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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规划主要内容

概述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镇体系规划(全国、省域、县域)

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乡规划总体规划镇、乡域镇村体系规划

镇区规划

详细规划(针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一般专指新村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包含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

……(依据各地实际情况)

 

城市规划(节选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

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

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

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

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

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包括:

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

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镇、乡规划(节选自《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三章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第十三条 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⒉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

  ⒊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⒋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

  ⒌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

  ⒍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⒉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⒊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

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域的总人口。

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一、二、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空间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

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⒋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⒌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⒍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⑴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

10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

5000~1:

25000之间选择);

  ⑵村镇总体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乡(镇)域现状分析图一致)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⑴规划文本,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⑵经批准的规划纲要;

  ⑶规划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

  ⑷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章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

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镇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⒉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⒊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⒋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⒌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⒍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⒎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和设施;

  ⒏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要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各项目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宜与总体规划一致。

村镇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 镇区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⑴镇区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

2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

1000~1:

5000之间选择);

  ⑵镇区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⑶镇区工程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⑷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可与建设规划图合并,单独绘制时比例尺采用1:

200~1:

1000)。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

镇区建设规划与村镇总体规划同时报批时,其文字资料可以合并。

  第二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成果可以分别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村庄建设规划可以在村镇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批准后逐步编制。

现状分析图的绘制

  第七条 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 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 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⒉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⒊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⒋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⒌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⒍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⒉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

  ⒊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

  ⒋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

  ⒌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

  ⒍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

  ⒎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

  ⒏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可参照第十条,适当简化。

村庄规划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

(节选自《四川省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办法》)

说明:

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是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村镇规划体系的延伸,是指导县域范围内新村规划与建设的专项规划。

本办法所指的村,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

本办法所指新村,指聚居人口在50人以上的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点。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县级市与市辖区组织编制县

域、市域或市辖区域(以下统称为县域)的新村建设总体规划。

规划编制的内容:

1.分析县域区域战略定位

通过分析县域区域的各项发展条件,确定其战略定位,研究新形势、新机遇、新问题。

2.评价县域农村的发展条件(重点)

分析县域农村的社会经济概况,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分布情况,县域农村生态环境与资源状况,农村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情况。

摸清现状农村建设发展取得的成就、特征与主要问题。

综合评价县域空间条件,确定县域禁建、限建区域。

3.明确规划期限、范围、依据与指导思想,提出规划原则,确定规划目标

按照全域、全程、全面小康的要求,确定县域新村建设目标。

规划期限统一为2011年至2020年。

4.总结上位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要点

归纳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有关县域村镇发展战略、产业、城镇化水平、村镇体

系、村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空间管制等规划的要点,用于指导新村布点

工作。

5.县域农业产业化发展布局

农业是支撑新村建设的经济基础,要明确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确定农

业产业基地的建设。

(1)确定农业发展形态

(2)确定农业发展模式

(3)确定农业总体布局

(4)确定农业主导产业、配套产业、拓展产业

6.县域新村建设布局规划(重点)

内容:

(1)分析县域新村建设的动力机制,提出新村建设发展战略;

(2)做出行政区划调整建议;

(3)提出新村建设模式,提出新村的建设控制标准,

(4)合理布局新村,明确新村规模与等级;预算农村人口聚居度。

村民聚居度=(规划期末转移到城镇的农村人口+规划期末居住到新村的农村人口)/规划期末总农村人口

一般来讲,2015年前,村民聚居度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与民族地区要

分别达到70%、60%、50%。

7.县域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重点)

本节是县域新村建设的支撑系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具体体现。

应提出农

村分级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确定新村设施配置标准;分镇(乡)因地制宜地提出农村各类基础设施的规划方案。

8.县域新村风貌与农村户型指引(重点)

根据当地宗教文化、婚庆文化、农耕文化、节庆文化、产业文化等农村特色,

建筑单体:

Ø建筑单体应适应农村产业特点,体现乡村特质,建筑单体体量不宜过大。

一般

不宜超过三层,建筑屋檐高度不宜超过10米。

Ø农村新型社区的农房应采取每家独立门户的建筑布局方式,建筑单体可分为独

门独户单体和多门多户单体。

Ø独户建筑可适当采用拼接布局的方式以节约用地和建筑成本,但拼接连续面宽

不宜过长,宜控制在30米以内。

拼接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多样。

Ø多户单体可通过灵活组合。

可采取“L”、“U”、“口”或不规则等多种形

式组合。

合理处置每户出入口与公共院落或晒坝空间的关系,避免邻里间相互干

扰。

结合自然地理环境,分片区提出县域新村风貌与农房户型指引。

建筑平面:

农村住房应体现农村生产生活方式。

平面布局应设堂屋、厢房、厨房、厕所以及农具堆放间、农用车停放、粮仓、杂物储藏间、家禽养殖设施等附属功能用房,满足卫生、通风、采光的要求,方便使用。

农房宜根据需要设置生产性附属用房,并在主体建筑设计中统一考虑。

但在布局中应相对独立集中,避免相互干扰。

农村住房不宜设置阳台,宜设置晒台以方便晾晒谷物。

适应农副业生产及农民生活需求,避免照搬城市住宅的功能和布局。

旅游区农房平面功能设计应提供灵活、可变的设计方案。

应为发展“农家乐”或“乡村酒店”创造条件。

服务性用房在户型平面设计中要统一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应与生活用房分离,并集中设置。

农村住房首层宜作檐廊设计,满足邻里交往的需求。

9.县域新村防灾规划(重点)

10.分镇乡新村建设规划

明确新村建设方式、等级、人均用地指标、宅基地标准、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确定新增新村建设用地总量与土地综合整治规模。

明确农村基础设施规划,估算

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实施的建设量。

11.县域新村建设时序规划

按照镇(乡)整片推进的原则,分年度提出规划期内县域新村建设规划,并明

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量与估算投资。

12.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图纸内容及深度:

1、县域区位关系图

表达重点:

县(市、区)在大的区域关系中以及与周边地区的位置关系,交通、经济联系,承担的职能。

2、县域产业布局调整规划图

表达重点:

n准确标明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域内各个镇(乡)界;

n准确标明县域内的主要交通、河流等资源分布状况;

n准确标明县域内的经济分区;

n准确标明县域主要主要工业园区的位置;

n准确标明县域主要农业产业基地的范围;

n附原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图。

3、县域村镇体系调整规划图

表达重点:

n准确标明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域内各个镇(乡)界、村界;

n准确标明县域内的主要交通、河流等资源分布状况;

n准确标明县域各级镇乡的等级、规模、职能;

n准确标明中心村、基层村的位置;

n列表统计各级镇乡村总的个数、人口与用地规模;

n附原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图。

4、县域基础设施调整规划图

表达重点:

n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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