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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学习题集答案

第一章税收基本概念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对象和标准,非惩罚性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价值分配的一种方式。

2.亦称“课税对象”或“课税客体”,是指对什么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或行为。

3.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即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亦称纳税主体。

4.是税法上对征税对象或税目从价或从量规定的征收比率或征收额度。

5.即征税对象数额的超过部分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的税率征税。

6.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

予征税的一种激励和照顾的优惠措施。

7.起征点:

即征税对象数额达到开始征税的起点,亦称起税点。

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要对征税对象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

即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无论征税对象总额是多少,其中免征额都是不征税的,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8.亦称税收系列,简称税系,是指按一定标准设计和归纳不同税种而形成的相互联系的税收逻辑结构。

二、判断题

1.×,无偿性是税收的第一性。

2.√

3.×,税收主要是为政府提供耗尽性公共产品而筹资。

而公债则主要是为政府提供资本性公共产品而筹资。

4.×,征税对象规定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反映着征税的广度;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5.√

6.×,纳税人与负税人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纳税人是指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负税人是指实际承担税收负担的人,或者说是税负承担者。

7.×,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税率)

8.√

三、选择题

1.ACD2.ABC3.ABCD4.ABCD5.ABC

四、简答题

1.答:

(1)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税收概念认为: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定的对象和标准,非惩罚性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价值分配的一种方式。

(2)税收概念的理解:

第一,税收的主体是国家。

税收总是一定社会形态下的国家的税收,所以,税收也称为国家税收。

以国家为主体,说明:

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的;税收是代表着统治阶级利益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使;说明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即有征才有纳,无征便无纳;税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

第二,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的征收。

国家手中有两种权力,即财产权力和政治权力。

国家征税所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

正如马克思说的:

“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

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

‘权力也统治着财产'。

这就是说:

财产的手中并没有政治权力,甚至政治权力还通过如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办法来捉弄财税。

第三,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规定性的形式特征。

“凭借政治权力”不仅说明了征税依据,而且说明了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如果不是无偿,也就无须凭借政治权力的了;“按照法律预定的对象和标准”说明了税收具有法律的规定性。

第四,税收的非惩罚性,说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财政收入方式中有一种罚没收入即罚款没收收入,罚款虽有某种意义上的“三性”特征,但是,罚款具有明显的惩罚性。

税收与罚款相比,税收显然是非惩罚性的,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通常说,依法纳税光荣,就是这个道理。

在市场经济下,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价格,就能较好地解释为什么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税收分配是社会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

在社会产品价值构成中,属于生产资料转移部分的价值,是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显然不能作为税收分配对象。

属于劳动力转移部分的价值,是劳动者必要生活条件,当然也不能作为税收分配对象。

可供税收分配的只能是社会剩余产品价值。

第六,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

马克思说过,税收是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

税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属于生产环节,也不属于交换和消费环节,而是属于分配环节上的一种方式。

然而,分配也有两种情况,一是以生产资料所有权即财产权力为依据的分配;二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分配。

而税收正是这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分配,所以说,它是一种特殊根本方式。

2.答:

(1)税收的“三性”特征就是强制性、无偿性、规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就是凭借政治权力的依法征税。

依法征税说明征税有法律依据。

税收无偿性,就是无直接返还性。

纳税人依法纳税,税款一经入库即转变为国家所有,纳入政府统一预算,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税收的规定性,就是征税对象、征收比例等税收要素都是事先通过法律规定了的。

(2)如果说税收的本质是税收概念的内涵,那么,税收的“三性”形式特征便是税收概念的外延。

税收的“三性”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分配方式(主要是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的基本标志,是鉴别一种分配方式(主要指财政收入方式)是不是税的基本尺度或标志。

这是研究税收形式特征的重要意义所在。

看一种分配方式或财政收入方式是不是税,主要不是看它是否具有税的名称,而是看它是否同时具有“三性”牲。

凡是同时具有“三性”特征的分配方式或财政收入方式就是税收;否则就不是税收。

3.答:

(1)税收价格是指税收是个人为支付由政府通过集体筹资所提供的商品与劳务的价格。

我们享受政府的公共产品,实际上是因为我们作为纳税人支付了税收,公共产品才能得以提供。

所以,认为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或称“税收价格”。

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强调的是政府与公民(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利益交换关系,是把商品交换法则引入公共经济活动的结果。

主张税收是公共产品价格,对于强化公民纳税意识,监督税款的使用,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认为税收是公共产品价格,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如果把“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作为税收的概念,也有待商榷的地方。

首先,公共产品理论是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而公共经济是相对于市场经济而言的。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并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初就有的。

而税收是在国家形成之初就已开始产生。

所以,用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作为税收概念,是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

其次,现代西方经济学还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提出了新的税收学说,认为税收除了为公共产品的提供筹集经费,还必须公平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

这时,如果还只是认为税收是公共产品价格,就让人费解了。

再次,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例如私人慈善机构提供的慈善性公共产品,也难以用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来概括。

诚然,把税收概念表述为“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的观点,也认为“理解现代意义上的税收概念,必须从税收的形式特征入手。

税收的形式特征有三个: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可见,认为税收是公共产品价格的表述也本来的税收概念并不矛盾。

因为税收“三性”形式特征正是前述税收概念的外延,税收正是这三个形式特征的统一体,或者说正是这三个形式特征的统一体是区别税与非税的特别显要的征象和标志。

(2)宪法上的税概念是指,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者(公民),以自己的给付是用于宪法规定的其享有各项权利为前提,并在此范围内,依照遵从宪法制定的税法为依据,承担的物质性给付义务。

从根本上说,宪法税概念是沟通宪法与税法的桥梁,宪法通过对税概念的解释贯彻自己的精神和理念,税法通过与宪法税概念的衔接,保证自己在法律效力方面不至于违反宪法。

宪法意义上的税概念可以从三个层次加以阐释:

①税是面向不特定公众强制征收的无对价金钱给付;②税是遵从宪法最低约束的给付;③税是用于合宪开支的给付,即如果税收收入不能用于合乎宪法目的的用途,税的正当性还存在疑问。

在现代法治精神下,公民依法承担纳税义务是以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的。

因此,可见,法学上的税收概念,强调纳税人的权利和税法遵从宪法等,有其独特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的宪法和普通法律都对税概念的定义缺位,导致税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界限模糊,比如世纪之交的农村税费改革中把“三提五统”改为征收统一的农业税,但是税与费的随意混淆。

4.答: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为居民个人和单位提供特定服务或实施特定行政管理而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

主要有行政、司法规费和使用费。

在财政实践中,亦有某些税、费混用的状况。

这当然是各有具体原因,说明税、费之间有着某种意义的联系。

但是,这同时也说明没有从根本上弄清税、费各自不同的涵义。

其实,税与费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税是无偿征收;而费是交换的代价,一方提供某种服务或某种使用权,另一方为此而支付报偿即付费,说明费是有偿的。

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其次,税是依据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征,而费则不是这种强征,虽然某些付费具有非随意性,但毕竟是属于一种交换行为,而且这种非随意性是不同于税收的强制性的。

再次,税收一般是不重征的,即在国内对同一课税标的一次征税以后,不再征同一种税,在国际间课征的所得税、财产税允许申请税收抵免;而费则与此不同,在国内因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等,对同一标的物一次收费后则可能二次乃至多次。

比如在甲地对某标的物收费后,该标的物移至乙地则又可能被收费。

这就不同于税收,一次征某种税后在其他地区同样得到承认,在国际间任何名义的付费是不允许申请抵免的。

可见,认清税、费的区别,对于做好税收工作,对于国际间税收抵免都有着重要意义。

随意地将某些税称作费或把费当作税都是不科学的。

值得提及的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和21世纪初我国进行的税费改革,并提出费改税。

