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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中法史课堂练习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

一、名词解释

1.禹刑、汤刑、“率民以事神”、炮烙、内服、外服

二、简述

1夏朝的五刑主要是哪些刑罚?

2夏朝法律中主要规定了那些罪名?

3商朝的刑罚有哪些?

4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三、论述题

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

一、名词解释

1.《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

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3.这是商朝法制活动的主要特点和指导思想。

在商朝的神权法统治方式中,上帝与王权之间的中介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的行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利。

4.是商朝后的一种新刑罚,显示出商朝统治后期用残酷的刑罚以挽救其统治。

5.是商朝中央统治的地域。

在这个地区,商王可以直接实施统治。

6.是商朝地方诸侯统治的地域。

在这些地区,虽然部落首领接受商王的分封,但他们有较大的独立性,在辖区内实施统治,包括司法统治。

二、简述题

1.夏朝在苗民五虐之刑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奴隶制五刑,包括大辟、膑、宫、劓、墨。

大辟为死刑,膑刑为割除膝盖骨,宫刑为毁坏生殖器,劓刑是割除鼻子的刑罚,墨刑是在面部刺痕后涂墨。

2.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

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

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3.夏朝时产生的奴隶制五刑在商朝时继续通用,此外,商朝的刑罚特点是极其残暴。

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等都是商朝使用过的刑罚。

4.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

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

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

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

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三、论述题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结果。

而世界不同民族由于其生存环境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国家与法的具体发展途径是不同的。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主要是:

(一)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加强。

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

中国在进入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

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

(二)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强,到夏启即位时,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联盟中的反对派的地步。

(三)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用。

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

在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普遍信奉。

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中政治权利,其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四)刑起于兵。

刑与战争是分不开的。

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

征讨反叛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部族,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所谓“大刑用甲兵”。

频繁的军事征伐既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斧钺、刀锯、鞭杖行罚的“中刑”、“薄刑”逐渐成为早期国家的常刑。

以惩罚为核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

由此可以看到,中国法的起源是由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

私有制的发展,在社会等级中,血缘起到纽带的作用;对祖先崇拜的礼逐渐具有权威性、阶级性;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与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威则伴随着这些过程而日益强化。

这些因素在中国法的形成中相互作用,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以君主意志为核心,强调礼的作用,强调维护宗法伦常,法律体系中偏重刑法、行政司法合一等主要特点。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

一、名词解释:

1.礼2.《吕刑》3.嫡长子继承制4.质剂5傅别6.世卿世禄7.六礼8.狱与讼9.五听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3简述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

4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2.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答案:

1.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到周穆王时周初制定的刑事法律已经不敷运用。

于是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了新的刑事法律,名之为《吕刑》。

《吕刑》主要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疑罪从赦的刑罚原则,以及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司法官犯有“五过”应予处罚等内容。

3.是指在身份和继嗣继承方面,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只有嫡长子方能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末年,至西周时期已经十分完备。

4.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做“质剂”。

民间从事标的大、价值高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长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长的契约叫做“质”。

从事标的小、价值低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短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短的买卖契约叫做“剂”。

当双方当事人因买卖行为发生诉讼时,须提交原订契约“质”、“剂”作为证据,官府则以“质”、“剂”作为裁判的依据。

5.西周时期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

债务契约写在木简或竹简上,订立契约后剖分为二,债权人与官府各执其一。

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必须出示所执契约的一半,与官府所藏的一半吻合,官府方可受理此案。

傅别所载内容还是官府作出判决的依据。

6.商周以来统治阶层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实行分封,为官者可以父死子继,世代为官,世代享受俸禄。

以世袭身份决定官位、俸禄的世卿世禄制度阻碍了贤能入仕,因此战国时期成为新兴地主阶级改革的对象;但是直到清朝末年,为官者可以荫及子孙的特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

7.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要件,后人将这些始于西周的婚姻成立要件称为“六礼”。

“六礼”包括: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赠受礼品,并求婚);问名(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姓名及生辰);纳吉(将女子姓名及生辰进行占卜,卜得吉兆之后即订婚);纳征(又称纳币,男方正式送聘礼给女方);请期(男方与女方商定婚期);亲迎(男子奉父母之命去女方家迎娶女子)。

西周以后,各朝代基本沿用“六礼”作为婚姻成立的礼仪形式要件。

8.西周时期对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已有一定区分,“狱”与罪名有关,近似于刑事诉讼;“讼”与财产有关,近似于民事诉讼。

但对于“狱”与“讼”分别涉及罪名和财产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则均以刑事处罚作为制裁手段。

9.西周时期在审讯中要求法官注意分析当事人的表情,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方法来训得真实的口供。

