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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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重点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章
1、劳动争议:
广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狭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P3
2、劳动争议构成的要素:
1)劳动争议主体;2)劳动争议内容;3)劳动争议客体。
P4
劳动争议内容结合仲裁法第二条
3、劳动争议的特征:
P5
1)劳动争议主体特定性,即劳动争议特指相互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劳动争议主体关系双重特性,即劳动争议主体双方兼有平等关系和不平等关系的双重特性
3)劳动争议影响面较大,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密切相关,争议发生后,经济效率损失严重
4、按照劳动争议涉及的人数划分,劳动争议可分为:
1)个别争议:
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集体争议:
a多个劳动者因同样原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b因为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P8
1)争议的主体不同民事争议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即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这些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平等而且独立,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争议是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这两者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劳动者一旦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种隶属关系即已存在。
6、劳动争议预防的意义:
P21(可结合书本)
1)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2)有利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
3)有利于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各自利益目标,降低效率损失
4)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转变职能
5)有利于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建立规范和谐的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
7、劳动行政处罚:
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劳动关系主体施加的一种制裁措施。
劳动行政处罚直接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和活动自由权,所以它是一种严厉的、具体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是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顺利实施的一种有力的惩戒性措施,是搞好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手段。
P31
8、劳动行政处罚的特点:
P31
1)劳动行政处罚权是劳动行政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2)劳动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3)劳动行政处罚是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当劳动关系主体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劳动行政处罚。
4)劳动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
9、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
P32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
4)责令停产停业
5)征收滞纳金
6)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中的作用
7)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机制,提高调解和处理效率
第二章
1、“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P38
2、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P40
1)组织上的三方原则2)程序中的调解原则
3、我国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P41,总体把握,结合新法内容
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应当以哪些规范性文件作为根据来正确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既包括实体性规范,也包括程序性规范。
P47
5、劳动实体性法律规范包括:
P47
1)劳动法律;2)劳动行政法规;3)劳动规章;4)地方性劳动法规;5)劳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地方劳动规章;7)劳动法律、法规解释。
6、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的原则:
P53
1)合法原则2)准确原则3)及时原则
7、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适用冲突:
P54
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法律解释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的冲突等。
8、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
P54
1)当不当效力层次的规范发生冲突时,适用高层次的法律规范
2)当同级效力层次的规范发生冲突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
3)当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发生矛盾时,可将情况报告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和决定。
第三章
1、劳动争议协商:
指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进行商谈并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的行为。
P74
2、劳动争议协商的原则:
P76
1)主体合法原则2)坚持平等协商原则3)坚持合法协商的原则
3、劳动争议协商的原则:
P76
1)即时协商2)协商会议3)集体合同争议协商
第四章
1、劳动争议调解:
指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是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道德规范,通过民主协商,劝导争议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的一种方式。
P82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及构成P83-选择题,结合新法第十条P83
3、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怎么组成:
P88
由工会代表、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及社会有关人员代表三方共同组成。
工会代表可由地方总工会派代表兼任,也可由区域内企业工会推举产生;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经地方总工会邀请由劳动行政部门指派;社会有关人士代表,应包括用人单位代表还可以是专家学者和律师,经地方总工会邀请参加,用人单位代表可以由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推举产生。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地方总工会派出的代表担任。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单应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4、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的特有原则:
P89
1)自愿原则2)民主协调原则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原则
4)处理简捷、不收费的原则
5、调解协议的效力:
P99结合新法第十六条
第五章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
P110
1)实行独特的三方原则
2)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强制仲裁,一般民事仲裁属于自愿仲裁
3)劳动仲裁具有很强的行政性,但不属于行政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5)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裁决但不终局
6)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
P112
3、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P113
1)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及时迅速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系和谐的劳动关系
3)降低交易费用,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4、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
P114
1)三方原则2)强制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次裁决原则5)区分举证责任原则—必考,注意例子6)合议原则7)程序简便、不收费、为当事人保密原则
5、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分类:
P122结合二十一条看具体规定
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3)移送管辖4)管辖权的转移5)指定管辖
第六章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产生:
P129结合十七、十八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P130结合十七、十八、十九条
3、劳动争议仲裁庭:
P137
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的唯一形式,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庭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
是根据“一案一庭”的原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选择出来的仲裁员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
P138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同情况,仲裁庭的组成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P138
1)一般仲裁庭2)简易仲裁庭3)特别仲裁庭
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P145
1)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主体
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3)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4)受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的约束
5、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
P147
当事人享有的实体权益直接相关的仲裁权利有:
1)当事人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的权利
2)申诉人有放弃、变更和撤销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诉人有承认、反驳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方面的仲裁权利有: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或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4)当事人有辩论的权利
5)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6、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P148
1)在依法行使自己仲裁权利的同时,尊重其他当事人的权利
2)有遵守仲裁秩序的义务
3)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4)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的义务