其目的是为了治理当时收费的混乱状态,并不是为了把所有收费都改为收税,同时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政府收费改为收税。

因为按照公共产品理论,税收是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中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部分筹资的手段;政府收费则是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中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部分筹资的手段。

二者是不可替代的。

当然,我国现实中少数具有税收形式特征的收费项目是可以改为税的,如教育费附加可以考虑改为教育税。

5.答:

公债,即国家举借的债,是国家以信用方式筹集资金的一种手段。

公债有内债和外债之分。

税收与公债相比较,公债不具有税收那样的形式特征:

(1)公债是一种公的信用,因此必须遵循信用关系的原则。

公债发行者是——国家与公债认购者双方,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

发行公债只能以自愿认购为前提,不能采取强制手段。

而税收的课征,则是强制的。

征税人——国家与纳税人双方,在法律上分别处于执法和守法的不同地位,纳税人只能依法纳税,而不问纳税人是否自愿,否则,就要依法制裁。

(2)公债认购者与发行者——国家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认购者作为债权人是以到期收回本息为条件;发行者作为债务人是筹借以偿还为条件的借款。

可见,是有借有还,不仅还本,而且还要付息。

而税收则是无偿征收,征税人进行的是无代价、不付报酬的课征;纳税人履行的是纯义务的缴纳。

(3)公债既是自愿的、有偿的,当然不可能规定借债数额。

债务人不能规定债权人一定要借多少。

而税收的课征则是预先规定对什么征,征多少(按什么比率征),纳税人不得讨价还价。

税收与公债的作用也有不同。

在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模式下,依据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税收主要为政府提供耗尽性公共产品而筹资。

公债则主要是为政府提供资本性公共产品而筹资。

税收与公债的关系也很密切,一般来说,政府总是在税收收入也不够用的时候发行公债,而公债到期又要用税收收入去还本付息。

可见,公债是税收的预支。

第二章税收的起源和历史发展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主要国家是通过人民或者是人民同统治者之间相互订立契约而建立起来的。

2.即履亩而税,是“履亩十取一也”。

它顺应了土地私有制的历史发展趋势,是我国历史上一项重大的经济改革和税收改革。

税的名称也最早见诸于此。

3.是指“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这种赋税制度,就称为租庸调制。

4.也称一条编法,即将地税与徭役合一,按田亩征纳,也就是将繁复的赋役项目编为一条,故称为一条编。

5.就是丁银摊入地亩征收。

康熙五十年首先在广东省试行,其后在各省推行。

二、判断题

1.×,税收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国家的公共权力。

2.√

3.√

4.×,实物税和实物租是基础。

5.√

6.×,1983年的第二步“利改税”改革,主要是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

7.√

8.×,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9.√

三、选择题

1.ABC2.AC3.ABCD4.ABCD5.ABC

四、简答题

1.答:

税收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相互制约着的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二是社会经济条件,即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剩余产品的出现,私有财产制度主要是土地私有制度的存在。

只有社会上同时存在着这两个前提条件,税收才能产生,因此,可以说税收是国家政权和私有财产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2.答:

租庸调制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使一部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了田地。

由于它本身就是在均田的基础上实施的,这对于初唐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及保证国家赋税收入,无疑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租庸调制实施的一百二十余年里,社会经济繁荣,人丁、户口逐年增加,财政结余,国库充实,说明这次税收改革是符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要求的。

3.答:

封建社会税收的特点是:

(1)以对农业的课税为正税和主体税,而且这种对农业的课税大都按田、丁、户征收。

我国封建社会,以农业立国,所以,必然以对农业的课税为正税和主体税。

封建社会的税收改革也就是对农业课税的改革,无论租庸调、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均是如此。

