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业务安全操作规程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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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业务安全操作规程正式.docx

路政业务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路政业务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StandardizeTheManagementMechanismToMakeThePersonnelInTheOrganizationOperateAccordingToTheEstablishedStandardsAndReachTheExpectedLevel.

编订:

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编号:

KG-AO-6470-18

路政业务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

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路桥的安全畅通和路政、清障人员人身及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路政业务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循“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指导思想,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发生。

  第三条 在进行路政巡查、现场勘察、清障作业、超限运输检查及交通管制时必须严格按本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章 路政巡查安全规程

  第四条 驾驶巡查车辆的路政人员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或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路政巡查人员必须经过路政业务以及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路政人员上岗时必须按公司规定统一着交通标志服,穿反光背心,戴头盔,带齐上岗证、执法证等上岗所必备证件及现场勘察器材,夜间需带强光手电。

  第六条 巡查出车前要先检查车况、灯光、警示设备,检查轮胎、制动、方向是否完好,同时要检查车辆燃料、机油、电瓶是否完好,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第七条 巡查前要携带足够的反光锥和警示标志牌。

  第八条 路政巡查人员上路巡查时每个班次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驾乘人员须系安全带。

不得将车辆交给路政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驾驶。

  第十条 巡查过程中要开启警示灯(赶赴事故、故障现场要同时开启警报器),发现事故、故障车,要提前开启转向灯,将车停置于事故、故障车前方不少于30米处。

  第十一条 路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上下车辆时要注意观察,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从右侧车门上下车辆。

临时停车询问时,应将巡查车停放于被询问车辆前方安全地带,开启警灯、警报器,利用警报器高音喇叭喊话询问;确需下车询问时,应从护栏外侧迂回至被询问车辆外侧(护栏外侧),严禁站在被询问车辆左侧、前方或车辆与护栏之间;询问时要随时注意观察过往车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时间较长时,应按要求摆放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第十二条 夜间巡查或遇有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开启警示灯。

驾驶人员要谨慎驾驶,严格控制车速。

注意搜集辖区路段气象信息,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和道路通阻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及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特殊情况可越级汇报),以便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事故现场处理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到达事故现场后,将车停于安全地带,开启警报器。

路政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布控,按照“面对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的原则摆放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设置按500米预告标志、150米预告标志、现场警告标志的先后顺序摆放。

现场警告标志(夜间设置移动声光报警设备)距作业现场不少于100米,并在控制区域内设置车辆拦阻装置。

在事故现场布控完成前不得关闭警报器。

  第十四条 事故现场处理坚持“快布控、快勘察、快处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现场应由专人负责指挥调度、安全了望、疏导交通。

瞭望人员应手持指挥棒,配备高音喇叭。

事故现场救援过程:

安排一名路政人员在封闭区域端头负责指挥过往车辆,防止其它车辆闯入救援现场,指挥人员应站在封闭区域内部,手持指挥棒(夜间持强光手电),紧急情况吹哨子示警;其他人员负责现场勘察及清障救援;救援过程中所有人员提高警惕,注意观察现场周围异常情况,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现场勘查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注意事故现场车辆、货物及过往车辆的动态情况,一旦出现险情,立即紧急避险,确保自身安全。

特殊路段应按实际情况提前采取措施,控制过往车辆车速,保证现场安全。

  第十七条 遇有重大交通事故、道路受阻或有影响行车安全的事件,预计阻塞时间较长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电话上报运营管理部,并按有关要求,将《重大交通事故情况报表》上报运营管理部。

  第十八条 辖区路段事故车辆多,清障难度较大时,应在上报情况的同时,请求调度指挥中心协调相邻管理处进行支援,不得延误时机,造成新的事故隐患及道路堵塞。

  第十九条 事故现场勘察完毕后,按照清障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迅速进行清障。

  第四章 清障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清障人员必须持有A2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专业清障设备人员还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清障作业遵循“先通后清、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路上后路下”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遇有故障车辆时,必须在故障车后方设置警告标志,警告标志距故障车不得少于150米,特殊天气与夜间应加大安全标志的摆放距离。

设置安全标志时应开启警示灯、警报器。

  第二十二条 对于能够进行拖拽的事故、故障车辆,及时进行清障,清障过程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拖车过程中要开启警灯、鸣警报,谨慎驾驶,车速控制在60km/小时以下。

  第二十三条清障现场救援过程:

安排一名路政人员在封闭区域端头负责指挥过往车辆,防止其它车辆闯入救援现场,指挥人员应站在封闭区域内部,手持指挥棒(夜间持强光手电),紧急情况吹哨子示警;其他人员,一人负责驾驶车辆,一人负责指挥倒车;牵引车辆倒车挂钩、脱钩时,指挥人员应站在被救援车辆右侧,严禁站在两车之间;在挂钩、托起等操作时,清障车驾驶员应离开驾驶位置,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清障车突然前进或后退;牵引车拖车之前要细致观察周围情况,确定驾驶人员及车辆安全后开始起步,救援过程中所有人员提高警惕,注意观察现场周围异常情况,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需吊车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吊车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专业操作证”有效证件;

