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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

银行国内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拟稿部门】公司金融部

【签发日期】 

【发布文号】上海银行公金〔 〕19号

【印发日期】 

【生效日期】 

【备案批准】否

【规章层级】操作规章

【汇编定位】公司金融-授信产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丰富我行业务品种,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上海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应收账款及其要素:

1、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具体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货物产生的债权;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等。

纳入本办法质物范围的应收账款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要求,其价值等明细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清单》(附件4-2)和《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附件4-3)确定。

2、应收账款金额,一般根据卖方开立的发票金额确定(原则上应为增值税发票,特殊情况下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采用商业发票、由买方签署的付款确认书或者其他的金额及付款义务明确的债权凭证),应当扣除买卖双方在销售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卖方给予买方的任何折扣、减让、债权债务抵消及买方已付款额,并扣除发生争议的金额。

3、应收账款余额,是指截止到某一时点,卖方出质给我行的符合本办法要求和我行审批条件的应收账款金额总额。

应收账款余额=累计出质应收账款金额(扣除质物调整金额)-累计买方付款总金额。

4、应收账款付款,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以现金、票据(包括银票、商票)等形式进行支付,收到买方支付的现金或票据后,对应的应收账款自动灭失,从应收账款余额中扣除。

5、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根据发票日期、付款期限(账期)等条件确定的付款日+我行认可的宽限期。

宽限期根据交易付款习惯等情况确定,不超过30天。

6、应收账款逾期,是指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未付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是指卖方(融资申请人)将符合我行要求的应收账款出质给我行,由我行在付款日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卖方以融资方式预付应收账款,以买方支付款作为还款来源。

应收账款原则上应以单一买方为单位出质,仅针对特定发票融资的可以发票为单位出质。

(三)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额度,是指我行向卖方提供的限于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融资最高限额。

可以是一次性额度或循环额度。

(四)质押率,是指在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内,我行融资敞口金额占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五)争议,是指买方对应收账款提出抗辩、质量异议、退货、拒绝全部或部分付款等主张,买卖双方发生商业或债务纠纷。

(六)质物调整,是指在已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不再符合我行要求的情况下,我行收回对应融资款并解除质押(具体要求见第七条第二款)。

第三条业务管理

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纳入卖方统一授信管理,业务操作按照融资额度下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的相关规定执行。

额度内单笔融资操作按照放款审核要求办理,无需另行审批。

第二章相关要求

第四条融资申请人

融资申请人(卖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要求;

(二)产品/服务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畅通,履约能力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健全规范;

(三)销售量增长稳定、收款记录良好;

(四)卖方企业的主要股东、经营管理者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应收账款

申请融资的应收账款债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融资的业务贸易背景真实,相关债权证明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买卖双方交易模式与流程规范清晰,无质量纠纷,交易记录良好,应收账款坏账率/退货率小于5%;

(三)卖方及其供应商均未采取保留所有权或寄售的方式进行销售;买卖双方已取得贸易所需的许可证或批准书;

(四)合同形式完备、要素齐全,对质量条款、检验、纠纷解决方式有明确规定,不存在无条件退货条款;

(五)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争议,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销,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六)卖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买方的收货确认);

(七)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属于关联交易;特殊情况下可以接受资质良好、经营及财务管理独立的关联买卖双方的应收账款融资申请;

(八)买卖双方的交易历史一般在1年以上,需有3个周期以上(含)的付款记录;采用余额对应模式(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交易历史一般在2年以上;

(九)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符合行业交易习惯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买方

买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合同等文本的授权;

(二)经营管理规范,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市场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在本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声誉卓著;

(三)符合我行信用授信相关要求。

第七条操作要求

(一)收款监管

经营单位必须设立监管专户作为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的唯一收款账户,该账户由我行进行资金监管,收入款用于归还我行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未经我行同意,该账户不得撤销或转移,不得将该账户的款项用于清偿我行之外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得再质押给第三人。

经营单位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设立专户,并与卖方约定具体监管要求:

1、原则上应以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我行内部账户作为监管专户;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将卖方在我行的一般结算账户作为监管专户:

(1)因交易习惯、买方操作流程等原因无法设定我行内部账号或卖方在我行无法开立保证金账户作为监管专户;

(2)卖方信用度、与我行结算往来记录良好,并能积极配合我行做好账户资金监管、及时还款等工作;

