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衡宇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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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衡宇征收补偿方案

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征收依据

(一)征收目的

因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区政府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衡宇实施征收,依照《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无锡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方法》(锡政规[2020]第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范围

住宅:

广勤路300、广勤路30二、广勤路303号、广勤路303-一、广勤路303-二、平1二、13、广勤路303-3、广勤路303-4、广勤路303号-五、广勤路303-六、广勤路303-7、广勤路303-八、广勤路303-九、广勤路303-10、广勤路303-1一、广勤路303-1二、广勤路303-13、广勤路303-14、广勤路303-1五、广勤路303-1六、广勤路303-17、广勤路303-1八、广勤路303-1九、广勤路303-20、广勤路平-八、广勤路304、广勤路30五、广勤路306号、广勤路306-一、广勤路308号、广勤路310号、广勤路312号、广勤路314、广勤路316号、广勤路318号、广勤路320号、广勤路320、广勤路320-1号、广勤路322号、广勤路324、广勤路324后门、广勤路326号、广勤路328号、广勤路330号、广勤路33二、广勤路334号、广勤路33六、广勤路33八、广勤路340号、广勤路342号、广勤路342-104、广勤路344、广勤路346号、广勤路348号、锡沪弄20后、锡沪弄2一、锡沪弄21-一、锡沪弄21-3号、锡沪弄21-4号、锡沪弄21-5号、锡沪弄21-6号、锡沪弄号21-7、锡沪弄2二、锡沪弄22后门、锡沪弄22-1号、锡沪弄22号-二、锡沪弄22-3、锡沪弄22-4号、锡沪弄22-五、锡沪弄23、锡沪弄23-一、锡沪弄23-1后门、锡沪弄23-2号、锡沪弄24、锡沪弄25号、锡沪弄25号对门、锡沪弄26号前门、锡沪弄26后门、锡沪弄27号、锡沪弄28号、锡沪弄29号、锡沪弄30、锡沪弄3一、锡沪弄3二、锡沪弄33号、锡沪弄34、锡沪弄35号、锡沪弄36号、锡沪弄37号、锡沪弄3八、锡沪弄39号、锡沪弄40号、锡沪弄40号后门、锡沪弄41号、锡沪弄42号、锡沪弄43号、锡沪弄43号后门、锡沪弄44号、锡沪弄47、锡沪弄4八、锡沪弄49号、锡沪弄50号、锡沪弄5一、锡沪弄52号、锡沪弄53号、锡沪弄54号、锡沪弄55号、锡沪弄56号、锡沪弄57号、锡沪弄57后门、锡沪弄58号、锡沪弄5九、锡沪弄60、锡沪弄6一、锡沪弄号6二、锡沪弄号63、锡沪弄64、锡沪弄64后门、锡沪弄65号、锡沪弄66号、锡沪路63号、锡沪路63-一、锡沪路65号、锡沪路67号、锡沪路69号、锡沪路71号、锡沪路7五、锡沪路75号、锡沪路77号、锡沪路79号、锡沪路79-1号、锡沪路81号、锡沪路81后门、锡沪路81-1号、锡沪路81号-1后门、锡沪路83、锡沪路8五、锡沪路87号、锡沪路89号、锡沪路91号、锡沪路91-一、锡沪路93、锡沪路95号、锡沪路97号、锡沪路97-1号、锡沪路99号、锡沪路10一、锡沪路103号、锡沪路105号、锡沪路107号、锡沪路11一、锡沪路11九、锡沪路121号、锡沪路123、锡沪路125号、前新丁巷19号、前新丁巷号20、前新丁巷21号、前新丁巷2二、前新丁巷22-一、前新丁巷23、前新丁巷23后门、前新丁巷24、前新丁巷2五、前新丁巷2六、前新丁巷27号、前新丁巷2八、前新丁巷号28-一、前新丁巷29号、前新丁巷30、前新丁巷31号、前新丁巷32号、前新丁巷33、前新丁巷33号后门、前新丁巷36号、前新丁巷5二、前新丁巷53号、前新丁巷54号、前新丁巷55号、前新丁巷56号、前新丁巷57、前新丁巷58号、前新丁巷59号、前新丁巷60号、前新丁巷61号、前新丁巷63号、新丁巷11号、新丁巷12号、新丁巷13号、新丁巷13-1号、新丁巷14、新丁巷14后门、新丁巷14-1号、新丁巷1五、新丁巷16号、新丁巷17、新丁巷17后、新丁巷1八、新丁巷18号后、新丁巷19号、新丁巷20号、新丁巷21号、新丁巷22号、新丁巷22-1号、新丁巷23号、新丁巷23-1号、新丁巷23-二、新丁巷23-3号、新丁巷23-4、新丁巷23-5号、新丁巷23-六、新丁巷23-7、新丁巷23-8号、新丁巷23-9号、新丁巷23-10、新丁巷23-1一、新丁巷23-1二、新丁巷23-13、新丁巷23-14号、新丁巷23-15号、新丁巷24号、新丁巷24-一、新丁巷24-二、新丁巷25号、新丁巷26号、新丁巷26号对门、新丁巷27号、新丁巷27、新丁巷28号、新丁巷28后门、新丁巷29号、新丁巷29号后门、新丁巷30号、新丁巷30对门、新丁巷31号、新丁巷31号对门、新丁巷3二、新丁巷32-一、新丁巷32后门、新丁巷33、新丁巷34号、新丁巷34、新丁巷34-1号、新丁巷34-二、新丁巷3五、新丁巷35号-一、新丁巷3六、新丁巷37、新丁巷37号-一、新丁巷37号-二、新丁巷37-3号、新丁巷37-4、新丁巷37-五、新丁巷37-6号、新丁巷38号、新丁巷39号、新丁巷40号、新丁巷4一、新丁巷42号、新丁巷43、新丁巷43号后门、新丁巷44、新丁巷45号、新丁巷45号后门、新丁巷46号、新丁巷47、新丁巷47号、新丁巷48号、新丁巷4九、新丁巷49-一、新丁巷50号、新丁巷51号、新丁巷54、新丁巷55号。

