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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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1新版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enterpriseproductionmanagement.Theobjectisthestatemanagementandcontrolofallpeople,objectsandenvironmentsin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AQ-SN-0825

2021新版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说明: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

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

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的四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黑农职院各单位,在院的师生员工及各单位的出租房屋。

  第三条本细则由保卫处监督实施,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四条违反消防法规情节较轻的,依本细则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章消防职责及措施

  第五条学院设安全防火委员会。

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分管党政领导对所属系统防火安全负责。

各单位设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七条学院年初制订财务预算列支防火专项经费,用于购买消防设备和隐患整改。

  第八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实行消防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定期进行四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3)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

  (4)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设灭火、通讯、抢救组等。

担任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物资等任务。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明检查时间、部位、检查人员,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等。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着重检查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剧毒品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普及等情况。

  第十三条更夫、值班人员接班后应对责任区进行检查。

各单位应在火灾易发季节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保卫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此通知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在火灾隐患整改中,资金确实有困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报告,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不发生问题。

  第十五条各单位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严禁违反规定私接乱拉电源线和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第十六条临时用火、用电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和各单位及个人严禁擅自使用各种炉具、电器设备。

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

  第十七条在汽车库、物资仓库、印刷室、木工房、危险品仓库、油库等有一定火险的地方进行焊接及烘烤作业时,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杜绝事后发生。

  从事电、气焊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前、作业后要对作业的场地进行清理,防止余火复燃发生问题。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建筑设计用途,重新进行建筑装修工作,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审核,竣工前应请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工程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各类仓库,必须执行仓库防火规定,严禁超储和堵塞防火通道。

化学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同库存放。

  第二十条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会议室、食堂、大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在大型集会前,保卫处应对集会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所有疏散大门不得上锁,在集会中服务人员严禁脱岗。

  第二十二条凡五级大风,禁止生活用火,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

六级以上大风禁止生活和生产用火(视情况对三类输配电线路停止供电)。

保卫处及各单位主管防火人员要对本单位进行巡查。

各单位电气工作人员要对架空线路进行巡查。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在棚厦、楼道内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棚厦内存放和维修机动车辆。

  

(2)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和带火的炉灰。

  (3)在各类仓库、物资堆垛、易燃建筑物及一切明令禁火地点吸烟,弄火。

  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要害部位严禁身带火种和香烟入内,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应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保卫处及各单位防火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暖、电气、锅炉等)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章火灾调查

  第二十七条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组织调查、鉴定、认定和处理,保卫处配合。

  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卫处会同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阻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不得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第二十九条保卫处在调查、鉴定火灾遇到疑难问题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所需经费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消防监督

  第三十条保卫处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法令的实施。

对院内发生火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三十一条消防监督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火灾事故;

  

(2)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3)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指导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4)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5)协助消防机关勘查和鉴定火灾事故,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处罚;

  (6)根据学院的实际,制订出具体的防、灭火措施。

  第六章奖励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于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直至记功。

  

(1)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

  

(1)防火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2)在禁火区域内或六级以上风天在室外吸烟、动火、不听劝阻的;

  (3)配置消防器材丢失、挪用、损坏的;

  (4)私接乱拉临时电源线,使用酒精炉、电炉子、热得快、煤油炉、电褥子、电热风等用电器具的。

  违反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本罚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未制订火源管理和没办临时用火、用电审批证,擅自开工的;

  

(2)在宿舍内及办公室内违反规定安装和维修、使用电器设备的;

  (3)各类可燃、易爆仓库超储或堵塞消防通道的;

  (4)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未向保卫处申报审核,没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5)发生火灾的单位未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警,或未组织力量先行扑救臻使火势蔓延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书整改内容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对有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除尘、防静电、报警、避雷、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的;

  

(2)以室代库,库房超储,物资(品)混存的;

  (3)挤占堵塞防火间距或消防通道的;

  (4)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对调查人员隐瞒或提供伪证,干预阻挠查处火灾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或单位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安全委员会或上级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报告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单位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保卫处将通过财务等部门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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