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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浅谈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它们从根本上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服务的.法律和道德在内容和范围上都有联系和区别,因此,只有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体系,才能保证整个社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告诉我们追求两者的和谐统一是社会的必然要求,换句话说,法律和道德的正确结合,正是通往文明社会的最佳途径。

本文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相互联系和区别加以分析,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和德治观,以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

法律,道德,区别,法治,德治

Briefanalysislawandmoralsrelations

Author:

LiTingXing

Tutor:

LiangYuNa

Abstract

Thelawandthemoralstaketheovertopstructuretheimportantcomponent,istwokindofdifferentsocietiesadjuststhemethod,theyfundamentallyareforconsolidatedandthedevelopmentsocialservice.Thelawandthemoralshavetherelationandthedifferenceinthecontentandthescope,therefore,onlythenbothcoordinatemutually,supportsmutually,supplementedmutually,canformthecompletesocialnormsystemandregulativemethodsystem,canguaranteetheentiresocietyalongthecorrectdirectionadvance.Legalandthemoralrelationtellsustopursueboth’sharmoniousunificationissociety’sinevitablytherequest,inotherwords,thelawandthemoralcorrectunion,ispreciselythepathcivilizedsociety'soptimalpath。

Thisarticlethroughdonotperformtolegalandthemoralrelationandareatoanalyze,makesthepeopletosetupthecorrectgovernmentbylawandthevirtuousruleview,favorsthepromotionsocietyaccorddevelopment.

Keywords:

law,morals,difference,governmentbylaw,virtuousrule

 

一、绪论

(一)课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

由于,在社会治理中,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

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这就需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功效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本文期望深刻领会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以求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

现如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必须在健全社会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市场道德,形成法律和道德齐头并进,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以道德来约束,以法律的形式来严惩.所以,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互为弥补的.

虽然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众说纷坛,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律是对一种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的确认但并非对全部的社会道德的确认,法律问题并不全部等同于道德问题。

因此,只有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体系,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才能保证整个社会沿着法治的方向前进.法律和道德的相互联系告诉我们追求两者的和谐统一是一个法治国家和社会的必然要求,换句话说,法律和道德的正确结合,正是通往法治文明的最佳途径。

(三)课题研究方法

本论文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国内法律与道德的研究现状以及目前我国的发展状况,通过对对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进行阐述。

(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首先,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之争。

――法律和道德在治国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其次,道德和法律二者之间的异同。

  最后,结论部分。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和谐社会。

二、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之争

――法律和道德在治国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一、法律在治国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中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

从发展阶段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法律的历史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夏、商、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清代末中华民国.

根据古迹记载,夏、商、西周时代已有不少关于法律的论述,出现了以天命论和宗法论为核心的法律。

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兴起和大发展时期,当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构成了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律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

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哲学论证。

墨家从天意乃法律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

法家的代表人物大都是政治活动家.他们在政治活动中,总结了历史上的和现实的治国经验,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依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

在主张和实行法治的过程中,法家的代表人物发表了许多颇为有见地的新思想,法家学说曾经成为“显学”。

法家的思想和主张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曾经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其推动的作用不亚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在资本主义法律取代封建法律中的划时代的作用。

经过战国时期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中国古代法律非常昌盛。

但是,这种局面随着秦朝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出现而终止。

到了汉代,由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学在所有思想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也垄断了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律领域.法律开始成为儒家伦理学的附庸。

汉以后的儒家思想是以儒学为主的条件下实行儒法合流,在德主刑辅的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

从汉代起,在法律领域出现了通常所说的“律学",即根据儒学原则对法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律。

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律学是正统的法律,是法律的代表。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当时的爱国人士都有变法图强的要求。

当权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此为指导思想进行改革。

康有为、梁启超主张实行君主宪制,实行民主共和制。

他们都曾对中西两种法律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研究,提出融中西政治法律经验为一体的改革方案。

与此同时清政府适于人民革命的压力,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也不得不研究外国的法律,修订本国的法律。

为此,他们派出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法律。

这些人回国后纷纷介绍和论述西方的法律,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开创了中国现代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

1901年京师大学堂设立法律学科,1906年成立法律学堂,从此,法律在中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一度获得较快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结束了剥削阶级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也结束了二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和国民党的反动法律,取而代之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

从此,中国的法律走向了科学、民主的道路。

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的理论观点和工作经验,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律,特别是江泽民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文章把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阐述得更加明确、深入、丰富,同时更具有理论形态。

江泽民同志的法律理论要点包括:

提出并科学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法律的理论创新、法律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科学范围;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汇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治的精华,全面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本质,阐述了法治的基本内容;在邓小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著名论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法治和社会主义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把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进一步阐明了道德和法治的关系,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进一步阐述了法治和道德的关系,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道德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提出并科学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两个文明相辅相成.

二、道德在治国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社会的道德风尚和道德水准,通常是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的重要尺度。

道德在精神文明这个复杂的结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法律的关系也极为密切。

那么,究竟什么是道德呢?

