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理.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2143966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48.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法基本原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税法基本原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税法基本原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税法基本原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税法基本原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税法基本原理.docx

《税法基本原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法基本原理.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税法基本原理.docx

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税法概述

本节结构及重点内容提示

一、税法的概念和特点

二、税法原则(重点)

第一节税法概述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重点)

四、税法的作用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考点:

税收和税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熟悉)

税收从本质看,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具有“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无偿性是核心。

还具有调节经济、监督管理职能。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部分学习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2)有权的国家机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3)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二)税法的特点

注意辨析以下几点

一般特点

注意辨析区分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不是单一的法律

二、税法原则(P3,掌握)

(一)税法原则的分类和示例

 

1.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解释及举例

税收法律主义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

该具体原则可概括成: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法稽征原则。

基本原则

解释及举例

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基本原则

解释及举例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也称公众信任原则。

是指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基本原则

解释及举例

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税法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

解释及举例

法律优位原则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适用原则

解释及举例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适用原则

解释及举例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由于旧法。

适用原则

解释及举例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适用原则

解释及举例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适用原则

解释及举例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P7,掌握)

(一)税法效力

基本分类

具体分类

1.税法的空间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税法的生效

(三种情况)

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大多采用)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说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税法的失效

(三种类型)

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税法的溯及力

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都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具有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立法解释

按照解释权限划分司法解释

税法的行政解释

解释字面解释

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限制解释

扩充解释

1.按照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解释权限分类

特点

解释主体

判案适用性

立法解释

事后解释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法律

(2)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

(3)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

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包括“两高一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查解释、由两高做出的共同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行政解释

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原则上不能作判案直接依据

2.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字面解释——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限制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四、税法的作用(了解)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税法的经济作用

1.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

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

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来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

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

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二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注意新变化: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各国立法时会吸取国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原则及有关法律规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使国际法对国内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例题·多选题】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

下列有关税法与刑法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税法属于权力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B.税收法律责任追究形式具有多重性,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形式

C.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D.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体现了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

E.对税收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不一致

【答案】BCD

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有四个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

固定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纳税人和国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只要纳税人不中断税法规定应纳税的行为,税法不发生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就将一直延续下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双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1.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

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

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也可以是履行征税职责的财政机关、海关。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主体的划分方法:

划分方法

划分类别

说明

按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划分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按征税权行使的范围不同划分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特别提示】这部分内容中的知试点比较散乱,但也比较容易命题。

考生要充分注意两方面问题:

一是不要混淆权利与义务;二是要把握纳税人权利的一些具体体现。

十四条权利和十条义务中的易考点。

(P19~P23)

权利:

(2)、(4)、(5)、(6)、(7)、(9)~(14)中注意辨析的问题。

这些权利包括:

保密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权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3.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主体之外,还有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税法中也相应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项目

主要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税法按内容分类,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按内容分类

特点及范围

实体法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特点:

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

表现在一税一法;税收要素固定

范围:

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

程序法

(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特点:

规定征税和纳税程序

范围:

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稽查程序

一、税收实体法(重点)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

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P25)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相关概念:

(1)负税人:

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2)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代征代缴义务人

(5)纳税单位:

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课税对象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

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与课税对象的相关概念辨析: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如:

税种举例

课税对象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的关系

所得税

所得额

所得额

一致

车船税

车辆、船舶

车船吨位

不一致

(2)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税源和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例题·多选题】对税收实体法要素中有关课税对象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05年)

A.课税对象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B.税目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C.从实物形态分析,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D.从个人所得税来看,其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

【答案】AD

【例题·多选题】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列示税目税率(额)表的税种有()。

(2009年)

A.消费税B.营业税

C.企业所得税D.资源税

E.增值税

【答案】ABD

(三)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基本形式包括: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我国现行税率有:

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例题·单选题】下列税率形式,应用在土地增值税的是()。

(2010年)

A.超额累进税率B.超率累进税率

C.全额累进税率D.超倍累进税率

【答案】B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

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分为以下几种:

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税率。

累进税率的具体形态

我国目前适用税种

额累(累进依据是绝对数)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

率累(累进依据是相对数)

全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的两个特点(P29)。

【案例】假定下面这个累进税率表是全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课税对象级距

税率

1

2

3

500元以下(含)

500~2000(含)

2000~5000(含)

5%

10%

15%

假定甲、乙、丙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状况分别为甲500元、乙501元、丙3000元,则按照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的方法计算税额为:

甲应纳税=500×5%=25(元)

乙应纳税=501×10%=50.1(元)

丙应纳税=3000×15%=450(元)

我们可以发现,乙比甲征税对象数额增加1元,税额却增加50.1-25=25.1(元),税负变化极不合理。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的三个特点(P29)。

【案例】假定上述例题中的累进税率表是超额累进税率表,甲、乙、丙三人征税对象数额不变,则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的方法计算税额为:

甲应纳税=500×5%=25(元)

乙应纳税=500×5%+1×10%=25.1(元)

丙应纳税=500×5%+(2000-500)×10%+(3000-2000)×15%=325(元)

为了简化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需要将“速算扣除数”设计在超额累进税率表中。

所谓速算扣除数,是按照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与按照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相减而得的差数,事先计算出来附在税率表中,随税率表一同颁布。

结合上面的两个例子,我们可知上述税率表的速算扣除数第一级为0,第二级为50.1-25.1=25(元),第三级为450-325=125(元)。

有了速算扣除数,再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时,可以简化计算,本例丙应纳税=3000×15%-125=325(元)。

【例题·单选题】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的作用主要是()。

(1999年)

A.解决累进临界点税负不合理问题

B.使计算更准确

C.减缓税率累进的速度

D.简化计算

【答案】D

【例题·单选题】下图为应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图示(数轴代表应税收入),则级距为1500至2000,速算扣除数为()。

(2000年)

A.250B.110C.100D.150

【答案】D

【解析】按照全额累进计算应纳税额=2000×20%=400(元)

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500×5%+(1000-500)×10%+(1500-1000)×15%+(2000-1500)×20%=250(元)

则速算扣除数=400-250=150(元)

(3)与累进税率相关的特殊形态

超率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适用于土地增值税。

超倍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超倍累进率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率。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累进税率的表述正确的是()。

A.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简单,累进程度缓和,税收负担透明度高

B.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简单,但在累进分界点上税负呈跳跃式,不尽合理

C.计税基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

D.计税基数是相对数时,超额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倍累进税率

【答案】B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根据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面积、容积等),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目前使用定额税率的税种包括: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品、印花税中的部分项目。

【例题·多选题】在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的税种有()。

(2010年)

A.资源税B.城镇土地使用税

C.耕地占用税D.土地增值税

E.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ABC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

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的问题。

我国税种目前的税率

具体体现

比例税率

产品比例税率——消费税

行业比例税率——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有幅度的比例税率——营业税的娱乐业、契税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分类分项定额税率——车船税

(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

特点

具体表现

税基式减免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使用范围最广泛

起征点

免征额

项目扣除

跨期结转

税率式减免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适用于对行业、产品等“线”上的减免,在流转税中运用得最多

重新确定税率

选用其他税率

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

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在特殊情况下适用

全部免征

减半征收

核定减免率

抵免税额

另定减征税额

要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异同。

【案例】假定甲纳税人收入1000元;乙纳税人收入2000元;丙纳税人收入3000元,假定税率统一为10%,在实行2000元起征点和2000元免征额两类情况下,其税额计算如下:

单位:

纳税人

收入

实行2000元起征点

实行2000元免征额

计税依据

税额

计税依据

税额

1000

0

0

0

0

2000

2000

200

0

0

3000

3000

300

1000

100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减免税基本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A.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

B.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是税基式减免

C.税基式减免使用范围最广泛

D.起征点是指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

E.项目扣除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答案】ABC

【例题·单选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