根据“五听”训得的口供,并结合其他证据,有利于司法官掌握较为客观的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简答题答案:

1.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

“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亲亲、尊尊。

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

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

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2.西周初期,为了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制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

《周礼》的很多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

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原有的《周礼》已不敷运用。

司寇吕侯奉穆王之命制定了新的刑法,名为《吕刑》。

《吕刑》的内容主要涉及当时实施的赎刑以及其他一些刑事政策。

3.西周实行土地国有,周天子代表国家享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

天子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表现形式:

(1)在周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所有土地归周天子所有。

(2)周天子把王畿以外地区的土地通过分封方式,授予同姓、异姓诸侯。

受封诸侯并未获得完全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只是享有对封地的使用权。

周天子仍然掌握着封地的最终处分权,这又表现为:

①诸侯不得任意处分封地,土地也不得进入流通领域;②受封土地的诸侯,必须按照土地数量,向周天子交纳贡赋;③周天子有权以削地的方式,收回分封给诸侯的土地。

但是到了西周中、后期,土地国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渐被打破。

大量的土地被当作私产,进入交换、流通领域。

4.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对婚姻制度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实行一夫一妻制,明媒正取的嫡妻只能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能以妾为妻。

(2)明确禁止有血缘关系者结婚。

西周时期已经认识到,同姓为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而娶于异性可以联结两姓宗族,达到加强本宗族力量的政治目的。

(3)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媒人的介绍才能缔结婚约,婚姻的成立须履行一定的仪式,即所谓“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丈夫居于主动地位。

丈夫及公婆可以以七种理由离弃妻子,即所谓“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但是通过“三不去”对丈夫任意离弃妻子有所限制。

三、论述题答案:

1.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政治组织的原型和基础。

西周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将整个社会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系统。

首先,周天子作为姬姓宗族的宗主,是天下大宗,在西周统治的疆域内是血缘上的尊长。

其次,周天子的同姓兄弟,作为天下的小宗,被分封到各诸侯国。

诸侯作为天下的小宗,一方面受周天子的统辖;另一方面诸侯在封国内是封国的大宗,是血缘上的尊长。

再次,卿大夫作为诸侯国内的小宗受诸侯节制;而卿大夫在其采邑内又是大宗。

与这样大宗、小宗关系相适应,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同时又是政治上的等级关系。

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特点是,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来确定个人身份、分配权利义务;通过大宗、小宗系统来建构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

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在血缘上,周天子又作为本族的大宗,拥有天下宗主的身份。

政治上的“周王”,血缘上的“大宗”,这双重身份使周天子得以通过行使政治、血缘两方面的最高权力,实现对国家的统治。

2.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

(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

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一、名词解释:

1.《竹刑》2.铸刑书3.《法经》4.具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2.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3.商鞅变法种对法律制度实施的那些新措施?

三、论述题:

1.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一、名词解释:

1.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根据当时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急剧变化,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

竹刑为邓析所私著,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

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为国家所认可,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2.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将国家法律公诸于众,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子产铸刑书冲击了奴隶主贵族以言代法的特权,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法制原则。

3.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

《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

《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二、简答题:

1.为了巩固变法成果,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先后公布了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此后约三十余年,郑国的邓析另行起草了一部刑书,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

竹刑为邓析所私作,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将其竹刑采用为国家正式法律。

公元前536年晋国的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定的法律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

继郑国、晋国之后,其他诸侯国也相继制定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制,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在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对中国法律发展作出的一大贡献。

2.《法经》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

这六篇内容在结构上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四篇,是整部法典的主体部分,规定如何惩处侵犯私有财产、侵犯人身权利、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追捕、囚禁盗贼的有关事项。

这一部分体现了《法经》的立法精神“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第二部分为“杂法”,规定如何惩处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犯罪行为。

第三部分是“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规定加重和减轻处罚的各种情况。

3.商鞅在明法重刑思想指导下,主要创制了以下三项具体措施来执行法治:

一是连坐。

一人犯罪,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地域关系、职业关系的人都要受到牵连。

二是行刑重轻。

在执行刑罚时,对轻微的违法犯罪也要给予严厉的惩处。

三是奖励告奸。

对于告奸者给予重赏,对于知情不告者给予严惩

三、论述题:

1.《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

(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

《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

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

《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

《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

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

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

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2.商鞅按照法家理论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改法为律。

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

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2)重农奖功。

为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保障国家的财源、兵源,商鞅实施了废除井田、开阡陌的土地政策,从法律上确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

(3)通过重刑轻罪治奸惩恶,并进一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还利用重刑强制民众开垦耕种,以维护生产的发展。

商鞅变法是在总结各诸侯国变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促成了秦国君主专制政治的稳定和封建经济的发展。