(3)经营单位需确认各部门协同操作该监管条件的可行性和具体流程,落实卖方配合的相关要求。

必要情况下可以设置特殊监管条件(如该账户内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划款须经经营单位书面同意、约定存款下限等)。

如出质的应收账款采用票据方式结算的,买方开立票据原则上须交我行经营单位指定人员。

上述收款监管要求需经买方书面确认,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卖方在发放首笔融资款前根据我行要求,向买方递送《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附件1,“整体”适用于以买方为单位出质,“单笔”适用于以发票为单位出质),由我行经营单位参照核保相关要求至买方所在地实地收取回执(加盖买方公章/财务章),确认买卖双方贸易真实性和买方回执签章有效性;

2、由买方在每份发票或发票清单(复印件)或其他书面资料上确认《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上相关要求,并加盖买方公章/财务章。

首次办理需由我行经营单位参照核保相关要求至买方所在地实地办理。

上述两种方式下,能以其他方式确认买卖双方贸易真实性和买方回执、签章、确认信息有效性的,经审批同意可以免除实地办理要求。

(二)质物调整

1、不再符合我行相关要求的已出质应收账款必须办理质物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买方提出争议的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逾期;

(3)融资合同终止、卖方全额清偿本息后,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

(4)其他不再符合本办法要求和融资条件的应收账款。

2、经营单位应按照以下顺序办理质物调整手续:

(1)要求卖方归还该部分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款;

(2)对应收账款余额作相应扣减;

(3)确认卖方已归还对应融资款后,向卖方提交《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附件4-3),将该部分应收账款从质物范围中剔除。

(三)台账管理

《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台账》(附件2,以下简称“台账”)信息是正确计算放款及还款金额、掌握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重要依据。

经营单位应指定独立于客户经理的专岗建立台账,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登记,确保台账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买卖双方对账单、入账凭证等资料可作为台账登记的辅助信息。

(四)登记系统操作

经营单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业务处理,具体操作根据《关于印发〈上海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银行风管〔2008〕30号)规定执行:

1、贷前调查时、每笔放款前、每月贷后检查时,需作系统查询,确认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未作其他质押或转让;

2、额度审批通过后、首笔放款前,需在系统中作初始登记,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应与卖方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2)登记期限应当覆盖融资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限;

(3)质押财产信息的录入根据出质范围作概括性描述或具体描述,例如:

适用于以买方为单位出质:

“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自X年X月X日(登记日)起X个月到期(登记期限)的所有应收账款”或“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自X年X月X日(登记日)起X个月到期(登记期限)的对YY公司(买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的所有应收账款”;

适用于以发票为单位出质:

“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对YY公司(买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发票编号为XX的应收账款”。

(4)交易类型选择“质押”;

(5)上述登记信息须与审批批复要求、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填写内容一致。

3、额度期间如发生相关条件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或展期登记;

4、融资合同终止、收回所有融资本息后,应在系统中作注销登记。

第三章业务条件和模式

第八条融资额度与质押率

根据买卖双方资信、卖方应收账款周转情况、卖方融资需求等条件确定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和质押率。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须限定一个或多个特定买方,可以设定或不设定各买方之间的融资额度分配。

融资期限内任何时点各买方项下合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应收账款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质押率一般不超过80%,最高不超过90%。

第九条融资币种与形式

应收账款融资的币种为人民币或外币。

额度项下融资方式可以采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品种。

票据贴现或票据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融资费率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费用分为融资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一)融资费的利率

参照相应的具体授信业务品种利率规定执行。

(二)管理费的费率

根据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风险程度、管理成本等因素,核定管理费费率。

收费标准应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约定,一般为额度的0.2-1.5%,在首笔融资款项发放时一次性收取。

与卖方协商一致情况下管理费可以上浮,原则上不允许减免。

(三)其他费用

指在办理应收账款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承兑费、征信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按实收取。

第十一条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一)模式一:

逐笔对应

逐笔对应模式是指应收账款的融资金额与期限、放款和还款都严格按照发票编号逐一对应办理。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卖方发票开立次数或发票数量较少、单张发票金额较大、付款能够与发票明确对应。

单笔融资金额=发票金额X质押率。

表内授信形式的单笔融资到期日=应收账款到期日,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以票据支付的,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具体方案在送审时确定:

1、融资到期日=应收账款到期日+票据期限,收到票据按照票据贴现审核要求逐笔审核并办理票据质押(质物由应收账款转为票据),票据到期托收兑付偿还融资款后释放对应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同笔票据不得重复融资;

