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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企业年检审查规程

企业年检审查规程

一、企业年检的对象和范围:

企业年检的对象和范围是:

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二、企业年检的时限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1号)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为便于工作衔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公司企业进行年度检验的时间也相应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2010年度企业年检因职能调整延期到7月31日)

三、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卷、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

(一)项的内容。

五、企业年检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六、企业年检审查的主要方式:

(一)收取年检资料首先看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企业参加年检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当年度企业年检的要求。

(二)查看营业执照审查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一是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期届满,二是看企业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三)查看企业年检报告书等材料并结合询问、实地调查看企业变更是否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5、企业修改章程、变更人员(如董事、监事、经理等),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6、设立、撤销分公司、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7、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8、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9、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0、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通过查看企业年检报告书等材料并结合询问、实地调查,对照企业经营范围严格审查企业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重点审查以下企业:

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娱乐场所、电力供应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的企业。

凡前置许可手续缺少、失效的,或有效期在30日内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提交新前置许可手续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年检中审查的前置许可是广义上的“经营前置”,包括登记“前置”和“后置”许可(审批)的全部内容,范围比“登记前置”要大。

“登记前置”是指企业必须先办理许可(审批)才能办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后置”许可是指企业必须先办理许可(审批)才能从事相关项目的经营活动,在企业年检中都要作为前置许可重点审查。

(五)通过审查企业提供年检报告书、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1、检查企业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2、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3、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4、对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要审查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到位。

(六)通过审查企业提供年检报告书、财务报表等年检材料并结合询问、实地调查,看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七)、审查企业提供年检报告书、财务报表,看企业是否超过6个月没经营(如果是,责令改正)或者一年以上没经营(不予通过年检)。

(八)审查企业提供年检报告书、财务报表,结合实地检查看企业有无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九)年检期结束后对于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检依法处理。

七、2010年度企业年检特别规定:

(一)、凡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宜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应首先登陆宜昌红盾信息网()通过网上年检审查,再于2010年3月1日至7月31日向辖区工商分局或工商所提交书式年检材料,参加年检。

(二)对下列企业实行专窗专项重点审查:

1、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严格审查经营范围,查处超范围经营活动,对核定为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经营范围的企业督促变更为实际具体小项。

2、投资担保类企业:

严格审查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和具体经营行为,检查是否有非法集资和高额揽储等违法行为,对不具备投资担保实力的企业督促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3、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

严格审查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煤矿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法查处无证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4、企业登记代理企业以及从事与企业登记代理相关业务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企业:

按照工商企字[2009]255号《关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全市企业登记代理企业以及从事与企业登记代理相关业务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的企业进行专项清理整治活动,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垫付出资及协助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

5、2010年度新设立企业:

严格审查新设立企业注册资本金流向和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对全市企业登记代理企业以及从事与企业登记代理相关业务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的企业进行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6、招投标代理企业、动漫企业等专项整治企业:

按照省市局要求开展相关专项整治活动。

七、年检收费为: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需交纳年检费每户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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