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2090486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3.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docx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docx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

1、前言

为规范报检程序,提高检验工作效率,方便电梯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09,以下简称TSGT700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以下简称TSGT500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是河北省境内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和石家庄市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接受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以下简称省特检院)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指导性文件。

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本指南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省特检院根据特种设备有关法规标准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是指省特检院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省特检院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2、申请安装监督检验程序

2.1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省特检院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2.1.1开工报检资料清单(一式两份,见附件1)

2.1.2开工报检/受理单(一式两份,见附件2)

2.1.3设备信息确认单(见附件3)

2.1.4土建勘测记录(见附件4)

安装单位应根据勘测结果,在勘测记录中做出是否满足制造单位图纸要求的勘测结论,并有安装单位加盖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如果勘测结果不满足制造单位图纸要求,还应附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解决方案,并有制造单位加盖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2.1.5制造相关资料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制造许可证),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的范围应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包括配置表)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注:

优先提供合格证。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

注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注2:

上述文件均应或至少使用中文描述。

2.1.6安装相关资料

(1)安装许可证或受理书、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

(2)制造单位委托安装的证明文件(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

(3)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计划),审批手续齐全;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注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注2:

上述文件均应或至少使用中文描述。

2.2施工单位报检人员将上述报检资料以及“电梯订货和安装合同”送达省特检院有关检验部门的资料接收人员,接收人员核对资料齐全后,在报检资料清单回执联上签字,确认收到资料。

如核对资料不齐全,不予接收,由施工单位补齐后重新申报。

2.3自确认收到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省特检院完成资料审核,并通知施工单位。

如审核合格,省特检院交还报检资料,开具《收费通知单》并签发《受理意见书》(附件2),施工单位方可开始安装施工。

如审核不合格,审核人员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说明不符合项目,施工单位根据该《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后,重新申报。

未取得相应《受理意见书》的电梯施工项目,不得开展安装施工。

如施工单位和施工工地均位于石家庄市(县/区)以外地区,直接送达资料不便,报检资料也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资料可不包括2.1.5中第(6)、(7)项资料(这两项资料可在中间检查或整机检验时查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或检验合格章作为省特检院留存资料。

资料审核合格后,省特检院将《受理意见书》传真至施工单位或在省特检院网站上公布。

2.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进度填写施工记录,施工记录中应包括隐蔽工程施工的详细说明及使用单位(建设方)或监理单位的确认签字。

2.5如《受理意见书》中规定了隐蔽工程及中间检查点检验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在进度到达检查点时,及时向省特检院申请中间检查。

未经中间检查合格,不允许继续进行安装施工。

2.6安装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其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由专门的检验人员对电梯进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的项目和要求不应少于和低于TSGT7001中附件A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

2.7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整机检验申请单(见附件5),向省特检院有关检验部门申请整机检验(石家庄以外地区施工单位可传真申请单)。

施工单位或合同规定单位应在整机检验申请前,按照《收费通知单》的要求完成缴费手续。

2.7.1整机检验准备资料:

(1)开工报检的全部资料;

(2)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3)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4)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可以不是单独证书)

(5)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格式范本、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格式范本、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格式范本、应急救援演习记录格式范本、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格式范本。

(6)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7)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8)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注:

第5~8项资料,在整机检验时如使用单位尚未确定,由安装施工单位提供内容范本,并签署交接备忘录:

备忘录中应有接收方(如建设单位)公章及接收人签字,并包括如下说明:

a、注明以上资料(1~7项)包括本备忘录应完整移交到最终使用单位或电梯管理单位;

b、注明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c、注明在电梯使用前应配备持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该备忘录应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并加盖施工单位及资料交接单位公章。

2.7.2整机检验参与及配合人员的要求

整机检验至少应有以下人员参与:

(1)使用单位(或建设方)相关负责人以及电梯施工管理人员;

(2)安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质检人员。

(3)现场检验配合人员:

施工单位应为省特检院每个检验组(2个检验员)至少配备3名检验配合人员(其中保证机/电工各1人,电工应熟悉被检设备电气控制线路,可以进行线路短接、清除故障等操作),以及适当数量的搬运人员,用于搬运试验用砝码。

2.7.3整机检验现场的环境要求

(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5)井道封闭完好。

(6)轿厢内报警装置可有效与救援服务联系。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出具中止检验通知书,说明中止检验的原因。

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情况进行整改后,可重新申请整机检验。

中止检验将收取误工费。

2.8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人员将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1)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

(2)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2.9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特检院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收到见证资料后,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2.10整机检验完成后,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检验员已确认施工单位对2.8条中第

(1)、(3)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省特检院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对于整机检验存在不合格项目或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施工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电梯,省特检院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2.11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单位组织相应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复检将按照规定收取复检费,复检程序及内容由省特检院根据复检涉及项目确定。

3、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程序

电梯的改造或重大维修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界定。

3.1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省特检院提出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申请,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3.1.1改造、重大维修开工报检资料清单(一式两份,见附件6)

3.1.2开工报检/受理单(一式两份,见附件2)

3.1.3设备信息确认单(见附件3)

3.1.4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或受理书)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以及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系指由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列出、使用单位在其上签字确认的,拟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部件的清单;

如为改造施工,还应提供包括如下内容的改造方案:

a、改造前、后电梯的技术参数和状况,如:

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轿厢质量、提升高度、层站数等技术参数,以及控制和拖动系统及驱动方式、安全保护装置等状况;

b、改造涉及的有关图纸、设计计算书、校验书和选型说明,如:

顶部和底坑空间、悬挂绳安全系数、曳引能力、导轨和轿厢承载能力等的计算,变频器、电动机及其供电装置的容量、井道壁和地面的承载以及主要部件和制动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的选型说明等;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电梯使用档案资料

a、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b、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制造单位随机资料、原始安装资料,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c、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d、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e、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注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注2:

上述文件均应或至少使用中文描述。

注3:

电梯使用档案资料中b、c、d、e项具体要求参见TSGT5001-2009中有关内容。

3.2施工单位报检人员将报检资料交付省特检院有关检验部门的资料接收人员,接收人员核对资料齐全后,在报检资料清单回执联上签字,确认收到资料。

如核对资料不齐全,不予接收,由施工单位补齐后重新申报。

3.3自确认收到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省特检院完成资料审核,并通知施工单位。

如审核合格,省特检院交还报检资料,开具《收费通知单》并签发《受理意见书》(见附件4),施工单位方可开始安装施工。

如审核不合格,审核人员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说明不符合项目,施工单位根据该《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后,重新申报。

未取得相应《受理意见书》的电梯施工项目,不得开展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

如施工单位和施工工地均位于石家庄市(县/区)以外地区,直接送达资料不便,报检资料也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资料可不包括3.1.4第(5)项中除使用登记证、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报告、自检报告及管理人员证之外的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可在中间检查或者整机检验时查验。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或检验合格章作为省特检院留存资料。

资料审核合格后,省特检院将《受理意见书》传真至施工单位或在省特检院网站上公布。

3.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进度填写施工记录,施工记录中应包括隐蔽工程施工的详细说明及用户或监理单位的确认签字。

3.5如《受理意见书》中规定了隐蔽工程及中间检查点检验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在进度到达检查点时,及时向省特检院申请中间检查。

未经中间检查合格,不允许继续进行施工。

3.6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其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由专门的检验人员对电梯相关项目进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的项目和要求不应少于和低于TSGT7001中第八条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

3.7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整机检验申请书(见附件6),向省特检院有关检验部门申请整机检验(石家庄以外地区施工单位可传真申请单)。

施工单位或合同规定单位应在整机检验申请前,按照《收费通知单》的要求完成缴费手续。

3.7.1整机检验准备资料:

(1)开工报检全部资料;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3.7.2整机检验参与及配合人员的要求

整机检验至少应有以下人员参与:

(1)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电梯施工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质检人员。

(3)现场检验配合人员:

施工单位应为省特检院每个检验组(2个检验员)至少配备3名检验配合人员(其中保证机/电工各1人,电工应熟悉被检设备电气控制线路,可以进行线路短接、清除故障等操作),以及适当数量的搬运人员,用于搬运试验用砝码(需要时)。

3.7.3整机检验现场的环境要求

(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5)井道封闭完好。

(6)轿厢内报警装置可有效与救援服务联系。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出具中止检验通知书,说明中止检验的原因。

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情况进行整改后,可重新申请整机检验。

中止检验将根据情况收取误工费。

3.8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人员将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监护使用意见,或不合格结论、建议停止使用意见:

(1)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2)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3.9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特检院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收到见证资料后,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3.10整机检验完成后,满足以下条件,省特检院将在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2)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参见TSGT7001)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

(3)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特检院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并经检验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3.8条中第

(1)、(3)、(4)项所述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凡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电梯,省特检院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3.11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单位组织相应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复检程序由省特检院根据复检涉及项目确定。

复检将按照规定收取复检费。

4、移装监督检验程序

移装是指将已安装完成的电梯设备拆卸后,重新安装至另一位置的施工活动。

移装电梯检验程序参照安装监督检验程序执行,开工报检资料增加如下内容:

1、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书和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报告书;

2、移装前施工单位对待移装设备的检查记录。

如移装施工涉及改造或重大维修,应增加改造和重大维修检验程序中相关项目,所增加项目由省特检院根据情况确定。

5、定期检验程序

5.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以下情况时,向省特检院申请定期检验并填报《电梯定期检验申请单》(见附件7),同时履行缴费手续。

5.1.1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

5.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求提前进行定期检验时;

5.1.3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未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再次使用前;

5.1.4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按规定办理了停用手续,未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再次使用前。

5.2省特检院收到《电梯定期检验申请单》,并在使用单位缴纳了定期检验费用之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人员进行定期检验,并将检验日期通知受检单位。

5.3定期检验准备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制造单位资料、安装资料、改造、重大维修资料,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并加盖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公章)、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维保单位资质证明;

(7)限速器检验报告及合格标志。

注:

以上第

(2)、(3)、(4)、(5)项资料和文件的具体要求参见TSGT5001中有关内容。

5.4定期检验参与及配合人员的要求

整机检验至少应有以下人员参与:

1、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2、现场检验配合人员:

维保单位应为省特检院每个检验组(2个检验员)至少配备2名检验配合人员(其中保证机/电工各1人,电工应熟悉被检设备电气控制线路,可以进行线路短接、清除故障等操作),以及适当数量的搬运人员,用于搬运试验用砝码(需要时)。

3.7.3定期检验现场的环境要求:

(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5)井道封闭完好。

(6)轿厢内报警装置可有效与救援服务联系。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出具中止检验通知书,说明中止检验的原因。

使用单位对不符合情况进行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检验。

中止检验将根据情况收取误工费。

5.5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人员将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监护使用意见,或不合格结论、建议停止使用意见:

(1)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2)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