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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投资业务基本制度

贷款、投资业务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业务管理,规范投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质量,实现业务运行的规范化、标准化,保障公司业务持续、健康、高效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投资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投资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投资业务基本制度是本公司在开展贷款、投资等业务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贷款、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公司对外投资,应坚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原则。

贷款、投资业务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效益、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贷款、投资业务是指经相关部门批准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各种委托贷款业务、投资业务等。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客户调查人员、风险部评审人员、财务部人员。

第六条本公司公章由总裁或执行总裁或其授权的人员保管,其使用必须按公司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本公司办理和经营的各种业务须遵循本办法的要求。

第二章贷款、投资业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本公司实行贷、投前调查,贷、投时审查,贷、投后检查三岗分离制度,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实行相互制约机制。

第九条根据“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等,并成立项目审查小组和投资审查委员会。

第十条本公司贷款、投资业务实行投资审查制度。

项目审查小组和投资审查委员会是本公司办理贷款、投资等业务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对各种贷款、投资等业务事项进行审议及智力支持。

项目审查小组由公司财务总监或负责人、风控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业务部负责人组成。

项目审查小组组长由财务总监或负责人担任,项目审查小组实行投票表决制。

第十一条项目审查小组由4名委员组成,在实施贷款、投资等业务审议过程中必须有全票表决同意视为通过,但总裁或执行总裁有一票否决权,表决结果不另行复议。

本公司法律顾问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实行贷款、投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裁或执行总裁开展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公司总裁或执行总裁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贷款、投资业务负相应责任,财务总监或负责人、业务部负责人、风险部负责人和综合部负责人负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贷款、投资业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办理贷款、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监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为经办责任人,各负其责。

第三章贷款、投资业务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业务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原则上对符合公司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重点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其提供贷款和投资业务。

目前确定为公司支持的业务对象主要是生产型企业、商贸企业、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

根据社会环境和经济形势,对不同行业进行选择性支持。

一、生产型企业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主导产品为具有一定优势的生物、医药、化工、IT、建材、电子信息、汽摩配、机械制造、服装、食品、包装物、农业等产品;

(二)具有品牌、规模优势的其他重点生产加工型企业;

(三)具有专利技术的节能环保型生产企业;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含本笔贷款)原则上不得高于70%;

(五)能提供本公司认可的抵质押物并进行登记或留置权利凭证,或本公司认可的保证人担保;

(六)企业及大股东无执行中重大诉讼纠纷、银行、社会信用良好。

二、以下客户慎重介入或不介入:

(一)慎重介入无品牌优势和规模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二)慎重介入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或产能过剩的企业或客户;

(三)不介入食品安全、检疫不达标的企业或客户;

三、商贸类企业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批发金属材料的一、二级经销商企业;

(二)从事油品、化工原材料批发,且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一级商贸企业;

(三)从事机电产品、装饰材料等专业市场代理,且具有经营特色的批零经销商;

(四)从事服装、家电、建材、汽车整车等商品销售的批零经销商;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含本笔贷款)原则上不得高于70%;

(六)能提供本公司认可的抵质押物并进行登记或留置权利凭证,或本公司认可的保证人担保;

(七)企业及大股东无执行中重大诉讼纠纷、银行、社会信用良好。

四、房地产企业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能提供本公司认可的抵质押物并进行登记或留置权利凭证,或本公司认可的保证人担保;

(二)企业及大股东无执行中重大诉讼纠纷、银行、社会信用良好;

(三)开发规模在20000㎡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有明确的还款来源。

五、建筑安装企业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企业资产负债率(含本笔贷款)原则上不得高于70%;

(二)能提供本公司认可的抵质押物并进行登记或留置权利凭证,或本公司认可的保证人担保;

(三)企业及大股东无执行中重大诉讼纠纷、银行、社会信用良好;

(四)重庆市内注册,具有二级以上资质。

六、其他类企业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从事特殊经营的需获得国家颁发的相应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含本笔贷款)原则上不得高于70%;

(三)能提供本公司认可的抵质押物并进行登记或留置权利凭证,或本公司认可的保证人担保;

(四)企业及大股东无执行中重大诉讼纠纷、银行、社会信用良好。

第十六条申请贷款、投资业务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和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公司和企业经营者重合同、守信用,有良好的道德行为;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有稳定的经营收入,还本付息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较强;

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类,企业依法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供销渠道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五、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企业法人客户办理贷款、投资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贷款、投资业务有限制的,还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七、按公司实际情况,合理依法纳税;

八、贷款用途真实,现金流充裕并能提供较足值的抵、质押物或保证措施;

九、有较规范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或配合本公司查实资产负债状况;

十、本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十一、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贷款、投资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明;

(二)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或披露;

(三)根据贷款、投资业务品种,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贷款、投资业务种类、方式及范围

第十七条贷款是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并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投资是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双方对投资额度、回购期限、回购方式、回购条件、投资回报率等约定,对其自主提供转化为资本的货币资金。

