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新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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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新版细则

最新版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1总则

1.1目和根据

1.2合用范畴

1.3管理部门

2术语和定义

2.1合用范畴

2.2房产测绘名词

2.3建筑名词和术语

3普通规定

3.1数量指标阐明

3.2房产测量精度

3.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幢认定

3.4房屋层划分和层次编列

3.5地下层与半地下层认定

3.6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3.7房屋墙体面积计算

3.8幕墙墙体面积计算

3.9层高计算

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4.1计算所有建筑面积范畴

4.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范畴

4.3不计算建筑面积范畴

4.4某些建筑空间建筑面积测算细则

4.4.1非普遍建筑空间面积计算

4.4.2阳台面积计算

4.4.3凸窗、落地窗面积计算

4.4.4室内楼梯面积计算

4.4.5室外楼梯、台阶、车道面积计算

4.4.6门廊、雨蓬面积计算

4.4.7花池、空调机位面积计算

5共有建筑面积测算

5.1共有建筑面积解决原则

5.2共有建筑面积分类

5.3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计算公式

5.4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5.5不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空间

5.6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办法

5.6.1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5.6.2单一功能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办法

5.6.3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办法

5.6.4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办法

5.6.5多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5.7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若干详细规定

6其她规定

7附则

1总则

1.1目和根据

   为规范房产面积测算,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和关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2合用范畴

   本细则合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预售、权属登记、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等面积测算,建设工程设计、规划报建、房产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面积测算可参照执行。

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可参照执行。

1.3管理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厦门市测绘与基本地理信息中心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详细承担相应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2术语和定义

2.1合用范畴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细则。

2.2房产测绘名词

2.2.1房产

   房屋产权简称。

2.2.2房产面积测算

   指水平投影面积测量与计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涉及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测量与计算。

2.2.3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涉及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构造牢固,层高2.20米以上永久性建筑。

2.2.4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登记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2.5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畴内由单户产权人占有和使用建筑面积。

含套内阳台面积。

2.2.6房屋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户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建筑面积。

涉及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2.2.7房屋建筑面积施工图测算

   根据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如下简称规划部门)核准备案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出具施工图测算成果重要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参照及规划报建。

2.2.8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算

   根据经规划部门核准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出具预售测算成果重要用于房地产项目预售审批及销售。

2.2.9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量

   根据竣工房屋现状和经规划部门核准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出具竣工测量成果重要用于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算。

2.2.10房屋建筑面积房产测量

   根据房屋现状和经规划部门核准建筑竣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出具房产测量成果重要用于地价核算、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等。

2.2.11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量

   因房屋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2.2.12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量

   根据规划部门核准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状,将一种产权单位划分为各种产权单位而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一种。

2.3建筑名词和术语

2.3.1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建设用地范畴内土地面积。

2.3.2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畴内单幢或多幢建筑物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3.3地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3.4地下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如下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3.5半地下建筑面积

  建筑物半地下层建筑面积。

2.3.6建筑物占地面积

  建筑物接触地面底层建筑外墙或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3.7地上层数

  普通指室内地坪±0以上按楼板构造分层层高在2.20米以上自然层数。

半地下层计入地上层数。

2.3.8地下层数

  普通指室内地坪±0如下按楼板构造分层层高在2.20米以上自然层数。

2.3.9总层数

  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2.3.10层次

  房屋所在建筑物层名称。

2.3.11自然层

  按楼(地)板构造分层楼层。

2.3.12原则层

  建筑物内重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似各楼层。

2.3.13夹层

  在一种楼层内,以构造板形式局部增设楼层。

2.3.14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构造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开敞空间层。

2.3.15构造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构造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构造转换,该楼层称为构造转换层。

2.3.16设备层(技术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立暖通、空调、给排水、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楼层。

2.3.17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立供人们疏散避难楼层。

2.3.18屋面(顶)层

  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沿构件构成楼层。

2.3.19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不不大于房间净高1/2者。

2.3.20半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不不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1/3但不大于1/2者。

2.3.21错层

  指套内某些空间地坪与别的某些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种层面,无重叠面积房屋。

2.3.22跃层住宅

  指房屋套内空间跨跃两个自然层以上住宅。

2.3.23多功能综合楼

  指一幢楼内,综合了各种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具备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

只有商业和住宅两某些功能综合楼称为商住楼。

2.3.24层高

  相邻楼层楼(地)板构造面之间垂直距离。

2.3.25净高

  楼(地)面至上层楼板构造底面之间垂直距离。

2.3.26凸窗

  为房屋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立窗台高度达到或超过0.45米凸出外墙窗。

2.3.27落地窗

  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窗或凸出外墙但窗台高度不大于0.45米窗,前者为平台式落地窗,后者为反凸式落地窗。