(2)对工商业的课税得到了很大发展。

由于封建社会的手工业和商业得到了很大发展,所以对其课税也得到了很大发展,表现在税种增多,税收收入迅速增加。

(3)封建社会前期、中期仍以实物征纳为主,后期以货币交纳占主导地位。

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是以商品货币经济为基础,并由其决定的。

封建社会前期、中期,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必然以实物征纳;后期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税就必然要取代实物税占主导地位。

4.答:

这次改革工商税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所得税制的改革,包括:

(1)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2)修订个人所得税,把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统一了起来。

二是流转税制的改革:

改革后的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

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少量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新的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

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增值税扩大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交易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配套税种有选择地对一些消费品征收。

三是其他税种的改革,包括:

(1)资源税扩大了征收范围,调整了税负。

(2)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暂缓出台)、遗产税。

(3)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

(4)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将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

四是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

改革的目的是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以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

5.答: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西方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以减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迅速波及许多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

这些国家为避免美国税制改革引起的国际税收竞争给本国带来损失,都迅速作出了反应,相继进行了税制改革。

这标志着经济全球化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同时也标志着税收竞争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是20世纪80年代税制改革的共同特征。

各国普遍大幅度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并减少了一些对经济产生扭曲作用的不必要的税收优惠,同时增加了某些税前扣除和减免。

其中最有力度的措施是降低税率,如美国里根政府的税制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11%~50%的14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和28%两级累进税率;将公司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15%~46%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25%和34%三级累进税率;同时,取消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如个人所得税的资本税利优惠、贷款利息的扣除、一些支出扣除、公司所得税的投资抵免、净资本所得的优惠等。

这大大低于当时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荷兰、法国等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显然对美国吸引跨国流动资本有利,从而给其他国家带来了压力,迫使其他国家也进行了以“降低税率”为主的税制改革。

到20世纪90年代初,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所得税税率普遍降低。

如英国个人所得税基本税率由原来的33%降低到27%,公司税税率从52%降低到35%;法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65%降低到50%,公司所得税从50%降到42%。

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拉弗减税思想被广泛采纳,使减税成为一种普遍的政府行为,亦成为反经济周期的一项重要政策。

减税的目的是通过减税扩大税基,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高速发展的生产力给减税创造了空间,奠定了扩大税基的物质基础。

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从表面上看是各国政府在国内采取的改革措施,但就其深刻的背景以及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来看,则是各国政府通过税收对跨国经济利益的争夺,这种竞争既是摆脱当时国内“滞胀”的途径,也是获取跨国经济利益的途径。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各国的税制调整基本上是在80年代“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基本框架中进行的,“通过减税以刺激投资,从而增加供给”一直是税收竞争的主旋律,亦是税收竞争的实质所在。

围绕着减税这个主旋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各国开始重新启用凯恩斯主义,肯定“国家干预”经济理论,这是90年代中后期税收竞争区别于80年代税收竞争的最显著特征。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美国放弃了80年代中期反复强调的“税收中性”原则,而用广义的“税收效率”取而代之,更加强调税收作为宏观经济手段的调控功能。

在国家干预理论的指导下,美国政府一方面继续推行减税政策,如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提高个人宽免项目的金额,对中低收入家庭和小企业减税,恢复投资抵免优惠;通过《R&D减税修正案》等。

另一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适度增税,如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税率微调,对富有阶层增税;通过提高社会保险税的限征额,增加社会保险税的收入;通过增加联邦消费,提高汽油税、烟税、机票税、电话使用税等税的税率,美国联邦政府每年可增加近200亿美元的财政收入。

美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减税和增税税收政策,以及其他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美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一直处于有利的地位,并使美国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持续增长,特别是90年代中后期更是走势强劲,成为稳定世界经济的关键因素。

除美国以外,其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德国、加拿大等,情况也大致如此。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进行了多次税制改革,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5%上调到了17.5%,并相应提高了石油税、酒税、烟税等消费税率。

第三章税收的本质和课税的理论依据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是国家活动的总方向和基本的方面,是国家为实现其基本目的和使命而担负的职责与功能。

