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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管理,依法依规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益,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和企业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修订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劳动效率,依法依规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纪律是员工在从事生产或提供劳动服务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劳动纪律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是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制度,负责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各法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制订本单位劳动纪律与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并开展日常教育、检查、监督、评比、考核及落实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纪律管理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单位应把劳动纪律管理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

1.班组(工段、作业区)的劳动纪律管理由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长)负责。

2.车间(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由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负责。

3.各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统一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领导值班,值班安排须置于单位生产调度部门以备检查。

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岗位,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安全生产。

各基层单位(车间或部门)要组织人员每周查岗一次以上,并及时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四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章工时制度

第七条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部分特殊工作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或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八条各单位可根据岗位生产工艺和作业标准,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作班制,主要包括:

常白班、四班三倒、四班两倒等。

各单位须将各班制上下班时间以适当方式告知员工或置于工作场所醒目位置。

实行倒班作业或非标准工时的单位,应将不同班制工作与休息时间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员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工作与休息。

员工不得私自调换班次或休息日,严禁擅自顶班或请他人顶班。

第四章考勤制度

第十条考勤是记录员工实际从事生产或提供劳动服务时间的主要手段,是员工获得劳动报酬以及单位落实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考勤应实行受控管理。

1.纸质考勤表(附件1)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盖章后登记发放,各基层班组(部门)应将考勤表公开置于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并指派专人负责,逐日考勤。

2.记载考勤要一日两次,即上班后清查人员到岗情况,据实记录考勤,下班前进行复核。

3.考勤表要求填写规范、整洁,无缺项、漏项,无故不得涂改,并且各类休息休假的记载必须与假期证明单据相符。

4.考勤表不得弄虚作假,并随时接受各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考勤员负责月底前将考勤表交班组长核实、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定后集中保管。

考勤表(含请销假证明单据)须妥善保管两年。

第十三条考勤员职责

1.考勤员是所在班组(部门)的兼职劳动纪律管理员,协助班组长(部门负责人)管理本班(本部门)劳动纪律工作。

2.考勤员负责逐日记录出勤情况,审核和保存请销假单据。

3.如因员工变换工作岗位,考勤员应做好考勤记录的交接。

4.考勤员应按月及时做好考勤统计(包括补休和加班加点记录),报送班组长(部门负责人)签字。

5.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按时到岗者,考勤员应及时与本人联系,并向班组长(部门负责人)汇报,协助班组长(部门负责人)查明原因,并在考勤表记事栏内注明,如下班前复核时该员工仍无故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员工因首次强制戒毒、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传讯、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应及时与班组长(部门负责人)联系,考勤员负责在考勤表记事栏上用文字记载说明,员工未事先主动联系单位领导说明事由的,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其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员工首次强制戒毒时间超过两年或再次戒毒、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公司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交接班制度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员工从事连续生产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六条交接班工作程序

1.认真核对交接班事项;

2.双方在交接班本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员工交班前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有:

1.检查并记载本班生产(工作)基本情况;

2.检查并记载本班设备运转、维护情况;

3.检查并记载本班安全、防火情况;

4.做好本班其他各种记录工作;

5.做好本班的文明卫生工作;

6.必须交代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员工接班前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有:

1.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做好“两穿一戴”并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2.由班组长组织召开班前会,检查员工接班准备情况,布置安排当班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交接班纪律

1.交接班必须按岗位对口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交接或签字,如遇接班人员发生请休假情况,可由接班班长另指定人员代替交接;

2.交班人员未按要求交待清楚,接班人员有权要求重新交班,直到交清为止;

3.如遇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员工必须继续坚守岗位保证生产,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直到有人接班后,方能交班离岗。

其延长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

第二十条各级管理人员要对所辖范围内交接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请休假制度

第二十一条员工依法享有休息权利,员工休息休假时间包括:

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含配偶陪护假等),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休息休假时间。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班制,倒班作业人员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的,单位应合理安排补休。

员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单位应给予同等时间的加班补休票,加班补休应尽量在当月安排,员工补休,应经领导批准。

加班补休票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未安排休息的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适逢部分公民假日,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活动或安排员工休息。

少数民族特定节日,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凡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当年已安排疗休养的(国家有规定的劳保或职业病患者享受的疗养除外)。

但员工实际疗休养时间(含在途)少于所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不足的天数可予以补休。

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

(2)、(3)、(4)、(5)项情形之一的员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并结合员工本人意愿,每年年初制定员工年休假计划,并做好计划的跟踪落实和适时调整。

原则上员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经与员工商议,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且分段休假次数不超过三次。

4.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1)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须按规定给予额外补偿。

(2)单位已安排员工年休假,但本人书面提出放弃年休假的,单位可不必额外补偿。

第二十五条探亲假

1.探亲条件

(1)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探亲假期规定

(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亲、母亲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路程假。

3.符合探亲条件的情形

(1)具备探亲条件的已婚员工,户口不在一处且夫妻分居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才能享受探亲待遇。

(2)原未婚员工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亲的探亲假,婚后改为四年一次,其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周期,从婚后第二年起计算。

(3)已婚员工丧偶或离婚,时间满一年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以享受每年探望父母的待遇。

(4)员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由员工确定一方为探亲对象,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5)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经当地民政部门证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作为员工的探亲对象,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是指员工在十六周岁以前父母去世,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或仍与员工保持联系的亲属。

4.不符合探亲条件的情形

(1)员工探亲主要以探亲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为依据,探亲对象为城镇户口,距工作所在地里程在300公里以内;或为农村户口,距工作所在地里程在200公里以内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属流动工作、出国援外、常驻外地(国)等,但户口与员工在同一城市(含郊区县市)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3)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员工与配偶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4)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符合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在当年内连续病休三个月以上,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但员工要求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休养,可以按规定报销路费。

(6)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国家计划生育有关产假休息的天数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7)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员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单位可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5.员工在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待遇和往返路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婚假

1.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分别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

若男员工25周岁以上,女员工2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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