2.3.28柱

  指构造柱,即为满足建筑物构造规定或构造需要而设立柱,在具备该柱支撑建筑构件存在状况下,去掉该柱,则会危及该建筑物性能使用或构造安全。

装饰柱、非承重柱以及柱装饰性某些应除外,其认定以设计及规划部门批准图纸为准。

2.3.29走廊

 

  建筑物内设立水平交通空间。

2.3.30柱廊

  有顶盖和支柱,供人通行有柱走廊。

2.3.31挑廊

  指二层以上挑出建筑物外墙体,有围护构造无支柱走廊。

2.3.32檐廊

  建筑物出檐下走廊。

2.3.33连廊

  连接两幢房屋走廊。

2.3.34架空通廊

  二层以上连接两幢房屋走廊。

2.3.35骑楼

  底层为有柱廊房,廊道上方建为楼房一某些。

普通建于道、路、街、巷两侧。

2.3.36门廊

  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顶盖出入口通道,支撑顶盖是柱称为门廊。

2.3.37门斗

  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顶盖出入口通道,支撑顶盖是实体墙称为门斗。

2.3.38雨篷

   设立在建筑物出入口上部用于挡雨、遮阳板或篷。

2.3.39晒台(露台)

  指供人室外活动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有围护无顶盖台面。

晒台(露台)普通应位于建筑裙房屋面或建筑顶层或建筑底层。

2.3.40阳台

   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构造、与房屋相连、可以供人活动或运用房屋附属设施。

2.3.41楼梯

  是指房屋层之间供垂直交通用通道。

2.3.42围护构造

   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实体,如墙体、门、窗、栏杆等。

2.3.43公共开放空间

   指建筑物中住宅底层下方架空层、建筑物构造(技术)转换层、避难层中全天侯开放供公众使用建筑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认定普通应具备与建设用地周边都市空间密切联系成有机整体,地上层数不大于7层房屋、单一产权房屋及连体别墅(住宅)等建筑形式架空空间不予认定为公共开放空间。

3普通规定

3.1数量指标阐明

本细则中涉及各种数量指标,凡“不不大于(以上)”者包括数字自身,“不大于(如下)”者不包括数字自身。

3.2房产测量精度

3.2.1量(测)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或全站式电子速测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任何边长都应独立量测两次,在精度规定以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量测成果。

3.2.2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背面积成果取至0.01平方米。

因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引起分户套内面积及公摊面积之和与分户建筑面积不符,分户公摊面积取分户建筑面积与分户套内面积差值。

3.2.3房产面积精度分为两级。

各级面积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下表计算成果。

房产面积精度规定

 

 

精度级别 限差 中误差 适用范围

一级 0.04+0.002S

0.02+0.001S

普通地区房屋

二级 0.08+0.006S

0.04+0.003S

隐蔽区域毗连

不规则房屋

注:

S为房产面积,单位:

平方米。

3.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幢认定

3.3.1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基本单元是幢。

3.3.2幢是指一座独立,涉及不同构造和不同层次房屋。

3.3.3构造和功能不同毗连房屋,可分别分幢。

3.3.4裙楼式建筑按单幢解决。

下部为裙房,上部为多座塔楼建筑,合并为一幢计算。

3.3.5连体楼建筑按多幢解决。

地面上为多幢独立楼房,地下以地下室形式连成一片房屋,地面上按独立楼房各分为一幢,地下室以独立使用房屋单独分幢计算。

3.3.6仅以连廊相连房屋,应分幢解决。

3.4房屋层划分和层次编列

3.4.1房屋总层数指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总和。

半地下层计入地上层数。

3.4.2房屋夹层、假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不计层数。

3.4.3房屋层次普通按室内地坪编列,地上层次自下而上用自然数1、2、3、……表达;地下层次自上而下用负整数-1、-2、-3、……表达。

3.4.4回形上升式房屋,按旋转一周空间划分自然层数,所在层次按相应自然层次编列。

3.4.5错层房屋层数按自然层来划分,所在层次按相应自然层次编列。

3.4.6层高2.20米以上架空层、避难层、技术层、技术转换层等按相应自然层次编列。

3.5地下层与半地下层认定

3.5.1地下层

3.5.1.1平地建筑地下层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不不大于房间净高1/2者,同步在室外地面以上某些高度不不不大于1米,认定为平地建筑地下层。

