象,否则,给予部门50—100元罚款。
2、各部门要及时、真实地反映情况,不许弄虚作假、有意推委,否则给予每次50--100元的罚款。
3、在体系检查及内审等活动中应积极的参与,提前作好各项准备工作,服从审核或检查组长的安排,认真作好检查表及现场检查记录,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列不符合项,并落实纠正措施,否则,每违反上述一条,每次给予部门30-50元罚款。
4、公司内审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和修养,符合《内审员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要求,如在检查或内审中出现有失客观、公正的作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每次给予30-100元罚款。
5、内审与日常检查中严重与轻微不符合项均不允许出现,每出现一项给予20元罚款。
(罚谁—部门还是当事人?
)
6、判断结果的依据是当时现场的实际情况,之后拿出的证据不予考虑和处理。
7、如在检查或内审活动中表现出较强的工作能力,检查思路清晰,有较大的深入和突破,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客观、公正,能发现深刻问题的,每次给予相关人员10--30元的奖励。
四、各部门及质量体系各要素的考核:
1、体现工效挂钩的原则,确保体系内的有关工作落到实处,要求公司内各部门体系专兼职人员做好日常辅导、信息传递、监督、检查及落实工作,并对各部门体系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负责,因以上工作失误导致信息传递不畅通,对责任人给予20--50元罚款。
五、年度监督审核考核
1、外审中出现严重不符合项,致使未能一次性通过认证中心年度监督审核的原因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对责任部门罚款300元。
2、外审中出现轻微不符合项,对责任部门罚款50--100元。
3、外审中由于部门工作不到位,表现较差,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效果造成影响的,对责任部门罚款200元。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按照质量文件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履行质量管理职能。
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元;导致不合格品产生或不合格品流入市场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30--100元。
第五条经检验不合格的物品、原(辅)材料,未经处置直接使用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六条违背先进先出的原则
1、未造成损失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元。
2、因包装材料换版或更改标签内容造成新旧版混用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3、造成物品、原(辅)材料超保质期的,按货值金额的20--50%对责任单位扣罚。
第七条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原(辅)材料变质的,按货值金额的20—50%对责任单位扣罚。
第八条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合格原辅料投入使用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九条因物品、原(辅)材料原因导致产成品不合格,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第十条.生产车间应加强生产过程监督、管理,若自检力度不够、管理不到位,出现以下问题:
1、无法正常销售的产品,每出现一次按货值金额的20—50%扣罚。
2、产品内在质量(指组织状态、理化指标等)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1000元
3、产品外观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200元
4、发现易误入产品且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如:
苍蝇、毛发、昆虫等,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200元。
第十一条因生产过程不当造成物品、原(辅)材料、在制品、半成品不合格,无法继续使用的;产成品批量不合格无法正常销售的,按价值损失金额的20—50%对责任单位处罚。
第十二条搬运人员野蛮装卸
1、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100元。
2、装箱(盒)破损,产品断裂变形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300元。
第十三条在贮存过程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1、管理不善,使包装箱破损,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50元。
2、管理不善,产品被掏出造成短缺的,每出现一次按短缺额的20—40%扣罚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贮存过程中,产品未按规定状态堆放。
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元。
第十五条未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周期检定,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十六条未按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未按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维护、保养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十七条计量器具调拨、封存、报废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十八条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1—2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元;3—5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1.无有效标识或封印的完整性被破坏的。
2.表面不洁净如有污迹等。
3.零部件残缺不全的。
4.计量器具损坏或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维修。
5.使用检定不合格及发生故障的计量器具。
第十九条联合检查考核办法
1、现场联合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责任部门采取出现一次处理一次的方法,奖罚的标准依据《现场质量管理考核细则》(详见第五章)。
2、联合检查中的问题可进行积分,累计扣分计入部门月度综合考评中。