商鞅变法也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活动中最彻底、成效最显著的一次,为秦国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在变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重刑原则,并且规定了许多实施重刑的措施。

这些法律理论和实践造成了秦严刑峻罚的法制特征,也为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严酷的基调。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用公开划一的法、律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秘密的刑,形成了“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

并在法治理论指导下,提出了下列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

法家先驱管仲、郑国执政邓析、在秦国推行变法的商鞅,他们都主张依法办事,反对废法而行私,即事断于法。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事断于法的思想,他提出以法为本,认为法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

刑无等级。

这一立法原则比较彻底地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礼有差等”的旧传统,强调一个人是否犯罪、应受何种处罚,应以法为标准,不能因人废法。

但是,它没有完全废除法律等级特权,只是用新的封建等级特权来替代旧的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2)重刑轻罪,就是对轻罪予以重罚。

在社会大变动时期,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都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以重刑处罚轻罪可以使人畏惧慑服,从而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

(3)布之于众。

首先要把法律公布于天下,晓之于百姓,使人们的行为得到法律的指引。

其次立法时还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法律公布之后,官府要向百姓作宣传、解释,便于人们正确理解掌握法律。

1,云梦秦简2.法律答问3.封诊式4廷行事5以古非今罪6盗徙封罪7具五刑8族刑9耐刑10迁11赀刑12公室告13非公室告14.廷尉15.读鞠16.乞鞠

二、简答题:

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2.秦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3.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近代以来的法治有哪些本质区别?

4.秦朝的诉讼形式有哪两种?

5.秦朝对司法官如何进行审讯有哪些具体要求?

6.简述秦朝的司法机关。

三、论述题;

1.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种类。

3.秦代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原则。

4.秦朝的徒刑有哪些?

一、名词解释:

1.(见概念辨析)

2.是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

它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秦的法律答问开创官方律疏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极大。

3.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即朝廷统一发布的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有对司法官听审的指令,有对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验和审讯程序的规定;此外还附有一些可供司法审判参照的案例。

封诊式的这些内容说明秦朝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处理纠纷的手续已经相当完备。

4.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是指引用三代历史事例,非议当朝政策法令。

秦始皇曾明令:

“以古非今者,

以古非今罪反映了秦朝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暴虐。

6.非法变动田界的犯罪行为。

封就是田界,是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界定物,非法变动田界即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

秦律规定对犯盗徙封罪的人处以赎耐的刑罚

7.是对犯有重罪的罪犯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以加重刑罚的残酷程度。

通常情况下,具五刑只适用于夷三族的重罪。

1.也称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

关于三族亲属,一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足。

2.就是剔去罪犯鬓毛和胡须而完其发的一种耻辱刑,又称完刑。

它常作为附加刑和徒刑结合适用。

3.是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垦地区从事苦役的一种刑罚。

适用迁刑时,罪犯的家属必须随同迁徙。

迁刑具有后世流刑的性质,但较流刑为轻。

11.是秦财产刑的一种,就是对一般违法失职行为给予经济制裁的刑罚。

秦律规定赀刑分为赀物、赀金、赀役三种,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12.秦律规定,当事人向官府呈诉的发生在一般民众之间的杀人、伤害、盗窃等案件,称为公室告。

对于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并依法定罪量刑。

13.依照秦律规定,儿子私自盗窃父母的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处罚儿子以及奴妾,这类案件称为非公室告。

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得受理,以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

14.是秦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秦统一全国以后,廷尉成为中央九卿之一。

它主要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和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全国的疑难案件。

但是重大案件需要皇帝裁决,才能定案。

15.秦律规定,审讯之后须作出判决,并公开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鞠。

读鞠有利于当事人及其他人了解判决内容,以求得相对的司法公正。

16.判决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鞠。

乞鞠可以由当

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提出;但乞鞠必须在一审判决以后提出才能受理。

二、简答题

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诏。

制、诏就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发布的命令。

自秦始皇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即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因为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由皇帝发布的制、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

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比较稳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商鞅改法为律,即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

(3)程。

程是确定劳动额度的法律规范,如《工人程》。

(4)课。

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律规范,如《牛羊课》。

(5)法律答问。

它是官方对秦律所作的解释,类似后来的律疏,与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式。

它是关于办事程序、公文程式的法律规范,如《封诊式》。

(7)廷行事。

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2、作为封建社会建立初期的立法,秦律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秦律在打击奴隶制的同时,又承认了占有奴隶的合法性。

秦律之中既有限制和打击奴隶制残余的种种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历史的进步;但也有承认奴隶制为合法的规定。

(2)秦律内容丰富,但条文繁杂,缺乏系统性。

秦律的内容涉及到各个部门法,但有些条文界限不清,内容多有重复,甚至有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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