5)有缴纳仲裁费的义务
7、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
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P151
8、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的特点:
P152
1)他依附于申诉人或被诉人
2)他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已经开始,而劳动争议仲裁尚未作出终局裁决之前
3)他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4)他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
9、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代理人的特征:
P154
1)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的劳动争议仲裁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指定和当事人委托。
2)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只能以仲裁当事人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指定、当事人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只能代理同一劳动仲裁活动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同一劳动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
第七章
1、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P161
1)申诉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和非法人。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即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
4)申诉人必须向着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结合17、18条
5)仲裁申请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时效内提出。
6)必须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2、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P176
1)调解书一经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即行结束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确定
3)不得就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P182结合47条
4、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P184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劳动部门协调解决两种方式。
5、集体协商争议的程序:
P185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6、处理时效:
P185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结束,需延期时,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组成由3名以上单数仲裁员组成的特别仲裁庭。
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当自收到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天内结束,需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7、仲裁中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
P186
1)回避制度—新法33条有四种情形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8、什么情况视为撤诉:
P187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申诉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9、缺席裁决:
P187—看练习册
第八章
1、劳动争议诉讼的特征:
P192
1)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诉讼的争议标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P192
1)涉诉案件的性质及内容不同。
民事诉讼中,涉诉案件的性质是民事纠纷,劳动争议诉讼中,涉诉案件的性质是劳动争议。
2)诉讼当事人不同。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分别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而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诉讼当事人比较特定,一方是用人单位,性质上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性质上是自然人,并且他们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地位在某些方面并不完全平等。
3)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
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发事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而劳动争议主体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必须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后,才可以和人民法院起诉。
4)举证责任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劳动争议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P193
1)涉诉案件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诉讼中所涉案件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中所涉诉案件是行政争议,即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2)诉讼当事人不同。
劳动争议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原则上只能是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特定的特征,但原被告的地位并不恒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充当原告和被告。
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地位具有恒定性,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担任,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充当原告的角色。
3)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
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涉诉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
行政诉讼中,除少数行政纠纷案件必须先经过申请行政复议外,其他行政纠纷案件相对人都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举证责任原则不同。
劳动争议诉讼中,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除名、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外,其他劳动争议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行政诉讼中,采取的是由被告即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即行政相对人不负证明责任。
5)结案方式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以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方式结案。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能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而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3、劳动争议审判的基本制度:
P195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4、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
P201
1)劳动争议诉讼的级别管辖。
2)劳动争议诉讼的地域管辖。
3)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后,如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应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4)对劳动争议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则,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对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之间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由本院审理为宜的,有权管辖该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如果认为由自己行使审判权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也可报请人民法院审理。
4、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P203
1)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劳动争议的人。
3)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5、怎么区分本证与反证:
P211
本证,是具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能够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指能够否定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
例如: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提出的劳动书面合同是本证,而用人单位提出证据证明该合同是伪造的,就是反证。
6、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
P211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7、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分:
P211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说的第一手资料。
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指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复印、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得来的证据,如书证的副本、音像资料复制品。
8、我国劳动争议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P212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9、举证责任:
P215结合新法第6条
10、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P215
1)因用人单位作出行政管理上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第九章
1、起诉的条件和方式:
P223
1)原告是与本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案件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
6)起诉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2、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P224
3、撤诉——看具体内容,可能为选择题P229
4、缺席判决——看具体内容,可能为选择题P229
5、延期审理——看具体内容,可能为选择题P230
6、诉讼中止——看具体内容,可能为选择题P230
7、提起上诉的条件:
P231
1)上诉必须针对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裁判提出。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合格。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4)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
8、执行开始和受理——看具体内容,注意“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可能为选择题P243
第十章
1、送达的方式:
P265
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