非住宅:

锡沪路号45号4六、新丁巷号37-7、新丁巷号52号53号54、后新丁巷51号、锡沪弄77、公共茅厕

上述范围均含征收范围内所有门号及构(建)筑物,门牌如有出入,以项目征收范围图确信的范围为准。

二、衡宇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择

依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方法〉的通知》(锡政规〔2020〕3号,以下简称《补偿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征收人多数决定,经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依法公证,确信无锡齐典土地房地产估价为本项目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

(二)评估基准价钱及时点

本项目的预评估基准价钱为8185元/平方米,评估时点为衡宇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实施补偿价钱为9700元/平方米。

(三)被征收衡宇的价值评估

国土住宅:

被征收衡宇的价值,依照被征收衡宇的情形,依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技术标准》(锡房联〔2020〕10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信。

因非住宅衡宇的性质、土地取得形式、新旧程度等不同,征收决定作出后,由确信的项目评估机构依照有关衡宇征收评估方法和规定评估确信被征收衡宇的价值。

(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置方式

被征收人或衡宇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说明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衡宇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从头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衡宇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补偿政策

(一)面积认定

以衡宇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为利用面积的,由评估机构换算出建筑面积)。

未记录建筑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由区政府确信的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补偿方式

一、住宅衡宇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规定持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依照被征收衡宇评估价钱(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货币补助,再也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从启动征收程序之日起至签约协议生效之往后一年内购买本市范围内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凭自购的商品房住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依照被征收衡宇评估价钱(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再增加5%的货币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衡宇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衡宇与被征收衡宇进行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衡宇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衡宇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衡宇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产权调换衡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平安标准、产权清楚、无权利负担。

2、非住宅衡宇的补偿

本项目征收非住宅衡宇,因城乡计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爱惜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实行货币补偿。

四、住宅衡宇的补偿标准

(一)计户规那么

被征收人、公有衡宇承租人,以合法有效的衡宇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协议为一户,按户进行补偿。

(二)衡宇的补偿

1、衡宇价值的补偿:

国土住宅:

由评估公司依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技术标准》(锡房联[2020]10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信。

二、装璜及附属物补偿:

由评估公司依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标准》(锡房联[2020]10号)评估确信。

衡宇征收范围确信后新建衡宇和扩建衡宇的新增部份,不予补偿。

(三)其他补偿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衡宇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元。

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

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和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自交房之日起至公告通知办理入户手续之日前,每一个月依照被征收衡宇市专家委员会论证的评估价钱(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

已安置现房的被征收户,再也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3、固定设施移装费

(1)空调移装费:

挂壁式不超过300元/台,立柜式不超过500元/台;

(2)热水器拆装费:

太阳能热水器不超过1000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不超过300元/台;

(3)移机、宽带移装费:

依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每户208元;

(4)有线电视移机费:

依照市物价部门、广电治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每户230元。

(5)煤气移装费:

依照《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工[2006]62号文第二条标准进行补偿,多层住宅每户2800元,高层、小高层住宅每户3300元。

4、奖励费

关于在征收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衡宇征收部门按每户30000元给予签约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五、过渡补助费

对所有被征收人依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

六、困难补助对象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对象:

(1)患五种特大病的,补助2万元,患12种慢性病的,补助1万元,须由区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明或提供病历,参照民政救助中病种认定方法执行。

(2)有残疾的(必需持有残联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一张残疾证补助1万,最高不得超过2万)

(3)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补助1万元。

(4)就业、再就业困难的(须提供就业证、再就业特困证),补助万元。

(5)特困职工(须提供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补助万元。

(6)高龄(以征收决定发布昔时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诞生年月为准)

①、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助1万元。

②、90~9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万元。

③、80~8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万元。

以上补助能够累计,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由区民政部门牵头认定。

7、公有住宅衡宇的补偿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衡宇,被征收人与衡宇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衡宇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从头订立租赁合同;达到协议的,衡宇征收部门依照衡宇补偿价钱的20%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依照衡宇补偿价的80%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四)其他问题的处置

