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工学院章程核准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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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工学院章程核准稿
首钢工学院章程(核准稿)
序言
首钢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工科高等院校。
其前身是北京钢铁学院分院,始建于1978年。
199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首钢工学院。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
首钢工学院,英文名称为:
ShougangInstituteofTechnology。
第二条法定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6号。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北京市市属高等院校。
第四条首钢工学院由首钢总公司举办,实行中国共产党首钢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按照国家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重大战略部署和首都职业教育的发展战略定位,以服务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需求以及首钢需要为导向,以建设高层次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为主、多层次有效衔接、学历教育与职工培训有机融合的国内一流的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为目标,发挥校企融合、工学结合的企业办学优势,注重并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六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适应社会需要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其他类型教育。
第七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八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一十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全面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育教学、党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各中层部门及以下干部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和纪律监督工作。
(七)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九)领导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一十一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设常务副院长1人,设副院长若干人。
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常务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院长决策。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院长在行政管理中享有决定权,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常务副院长签发和公布。
第一十二条在院长为首钢总公司领导兼任的情况下,常务副院长受院长委托负责主持学校的工作。
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二)拟订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主持院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组织安排有关招生就业、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科研服务、管理运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六)组织拟定并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十三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一十四条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设立二级学院或系、部。
二级学院、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一十五条学校设立内部机构本着精干高效和教育教学需要的原则,可根据办学的发展需要设立或调整相关职能处室和二级教学单位。
第一十六条学校的收入分配制度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主办单位政策规定而制定。
第一十七条中国共产党首钢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
纪委负责检查学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章 学生
第一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学历教育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一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参与学生社团活动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申请评定;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对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等组成,教职员工依法享有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资格认证和聘任上岗制度。
第二十八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自觉抵制错误言行;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爱护学生,教书育人;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立教职员工队伍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二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学术科研、管理创新等成果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五条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外聘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学术活动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设立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的规章和职责,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设置学科、专业申请;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八)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九)审议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十)审议对外重大项目合作计划;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七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规章和职责,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审核并批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新遴选的指导教师资格和延聘上岗申请;
(五)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和学位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按照校企合作委员会的规章和职责,由校企合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加强专业建设,研究修订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四)建设稳定专业实习、实训就业基地,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五)探索产学研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创新办学模式;
(六)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按专业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本专业改革和建设进行咨询、指导和督察。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预测行业市场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指导专业设置,确定专业培养目标、规格。
审议本专业的改革、发展、建设规划,为创建重点特色专业服务。
(二)指导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研讨本专业在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新动向、新课题,使专业建设更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
(三)指导本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指导教学计划的实施,参与专业的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
(四)指导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为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开展社会服务提供帮助。
第四十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在执行国家指导性教学文件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四十一条教学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
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学校教学理念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
第四十二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
研究人才培养规律、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学校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设在工会,负责学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具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包括学校教育培训工作方针、职工培训计划、重大投资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选举和更换有关机构中的教职工代表;
(三)听取学校重要事项的报告,包括: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代表提案及教职工意见建议受理情况报告;
(四)其它需经教代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第七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四十七条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
学费收入、北京市教委的有关专项经费、首钢总公司教育经费拨款。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等办学经费。
学校依法接受各类捐赠,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法依规使用,确保实现捐赠目的。
第四十八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条学校资产包括校舍建筑、教学科研设备设施、货币现金等。
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一条后勤保障本着服务全体学生和教职工的原则,做好餐饮、校园物业管理、动力能源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与维护等工作。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教学督导评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四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九章标识、校旗、校歌、校训
第五十六条学校标识为以蓝白绿三个颜色构成的圆形徽志,有中文、英文校名,也有汉字“首钢”的首个拼音字母“SG”和汉字“工”的样形、以及数字“1978”的设计元素,蕴意建校初期以建筑、冶金等工科专业为主的企业办学特色,数字代表学校建校年份。
第五十七条校旗为蓝底色长方形旗帜,有横幅、竖幅两种,旗面中部镶嵌学校标识和学校中、英文名称。
第五十八条校歌是《奔向明天的辉煌》。
第五十九条校训是“自强求实团结创新”。
第六十条学校网址是:
.cn。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经首钢总公司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