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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

第一讲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92年4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

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作为一部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其结构之完整,内容之丰富在世界上是少有的。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

我们的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促进男女平等,历来重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从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共同纲领到后来的几部宪法,都鲜明地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原则。

这些原则又通过刑法、民法、行政法、社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当中,宪法是基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是主体。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起到了多方面的作用

(一)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以地方性法规为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或者条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促进了妇女发展目标体系的建立。

我国政府在1995年和2001年,先后制定了两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这是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的后续行动,也是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促进了维护妇女权益的机制建设。

作为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从最初成立时的17个成员单位,发展到现在的32个,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也都层层设立了这一机构。

(四)促进了妇女权益的维护。

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全民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妇女权益保障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正确的。

第二讲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意义

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我国妇女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运动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引起了全国亿万妇女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益。

”应当说,1992年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的生动体现。

这次修改,针对我国当前两性均衡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新规定,特别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将更好的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是文明社会应有的道德风尚和行为规范,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志。

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针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集思广益,在涉及妇女权益的重要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补充和修改,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对于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妇女的作用

妇女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

在人类自身生产中,妇女更具有特殊的作用。

毛泽东同志曾经充满激情地说:

“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

”他还形象地把妇女比喻为“半边天”。

邓小平同志提出,“只有解放妇女的生产力,才能实现本质上的男女平等。

”胡锦涛总书记也曾指出,“妇女是我们国家的半边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必须有妇女这支伟大力量的广泛参与和不懈奋斗。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拓宽了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渠道,加强了对妇女各项权益的维护,必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妇女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其“半边天”的作用。

四、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人类社会是由男女两性构成的,两性和谐社会才能和谐;婚姻家庭是由男女两性构成的,两性和谐家庭才能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

从根本上说,公平合理才有和谐,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有和谐。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完善和付诸实施,促进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自然也就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讲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尚属首次,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一、基本国策的含义

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依据。

它的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能够长时期起指导作用。

其特点和功能可以概括如下:

(一)权威强制性。

基本国策是国家各项政策制定和实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各项政策,不得存在与基本国策相违背和抵触的内容。

(二)普遍约束性。

基本国策在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适用范围是我国一切社会领域,基本国策规范和引导所有的政策,而不是某些政策。

(三)有效协调性。

基本国策是相关领域政策协调的依据。

在有关资源、利益分配等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中,往往涉及对一些群体或利益是否进行特殊保护的问题,这时就需要发挥基本国策的协调功能来进行政策之间的调控,按照基本国策的精神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或政策补救。

(四)长期稳定性。

基本国策是国家长期实行的根本性政策,将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存在并发挥作用。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

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同志指出:

“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这在全世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了联合国及国际社会的支持,被誉为推进妇女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

之后中央领导多次对国策进行重申,并就如何贯彻落实提出明确要求。

2005年8月29日,胡锦涛同志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十周年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

“中国始终高度重视发挥妇女作用,积极推动妇女事业发展。

中国明确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表明了中国促进性别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坚定决心。

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其中,确定了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和主要目标,并将责任具体分解到政府各有关部门,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

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中,“男女平等”是国策特指的适用范畴和目标指向。

“基本国策”规定了男女平等政策的地位、性质和功能。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一方面是“男女平等”与“基本国策”两个概念的有机结合,同时它的内涵又大于二者相加的总和。

(一)在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是主张绝对的男女都一样,不是用男性的价值尺度和行为方式要求女性,让女性模仿和复制男性,而是在尊重性别差异的基础上追求性别间在尊严、价值、权利、责任和机会方面的平等。

(二)将保障妇女实现发展的权利放到突出位置。

在现阶段就普遍意义而言,妇女与男性的生存和人身权利已经得到了基本保障,推进男女平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更加重视妇女的发展权,使妇女享有更充分的发展资源和发展机会。

只有妇女拥有了更充分的发展权利、机会和资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三)给予妇女必要的政策倾斜与特殊权益保障。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性别偏见与歧视仍然存在,男女两性占有资源不平等、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部分地区、部分方面男女社会地位差异有加大趋势,男女两性在自主意识和竞争实力上也存在差距,国家有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对女性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同时保护妇女享有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需要和特殊权益。