3、于联合检查中各部门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解决,未按期完成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200元。
第二十条巡回检查考核办法
1、查中出现因各部门主观因素造成的问题或通过微机监控发现的问题,对责任部门采取出现一次处理一次的方法,奖罚的标准执行《现场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2、于巡查中发现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由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纠正措施,各责任部门必须按限期完成,若未按提出的整改意见按期完成或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罚款责任部门50--200元/次。
第五章现场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第一条现场质量管理考核细则(括号内数字为本条款的罚款金额),不符合现场管理要求的情况连续重复发生,加倍罚款。
1、食品卫生考核标准
(1)(10元/人/次)工衣未按要求放在更衣柜上层,工衣与其它衣物混放,更衣柜内存放杂物。
(2)(20元/人/次)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及其他人员进入生产时的车间未穿戴工衣、工鞋、工帽、口罩(未生产、设备维修时除外)。
(3)(20/人/次)在生产现场剪指甲;
(4)(50元/人/次))穿工衣或工鞋上厕所。
(5)(20元/人/次))歪戴工帽,口罩佩带不规范,工衣不整洁、不干净,有便衣外露现象,女工头发露于帽外,男工留长发、胡须。
(6)(50元/人,扣罚用人部门)食品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患有五病人员未撤离工作岗位。
(7)(20—100元/人,扣罚责任部门,)操作工身体因划伤,未撤离生产现场(指直接接触产品的),造成产品不合格的。
(8)(20元/人/次)生产员工指甲长、有赃物积存。
2、行为规范考核标准
(1)(100--200元/人/次)偷吃、偷拿成品、半成品、物品、原(辅)材料、公司财物。
(2)(20元/人/次)工作期间打盹、睡觉、脱岗、窜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20元/人/次)闲聊、大声喧哗、嘻笑打闹,长时间在更衣室、楼道内逗留,乱躺乱坐。
(4)(20元/人/次)进入车间时,跨越洗脚池或未按程序洗手消毒的。
(5)(10元/人/次)未佩戴胸卡,位置不当,胸卡破损。
(6)(50—100元/人/次)野蛮装卸使物品、原(辅)材料、产成品外包装破损,产品断裂;野蛮操作如拖、拉、摔、打,磕碰模具、工艺器具、损坏设备。
(7)(10元/人/次)坐、靠机器设备、工艺器具等。
(8)(10元/人/次)工作期间佩带首饰、手表;钥匙、通讯工具外露工衣外的。
3、生产场所考核标准
(1)(30元/人/次)未及时修理损坏的设备、工器具,设备带病运转、配件丢失、水管破损。
(2)(30元/人/次)物料(水)管道、阀门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3)(30元/人/次)管路、机器设备、工器具、阀门内外有油渍、污垢、水锈、水迹、异味、积垢或其他污物。
(4)(50元/人/次)下水道堵塞、回流、外溢。
(5)(20元/人/次)输送带有润滑油渍、污垢或乱涂乱画。
(6)(10元/人/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张贴明显的标识。
(7)(20元/人/次)向下水道倾倒料液、半成品。
(8)(20元/人/次)消毒水浑浊,有杂物、浮油。
(9)(10元/人/次)楼梯、扶手滑腻、破损。
(10)(10元/人/次)洗手池(盆)内、外表面不洁,内有杂物。
(11)(20元/人/次)进车间前、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洗手、消毒。
(12)(50元/人/次)洗脚池无消毒水、消毒水未按规定要求勤更换、其浓度未能符合要求。
(13)(50元/人/次)生产现场同时进行土建作业(包括焊接、维修),土建人员进入生产现场(若必须进行,务必与生产线采取隔离措施)。
(14)(20元/人/次)在监控镜头上粘贴物品或喷洒污物。
(15)(50元/人/次)未经允许随意在现场转动监控镜头。
(16)(200元/人/次)故意损坏监控镜头及系统上的任何设施、器具。
(17)(50元/人/次)设备未及时清洗、清霜、消毒。
(18)(10元/人/次)水管、设备、工器具未定置摆放。
(19)(20元/人/次)地面打滑、有油腻、杂物、污渍、泥沙、积水、垃圾、边角有黑迹;墙壁有霉斑、尘土、脱漆、污迹、水迹、油腻;墙角有杂物堆积及卫生死角。
(20)(20元/人/次)不及时清理地面上的料液、产品、物品、原(辅)料、杂物等。
(21)(10元/只(蝇),30元/只(鼠))车间内有鼠蝇等。
(22)(20元/人/次)车间、缓冲间内存放产品。
(23)(30—100元/人/次)在设备内存放节扣等工器具;
(24)(20元/人/次)停产期间,模具或工器具内存放消毒水或污水等;
(25)(50元/人/次)因消毒不到位,造成产品污染;
4、品、原(辅)料、成品(库)考核标准
(1)(30元/人/次)待宰圈违规存养,
(2)(20元/人/次)冷库内产品倒置。
(3)(20元/人/次)包装袋、箱、桶内有残留原料。
(4)(20元/人/次)把物品、原(辅)料及盛放、捆扎物品、原(辅)料的物资留做它用。
(5)(20元/人/次)损坏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包装、物品、原(辅)料,私自挪用物品、原(辅)料。
(6)(20元/人/次)包装箱表面有鞋印、手印、油迹、污垢及乱涂乱画。
(7)(20元/人/次)物品、原(辅)料、产成品裸露存放或包装破损,未整齐、有序摆放在指定地点,存放高度不符合库房管理规定,或包装外有尘土、脏物。
(8)(20元/人/次)物品、原(辅)料存放未按要求进行适当的防护,敞口或暴露存放,表面有尘土,包装袋未按要求放入规定的容器内。
(9)(20元/人/次)物品、原(辅)料在搬运、贮存过程中有人为破损现象。
(10)(30元/人/次)物品、原(辅)料破损、泄露未及时处理,
(11)(100—1000元/人/次)物品、原(辅)料、产成品存放不当,造成超期或变质的。
(12)(50元/人/次)能再次利用的物品、原(辅)料未经处理投入使用。
(13)(50—500/人/次)物品、原(辅)料、产成品因防护不当,造成受潮、受到鼠虫害或被水浸湿。
(14)(10元/人/次)各类物品、原(辅)料未挂牌或无明显标识。
(15)(50元/人/次)物品、原(辅)料库、车间未做到有效四防。
无固定有效的防鼠设施,食品生产、贮存场所无有效防蝇设施。
(16)(50元/人/次)未对剩余的物品、原(辅)料、产成品及时使用或处理。
(17)(100-500元/人/次)因(16)中原因,造成不合格的。
5、产操作规范考核标准
(1)(100元)产成品存放未进行适当的防护,敞口或暴露存放,表面有尘土或杂质等。
(2)(50—300元/人/次)未严格按生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工艺器具等进行定时清洗消毒。
(3)(20—100元/人/次)直接盛放或接触产成品的容器具用后未及时彻底清洗,有发霉现象和异臭味。
(4)(100--500元/人/次)(3)中原因造成产品不合格的。
(5)(100元/人/次)设备工艺器具未清洗消毒而投入使用。
(6)(100-1000元/人/次)生产过程中车间将产品长时间存放在输送带上及缓冲间或车间内未及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