3.5.1.2坡地建筑地下层

坡地建筑楼层有不不大于周长一半面墙完全位于地面如下,别的面墙室内地面至该墙连接室外地面高度均不不大于房间净高1/2,认定为坡地建筑地下层。

3.5.2半地下层

3.5.2.1平地建筑半地下层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不不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1/3但不大于1/2者,且在室外地面以上某些高度不不不大于1.5米,认定为平地建筑半地下层。

3.5.2.2坡地建筑半地下层

坡地建筑楼层有1~2面位于地面以上,别的面墙室内地面至该墙连接室外地面高度不不大于房间净高1/2,认定为坡地建筑半地下层。

坡地建筑楼层有1~2面位于地面以上,是指建筑具备覆土深度不大于建筑净高1/3外墙,且其长度之和不大于周长一半,别的外墙覆土深度不不大于等于1/2建筑净高。

3.5.2.3半地下层均需计入地上层数。

3.5.2.4一幢建筑物(构造相连)只能选用室内地坪标高最低且与地面覆土交界楼层计半地下层,其上为地上层,其下为地下层。

3.6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3.6.1房屋勒脚以上外墙体涉及阳台与房屋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涉及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涉及凸出外墙面构造柱、装饰柱或装饰性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3.6.2单一产权房屋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所有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

3.6.3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她)墙三类。

3.6.4成套房屋外墙(涉及山墙),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共有墙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有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3.7房屋墙体面积计算

3.7.1阳台、室外楼梯、凸窗、外走廊等与套内之间分隔墙视为外墙;阳台与阳台之间分隔墙视为阳台间共有墙。

3.7.2外墙、共有墙墙体面积均为其水平投影面积。

测绘作业中可通过取墙中线办法进行半墙墙体面积计算,当外墙、共有墙中含柱支撑体时,取与柱相连各墙墙中线向柱内延伸交汇,按划分后相应位置分别计入所属半墙墙体面积。

3.7.3建筑物复式上空处套内墙体计入套内面积,外墙不计建筑面积。

3.7.4建筑物内设立夹层,当夹层高度在2.20米以上时,夹层某些外墙墙体面积计算规定与自然层一致。

 

3.7.5房屋为斜面构造或非垂直墙体,层高2.20米以上某些,直接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外墙不计建筑面积。

3.7.6商场、商铺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为共有墙或外墙,墙体厚度取围护构架厚度;如系安装于地面墙垛之上,墙体厚度取墙垛厚度。

无法拟定,可参照本层其他外墙或承重墙实体厚度,仍无法拟定,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拟定。

3.7.7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

3.7.8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步,分层分别计算。

若同楼层墙体上下厚度不同步,普通以房屋底板以上(1.0±0.2)米处墙体为测点测算墙体厚度。

3.8幕墙墙体面积计算

3.8.1幕墙分为装饰性幕墙和围护性幕墙。

 

3.8.2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3.8.3围护性幕墙,按如下几种状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图1):

a)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不大于0.36米时,以楼板边至幕墙外缘实际距离为外墙厚度,并相应取半外墙;

b)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不不大于0.36米时,楼板边至幕墙外缘空间视为挑空,外墙不计建筑面积;

c)当下方有梁,幕墙安放于梁体之上围护性幕墙,取梁厚作为外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d)上下均由玻璃和其她材料框架构成围护性玻璃幕墙,以材料框架厚度作为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图1 不同状况下围护性幕墙外墙计算图示

3.8.4同一楼层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分如下几种状况计算外墙墙体面积(图2):

a)一面外墙,当其所有为围护性幕墙时,按幕墙计算该外墙墙体面积;

b)一面外墙,当其围护墙体某些为主墙、某些为幕墙时,将主墙某些和幕墙某些分段,分别计算墙体面积;

c)对全幕墙建筑,当其内侧沿楼板边沿除核心筒、梯间等某些设有局部主墙外,别的某些均无墙体或仅有零星墙体时,可所有按围护性幕墙计取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墙体面积。

 

 

图2 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外墙计算图示

3.9层高计算

3.9.1层高取相邻楼层楼(地)板构造面之间垂直距离,构造面可包括厚度不不不大于0.02米构造找平层,不含填充、垫层等装饰性手段形成厚度(图3)。

3.9.2一种楼层外墙以内建筑空间中,因构造梁、反梁、垫层等形成局部高度局限性2.20米某些,其层高取所在楼层层高值(图3)。

 

