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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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
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各产业(局)工会:
现将《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期组织参保工作的起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期两个月。
请省各产业(局)工会及时动员所属基层工会参保,确保本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保任务顺利完成(见附件)。
附件: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保职工任务数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
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减轻省级产业系统在职职工的医疗负担,满足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现制定《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参加对象
第一条凡省级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已参加浙江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大于30人(含30人)的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数应达到75%以上,其余为85%以上。
保障期限
第二条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的1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的12月31日24时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参保费用
第三条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100元/人,且每人限保一份,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统一办理。
医疗互助保障金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职工个人与单位行政、工会共同缴纳。
共同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参保单位自行确定,但原则上职工个人应承担不少于12元的费用。
保障责任
第四条保障期限内,每份保障按如下补助标准享受保障待遇:
保障
项目
补助标准
保障待遇
一般
住院
补助
1、累计住院6天(含)以内的,一次性补助300元;
2、累计住院超过6天的,每天50元,最多补助40天,最高补助2000元。
1、仅一般住院的,最少补助300元,最高补助2000元;
2、患重大疾病的,同时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最高补助27000元;
3、大额医疗费用的,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累计最高可补助12000元;
4、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重大
疾病
补助
首次确诊罹患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见附注)且住院治疗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但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一次性补助15000元。
大额
医疗
费用
补助
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负)费用和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的累计总额(多次住院可累计)在5000.01--30000元之间的,5000.01--10000元部分,按40%补助;10000.01—20000元部分,按50%补助,20000.01—30000元部分,按60%补助,累计最高补助10000元。
第五条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重复享受。
如果参保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同时符合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条件,由参保职工自行选择其中一项。
保障期内,参保职工已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又符合重大疾病补助条件的,可重新选择享受重大疾病补助,但需扣除已享受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
第六条参保职工在本保障期内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下期续保时不再享受同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但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新生其他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
第七条职工参保后享受保障待遇不受工作单位变动的限制。
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和新增人员的参保。
第八条保障期满或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参保手续
第九条单位工会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承诺书》一式两份;
2、填写《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保单》一式两联;
3、本单位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全部职工的纸质名册和相应电子文档各一份,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制作。
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条申领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一般住院补助金的申领:
(1)《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一般住院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医保证历本(封面复印件)、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出院小结(记录);
(3)被保障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由他人代办,还需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第
(2)项如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加盖医院专用章或单位工会章的复印件。
2、重大疾病补助金的申请:
(1)《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重大疾病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医保证历本(封面复印件)、住院大病历、出院小结(记录)、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
(3)首次确诊检验、检查、诊断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病理切片等);
(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由他人代办,还需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本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第
(2)、(3)项如无法提供原件,需提供加盖医院专用章或单位工会章的复印件。
3、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申请:
(1)《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医保证历本(封面复印件)、本保障期内各次住院病程录、出院小结(记录)、规定病种门诊就诊记录和门诊发票;
(3)本保障期内各次的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如最后一次住院超过本保障期期满日的,住院费用只结算至本保障期的期满日,被保障人需提供结算至期满日的住院发票);
(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由他人代办,还需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本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第
(2)、(3)项如无法提供原件,需提供加盖医院专用章或单位工会章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被保障人应在本保障期内及时向本会申领补助金。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本保障期满内申领的,被保障人原则上最迟应在本保障期期满后的2个月之内提出申领,否则视为对申领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本会收到申领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应一次性告知。
初核完成后,按程序进行复核、调查、审批,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汇款)方式转入被保障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免除给付一般住院补助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责任,已发放的补助,予以追回:
1、有欺骗、故意行为;
2、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需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4、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生育)等;
5、未在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当地医保中心同意转院的医疗机构住院;
6、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医疗行为;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8、在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者。
第十四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免除给付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责任,已发放的补助,予以追回:
1、在参加本期互助保障前,已患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
2、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3、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
4、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
施行中,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可针对政府医保政策的调整,依据章程进行调整,并负责解释。
附注:
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保障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指为治疗脑动脉瘤,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夹闭、修复或切除病变脑动脉血管的手术。
导管及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七、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
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二十八、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
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九、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三十、终末期肺病:
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注: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是指
(1)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附件: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
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保职工任务数
序号
省产业(局)工会
参保任务数(单位:
人)
1
浙江省教育工会
29093
2
浙江省财贸工会
22182
3
浙江省建设建材工会
5208
4
浙江省部属企事业工会
34817
5
浙江省直属机关工会
29421
6
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
7924
7
浙江省经信委工会
6284
8
浙江省国土资源工会
3937
9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工会
16685
10
浙江省烟草公司工会
1850
11
浙江省电力工会
5010
12
其他省产业(局)工会
自愿参加,不分配任务数
自愿参加,不分配任务数
合计
1624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