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前扣除后续管理.docx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前扣除后续管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前扣除后续管理.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前扣除后续管理
二、纳税人应报送的相关资料明细
(一)审批类项目
1、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税收优惠。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份);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3)《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1份)
(4)《就业援助证》复印件(1份)
(5)安置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含)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1份)
(6)安置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1份)
(7)安置企业为安置人员个人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复印件(1份)
(8)、《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
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份)
(2)、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3)、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复印件(1份)
(4)、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复印件(1份)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6)、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
(7)、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1份)
(8)、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1份)
(9)、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复印件(1份)
(10)、《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3、文化体制改革所得税优惠。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份)
(2)、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文件(1份)
(3)、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1份)
(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1份)
(5)、《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4、科研机构转制所得税优惠。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份)
(2)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1份)
(3)转制后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减免年度科研机构投入资本情况表(1份)
(4)《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2份)
(3)经税务部门批准的项目优惠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4)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复印件(1份)
(5)以前年度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复印件(1份)
(6)抵免年度及国产设备购置前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报告及汇算清缴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各1份)
(7)税务文书受理清单(1份)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2份);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表》及相关明细表(3份);
(3)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2份);
(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各类损失相关证据和依据(2份);
(5)、《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2份)
(二)备案类项目
1、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份)
(2)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1份)
(3)从事列举项目的证明资料、文件,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2、软件、集成电路及动漫企业。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份)
(2)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1份)
(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及年检记录复印件(1份)
(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相关认定材料(1份)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应报送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发的认定文件(1份)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1份)
(7)经认定后至获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第一年申请享受时需提供)(各1份)
(8)《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份)
(2)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1份)
(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4)《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份)
(2)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1份)
(3)国务院或有权限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1份)
(4)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5)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5、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份)
(2)专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
(3)专用设备已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1份)
(4)《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份)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1份)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1份)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1份)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1份)
(6)《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企业发生境外技术转让,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份)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1份)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1份)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1份)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1份)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1份)
(7)《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份)
(2)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1份)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4)《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8、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份)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1份)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1份)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1份)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以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6)《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3)《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1份)
10、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1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1份);
(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1份);
(4)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1份);
(5)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1份);
(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1份)。
11、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办法备案表》(1份);
(2)加速折旧原因和方法说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应具体说明折旧年限数;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说明采用的具体方法)(1份);
(3)需要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情况,如名称、购买时间、预计使用时间等(1份);
12、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2份)
(2)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份);
(3)当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份);
(4)当年度企业每月工资单复印件(1份)。
13、弥补亏损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1份);
(2)《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1份);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各1份);
(4)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三)自行申报类项目
1、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等分期确认所得,附报《持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特殊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分期确认明细表》(见附表)。
2、其它项目由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
三、各项目的管理
(一)审批类项目
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申请减(抵)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减(抵)免税项目规定报批期限内,对于资料齐全的减(抵)免申请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45日前完成资产损失审批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资产损失审批项目规定报批期限内,对于资料齐全的申请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减(抵)免税备案类项目
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申请减(抵)免税备案,除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实行一次性报备外,其余备案类管理项目均实行一年一备。
主管税务机关在减(抵)免项目规定报备期限内,对于资料齐全的减(抵)免申请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按规定权限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能享受减(抵)免税优惠政策。
(二)自行申报类项目
纳税人涉及自行申报类管理项目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附报资料,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申报备案。
四、审核审批权限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国务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局审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500万元以上报市局审批。
其余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备案机关均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五、管理流程
(一)审批类项目管理流程
审批类项目应按以下流程管理:
纳税人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综合科审核——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受理窗口送达
(二)备案类项目管理流程
备案类项目应按以下流程管理:
纳税人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管理科(或综合科)审核——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受理窗口送达
(三)由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报资料,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申报备案。
六、汇缴管理
纳税人应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报资料(附报资料具体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七、台帐管理
台帐包括一户式台帐和跨年度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年建立《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帐》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后续管理的项目登记入册。
在一户式台帐的基础上,主管税务机关按户建立弥补亏损台帐、广告费台帐、创业投资抵扣台帐、分期确认所得台帐、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台帐、加速折旧台帐、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台帐、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台账,通过与申报表、附报资料比对分析,进一步加强对延续抵免项目的动态管理。
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由TF2006根据年度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自动生成,由税收管理员负责数据维护工作。
通过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台帐相关数据,检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传递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员对台帐进行维护。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
地方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规定通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