“道德”一词在西方语言中源出自拉丁文Moralis,愿意为风尚、习俗。

从西方古代文化中关于“道德”一词的含义来看,它指的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共同生活关系中的风尚和习俗,这些风尚和习俗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规则,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中国古籍中,“道德"一词的含义比较广泛。

“道”指“道路"也可以说是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和规则。

人们认识了“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称之为“德”.许多古代思想家谈及道德的时候,往往涉及人性善恶、天理人欲、王霸义利、德治礼治等多方面的内容.不过,中国思想史上在使用道德这一概念的时候,一般主要指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根据,“德”是指人对道的把握和遵从,或指人事之道.在中国先秦儒家思想中,“道”与“德”构成完整的两个部分:

“道"谓之规范;“德"谓之内心品质。

在孔子看来,道与德的关系是:

“志于道,据于德”,即信仰政治理想、执手道德修养;所谓道德,就是指成己、成人、成天的行为法则,包括内在的心性修养和外在的行为规范.

所谓德治,就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评价人们的思想的行为的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统一体。

德治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力量,保证着人们对其规范的遵守.

综上,关于法律和道德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即“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德治”往往和“礼治”相通,主要指的是指引、教育,而“法治"与刑罚相通,主要指的是惩戒。

儒家主张德治为本,所谓“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法家主张以刑去刑,专任法治。

三、道德和法律二者之间的异同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虽有密切联系,且有着共同的基本原则,但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规范体系,各有自己的特征。

它们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中。

它们的制定、公布、修改、废除,都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社会意志”,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社会舆论、各种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约、政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政党群团社协的章程。

当然,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

作为单个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形式也是不同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逻辑上都有假定(指明规范适用的范围和条件),行为模式(指明行为的界限和模式)、后果(指明合乎或违反该规范的后果或潜在后果)三个部分。

否则,就不成其为规范.但法律规范这三部分通常总是明示的.它们或者用条文表现出来,或者可以明显的从条文推断出来。

法律规范在用条文详细规定个人的行为界限和模式时,同时也明确指出这种行为的条件和后果。

道德规范的指示部分可能是明确或比较明确的,但其假定部分和后果部分通常总是暗示的。

社会上规定了许多道德规范,还未曾看到有关于违反道德的特定后果的规定.一个人违反了某一道德规范,究竟应受到什么制裁,是不可能,也不需要用条文规定下来的,除非这一道德规范同时也是法律规范或组织纪律.对违反道德行为的制裁办法,是由社会根据违反者的职业、年龄、政治面貌、性别等个人身份而自由选择的.因此,法律规范较之道德规范更加明确、精确、严密.

2、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

法律是通过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组织,公民与国家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侧重通过对正当利益的平等保护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意义上,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3、制约的对象不同。

法律和道德制约的对象(客体)都是人们的有意识的行为。

这是一般的说法。

但须知,人的行为有外在部分和内在部分.外在部分指人的动作,手段及其效果,通常称为行为及效果.内在部分指人的行为的动机、目的,通常称作动机。

马克思认为,人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不能孤立存在。

人的行为的真正价值就在于外在行为和内在动机的统一。

但是,法律的首要任务是要建立一种外在秩序,因而它所对待的首先是而且主要是人的外部行为,即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行为模式从事一定内容的活动。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合乎法律要求,法律不必过问该行为是出于自觉,或是惧怕,是出自习惯或是盲目服从.虽然,从实质上讲,法律也提倡人们不停留在形式的遵守和服从上,但它决不追究那些形式上合乎法律要求,内心并没有规定它的人负什么法律责任.道德则不同,它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的准则。

它给人们提出并解决的不仅是举止行为,还包括动机和世界观问题,而且更注重后者.它一方面要求人们按照善的标准作为与不作为,另一方面要求人们必须具有善良的意志(如为了升官发财而做好事)和自觉意识(如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勉强赡养自己的双亲),道德评价并不认为这是高尚的、值得提倡的行为。

相反,对于某些从外部看是过错,但动机良好的行为,道德却为之辩护甚至做出肯定的评价,如大义灭亲。

4、违反的后果不同。

与表现形式的不同相适应,违反道德者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如果他是某一组织的成员,还可能同时受到所属组织(党组织、共青团组织等)的处分.在这里,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每一个有关的组织,都可以把违反道德的责任直接同违反者联系起来,直接实施道德制裁,而不需要像违反法律那样,经由什么特定的程序,并由特定的机构实施.这表明,道德调节方法具有灵活性、普适性.这是道德的优点.但这一优点正好隐含着它的缺点和短处,即制裁的不确定性、不统一性、以及某些情况下制裁的不适当性。

而违反法律的后果,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十分确定的。

5、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和道德都是由无数规范组成的庞大体系.但是,法律规范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

法律规范体系,从横向看,是由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从纵向看,是由效力不同的母法层次、子法层次等多级规范层次建构起来的;从纵横交叉看,是由各种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审判法律制度等)有机地联结在一起的。