2、融资到期日=应收账款到期日,如需以票据贴现资金替换应收账款融资的,应同时报审票据贴现额度并签订贴现协议。

采用表外授信形式的,按照上述表内授信形式计算的单笔融资到期日作为收取全额保证金的期限,实际融资到期日根据对应的每笔具体业务情况设定。

(二)模式二:

余额对应

余额对应模式是指根据出质的应收账款余额和质押率办理放款,定期根据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调整融资余额,原则上调整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卖方信用等级较好,应收账款余额稳定,卖方发票开立次数或发票数量较多,每月付款频繁。

首笔融资金额=放款日的应收账款余额X质押率,到期日按照融资合同约定执行。

调整日的可融资金额=调整日的应收账款余额X质押率

如可融资金额大于现有融资余额且小于等于融资额度,调整方式为放款(依据卖方申请):

放款金额=可融资金额-融资余额;

如可融资金额小于融资余额,调整方式为还款:

还款金额=融资余额-可融资金额。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业务流程概述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主要分为额度申请、调查审批、额度签约、应收账款质押清单提交与提款申请、放款、融资余额调整(如需)、还款、额度终止等步骤。

第十三条融资额度申请与融资方案设定

(一)卖方向我行申请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应按照实际交易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与买方之间的整套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付款条件的样本,包括合同/订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买方收货凭证(已提供服务的证明)、买卖双方对账单、质量认证材料等;

2、《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额度申请书》(附件3);

3、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融资方案设定

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具体授信业务品种要求完成调查报告,并明确以下条件:

1、应收账款融资额度与期限、授信业务品种、质押率、付款期限、宽限期、融资费率;

2、买方名单;

3、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单笔融资期限;

4、监管专户的设立形式与操作要求;

5、提交的应收账款出质资料和贷后管理模式;

6、融资操作方案、预警方案、核查方案等;

7、融资方案、操作要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需列明理由。

第十四条审查要点

除根据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相关要求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并查实以下内容:

(一)买卖双方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双方的交易模式(包括签约方式、出货方式、结算付款方式等);相关合同条款;

(二)买方的知名度、行业地位、商誉等情况及其配合我行应收账款融资操作的意愿;

(三)买方付款历史记录、买卖双方商业纠纷处理方式;

(四)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原则、时间和条件;

(五)卖方的履约能力、供应商地位、产品结构、客户结构;

(六)卖方应收账款数量、账龄结构、回收率及管理情况;

(七)卖方接受我行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监管的可行性;

(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查询情况。

第十五条额度协议签署及相关手续

融资额度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应根据批复要求按照以下顺序办理签约等相关手续:

(一)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要求确定应收账款融资监管专户;

(二)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要求办理收款账户变更的通知;

(三)经营单位与卖方签订具体授信业务合同;

(四)经营单位与卖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附件4);根据审批要求填写买方名单等要素。

第十六条应收账款质押清单提交和提款申请

以买方为单位出质的,卖方现有和新增的所有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应随时按要求作为质物提交我行;以单一发票为单位出质的可以仅提供该笔发票对应的应收账款。

卖方需在发票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行填写提交所有出质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质押清单》(附件4-2,应收账款金额等要素填写需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注明提款申请,同时提交清单所列发票及其合同/订单、买方收货凭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经营单位须审核提交的应收账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及融资条件,并在收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清单》内每笔应收账款信息在台账中逐笔登记合同编号、发票编号、发票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

如卖方提交的发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或我行的融资条件,需在《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中作相应删除。

根据我行上述规定完成资料提交与审核登记的发票方可纳入我行用于计算放款金额的应收账款余额范围。

如每月提交的发票、合同/订单、买方收货凭证分别超过100张的,可以采用清单替代的变通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税控机打印的发票清单或其他经买方书面认可的真实有效的发票清单替代发票复印件,以买方书面确认的真实有效的合同/订单清单、收货凭证清单替代单张单据;

(二)上述清单内容需明确显示发票、合同/订单、收货凭证的相关要素,并需事先根据单张单据样本核对确认该种清单的真实有效性;同时由卖方根据我行要求随时提供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单张合同/订单、收货凭证;

(三)每月提交清单次数不低于两次,《应收账款质押清单》内容填写为“见附件”并以发票清单作为附件;

(四)以每张发票清单总额为单位登记台账;