因为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存在,妇女群体内部也存在分层现象。

因此在给予妇女必要的政府倾斜与保障的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和阶层妇女的发展要求,既不能因为较低阶层妇女的声音弱小、自主程度低,就无视她们的发展愿望,也不能因为妇女整体的弱势地位而拒绝女性更高层次的发展要求。

(四)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仅将妇女视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受惠者、被解放的对象和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它更强调妇女与男子同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同样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伟大力量,重视挖掘妇女这支伟大的人力资源使她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五)鼓励妇女在与男性的合作与协调发展中实现平等。

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仅是促进妇女发展,也不是要以牺牲男性为代价来实现男女平等,更不是要妇女取代男性成为权力的中心,而是强调妇女与男性的相互合作支持,改变不合理的性别关系和性别分工,共同营造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社会空间,实现男性与女性共同的解放与进步。

当然,对传统的社会性别结构的改造,可能会使一些男性产生心理和行为的不适应,需要男性做出积极的努力与调整。

(六)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

把男女平等与人口、资源、环境等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问题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提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是党和国家对男女平等、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新的诠释与定位。

它强调,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进步,社会进步不等于妇女发展,不能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来代替妇女发展。

因为影响两性关系的因素既有生理的,也有社会的。

在社会文化观念影响下,生理的差异很容易转化为两性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因此性别问题具有超阶级、跨阶段的特征,必须通过法律、政策、教育、舆论等手段,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解决妇女平等发展问题,增强妇女自身的能力建设问题,促进妇女在社会各个领域与男性同步发展。

四、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推进新世纪男女平等和妇女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需要。

(一)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妇女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市场经济自身存在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要靠国家法律、政策加以约束和引导,这是政府宏观调控职责的重要内容。

将男女平等国策写入法律强调国家职责,可以为进一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这不仅是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的需要。

(二)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

男女权利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确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就是为在国家政策领域贯彻落实这一重要宪法原则。

但是与计划生育、资源、环境等基本国策相比,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还远未深入人心,社会知晓率低,不仅群众知道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的不多,甚至有相当一些党政负责同志也不知道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

而且,由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尚未转化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指标,使一些人认为它是一个软国策,只是一个概念或口号,不像人口、环境、资源等基本国策那样自身有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因此,觉得知不知道无关紧要,落不落实也影响不到对自己工作业绩的考核。

借鉴土地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其他法律的经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写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宪法男女平等重要原则的体现,而且通过明确法律的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可以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四讲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和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六个章节中,具体明确了国家、政府及部门、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保护妇女权益条款的可操作性;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完善了对妇女救济途径,充分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立法精神。

全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就要更有效地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防止在资源优化配置中拉大男女两性的发展差距。

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全社会尊重妇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环境,才能使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一、加强执法、司法和监督工作

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当前妇女权益保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司法机关要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司法实践的要求,适时制定司法解释,指导各地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

同时要做好与司法职责相关的工作。

各级人大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调查了解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与诉求,监督法律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纳入地方人大的立法计划,修订完善本地区妇女法实施办法,使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强社会和群众团体的监督工作

大众传媒要充分发挥广泛覆盖的优势,大力开展社会监督,对侵犯妇女权益的重大事件和各类丑恶现象进行评击和揭露。

大众传媒从业人员要树立性别意识,深刻理解、正确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实质,为形成男女两性和谐、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妇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善于发现涉及妇女权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各级党和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三、提高社会公众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

社会公众要通过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提高道德素养,增强法律意识,摒弃陈旧的性别观念和歧视妇女的做法,预防和抵制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

妇女群众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受益群体,要自觉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学会依法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务人员要强化性别平等观念,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要增强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从本企业、本单位做起,维护妇女权益。

第五讲妇女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

一、妇女政治权利的概念

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指女性公民通过各种法定的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它与其他权利,如文化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等紧密相连的,它可以促进其他权利的实现,我们所说的妇女政治权利有一个基本特征即平等性,在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一样的政治权利,“一样”就标志着平等性。

在某些国家,女性的政治权利受到各种限制,例如要有“一定的财产”,有些妇女由于无财产而受排斥。

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开始了男女平等的新时代。

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废除了一切压迫和奴役劳动人民的旧法律、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社会变革,而实现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是这一伟大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通过一系列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男女平等的实现。

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6条庄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此后宪法的几次修正,也对妇女的政治权利进行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1982年宪法,还增加了“实行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的规定。

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还明确规定:

“凡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可见,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1995年以来,我国政府先后颁布的两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都将提高妇女的参政水平作为重要目标。

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妇女取得政治上的平等地位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二、妇女政治权利的内容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这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

公民只有享有选举权,才能选举出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参加管理国家大事的工作;公民只有享有被选举权,才有可能亲自代表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工作,发挥当家作主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平等的、广泛的。

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有物质保证,又有法律保障,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程序进一步民主化,破坏选举的将受制裁等等。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愿望,以及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权利。

言论自由,是指宪法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以及著作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提倡和鼓励人民群众畅所欲言,并为此提供有利的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号召男女公民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和男子一样,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

结社自由,是指宪法规定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在我国,有各种形式的社会团体,这些社会团体只要是依法成立,就受到国家的保护。

在各种社会团体中,有专为研究妇女问题的社会团体,如女青年会、妇女理论研究会、妇女问题研究所等等。

集会自由,是指宪法规定公民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的这些自由。

适用于男女公民。

当然,行使这些自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任何国家的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

法律赋予男女公民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求男女公民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

(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取得陪偿权

公民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

为了保障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关的国家机关都设有接待室,处理来信、来访等问题。

我国公民之所以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在我国国家机关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人民群众包括广大妇女有权关心国家大事,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提出申诉,并且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们妇女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仅可以到有关部门申诉,而且可以到各级妇女联合会去反映。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给予必要的法律支持,为帮助妇女解决问题提供更多的途径。

在上述各项政治权利中,最重要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的选举权已得到实现,但被选举权的实现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近年来,妇女在参与国家管理与决策方面,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

所以,妇女参政问题已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第六讲 妇女的参政权

妇女参政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人类进步、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妇女解放在政治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一、妇女参政的重要意义

妇女参政,又称从政,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说,参政指的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总和。

如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结社、集会等自由;享有批评、建议、申诉及控告等权利。

从狭义上说,是指妇女进入国家各级机关,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此外,对妇女参政还有各种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妇女参政可分若干层次,参与国家各项社会公务活动的,是一般的参政;进入各级权力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是高层次的参政,或称执政。

还有人认为,妇女参政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妇女作为与男子平等的人具有参政意识,具有参政的权利;二是妇女联合会作为妇女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是妇女中的优秀人才参加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政务。

理解虽然不同,但在多数情况下,指的狭义上的参政。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妇女参政是政治权利的核心,妇女是否享有政治权利,参政是一个重要标志。

建国以来,妇女作为新中国的主人,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大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重视妇女参政,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恩格斯早就明确指出:

“当我们取得政权时,一定要使妇女不仅参加选举,而且被选为代表,发表演说……”。

列宁首先意识到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他指出:

“不仅要吸引妇女独立地参加一般政治生活,而且应当吸引她们经常的人人要担任的公务,否则,不仅社会主义,就连完备而稳固的民主制度也无从谈起。

党和国家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十分关注妇女参政问题,通过组织部门作过多次指示,以保障妇女参政权的实现。

从国际妇女运动发展的情况看,“重在参与”是一个趋势。

“重在参与”包括政治参与、经济参与社会参与三大领域,而政治参与又是一个重要的优先领域。

政治参与即参政,是指个人或群体对政治事务的参与。

妇女只有参与政治才能体现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才能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自身的价值。

可见,妇女参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妇女参政是妇女在政治上和事实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充分体现;

(二)妇女参政有利于维护妇女群体的权益,监督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实现;

(三)妇女参政有利于优化领导结构,从而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四)妇女参政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标志。

二、妇女参政的现状

建国五十多年,妇女的政治权利逐步得到实现,妇女参政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总的形势是好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妇女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有所提高

广大妇女关心国家大事,努力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监督,珍惜并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几十年来,她们增强了参政意识和勇气,提高了参政的能力。

(二)女干部队伍不断壮大

女干部队伍与建国之初相比已增长了近30倍。

女干部的文化程度、政治素质显著提高,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担任领导职务的也占一定的比例。

如江苏省在2003年换届时,省四套领导班子中女性由换届前3名增加至5名,各市、县女干部的配率为100%,形势喜人

(三)女代表比例有所增加

国家重视发挥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多年来,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女性参与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达到73.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代表占20.2%,女人大常委是总数的13.2%,比上届上升了0.5个百分点。

在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女性占3位,比上届多1位。

全国政协的女委员,女市委,女副主席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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