除此之外,法律规范体系内部还有主要规范与次要规范,义务性规范与授权性之分.而道德规范体系则是由个别的道德规范直接组成的。

它没有类似法律制度的道德制度,所以,即使将来各种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出来了,形成了各种“道德部分”,也不可能建立起可以同法律规范体系相比的系统,严密,统一的道德规范体系.法律规范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的不同意味着法律有巨大的组织功能,而道德在这方面只能当配角。

总括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可以看出: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所以,不仅能够调整个人行为,把单个人的行为纳入一定秩序范围,而且首先具有调整重大社会关系,使人民民主专政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功能;法律不仅能够调整重大社会关系,如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而且能够担负巨大的政治组织工作和经济组织工作任务,是实现国家职能,完成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任务的最重要的、经常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法律较之道德必然起着主导作用。

在存在着阶级斗争、道德价值体系对立,需要国家和法律的社会历史阶段,法律不能不居于主导地位。

因此,必须大力开展立法工作,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加强执法和司法,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在这个意义上,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是有政治远见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但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也真实地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

法律有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佐或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和道德两种调整机制,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主义生活方式.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为纵的联系。

所谓纵的联系,是指它们和其他社会现象间的共同关系。

道德和法律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同时,它们又都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因此,统治阶级的道德与法律纵的联系决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必然是共同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

道德和法律的联系其次表现为横的联系。

所谓横的联系,是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横的联系有三种情况:

互相渗透。

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和规范制定的。

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互相制约.道德通过对法律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证程度的评价,促使法律的废、改、立。

使其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持社会主义的伦理方向。

法律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制约某些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如人人都应见义勇为,但不得义愤杀人;公民在造受不法侵害时,可以防卫,但不应超过一定限度。

互相保障。

既然法律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那么,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要培养和赞扬的行为。

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所以,法律是道德的政治之柱,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柱.

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法律和道德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意志的体现,都是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二者为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共同为其服务。

因此,二者的内容是一致的,相互渗透,互为表里.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掌握国家政权的集团往往将社会主流道德的原则用法律规定下来;而在法律的实现过程中,又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辅助和约束.例如,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代表《唐律》中的“十恶”

之条规定: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十恶着,不得依议请之例.”道德渗入法律,法律体现道德精神。

法律和道德的历史使命相同。

法律与道德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它们都通过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为社会秩序提供保障,服务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在形式上,道德与法律都通过规范条款或者通过确立某种原则,观念的方法来维护社会秩序.它们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都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行为,不应该怎样行为,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因而二者都具有规范性,可预测性、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

当然,法律与道德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在侧重点上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律和道德是同一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二者的总体精神和内容大体相同。

在特定社会中,国家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即具有一定的道德基础,这样,法律才能获得赖以发生法律效率的根据;同时,道德的推行和实施也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即不仅存在法律的道德基础问题,而且也存在着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

由于二者发生重合或者相互转化、相互作用,于是就产生了所谓的“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问题。

在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特别体现在二者的价值结合点,即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权力不得滥用等原则上.

(三)法律对道德的作用

1、法律对道德的作用。

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在当今社会,该如何来不断地提高道德素质呢?

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深刻理解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关系,采取“自相矛盾”的方法,用法律制约道德。

用道德规范法律,以达到双方平衡发展的最终目的。

A、用法律来确定道德.在尊老爱幼、诚实信用、见义勇为、恋爱关系等不适宜运用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我们虽然不能为这些社会关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但是可以为它们规定具体的行为后果.比如:

可以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适当奖励,以奖励这种方式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从侧面肯定这种道德现象的正确性.

B、用法律来否定道德.就是要运用法律来规定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给予制裁,避免具体行为规范的复杂性。

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

否定性后果让人们知道,那些行为是不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道德。

而且,它也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

“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C、依法治国避免对社会道德的侵害。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避免对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维持即存的社会道德观;有利于维护道德的权威性;也有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一切依法行事.

适当的法律宣传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手段,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保障和推进作用,又有利于发挥法治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保障和推进作用,又有利于发挥精神文明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积极作用,又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A、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是一种伟大的精神力量.

法律以原则、规则、概念等法律要素,以权利本位、正当利益不受侵犯,契约自由、正当防卫、罪行法定、举证责任等法律制度,以公共权力的救济取代私人暴力复仇,权利推定、无罪推定等法律程序,表现当代的民族精神和文明成果。

时代精神写进法律并在社会中得以落实之日,就是文明之花大放光彩之时.

B、良好的精神文明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生成和发展。

首先,安全和秩序是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正常的、安定的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不能安居乐业,精神文明建设就无从谈起。

其次,法律禁止制作、复制、出租、销售、传播内容反动、淫秽的有害书刊和音像制品以及有害青少年身体健康和毒化社会风气的色情、凶杀恐怖游戏软件;禁止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禁止吸毒、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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