一、土地面积大于衡宇建筑面积的处置

当征收范围内土地利用权证面积大于被征收衡宇权证建筑面积时,大于部份面积的土地利用权补偿价钱应采纳本钱法中土地取得费用评估方式进行评估补偿。

二、住宅衡宇改成经营性用房的处置

按《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衡宇征收补助的补充意见》(锡征收办发[2021]第1号)执行。

3、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标准

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衡宇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21]267号)执行。

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关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被征收人,其衡宇货币补偿金额(含一次性增加10%的补助,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低于征收决定之日我市最低补偿标准或其衡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依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依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衡宇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衡宇的评估价钱×+(48平方米-被拆迁衡宇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信的保障补偿价钱每平方米4050元。

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市政府确信的保障补偿价钱每平方米4050元。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依照以下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衡宇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衡宇的评估价钱+(48平方米-被拆迁衡宇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信的保障补偿价钱每平方米4050元。

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成套住房一套和被征收衡宇进行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依照产权调换房的评估价钱和第

(2)条计算的补偿款结算差价。

(4)被征收人同意第

(1)条计算的货币补偿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能够申请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不需要参加社会轮候,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5)享受最低保障标准进行补偿的,需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4、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方法

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依照《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锡政发[2020]84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度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7]75号)文件规定执行,由本人至区行政效劳中心申请和办理。

五、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方法

凡公租房、申请廉租房的,依照《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20]85号)文件、《无锡市廉租房住房保障方法》(锡政发[2020]86号)文件和《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方法》(锡政发[2011]2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度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7]75号)文件规定执行,由本人至区行政效劳中心申请和办理。

五、非住宅衡宇的补偿标准

一、非住宅的评估价钱依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技术标准》(锡房联[2020]10号)规定的非住宅评估方法确信。

二、征收非住宅衡宇的,依照以下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损失补偿和提早搬迁奖励:

(1)征收非住宅衡宇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照衡宇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信。

协商不成的,依照以下标准计算确信:

征收不生产或不营业的非住宅衡宇,结合不生产、不经营等实际情形,依照不超过被征收衡宇评估价钱(不含装璜及附属物)3%给予被征收衡宇产权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或营业中的非住宅衡宇,依照被征收衡宇评估价钱(不含装璜及附属物)5~8%给予被征收衡宇产权人和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衡宇产权人和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分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产权人和经营者协商确信。

(2)搬迁损失的补偿依照有关规定评估确信。

(3)关于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衡宇产权人和经营者,依照被征收非住宅衡宇评估价钱(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1%别离给予提早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3、非住宅衡宇改成经营性用房的,按《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衡宇征收补助的补充意见》(锡征收办发[2021]第1号)执行。

六、房源方案

(一)定销商品房

一、本项目提供定销商品房房源为梁溪区定销商品房房源库。

二、定销商品房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面积为准。

3、凡购买上述定销商品房的,依照《无锡市城市住宅衡宇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治理方法(试行)》(锡政发[202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购买资格不得转让、赠与。

被征收人能够购买最接近权证面积的定销商品房。

(2)面积大于原征收衡宇权证面积在30平方米之内按基准价钱进行结算,超出30平方米以上部份在原基准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增加1000元结算。

被征收衡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但不享受最低保障标准进行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在78平方米内按基准价钱进行结算,超出部份在原基准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增加1000元结算。

(3)定销商品房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其楼层差按规定执行。

(4)定销商品房按规定缴纳衡宇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5)购买定销商品房的,需领取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明,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明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

选择现房的有效期限自领取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明算起,选择期房的有效期限自通知办理入户手续之日算起。

4、其他事宜详见锡沪弄77号沿河(项目现场征收办公室)

(二)产权调换房

本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房源详见附件,衡宇价值由该项目确信的评估公司评估确信。

七、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采取签约比例法,实行分块生效和整体生效相结合的方式。

在签约期限内项目分块签约率达到90%,该块签约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项目整体签约率达到90%,该项目签约协议生效,不然项目中止。

协议生效前不同意搬迁交房;协议生效后,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搬迁交房时刻及期限。

签定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将衡宇和土地的权属证明等材料交衡宇征收实施单位,并由衡宇实施单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记录。

(二)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并结清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至公告通知产权调换房、定销商品房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办理入户手续之日止。

(三)搬迁期限

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搬迁交房时刻及期限。

八、衡宇征收补偿决定

衡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信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衡宇所有人不明确的,由衡宇征收部门报请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衡宇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衡宇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

征收进程中,坚持公布、公平、公正原那么,落实八公示一监督制度。

 

附件:

通江小学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产权调换房(现房)

序号

坐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

五河新村318-702

2

湖光新村37-701

3

双河新村115-201

4

惠龙新村119-603

5

惠峰新村154-3-101

6

广勤路366-503

7

惠龙新村198-603

8

刘潭新村48-301

9

惠钱路73-4-504

10

五河新村53-603

11

金城新村109-303

12

中联新村116-503

13

中联新村69-201

14

中联新村36-203

15

中桥二村43-104

16

中桥二村126-102

17

中桥三村37-203

18

五河新村312-204

注:

房源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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