  2.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3.吊装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4.高压线下严禁吊车作业;其他情况下(高压线附近作业),起重臂与高压线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严禁在不使用支腿或支腿不牢固、不平衡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6.风力大于6级、雷雨、沙尘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7.吊装事故车辆时,必须先将事故车辆的电瓶电源切断,并对燃油油箱进行安全处理,然后实施作业;

  8.在吊装、清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时,应在消防等专业部门的配合指导下作业,严禁盲目蛮干;

  9.对夜间不影响通行的车辆,原则不进行吊装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吊装作业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可采取间歇性封闭交通的措施,封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分钟。

需长时间封闭时,必须同时采取变道行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暂时无法清理的车辆,要按规定摆放安全警示标志,避免引发交通事故。

遇有装载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化学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要立即报告当地消防部门,待其消除危险后方可清障。

在现场待命时,路政、清障人员要站在上风口处,并与危险品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按照消防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事故、故障车现场清理完毕后,要开启警报器,安排专人负责指挥瞭望,面对来车方向、由近及远撤除现场安全标志,并迅速驶离现场。

  第五章事故、故障现场布控及交通管制

  第二十八条 事故现场布控:

赶赴现场(开启警灯警报);到达现场后,自事故现场后方500米处开始摆放警示标志,一人驾驶车辆、一人瞭望指挥、一人摆放警示标志;按照“事故现场500米”、“事故现场150米”、“事故现场”的顺序“由远及近”依次摆放,反光锥封闭一端呈45°角摆放,第一个反光锥距事故现场150米,反光锥间距7米;警示标志布设完毕后,将巡查车(救援车)停放在事故现场前方不低于30米处。

  第二十九条 故障现场布控:

赶赴现场(开启警灯警报);到达现场后,自事故现场后方500米处开始摆放警示标志,一人驾驶车辆、一人瞭望指挥、一人摆放警示标志;按照“事故现场500米”、“事故现场150米”、“事故现场”的顺序“由远及近”依次摆放,反光锥封闭一端呈45°角摆放,第一个反光锥距事故现场150米,反光锥间距7米;警示标志布设完毕后,实施清障作业。

  第三十条 主线分流布控流程同事故现场布控流程,按照由远及近依次摆放前方道路封闭限速80(500米处)、前方道路封闭限速40(200米处)、前方道路封闭、禁行标志、绕行标志及反光锥,标志摆放位置详见“主线分流布控示意图”。

  第三十一条 变道行驶操作流程:

  赶赴现场行至未发生交通阻塞的一侧 依次摆放标志牌、反光锥打开阻塞现场后中央活动护栏打开阻塞现场前端中央活动护栏到达阻塞道路一侧依次摆放反光锥、安全标志。

  变道行驶布控流程同事故现场布控流程,按照由远及近依次摆放左道封闭500米(另一侧为向左改道500米)、左道封闭150米(另一侧为向左改道150米)、箭头指示标志、禁行标志及反光锥,标志摆放位置详见“变道行驶警示标志布设示意图”。

  第六章 施工现场保障

  第三十二条按要求在专项工程施工现场或其它有特殊需要的施工现场执勤,执勤需配置路政、清障人员及清障设备。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现场执勤时,执勤人员站位及设备需设置于施工现场封闭区末端。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执勤人员严禁随意在施工封闭区域外活动,确需进入施工封闭区域外工作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人身及设备安全防护,如有必要,可采取暂时性封闭交通的措施,封闭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第七章路面障碍物清理

  第三十五条清理大块物品:

提前开启警灯警报;障碍物在超车道时,将巡查车(救援车)缓慢停于障碍物后方,一人下车手持指挥棒指挥通行车辆从行车道通过,一人摆放安全标志,一人负责将障碍物清理到车上;障碍物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时,将巡查车(救援车)缓慢停于应急车道,一人下车手持指挥棒指挥通行车辆从超车道通过,一人摆放安全标志,一人负责将障碍物清理到车上;清理完毕后,迅速撤除标志驶离现场。

遇有人力无法清理的障碍物时,按事故现场布控方案布控后,调用相应设备清理。

  第三十六条 清理大面积撒落物:

按事故现场布控方案布控后,使用工具迅速清理,如有需要,视情调用相应设备清理。

必要时,可暂时半幅全封闭清理(全封闭时间不超过10分钟),迅速清理出可供通行的车道后,按规定布控,恢复交通。

  第八章 超员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超员超限检测点应根据各管理处的具体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设置,并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检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人员、设备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上岗时必须着交通标志服,穿反光背心,拦截、检查、检测车辆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十条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早发现、早拦截、快检测、快处理”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拦截车辆时应手持停车警示牌(严禁站于车辆正前方),指挥车辆要手势规范,引导车辆驶入检测区、服务区或其它安全地带后进行检查,避免道路检查。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提前告知驾驶员应注意事项,引导其缓慢通过检测仪器,避免压偏损坏检测仪器。

  第四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时刻注意自身安全,防止被检车辆突然加速、刹车失灵或恶意冲撞造成伤害。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从指挥,强行通过的超限车辆,待其到达收费站口时,将其劝返。

无论何种情况,严禁追逐拦截车辆,防止人身伤害现象发生。

  第四十五条 在劝返超限车辆时,检查人员要正确引导,按规定指挥车辆安全调头,注意双向进出站口的车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注意避免车辆在调头时损坏收费站的附属设施。

  第四十六条 本安全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条款内容由公司路政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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