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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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宣城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职工参保: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城乡居民参保: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本单位职工花名册(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及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人员劳动合同书(需经劳动部门仲裁鉴定);
(5)、职工工资(收入)发放表;
(6)、首次参保应填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个体营业执照、户口本、身份证、社区开具的无固定职业证明、一寸两张免冠照片;
3、城乡居民参保:
(1)在校学生:
本人学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2)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
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新生儿除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外,还应提供父亲或母亲户口簿);
(3)享受特殊人员补助标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
(1)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
(2)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所)申报参保。
2、单位首次参保:
由单位代办,新成立的企业应在成立后30日内,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
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
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职工参保: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城乡居民参保: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
(2)城镇中、小学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
(3)各类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4)本地城镇户籍和在城镇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5)按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其他人员。
所需资料:
1、职工参保: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城乡居民参保: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
(2)城镇中、小学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
(3)各类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4)本地城镇户籍和在城镇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5)按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其他人员。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
(1)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
(2)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所)申报参保。
2、单位首次参保:
由单位代办,新成立的企业应在成立后30日内,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宣城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宣城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宣城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宣城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宣城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宣城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宣城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宣城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宣城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生殖保健手册或生育证;
2、出生证明;
3、住院发票(已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享受生育费用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
4、出院小结;
5、费用明细清单;
6、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7、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男职工单位证明其配偶未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用于购、建和大修自住房的支取的
2、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支取的
3、支付超过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支取的
非房屋类:
1、退休支取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支取的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支取的
5、出国定居支取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支取的
7、工作单位变动支取的
8、人民法院办案支取的
所需资料:
1、支取人的身份证
2、结婚证
3、户口本
4、根据不同提取条件,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类:
1、购新建住房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和一年内房款税务发票;
2、购二手住房
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书》、一年内契税发票和买卖协议;
3、自建住房
提供土地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和一年内费用发票;
4、翻建住房(拆除原住房,原地重建)
提供房产证、土地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和一年内费用发票;
5、集资建房
提供发改委和房改部门批复、集资人员名单和付款凭证;
6、住房大修
是指部分拆除房屋主体构件的危房维修,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预算和费用发票。
7、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支取
可每还满一年支取一次,符合条件的也可委托按月划转。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和贷款余额证明;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但期房抵押期间不予支取);偿还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借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
归还组合性贷款,支取的资金按各自在组合性贷款中所占比例分配还贷。
8、支付超过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支取(职工租用住房,年实付房租超过家庭成员年工资总收入15%以上的部分)
提供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年收入证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审核表》、《租赁住房职工自有住房权属登记查询单》、租房协议和付租凭证。
非房屋类:
1、退休支取
提供批准退休文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文件或下岗证。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支取
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支取
提供突发事件等证明材料及相关费用单据。
5、出国定居支取
提供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支取
提供死亡通知书或宣告死亡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和继承(受遗赠)书面文书。
7、工作单位变动支取:
(1)、职工在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提供调函,结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2)、职工调往区外工作,提供工作调动文件支取销户;
(3)、职工离职学习,提供入学通知书支取销户;
(4)、职工辞职、下岗的,可凭辞职批准文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下岗证等支取销户。
8、人民法院办案支取
提供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和法院执行人员身份证明等;
提取流程;
1、支取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填写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支取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
2、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的支取金额,支取人所在单位出具收款收据或在支取审批表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认定;合并、分立、解散等改制企业单位职工,可凭支取人身份证和领条办理。
委托他人代领的,还须提供支取人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资料、审批表、收款收据签发转帐支票,经办人在支票存根联上签收后持票到指定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或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银行将款转至收款人指定的储蓄帐户。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凡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单位在职职工,信用良好,且符合国家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条件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可以申请贷款。
所需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2、填写完整的贷款文本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5、诚信保证书
6、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7、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贷款选择性材料(以下资料发票有效期为一年)
1、购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还迁住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不低于购房款总额规定比例的房款税务发票,《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购二手住房提供售房人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产权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售书面文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书》、《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首付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自建、翻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和相关费用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4、大修住房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大修预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办理过程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购建房相关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贷款文本
2、借款人及其配偶将填写完整的贷款文本及所需资料原件、复印件交中心审查
3、中心审查、审批,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4、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借款人将银行审定盖章的借款合同和相关抵押证明交中心
6、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