2.认为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和增进公共福利,这一职能的实现需要税收来提供物质资源,故此,税收存在的客观依据就在于公共需要或公共福利的存在。

3.认为国家是人类组织的最高形式,个人依存于国家。

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就应有征税权,人民纳税是应尽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例外。

4.认为税收对于国家是一种强制征收,对于人民是一种牺牲。

5.是指由于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所增加的社会财富。

6.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强加于市场之外的其他人的成本或效益。

强加于他人的成本,称为负的外部性。

强加于他人的效益,称为正的外部性。

二、判断题

1.√

2.√

3.×,就整体、长期、本质而言回答是否定的。

个人所得税的应说所得不是纳税人的毛收入,而是毛收入扣除生活必需费用后的余额,所得未达到生活必需费用扣除额亦即个人宽免额不用纳税。

生活必需费用扣除额一般不低于劳动力价值平均补偿费用,而随生产力发展个人收入总额高于必要产品价值的部分日益增加。

4.√

5.×,通过向人民课税来实现。

6.×,这种学说认为,税收对于国家是一种强制征收,对于人民是一种牺牲。

7.√

四、简答题

1.答: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家的本质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

说明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同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的。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国家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它必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

第二,国家是阶级统治。

国家是统治阶级对社会实施统治,是指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是指哪个阶级的政治统治。

国家的实质是阶级专政或者说是政权的阶级性。

尽管历来的剥削阶级总是力图将它们它们的国家说成是全社会普遍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代表者,但这只是一种别有用心的谎言。

第三,国家是个机器。

这是说明国家这种特殊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

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国家机器最主要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具有公共权力即国家权力,也就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作为社会整体代表的,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

2.答:

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一方面,社会管理职能是政治统治职能的基础。

因为,只有有效地实现了社会管理职能,国家政权才能巩固和强大有力,政治统治才能延续和稳固。

正如恩格斯所说:

“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另一方面,政治统治职能又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

因为,国家只有有效地镇压敌对阶级和破坏分子的反抗,才能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管理职能。

可见,我们不能把国家的政治统治即阶级统治的职能绝对化,把它看作国家的唯一职能。

反过来,也不要因为承认国家具有多方面的社会管理职能,就否认国家区别于无阶级社会的社会管理机关的本质特征,否认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3.答:

国家的本质说明国家是阶级统治,国家是个机器。

无论是实现阶级统治,还是国家机器的运转,都需要物质资料作保证。

那么,国家所需的物质资料从哪里来呢?

虽然我们不排除国家可以通过手中的财产权力取得一些公产收入等作为所需物质资料来源,但这类收入是无法满足日益增强的国家机器运转和实现阶级统治需要的。

而税收正是供养官吏和国家机器运转所需物质资料的可靠保证。

因为国家是个机器,而国家机器最主要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具有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的特殊强制力是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依据,或者说税收正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取得所需的物质资料。

我们说,权力总是通过一定的物质利益加以体现的,不存在无物质利益表现的虚幻的权力。

国家拥有公共权力即政治权力,政治权力的行使要求通过与之相适应的方式参与社会物质产品的分配,从中获得一部分物质利益作为自己运行的物质基础。

我们知道,财产权力内在于生产过程,是生产活动的条件;所有权内涵着对他人侵犯的排斥,意味着他人要使用所有者的所有物要付出一定经济利益作为代价。

农民使用、耕种地主的土地要向地主交租,地租就成为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表现。

同样,在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使用、经营国有资产,也要向其所有者以一定形式支付一部分纯收入作为报酬。

也就是说,国家凭借财产权力参与社会纯收入分配,这种分配关系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契约关系。

经营者支付的纯收入往往以上交利润、租金、承包费、股息红利等形式出现,而不是税收。

因此,笼统地说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不够确切。

税收只与国家政治权力有本质联系。

与所有权不同,国家的政治权力外在于生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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