(五)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一次实地抽查卖方单张发票、合同/订单、买方收货凭证与上述替代资料之间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抽查份数不低于10份,并对抽查资料编号、抽查结果作书面记录存档;如抽查单张资料与清单不符的,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上述变通方法并视情况调整融资额度。

第十七条放款与还款操作

采用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形式的,办理承兑等参照放款操作,到期兑付或补充保证金参照还款操作。

(一)放款/余额调整放款

1、放款日或余额调整日(根据台账信息、按照第十二条规定计算调整方式为放款的),需根据具体授信业务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经营单位应审核确认申请融资的发票已经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清单》提交等相关手续、尚未到期并且尚未放款、买方信息和付款期限等要素与融资条件相符;按照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查询登记系统;

3、经营单位应根据要求填制《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放款审核表》(模式一)/《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放款/余额调整审核表》(模式二)(附件5)作为放款审核资料之一;

4、首次放款前按照融资额度与管理费率一次性收取管理费;

5、放款后在台账上逐笔登记融资日期、融资金额、融资到期日;

6、其他放款手续参照具体授信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二)还款/余额调整还款

1、模式一项下:

按照发票编号,在该笔或该批发票的买方付款到账日,以买方支付款项逐一对应偿还贷款,采取表外授信形式的,买方支付款项应及时划入保证金账户;未到期的融资款视作提前到期;

2、模式二项下:

余额调整日,根据台账信息、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计算调整方式为还款的,经营单位应根据要求填制《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放款/余额调整审核表》(模式二),要求卖方办理提前还款或补充表外授信业务保证金;在单笔融资到期日作还款处理;

3、还款后在台账上逐笔登记还款日;

4、经营单位应确保内部操作环节有效衔接、款项按时正确划拨;

5、其他还款手续参照具体授信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贷后管理

(一)经营单位应根据应收账款到期日及时跟踪收款情况;每次收到买方支付款,应及时根据入账信息、买卖双方对账单等资料在台账上登记付款金额。

(二)经营单位应根据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应收账款逾期等符合质物调整条件的应收账款及时作相应还款/补充表外授信业务保证金、应收账款余额扣减、《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办理等手续,同时更新台账信息。

(三)融资款到期日买方未付款,应及时要求卖方还款,必要时根据质押合同等相关规定向买方提交《应收账款质权行使通知书》(附件4-4)行使质权。

(四)经营单位应于每月定期按照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查询登记系统;检查分析应收账款回收、逾期、坏账等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融资额度与融资余额。

风险管理部门与营销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定期核对额度使用、台账等信息的准确性。

(五)经营单位客户经理须每月一次到卖方公司实地核查合同/订单、发票、货运证明、对账单、财务报表应收账款内容等资料原件和信息,实地考察货物出运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回收情况与我行台账、归档资料信息的一致性;必要情况下可到买方公司要求配合核查,请买方确认应收账款余额和付款等情况。

(六)其他贷后管理手续参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融资合同终止清偿本息后办理质物调整,并按照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作登记系统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额度提前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营单位应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使用:

(一)卖方应收账款逾期比例/应收票据未兑付比例(根据台账计算)较融资协议签署当月增长10%以上;

(二)卖方出现融资逾期情况或融资余额调整日未按我行要求还款;

(三)卖方未按我行要求提交应收账款质押清单及相关资料;

(四)买方付款未汇入我行指定监管专户的情况多次发生;

(五)买方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主营业务或收入来源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六)买方无理拒付、多次拖延付款、经常发生争议或商纠,商纠金额重大或次数频繁;

(七)影响我行债权安全性的其他情况。

发生额度提前终止的情况,我行经营单位应立即收回所有融资款本息,并根据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质物调整手续;必要时根据质押合同约定行使质权、对卖方追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补充规定

对于应收账款仅作为辅助或补充担保的授信业务,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但必须照常办理质押登记、另行送审质押担保合同,并在其他担保合同中注明“即使上海银行放弃本合同主债权项下的其他质权,担保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业务统计

经营单位应按季向总行公司金融部报送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统计季报表/逾期情况季报表(附件6)。

第二十二条反商业贿赂

各经营单位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应自觉抵制和防范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解释,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另行下发。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8月6日起施行。

附件:

1、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整体)/(单笔)

2、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台账

3、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额度申请书

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5、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放款审核表(模式一),应收账款质

押项下融资放款/余额调整审核表(模式二)

6、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统计季报表/逾期情况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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