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docx
《新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新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简介:
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
文章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了公允价值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一方面体现了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的趋同更近了一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遇;另一方面,其巨大的变化给传统的会计模式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公允价值的应用就是其中一例。
在38项会计准则中,有近50%的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无疑成为了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的焦点之一。
一、公允价值的含义
IASC认为: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GAAP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
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在非清算交易中,自愿交易的双方购买或销售一项资产的现时价值;负债的公允价值是在非清算交易中,自愿交易的双方发生或偿付一项债务的现时价值。
FASB认为:
公允价值是双方在当前的交易中,自愿购买或出售一项资产的金额。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被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与其他国家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公平交易”、“熟悉情况”、“双方自愿”是公允价值确认的共同基础,同时也是确认公允价值的标准。
二、公允价值的认定
目前,对于公允价值的认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则以该价格为标准确认的价值即为公允价值
如果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存在着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在市场综合因素的影响和行业规范的制约下,其交易价格的形成基本符合“公平、熟悉、自愿”的前提,因此具备“公允”的要求,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确认标准。
这种公允价值的获取途径是比较便利和直接的,并且易于交易方接受并获得关注者认可,可以说是公允价值确认的理想状态。
不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则在多方询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或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为确认公允价值的基准
如果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不存在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搭建相应的数据模型并选用适当的参数,参照各方询价因素,结合现金流量折现、期权定价等方法确认公允价值。
不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并且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以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作为确认公允价值的基准
在这种方式下,同类交易标的的价格无法由市场直接获得,因此只能用类比的方式,采集同类交易价格,作为估值的依据。
这样,如何选择确定同类交易就成了公允价值确认的关键。
同类交易不仅要求选取物与标的具有物理上的同质性,同时其实施载体各要素也应具备可比性,比如期望现金流、期限等。
三、以投资性房地产为例谈公允价值运用中的问题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进行非货币交易、债务重组以及接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都由原来的历史成本计价改为了公允价值计价。
不仅如此,利润表中还新增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来计量由投资性房地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收益或损失。
但截至目前,多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没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由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价值显着低于其公允价值,因此,这一方面对上市公司业绩没有产生太大影响。
由于新会计准则未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作出硬性规定,这就给房地产上市公司留下了选择的空间。
那么,众多房地产上市公司为何没有采用倍受关注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呢?
具体分析其原因
公允价值的运用环境尚未形成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要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同时,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
也就是说,不允许企业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中“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定义,“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可见,要找到每一处房地产的活跃市场是相当困难的。
因此,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虽然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性,能够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但是,由于公允价值的确认仍然是一个难点,如何保证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在现阶段综合环境下很难达到。
税收问题影响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择
按照目前的税法来分析,在成本计量模式下,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而且,虽然投资性房地产需要计提折旧或按期摊销,减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却可以起到抵税的效果,减少了企业现金流的支出。
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处理就存在明显的差异。
会计上,在年末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而目前税法上,是按实际成本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其影响是对投资性房地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很可能仍按计提折旧或摊销处理,这样,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对税负没有影响。
但是如果计算所得税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也不能按照计提折旧或摊销进行处理,房地产企业就应该权衡在成本模式下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处理所具有的抵税效果,与公允价值模式下给企业带来收益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作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择。
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后续成本较高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那么,判断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是否恰当,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成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是否合理的关键。
如前所述,新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了公允价值的认定方法,针对投资性房地产而言,即活跃市场存在着相同或相近的地理位置、不同地理位置或不活跃市场存在类似的其他房地产最新交易价格的,均可以参照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也可以采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法进行确定。
参照香港的做法,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房地产开发上市公司,需要每年聘请独立的测量师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
这样,房地产开发上市公司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也需要每年聘请独立的评估师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在年报中详细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当期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其理由等,这将大大增加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后续成本。
公允价值的变动容易造成信息误导
公允价值的变化将加大净利润的波动幅度,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形象。
当前,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市场刚刚进入加速发展阶段,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有可能出现贬值,但
在目前国内缺乏活跃市场、要素市场不成熟、市场化程度低等情况下,公允价值的认定方式、手段尚不完备,所以它的使用不可能一蹴而就,必定会遇到很多的困难。
但同时也应当明确,公允价值的运用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必然,也是我国会计发展的需要。
为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成本计量模式向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平稳过渡。
明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范围
公允价值范围的运用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小范围的运用可能会使会计信息的可验证性相对提高,但信息的相关性会相应降低;而大范围运用虽然能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可能会降低信息的可验证性。
虽然新会计准则明确了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但结合目前国内情况来看,它的实施短期内不可能达到希望的目标,甚至有可能会背离人们的预期。
因此,公允价值的运用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即结合国内市场体系的现状,将准则中所规定的运用范围进一步区分为“必须运用、可以运用、暂缓运用”,并给出具体操作的指引,从而保证在当前条件尚不十分成熟的环境下降低公允价值全面运用可能造成的整体性风险。
规范公允价值确定的标准
公允价值运用过程中需要确定的标准包括:
1.确定标准市场:
对于已经存在活跃、公开的交易市场的,应由国家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明确其中符合公允价值确定标准的市场,其交易价格可以直接使用,从而形成国家、行业的统一、标准的公允价值信息平台,保证公允价值的合理;确定标准工具。
由国家各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指定研发机构,制定标准的估值模型系统,集中采集有效的市场数据,及时对模型进行修正,同时简化系统使用者所能调控的要素,尽可能降低主观因素对估值的影响。
另外,必须明确模型系统的适用范围,以保证在标准范围内使用所获得的估值可以被认定为公允价值。
2.确定标准中介:
细分市场要素和行业评价机构,定期由监管部门核准资质并进行公示,对于重大交易必须明确由指定的中介机构介入,以第三方的身份进行评估,尽可能保证估值的公允。
加强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监管
成熟环境的缺失和学术思想的分歧,造成了新旧准则体系对接中的碰撞,同时影响着公允价值的确认。
在这种条件下,公允价值的使用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会计信息公允性、相关性的同时,也为一些投机者提供了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可能。
因此,必须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加强监管。
监管部门应对公允价值实施过程中的主观差错予以纠正,对公允价值的恶意操纵者及获益主体予以认定并给予惩罚。
为此,监管者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技术,完善管理政策,以量化模型识别问题并监控风险。
[参考文献]
[1]张洁,罗殿英。
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其可靠性。
经济师,
于永生。
公允价值会计理论比较研究。
财会研究,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