本公司主要推出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以上主体的项目投资等服务。

第十八条贷款、投资业务方式可采取实物资产抵押、有价证券和权利质押、保证担保、股权占有等方式。

第十九条本公司不仅提供客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冲贷、银行承兑贴现、保证金、土地拍卖款等短期、零时性贷款种类,还进行中长期项目投资等业务。

第五章贷款、投资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条办理贷款、投资业务必须按条件、程序、权限规范运作。

第二十一条办理贷款、投资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业务受理立项→业务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调查报告→风险控制部现场核查、评审报告→风险控制部提请项目审查小组审查、表决→风险控制部统计表决意见并填制评审委员表决表→总裁或执行总裁审批(超权限报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审批过会项目由业务部与客户当面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投资合同、股权回购协议等→法务专员审查相关合同→业务部办理抵质押合同登记、股权变更、签借据等→财务部门放款→业务部整理客户档案资料并归档管理→业务部及风险控制部实施贷后管理→贷款、投资收回后业务部办理解除登记,退还抵质押物品→贷款完结。

上述各部门相关人员同时在公司业务系统中同步进行业务流程处理。

第二十二条产品定价。

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上载明。

投资,按投资双方约定的投资回报率,按约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合同管理。

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签定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对投资的,合作律师事务所按双方约定的投资、回购方式制定投资相关合同文本。

第二十四条每一笔审批后贷款、投资业务的开展,其合同文本必须经法律顾问或法务专员审查并办理完相关登记事项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五条办理贷款、投资业务必须遵照《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内容:

一、抵押物的权属确定;

二、抵押物的有效性和变现能力确定;

三、抵押物的合规合法性确定;

四、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确定;

五、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确定抵押比例,投资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

六、企业股权价值或市值的确认。

第六章贷款、投资业务生效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借款、投资合同确定贷款、投资业务的生效时间。

一、保证担保的贷款业务于企业客户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之日起生效。

二、抵押担保的贷款业务,公司在客户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前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日借款合同生效。

三、质押担保的贷款业务,公司与出质人办妥质物质押登记手续后,质物移交公司之日起生效。

四、对于投资业务,客户与本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合同或协议并在工商局办理完股权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风险控制部、业务部和财务部实行台账管理。

台帐登记内容:

贷款客户名称、用途、金额、利率或投资收益率、借款日或投资日、到期日或回收日、抵质押物名称、价值、保管使用状况、权利证书保管情况、保证人、经办人或贷后监管员、贷款或投资解除(归还)日期等。

第七章贷款、投资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是贷款、投资业务发生后的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投资业务发生后对客户的日常监督管理。

建立贷款、投资业务发生后的跟踪检查制度,检查客户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贷款业务:

重点落实贷款客户的用途、现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以及抵质押措施的变动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归档管理。

投资业务:

重点落实印章管理。

贷款、投资业务发生后7天内必须完成第一次跟踪检查,每个月必须现场对单个客户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九条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10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展期申请。

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三十条建立贷款、投资业务风险预警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应及时进行预警。

一、对担保物的检查内容

(一)担保物是否完好,是否存在价值减少及意外损坏情况,是否存在变现瑕疵或障碍;对大宗或者保管有特殊要求的抵(质)押动产,应定期与保管机构进行沟通。

(二)现场查看担保物的最新状态,是否存在被转租、拆迁、查封、转移、毁损、变卖等情况。

(三)对于较特殊的担保物,以投资审查委员会(小组)确定的检查方式及内容进行检查。

二、对客户经营情况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活动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出现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二)业务性质、经营目标或习惯做法是否改变;

(三)是否兼营不熟悉的业务、新的业务或在不熟悉的地区开展业务;

(四)是否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性、经营性固定资产;

(五)是否遇到地震、火灾等严重自然灾害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损失;

三、对客户管理状况的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发生重要人事变动,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变动,最主要领导者是否发生变化,患病或死亡,或陷于诉讼纠纷,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是否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三)保证人是否按合同正常履行保证责任。

四、对客户财务状况的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期支付投资公司利息及费用;

(二)对于投资及信用担保业务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产品是否积压、存货周转率是否下降;

2.应收帐款是否激增,帐龄是否增长;

3.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是否下降;

4.短期负债是否增加失当,长期负债是否大量增加;

5.企业销售额是否下降,成本是否提高,收益是否减少,经营是否亏损;

6.财务报表或会计报表是否有造假现象;

7.经营性净现金流量是否持续为负值。

第三十一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

对客户的重大经营事项,公司相关部门要逐级向有权审批人提供报告,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三十二条贷款、投资违约处理。

客户未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公司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份或全部贷款或投资、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客户维护。

要做好客户维护工作,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八章贷款、投资业务管理电子化

第三十四条贷款、投资业务管理电子化。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投资日常业务处理、决策管理流程、数据统计分析、投资风险分类预警、贷后监督检查、客户资料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系统处理,形成覆盖投资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贷款、投资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条贷款、投资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综合部各司其职,负责贷款、投资业务各项数据登录、数据处理和系统维护。

第三十六条投资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

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九章贷款、投资业务管理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

对同业竞争激烈的重点客户以及低风险的业务品种,实行特事特办,可适当简化办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建立工作人员业务回避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决议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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