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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规章制度

一、ﻩ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ﻩ—1—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ﻩ-4-

三、ﻩ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6-

四、ﻩ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9—

五、ﻩ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

六、ﻩ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ﻩ-13—

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ﻩ- 15—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7—

九、ﻩ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22-

十、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23—

十一、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8-

十二、ﻩ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实施方案- 29—

十三、ﻩ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ﻩ-34—

十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35—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公司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公司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设置警示标识.

4、公司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5、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二)告知

1、公司将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 公司不定期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公司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在明显位置应设置公告栏:

a。

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b。

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c。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d。

公告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

(三)警示

1、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a.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b。

 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c。

 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d。

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e.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3、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a.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b。

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c.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d。

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e.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4、在油库的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a。

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b。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c。

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5、在发油卸油区域,警示说明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7、公司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四)  防护

  公司在存在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五)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1、公司领导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专职安全员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

2、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地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3、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生产人员共同承担。

识别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5、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申报内容包括:

 a. 公司的基本情况;

b。

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c。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6、公司要在生产期间,完成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材料的填写并报至所在地安监局。

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8、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a。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b。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c。

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d.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病场所

存在职业病的场所

作业场所

危害因素

设备状态

是否隔离

接触人数

个体防护用品

工作防护设施

发油区

苯、溶剂汽油、甲苯、二甲苯、噪音

全敞开

手套、工作服

油气回收

卸油区

苯、溶剂汽油、甲苯、二甲苯、噪音

全敞开

7

手套、工作服

三、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七)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八)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技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来厂实习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专职安全员,并由专职安全员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a.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科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②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③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b。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油库主任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油库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油库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油库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c。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①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a.公司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制度》执行.

b。

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c.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从事电气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a.由市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并根据证件的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b.每年公司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c。

凡新增或调换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市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5、一般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a。

由公司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b.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每年必须对在职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花名表.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主要防护设施有:

手套、防静电工作服、防嗮草帽

 1、油库主任负责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3、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保存好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5、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a.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b.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c。

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d。

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e.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6、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7、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

4、由物控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a。

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b.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c。

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d。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f.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油库主任报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g。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a.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b。

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c.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d.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e。

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f。

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g.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六、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有毒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公司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5、公司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6、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7、公司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的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8、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a.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b.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c。

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d。

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9、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10、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危害因素。

11、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12、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3、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1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15、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部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安监卫生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卫生行政部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企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9、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10、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部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1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九)总则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在公司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公司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公司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职责

公司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公司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公司选择具相应资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公司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企业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公司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1、

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公司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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