图3 层高计算图示

3.9.3建筑自然层内设立平台式落地窗(图4中a),无论窗体空间自身高度如何,外侧与否存在其他建筑空间,上方空间与否封闭,均取窗面为外墙,窗体某些视为套内一某些,层高取所在楼层层高值;与平台式落地窗相类似其他建筑空间(图4中b),层高计算也与其相似。

 

图4 平台式落地窗及相似建筑空间层高计算图示

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4.1计算所有建筑面积范畴

4.1.1永久性构造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4.1.2房屋内夹层、插层、技术层、构造转换层及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1.3穿过房屋通道,房屋内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某些,层高在2.20米以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4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房屋内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4.1.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以及斜面构造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6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7属永久性构造有上盖室外楼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8与房屋相连有柱走廊(有两根以上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走廊,均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9房屋间永久性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按其外墙(不涉及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有柱或有围护构造门廊、门斗,按其柱或维护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3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4依坡地建筑房屋,运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构造,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普通条件,并能正常运用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

4.1.16层高在2.20米以上架空层(部位)、技术转换层、构造转换层、避难层等,按柱或围护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7层高在2.20米以上底层杂物间、储藏室、车库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范畴

4.2.1除本细则第4.3.6款外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走廊、檐廊,按其围护构造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其中无围护构造底层无柱走廊廊道形成台面高出地坪0.15米且廊道和上盖宽度均在1.20米以上,按上盖和台面宽度较小者外沿线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2.2独立柱门廊、单排柱车棚、货棚等属于永久性建筑,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2.3未封闭阳台、挑廊,按其维护构造范畴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2.4无顶盖室外楼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2.5有顶盖不封闭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2.6阳台、挑楼、挑廊、檐口,在房屋独立使用晒台、退台上投影面积某些,按其围护构造范畴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3不计算建筑面积范畴

4.3.1层高不大于2.20米夹层、插层、技术层、构造转换层、地下层、半地下层及底层杂物间、车库等。

4.3.2突出房屋墙面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突出房屋墙面烟囱、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房屋内采光天井等。

4.3.3房屋之间无上盖架空通廊。

4.3.4房屋天面、挑台、公共晒台、露台,天面上花园、泳池、水池。

4.3.5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运用建筑物空间安顿箱、罐平台。

4.3.6骑楼、过街楼底层及各种道、路、街、巷或停车场合、绿化带等两侧底层走廊、穿越建筑公共通道作为公共开放或公众通行某些,无论廊道与否有柱、廊道与否与外地面有高差、与否有退用地红线;也无论廊道外与否有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4.3.7运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斜坡道、路面作为顶盖建造房屋。

4.3.8活动房屋、暂时房屋、简易房屋和层高局限性2.20米房屋。

4.3.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4.3.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房屋间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

4.3.11与房屋相连台面低于0.15米或廊道宽度局限性1.20米或上盖宽度局限性1.20米底层无柱走廊。

4.3.12简易楼梯和走廊外台阶踏步、室外爬梯,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某些。

4.3.13阳台、挑楼、挑廊、檐口,在房屋公共晒台、退台上投影面积某些。

4.3.14凸出外墙面且进深不大于0.60米与室内不相通类似阳台、挑廊、檐廊建筑空间。

4.3.15类似“平改坡”屋面等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装饰性建筑部位。

4.4某些建筑空间建筑面积测算细则

4.4.1非普遍建筑空间面积计算

4.4.1.1建筑物墙体由内倾斜、弧形等非垂直墙体构成,按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某些水平投影计算所有建筑面积。

4.4.1.2建筑墙体向外倾斜,超过底板外沿,按底板外沿计算建筑面积。

4.4.1.3坡屋顶建筑、穹型顶建筑,按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某些水平投影计算所有建筑面积。

4.4.1.4加油站内加油棚,无论柱形式,均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4.1.5位于建筑主体构造范畴内围合空间,当其层高在2.20米以上时,无论其与否使用,均计算所有建筑面积。

4.4.1.6在建筑物中层高2.20米以上楼层内设立夹层,当夹层及下方建筑空间高度均不大于2.20米时,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下方空间仍计算所有建筑面积。

4.4.1.7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构造场馆看台,层高在2.20米以上,按其围护构造范畴内上盖水平投影计算所有建筑面积。

4.4.1.8建筑底层有顶盖卸货平台参照门廊、雨篷计算建筑面积。

4.4.1.9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

4.4.1.10楼梯下方空间实际使用,层高在2.20米以上空间建筑面积计入下方空间套内建筑面积;层高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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