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物案例题 部分有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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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物案例题部分有答案

Chapter1

1.如果甲国某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A。

该分公司与乙国的某公司B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乙国B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至乙国某地。

问:

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货物贸易是否属于国际贸易若运送至甲国某地呢若运送至第三国某地呢

2.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销售。

问:

这次涉外经贸活动中所包括的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贸易是否有“国际性”的判断标准为“营业地标准”,即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

本案例中,A,B,C三家公司的“营业地”情况分别为:

在甲国有A公司,在乙国有B公司和C公司。

因此,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以及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的贸易活动具有“国际性”;C公司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的贸易活动不具有“国际性”,B公司加工后的成品再转卖给A公司的贸易活动也具有“国际性”。

Chapter2

1、OnFOBtermbasis,SellerApreparedthegoodsatthestipulatedtime,meanwhile,BuyerBinformedAofthenameofvesselandthedateofshipment,whenthegoodsisliftedtotheship,itfelldownonthedeck,sonowwhoshalltakeresponsibilitySellerorBuyer

2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船舱漏水,大米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至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出售。

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卖方是否负责

3AChineseimportandexportcompanyconcludedaSaleContractwithaGermanfirmonOctober5,2006,sellingabatchofcertaincommodity.ThecontractwasbasedonCIFHamburgatUSD2500permetricton;TheChinesecompanydeliveredthegoodsincompliancewiththecontractandobtainedacleanonboardB/L.Duringtransportation,however,100metrictonsofthegoodsgotlostbecauseofroughsea.Uponarrivalofthegoods,thepriceofthecontractedgoodswentdownquickly.Thebuyerrefusedtotakedeliveryofthegoodsandeffectpaymentandclaimeddamagesfromtheseller.

Question:

(1)Isthebuyer’srefusalreasonableWhy

(2)Howshouldthebuyertodealwiththeloss

(1)Itwasnotrightforthebuyernottotakedeliveryofthegoods.Inthiscase,thecontractconcludedbetweenthesellerandthebuyerwasonCIFterms,accordingtowhich,theseller’sresponsibilitiesendedwhenheloadedthegoodsonboardtheshipandpaidthefreightandinsurancepremium;theriskseparationwasthesideoftheship;thatistosay,therisksweretransferredtothebuyerortheotherpartiesconcernedafterthesellerputthegoodsonboardtheship.Sincethedocumentspresentedbythesellerwererightandproper,thesellercoulddirectlygetpaidformtheIssuingBankoftheL/C.

(2)Inthiscasethebuyercouldclaimdamageswiththeinsurancecompany,buthehadtotakedeliveryofthegoods.

4、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答: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5、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7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答、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6、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仓库码头,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

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例中的损失为什么

7、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其余降价%。

请说说此案例的经验教训。

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

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

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

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

8、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1、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2、按照《通则》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将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3、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9、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仓库码头,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问:

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例中的损失为什么

10、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上,货物装运上船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另外CIF是典型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

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1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之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12、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

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1、我方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上,货物装运上船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有鉴于此,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3、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

13、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

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1、我方应回函买方,在加保战争险费用由买方支付的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2、根据《通则》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

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3、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Chapter3

1、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

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2、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出现争议处理纠纷时的凭据。

3、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

(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货量

(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4、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

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

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

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5、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

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

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例。

目的是为了转口销售到欧美市场(转口贸易)。

因为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

6、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inwoodencase”(木箱装)。

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

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

货到目的港。

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

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

请问,为什么

[案例分析]

1、CKD全拆卸。

SMD半拆卸。

(,completelyknocked-down;semi-knockdown)

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

Chapter4

1、2000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

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

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

“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赔款,卖方拒绝偿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2、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

装船日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

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月11日才装完毕,2月13日开航。

我某公司了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19××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次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

货物到达鹿特丹,经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

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行,我方经四个月的谈判,共赔偿206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既损失了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试对此案进行分析。

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的情况相当普遍。

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

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3、东华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CY。

货物装运后,东华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loadandcount.”在L/C规定的有效期内,东华公司及时办理了议付结汇手续。

20天后,接对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和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

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对方要求东华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共2500美元。

问:

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本案货物采用CY—CY,而且提单上表明:

“Shippersloadandcount”意指整箱装运,整箱交货,即由出口方自行装箱、封箱并整箱运至集装箱堆场。

箱内货物的情况如何,船方概不负责。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集装箱堆场将整箱货物交给收货人,由收货人开箱检验。

本案中,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并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

各有关方也均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说明货物的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出口方造成的,我方不能推卸责任。

4、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小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

发货时,正好有一船驶向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

但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日方在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则坚持要在大阪、神户卸货,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我方做法不合适。

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

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5、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国外来证规定:

“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该证并注明:

按《UCP600》办理。

现已知:

装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

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

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哪种处理方法。

为什么根据《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本案中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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